据金文释论《尚书·吕刑》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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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名词解释

吕刑名词解释

吕刑名词解释
吕刑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也被称为鞭刑。

吕刑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主要用于刑讯逼供、打击犯罪的目的。

下面对吕刑进行词解释。

吕刑最早出现在周朝,《周礼》中有关于吕刑的记载。

吕刑是一种鞭打的刑罚,具体方法是采用长鞭抽打犯罪者身体,使其受到剧痛,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效果。

吕刑是一种酷刑,它的特点是施刑过程残忍、痛苦和耻辱。

施刑时,犯罪者被迫脱光衣物,暴露在众人面前,使其感到羞耻和侮辱。

然后,执行者用鞭子猛烈地抽打犯罪者全身,直至其皮肉血肉模糊。

这种肉体的折磨给犯罪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折磨,不仅是生理上的痛苦,更在于剥夺了其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

吕刑并不是一种首选刑罚,一般情况下主要用于一些重大犯罪,如奸杀、强奸、盗窃等罪行。

吕刑的目的在于通过肉体上的折磨和侮辱,来达到威慑和警示犯罪者,以消除社会恶劣风气,维护社会安定。

吕刑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价值。

它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一度占据重要地位,被列为一种常见的刑罚手段。

然而,由于吕刑的残酷性质和对人权的剥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吕刑逐渐受到了质疑和反对。

今天,吕刑已经基本被淘汰,仅在极个别情况下,如古琴诈骗
案等严重犯罪,才会被法院判处吕刑。

随着法治和人权观念的普及,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再社会化,强调治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

总的来说,吕刑是一种古代中国的刑罚,采用鞭打的方式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其特点是残忍、痛苦和耻辱。

吕刑在捍卫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作用,但在现代社会已经逐渐被废弃,以追求更人道、公正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

大禹治水传说的历史演进

大禹治水传说的历史演进

大禹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伟大人物。

其生平和治水联系在一起;他和他的儿子启开创了夏朝,从而为中国几千年的世袭制政权奠定了基础。

有关他的记载,零星见于西周以来的各种史料,其中尤以《史记·五帝本纪》和《夏本纪》所记最为系统,可以说是当时各种资料的一个综合。

因此,下文中,我们首先根据《史记》提供的脉络,对禹的整个生平作一概览;然后对其中涉及问题,加以简要分析。

一按照《史记》的说法,禹和尧、舜一样,都出自黄帝世系,只是所属支系有所不同:尧为青阳一支,而舜、禹则为昌意一支。

当尧之时,天下遭遇洪水之害。

尧接受四岳的建议,任命鲧来治理洪水。

然而9年过去,鲧并没有治水成功。

这时,尧的年纪大了,决定找个有贤德的人,把帝位禅让给他。

于是众人向尧推荐了舜。

这时的舜还是一介平民,但尧仍然决定让舜摄行天子之政。

而舜果然不负众望,他发现鲧治水无功,便在羽山将其殛灭。

这一举措十分果断,令天下为之叹服。

因此,尧死后,舜便继承了尧的帝位。

他启用鲧的儿子,也就是禹,命其继续治水;又命皋陶、伯益为其辅佐,以成治水之功。

大禹治水传说的历史演进 文/向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禹得到舜的任用,有感于其父无功而受诛,于是劳身焦思,治水13年,路过家门也不入,终于把洪水平抑下去。

《国语·周语下》说,禹之所以能够治水成功,是因为他所用方法和鲧不同。

鲧采用的方法是防堵,而禹采用的方法则是疏导:随顺水的自然趋势,将水引入江、河之中,最后注入大海。

所以孟子评论禹说:“禹之行水也,行其所无事也。

”a 又说:“禹之治水,水之道也。

”b 而禹在治水同时,还下工夫考察沿途各地形势,从而把天下划分为九州,并详细记录各州的山川和物产情况。

禹的功绩如此之大,所以舜年老以后,便把帝位禅让给禹,禹也因此作了“天子”。

到了晚年,禹原本也想仿效尧、舜成例,把帝位禅让给益。

但是益的功绩没有舜、禹那样伟大,而禹的儿子启又是个有才能的人,所以天下人不拥戴益而拥戴启,于是启便乘势建立夏王朝,从而开启世袭制时代。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2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明 德慎罚“和”礼治 “思想的具体化。 (三)“罔厉杀人” 即不要杀无罪者。也包含不乱罚无辜、罪刑相 应的意义。 (四)罪疑从轻 :“附从轻,赦从重。”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 赦。“、”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附,施也,指施刑之时,如此人所犯之罪在轻 重之间,可轻可重,则施以轻刑,这就是所谓 的“罪疑惟轻”。赦从重,是指所犯之罪由故 意入重罪,故赦时,可从重罪之上而赦之。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盉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பைடு நூலகம்


案例一 鞭刑·亻朕匜铭·参考结论 审判诉讼制度:中国传统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基本成型。 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 讼狱之分: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 诉讼程序: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 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 两造具备: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 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周礼·秋官·小司寇》载:“凡命夫 命妇不躬坐狱讼。”命夫,是指“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是 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 证据制度: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 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 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一) 维护宗族制度方面: 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尚书·康浩》:“元恶大憝(音,对), 矧(音,审)惟不孝不友。”这种行为 破坏了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 宗法等级制,进而会造成社会紊乱,不 利于维护统治秩序,对这种犯罪严惩不 贷。 “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中国文化神与圣

中国文化神与圣

中国文化神与圣中国人谈文化,谈来谈去,总离不开“神圣”二字。

我们早已习惯了将“神”、“圣”连在一起——“神圣合一”,而忘了分别它们不同的含义,当我们不断地提起“神圣”的什么、什么时,一味的赞美,便淹没了它们的本义。

欲知其本义,先要清楚它们的来历,将“神”、“圣”两字,放到王国维说的“殷周之际”,看它们各自所代表的文化和历史,如何从对立走向统一,从圣人革命走向神圣一体。

王国维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

这话,出自《殷周制度论》。

新文化运动中,他像孔子那样“梦见周公”了吗?虽未言“吾从周”,就算向周公行个礼吧!殷周之际,乃一大革命时代,《易》曰“革之时,大矣哉”,正其时矣。

“革命”,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

然而,都说“革命”,谁革谁呢?是“圣”对于“神”的革命,所谓“圣人革命”,也可以说是圣人以“天”革了上帝的命,终于革出了个“天命”。

因此,周人的“天命”观里,首先要有“革命”,其次要有“人民”,《易》曰“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尽管“汤武革命”属于不同类型,但都顺天应人。

要从天和人两方面来确立“革命”的合法性,这里的“人”,尤其是与“天”相对应的“人”,肯定不是作为个体的人,而是人民,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与天相对应的人或民。

周人的“圣人革命观”,是针对殷人的“神化帝王观”——“上帝”而言,其核心是“人民价值论”,把“上帝”放到“天人之际”,让人民去选择:要“上帝”还是“求民主”?殷人的“上帝”,是只保佑殷人的,这有点像犹太教里的耶和华。

有所不同的是,耶和华与犹太民族是契约关系,而殷人与他们的“上帝”则有血缘关系,所以,殷人有“帝祖合一”、“帝王合一”的说法。

因此,殷人的“上帝”又有点像古希腊神话里的宙斯,因为宙斯的子孙们统治着希腊各城邦,对于最高神天然便有着“帝祖合一”的血缘认同,有着“君权神授”时代王权分有神权的“帝王合一”的权威认同。

如果“上帝”仅与殷人有关,那么周人就不如“求民主”!“求民主”,往哪儿求?往天上求!有时,我们会从内心听到一种声音,那是自我在自语,可我们却抬头望天,用祈天来表达自我意识,以为自我意识的声音来自天宇——听天命。

夏朝-中国上古王朝(约前2070年—约前1600年)

夏朝-中国上古王朝(约前2070年—约前1600年)

夏朝-中国上古王朝(约前2070年—约前1600年)【简介】夏朝(约前2070年—约前1600年),是中国传统史书中记载的第一个中原世袭制朝代。

一般认为夏朝是多个部落联盟或复杂酋邦形式的国家。

依据史书记载,夏、商、周三代皆为封建王朝,君主与诸侯分而治之,而夏朝是第一个世袭的氏族封建王朝。

夏时期的文物中有一定数量的青铜和玉制的礼器,其年代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青铜时代初期。

夏代黄河中下游地区虽然中国传统文献中关于夏朝的记载较多,但由于都成书较晚,且迄今为止又没有发现公认的夏朝存在的直接证据,如夏朝同时期的文字作为自证物,因此近现代历史学界一直有人质疑夏朝存在的真实性。

在河南省西部、山西省南部发现的二里头遗址具备了属于夏文化的年代和地理位置的基本条件,但由于一直未能出土类似殷墟甲骨卜辞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夏朝的存在性始终无法被证实。

许多中外历史学家认为,河南省偃师市二里头遗址的全期或第一、二期,有可能是夏朝都城的遗迹,不过目前仍在寻找确凿的依据来厘清。

根据史书记载,禹传位于子启,改变了原始部落的禅让制,开创中国近四千年世袭王位之先河。

夏代共传十四朝,十七王,延续约471年,为商朝所灭。

夏朝作为中国传统历史上的第一个王朝,拥有较高的历史地位,后人常以“华夏”自称,使之成为中国的代名词。

【考古研究】二里头文化遗址分布图集中于豫西伊洛嵩地与晋南汾河下游二处偃师二里头遗址一号宫殿地基图复原图文献中对夏朝的记载虽然丰富,但因年代久远,在考古学方面一直没有多少突破,又因始终未能找到同时代的文字记载而被学界质疑。

自1959年夏,考古学家徐旭生率领小组开始在河南省中西部、山西省南部一带开展“夏墟”的调查。

1953年,在河南登封市唐庄乡花玉村发现了一处遗址,这便是1960年定名为二里头文化的首处遗址。

随后,又在豫中西、晋南地区发现了偃师二里头村、巩义稍柴村、登封告成镇、汝州临汝镇煤山街道、山西运城夏县东下冯村等多处类型相似的二里头文化遗址。

吕刑

吕刑

《吕刑》之读书心得《吕刑》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刑法专著,是古籍《尚书》中的一部分,相传是周穆王时由吕侯所制定的刑法典。

我读完之后的最大感触就是它所记述的各种法律思想和制度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现代法律思想的构建,是现代刑法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了解古代法律的宝贵典籍。

《吕刑》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典,它只是在记述周穆王与吕侯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同时也记述了西周的刑罚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原则及司法官吏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说明了作吕刑的缘由,接着追述了古代五刑的起源,认为五刑制度原始于苗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先贤圣帝拯民于倒悬,不得已而制刑。

《吕刑》从历史角度总结了实施刑法的教训,提出了“以教祈德”的刑法观,即在运用刑罚时,必须教化百姓敬重德行,“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为后世的“刑德观”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立法方面,提出了“折民惟刑”的法治主义原则,以及“刑法世轻世重”即根据形势变化决定量刑宽严的灵活原则。

在司法方面,《吕刑》具有“罪刑法定”的倾向,并提出“罪刑相适”的主张。

如“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明于刑之中”“惟察惟法,其审克之”等。

这里所说的是,定罪量刑要依法处置,量刑要轻重适当,刑法的轻重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动机掌握。

在刑罚运用方面,《吕刑》强调用刑当“中”,孔颖达书“中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

在证据方面,吕刑强调用刑断狱应重证据,“两造具备,简孚有众,从多方面搜集证据。

因此在审讯方法上创立了五听之法,即《周礼—小司寇》所说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不得偏听偏言。

吕刑还规定了周朝处理数罪并罚的原则,“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即对犯有两罪以上者,并合论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数罪并罚制度。

最后,《吕刑》还提出“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的思想,也就是说进行司法审判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惩罚民众,显示威风,而是为了给民众造福。

象刑——大夫违礼行为的制裁方式

象刑——大夫违礼行为的制裁方式

象刑——大夫违礼行为的制裁方式刘扬【摘要】象刑本身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对它在历史上是否存在及其作用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在肯定象刑存在的基础上,从象刑的适用对象这一角度出发,阐述了它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起源上的关系,从而推出象刑为大夫违礼行为的一种制裁方式的观点.【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7【总页数】3页(P27-29)【关键词】象刑;大夫;制裁方式【作者】刘扬【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4.2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等级森严的阶级社会,上层阶级享有一定的特权和优待也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法律来说,最初的法律通过被贵族所垄断,对百姓不公开的方式来维护其统治,到铸刑鼎之后,法律虽对大众公开,但贵族仍享有一定的特权,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认为贵族尊礼,无需用刑,即使对于贵族有违礼的行为,也更多的是舆论制裁,而若贵族有危及国家秩序,扰害贵族全体安全的行为,则通过对其予以放逐或杀戮,而不是损人身体,给人留下终生印迹的墨、劓、刖、宫以及对其侮辱的大辟。

而且对于贵族的杀戮,也更多地是通过自尽这种保全贵族颜面的方式进行的。

①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第1版。

象刑在历史上是否存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个人比较赞同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的观点,即象刑在历史上是存在的。

瞿同祖先生在该书中论述大夫有违礼行为该如何应对时,提出了保留意见,但他认为通常所得的社会反应是舆论的制裁,并在这里提到了象刑。

虽然瞿同祖先生赞成象刑是存在的,但未明确象刑是什么,从其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认为象刑是一种非肉刑性质的,在群体社会中通过一些标示性的东西让其区别于其他人从而激起受刑人的羞耻心的制裁方法。

那象刑会不会是对大夫阶级违礼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呢?笔者认为是有这种可能。

《吕刑》注释之洞见

《吕刑》注释之洞见

《吕刑》注释之洞见作者:陈秀婷来源:《速读·下旬》2016年第04期摘要:《尚书》周书中唯一一篇详尽地解释“五刑”的内容及原则的是《吕刑》。

然《吕刑》的注释存在较多的争议,而出土文献的研究对于该篇部分异说的研究作用重大。

因而本文根据出土材料,同时结合文献学的研究方法对《尚书·吕刑》一篇中存在争议的注释进行研究,如字形相近的讹误、词义的历时演变、句式、词语结构等方面的考虑也是进行注释研究重点考虑因素。

关键词:《吕刑》;注释;异说;出土文献;文献学《尚书·吕刑》一篇西周中晚期吕地的统治者对颂狱的官员及王公贵族所作的关于“五刑”的介绍并提出中正、“赎刑”的原则,是《尚书》周书中详尽地解释刑法的内容及施行原则的唯一一个篇目。

篇首的断句及解释存在异说,主要有三种解释:一是以“惟吕命王”为句,与“说命”的情况一样,是臣子对周王的训诫,然与本篇文段所揭示的训诰对象一“四方司政典狱”、“伯父、伯兄、伯叔、季弟、幼子、童孙”、“有邦有土”相矛盾;二是“惟吕命”为一句,刘起舒先生认为当读为“吕令王”、“吕灵王”,吕地当时势力较强盛,存在称侯称王的可能性,似可从;第三种断句与第二种一样,汉宋不少经学家认为语序有误,当为“王命吕”,然从语法史的角度上来看,此说不通。

故从当前训释数据看来,刘起纡先生的解释更合理,因而《吕刑》是吕侯对当地及其联盟邦国的颂狱之官的训诰。

而本篇主要围绕着断狱时当以“赎刑”、“审克之”、中正的原则来制定“祥刑”,从而实现“令政”。

这是《吕刑》的背景及主旨。

解决了该篇的中心问题,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但《吕刑》一篇仍存在不少有争议的批注,一下几句是笔者对现今存在较多异议的句子的洞见。

其一,“上帝不蠲,降咎于苗”一句中的“蠲”字,戴均衡、刘起钎都解释为宽贷、贷免之意,但从词义的历时演变看,“蠲”有“贷免”之义主要来源于洁净、明朗这一义项;解作“贷免”这一义项局限于政治、经济方面,如《史记·李斯列传》:“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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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卷第 3期
Vo 1 . 5. No. 3




2 0 1 4年 9月
S e p . , 2 0 1 4
Ch a n g a n X u e Ka n
据金文 释论 《 尚书 ・吕刑 》 二例
曹 雪
( 西北大 学文学院 陕西西安 7 1 0 1 2 7 )

程 中对西周 社会 法律观念及刑罚 思想作 一探讨。
关键词 : 吕刑 ; 金文 ; 明德 慎 罚 ; 中刑 文章编号 : 9 7 8—7— 8 0 7 3 6— 7 7 1 — 0 ( 2 0 1 4 ) 0 3 —0 2 0— 0 2
《吕刑》 是我 国历史上 第一 部系 统记 载西周 社 会法 律制度 和法 制状 况 的刑 法典 , 由于其 成 书年代 久 远 , 最
断色彩较 浓。同时 , 就西周社会 法律 体系 和刑罚 思想 问 题 似乎还有很多可补充笔墨 的地方 。在这种 情况下 , 二 重证据法无疑成为 了最恰 当的选 择 , 将古 书与古 史相结
合, 或许能够解决部 分研究中存 在的不足 。
在《 尚书 ・吕刑 》 诸 传世版本 中 , “ 惟 吕命 王享 国百
但仅 《 吕刑》 一篇是 言刑 专著。事实上 , 历代学者 大多 围 绕考释 注疏 和刑法 思想 两 大方 向进 行研 究 。文 字考 证
以穆 王命 作《 书》, 训 畅夏 禹赎 刑之 法 , 更从 轻 以布告 天
下。 ” 苏轼 《 书传》 亦有: “ 穆 王 令 吕侯 作 此《 书》 。 ” 《 尚
光云 : “ 诸彝器 ‘ 令 一命 ’ 通用, 蓝 本同 字。 ” 又引 高 田忠 周云: …命’ 、 ‘ 令’ 古原 一字 , 初有 ‘ 令’ , 后有 ‘ 命’ 。 ” 其
上, 成果辈 出, 但却 多围绕 尚书今 古文之 争而作 , 故古文
派与今 文派往往 各执 一 词 , 注疏 繁杂 , 主观 性较 强。另
书集注述疏》 云: “ 命者 , 《 汉志》 谓王命作刑也, 命 吕侯而 日 吕命。犹诰康叔 而 日康 诰也。 ” 利 用 同出 自《 尚书》 的《 康 诰》 之释义很好地解释 了“ 吕命 ” 即“ 命 吕” 的观点。 另一观点是 “ 惟 吕命 ” 意为“ 惟 说命 ” , “ 惟 吕令 ” , 即 吕侯 向穆王 申训夏 禹赎刑 之法 , 令 穆王 作《吕刑 》 之辞。 与上一观点不 同的是 , 《 吕刑》 的主作 者成 了穆 王。《 蔡
定刑 法。伪孔释《 书序》 “ 穆 王训夏 赎刑 ” 句遂 云 : “ 吕侯
初 的西周法典 《 吕刑》已失传 , 目前仅 有 《 尚书 ・ 周书》 中的《吕刑》 篇被保 留下 来。据前人 研究 成果 可知 , 《 尚 书》 中《 舜典》 、 《 盘庚 》 、 《 微子》、 《 金滕》、 《 康诰 》 诸 篇也 都有部 分关于西 周时期 法 律制 度与刑 罚体 系 的记载 ,
“ 惟 吕命 , 王享 国百年 , 耄, 荒 度作 刑 , 以诘 四方 。 ”
文研究资料 中得 到解 答。曾运乾《 尚书正读》 中曾就 《 礼 记・ 缁衣》 引《 尚书 ・吕刑》 “ 苗 民弗用灵 ” 一句, 不 同版 本间“ 弗用灵” 和“ 弗用命” 的差误做过 这样的解释 :
“ 灵” 当为 “ 令” , 声 之讹 也 。《 礼记 ・缁衣 》引《吕
《尚书 ・吕刑》 开篇序 即谈 “ 吕命 穆 王训夏 赎刑 , 作
《吕刑 》 。 ” “ 命” 即“ 告” , 《 周礼 ・ 太 b 》: “ 命龟, 告 龟 以 所卜 之事 。 ” 此序 说 的是 吕侯劝告 穆 王应 申训夏 朝 的赎 刑, 写下 了《吕刑 》 。按照这一 思路 , “ 惟 吕命 ” 被许 多人 解释 为“ 惟命 吕” , 即穆王 接受 了 吕侯 的劝 告 , 命令 其制
“ 惟 吕命 王 , 享 国百年 , 耄荒 , 度作 刑 , 以诘 四方。 ”
此断句分歧亦导致 了字词 释义 和句意 的不 同 , 又见
于文章首句 , 解决 这一句的 断句 问题 尤为重 要。下文 试 将此句拆分为几部分进行考 证。
一 .
刑》 作“ 苗 民匪用命” 。注 , 命, 为政 令 也 。古 文 “ 命” “ 令” 字通。苗 民弗用 灵者 , 弗用其政令 也。
要: 《 尚书 ・吕刑》 是 系统论述西周 社会 法律 与刑 罚思想 的重要 文献 资料, 历代研 究者众 却鲜 有利
用 古书与古史 结合 的观念 , 将《尚书》 文献 与同期 的金文文字结合 比对 的研 究文 章。本 文试 以王 国维的二重 证据 法为基 础理 论 , 据金 文传世 文献解读《 尚书 ・吕刑》 不 同版本 中存在 的 几处 差误 , 并 期在 文字考证 的过
派学 风 , 重字 词 、 句 读 之学 , 亦云: 一 吕命 穆 王 训 夏 赎
刑’ , 谓 吕侯命穆王也 。 ” 针对这两个 似乎 完全相悖 的观点 , 笔者认 为可从 金
年耄荒度作刑 以诘 四方’ : 句历 来断句 及 释义情 况不 一 , 众说纷纭 。断句基本有二 , 如下 :
传》 云: … 惟 吕命 ’ 与‘ 惟 说命 ’ 语意同, 先此 以见训刑 为 吕侯之言也 。 ” 段玉裁 的《 古文 尚书撰异 》 紧承郑 玄古 文
外, 仅从典籍 中获取 信 息毕 竟 有 一定 局 限性 , 加之《 吕 刑》 版本流传上 的特 殊性 , 研究 成果 不 可避免 地主 观判
“ 吕命” 之解 释
作者简介 : 曹雪 ( 1 9 9 3 一 语。 现代汉语 。

) , 女, 陕西渭南人 , 西北大学文学 院汉语言文字学在读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研究方 向: 古代 文字学 ,令” 同 义通用 , 那 么 是否 金 文材 料 中 有更为详尽 的解 释呢 ?答 案 是肯 定 的。《 诂林 》 引林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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