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
财税【2011】82加名契税政策

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税收政策1,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婚絪存续期间就更夫妻名称未征收过契税。
婚姻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冠军马霖(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房)(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争议的起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
离一次婚躲过50万房产税假离婚必然越演越烈多买一套房的夫妻假离婚,以免却房产税、限购令的限制。
女方先与丈夫假离婚,再与卖方男子假结婚(男子必然与自己的妻子假离婚),把女方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后再与该男子离婚,再与自己原丈夫复婚,这样只要几十元的假结婚、假结婚证的费用,则躲过了50多万元的税款。
认识的误区:关于婚前房屋婚后八年即可成为共有财产,该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该文件早就已经废止。
2022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有哪些费用

2022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有哪些费⽤直系亲属之间可以进⾏房产转移,那房产赠与过户需要缴纳哪些费⽤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有哪些费⽤⽅⾯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有哪些费⽤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脉相承的⾎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母与⼦⼥、外祖⽗与外孙⼦⼥等。
⼀般分为直系⾎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主要分为两种:夫妻之间,⽗母与⼦⼥之间。
第⼀,直系亲属、抚养⼈、赡养⼈之间的⽆偿赠与。
(1)营业税:不征收;(2)个⼈所得税:不征收;(3)契税:受赠⼈缴纳3%,再转让房产,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计税。
第⼆,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夫妻之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地权属原归夫妻⼀⽅所有,变更为夫妻双⽅共有或另⼀⽅所有的,或者房屋、⼟地权属原归夫妻双⽅共有,变更为其中⼀⽅所有的,或者房屋、⼟地权属原归夫妻双⽅共有,双⽅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第三,2021年直系亲属房产赠与过户费⽤:⽗母与⼦⼥之间。
问:房屋产权证的名字原为⽗亲的,现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为⼉⼦的名字,怎样办理变更⼿续?需交哪些费⽤?答:⽗母⼦⼥间可以办理赠与,双⽅持⾝份证、房产证、直系亲属证明等资料到长沙市德政园马王堆路248号住房保障局三楼⼤厅办理过户⼿续。
私房赠与契税标准是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年以上的⾮本市户籍的个⼈购买90平⽶以下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住房,契税按1%征收,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2%征收,对于个⼈购买⾮普通住房(144平⽶以上)或⾮住宅契税按4%征收,每平⽶6元的⼿续费。
以上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直系亲属之间的房屋赠与过户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疑惑的解答会有所帮助!。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蒲涛出品 版权保留)

成都市购买、赠与、继承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明细
一、从开发商处购买普通住房需交纳税费
注: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抵押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1
住房转让手续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二、普通住房“二手房”买卖需纳税
2
3
4
四、继承普通住房需纳税
5
2、《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3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已于2013年5月6日发布。
6。
两部委叫停房产“加名税”或引加名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新京报报道,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
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
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因此上述财政部官员同时指出,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
房产证加名现在免征契税,那么,离婚会否针对房产证“除名”征税?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认为,从法理上判断,离婚便已经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了,房产证“除名”便涉及财产转让,实质上就涉及所有权的变化,一旦发生经济行为,契税征收就会启动。
但他同时表示,当前法规其实并未对这方面做出明确解释,所以存在争议的“隐患”。
他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各占一半产权,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基数征收契税,以减轻民众税收负担。
近半个月时间,地方税务部门对于房产“加名税”口径多次改变,为何会出现此种现象?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分析认为,由于我国大部分税收并未立法,仅停留在法规或者政府文件上,造成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较多“模棱两可”的理解”,他还指出,例如,南京地税方面认为,房产加名属于“财产转让”的经济行为,在没有上级机关通告的情况下,依据现行法规,确实可以征收契税。
契税政策知识问答

1、契税的纳税人是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契税的纳税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20日内缴纳税款。
3、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如何确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产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申报房屋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5、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答:需要。
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6、夫妻加名是否缴纳契税?答:自2011年8月3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7、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

2019年新出台的房地产政策法规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十年来首次没有强调“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这一现象立即引发了社会各方的关注。
随时地方房产政策的相继出台,新一轮的房产房调控政策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线。
下文就为大家介绍了2014年全国相关的房地产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仅供参考。
全国性的房地产政策1、不动产登记6月将出条例已有机构挂牌对于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解释这是要落实2001年实行的物权法,物权法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把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的不动产,以土地为核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来负责。
姜大明透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年要做四方面工作,第一就是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际联席制度,加强机构建设,在地籍管理司这一已有的机构上加挂不动产登记的牌子,编制是统一调剂,而不是增加新的行政编制。
第二是在今年6月份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把不动产登记的法规制定好。
第三是统一不动产的信息平台,目前分散在各个部门,使用效率和接口都不一致,要把它统一起来,方便各个方面使用。
2、国土部:将在热点城市推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在热点城市将增加土地供应,加大力度推出共有产权房。
胡存智表示,共有产权房实质上是“比例产权”,是指中低收入等住房群体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折让了一些地价,这样房价就得到折让。
在满足特定群体居住需求的时候,也能满足一部分投资需求,能和社会需要照顾的这部分群体的购买能力相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发言时也表示,今年我国将会对楼市继续分类调控,增加普通商品房特别是中小套型的供应。
还将努力增加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住建部准备在全国一些热点城市开展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
“共有产权住房是新事物,很大程度上将分流供求关系紧张城市的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年轻群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公司类型变更后涉及的不动产登记

公司类型变更后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作者:吴则明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2期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由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是经常碰到的业务,这种业务登记类型在办理过程中是最容易把握不准的。
实务操作中有两种观点,一是考虑到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从原来的公司变更过来的,营业执照号码没有变更,认为是变更登记;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企业法人,即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房屋、土地权属在两个主体之间变动为投资入股产生的转移登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的转移,是免契税的,只有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才发生纳税的行为,由此可以判定属于转移登记。
第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房屋投资入股到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第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规模化公司制改制的意见》(鲁政发〔2015〕8号)规定,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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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契税,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夫妻权属契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1﹞82号
【发文日期】2011-08-31
【实施时间】2011-08-3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契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 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 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