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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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0.24
•【字号】津国土房法〔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公布2016年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津国土房法〔2016〕24号按照市政府和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对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时动态清理。

现将2016年动态清理工作中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超过5年有效期不再继续施行或者已经自行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6年10月24日2016年已废止或失效的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2013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登记的房地权利四、登记基本单元五、房地登记事务分工六、房地登记信息系统和房地权属登记簿七、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八、登记的法定文字第二章一般规定一、登记程序概述二、申请三、受理四、复核五、审定、记载、公示六、制证、发证七、移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立卷归档八、申请登记文件九、房地产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十、登记申请的撤回十一、更正登记十二、异议登记十三、撤销登记十四、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登记十五、换发、补发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十六、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有效期十七、建立登记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十八、文书第三章国有土地房地产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变更登记(二)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登记(三)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登记(四)共用宗地的土地分摊问题(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二、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三)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四)房改售房的转移登记(五)房地产交换的转移登记(六)房地产赠与的转移登记(七)房屋还迁安置的转移登记(八)以房抵债的转移登记(九)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十)因企业分立、合并的转移登记(十一)接管房屋的转移登记(十二)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十三)房地产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十四)房地产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十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十六)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十七)因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十八)审核内容(十九)核准登记三、房地产变更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变更登记(二)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三)地名改变的变更登记(四)配偶之间变更房地登记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五)房地产共有关系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六)房屋翻建、改建的变更登记(七)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八)房屋合并的变更登记(九)审核内容(十)核准登记四、房地产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二)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三)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四)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致使房地权利终止的注销登记(五)审核内容(六)核准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一)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二)房屋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登记(三)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四)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三节预告登记一、预售登记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三、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四、注销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五、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六、以购买商品房抵押权转让的预告登记七、注销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八、审核内容九、核准登记第四节房、地两证记载不一致的问题第四章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第一节房屋所有权登记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土地房屋转移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第二节他项权登记一、在建工程房屋抵押权登记二、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三、审核内容四、核准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4号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2017年10月31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一)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临时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工程临时使用土地;(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需临时使用土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规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完善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提升房地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条件(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出让土地面积一般不小于2.5公顷,且经论证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六)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七)近三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一)前期论证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分期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及建筑面积不少于50%的非经营性公建(幼儿园、养老等设施等必须在首期建设)布局在首期情况,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合同签订部门)、土地受让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11.08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7〕10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精神,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及我局1988年至2007年8月31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7年第2次法制工作会审会研究决定,保留279件、修改60件、废止53件、失效39件。

在清理的基础上,梳理编制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

现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立法体系框架(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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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
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9
【实施日期】2009.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09〕47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巩固第二次土地调查阶段性成果,规范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管理工作,实现调查成果数据的动态化管理,服务“一张图工程”的各项用地审批系统,现将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

“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应当使用已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并经市局复核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1:2000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调查成果。

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
变更外,其他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审批。

二、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内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发生地类权属变更以外的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主要包括:农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开发复垦、地类图斑界线调整及土地权属界线调整。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房地权籍处负责全市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的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一张图工程” 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地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四、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程序。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应由相关单位在项目文件批准后15日内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受理申请后在“一张图工程”地类变更和用途管制系统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审核审批,审批完成后按乡镇分类进行归档。

属于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由用地单位申请。

属于违法用地依法拆除恢复原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属于开发复垦的,由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单位申请。

五、申请地类变更的要件。

根据不同地类变更事项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类变更申请书;
(二)地类变更证明材料;
(三)勘测定界范围图;
(四)其他材料。

其中地类变更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依法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根据区县农委批复的农业结构调整批文办理。

属于农业结构调整进行地类变更的土地,地类变更应在农用地范畴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借农业结构调整之名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要进行占补平衡。

违法用地依法拆除恢复原貌的,依据经市局批复的违法用地拆除恢复原貌验收认定书办理。

开发复垦的,根据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验收报告办理。

六、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原则。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是“一张图工程”底图的核心内容,除征收、转用在“一张图工程”土地征收转用审批系统上进行变更和本通知规定可进行变更审批的以外,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不得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确需变更的,应报市局批准后变更。

七、图件管理。

“一张图工程”用地审批系统启用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底图属内部图件,不得外传。

八、加强管理。

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变更成果,市局将加大审查力度和实地抽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的,调回原地类和土地权属界线,并进行全系统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关闭“一张图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整改,整改经市局批准后再予开启。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天津市地类变更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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