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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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权属,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改变土地权属,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权属是指⼟地的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具体讲,就是指⼟地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

改变⼟地权属,必须依法向⼟地管理部门进⾏变更登记,更换证书。

《⼟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地权属和⽤途的,应当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地登记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申请⼟地使⽤权、所有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登记。

(2)划拨使⽤权依法办理⼟地使⽤权出让⼿续的,⼟地使⽤者应当在缴纳⼟地使⽤权出让⾦后30⽇内,持⼟地使⽤权出让合同、出让⾦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地使⽤证》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再以⼊股⽅式转让的,转让双⽅当事⼈应当在⼊股合同签订之⽇起30⽇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股等⽅式取得⼟地使⽤权的合法凭证、⼊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地使⽤证》申请变更登记。

(4)集体所有者将集体⼟地使⽤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当事⼈应当在联营合同签定后30⽇内,持县级以上⼈民政府批准⽂件和⼊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

(5)依法转让⼟地使⽤权的,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并转移⼟地使⽤权的,⼟地使⽤权转让双⽅当事⼈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地税费缴纳证明⽂件和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6)因房屋所有权变更⽽使⼟地使⽤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7)因单位合并、分⽴、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地使⽤权变更的,有关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后30⽇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

(8)因交换、调整⼟地⽽发⽣⼟地使⽤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地的各⽅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件后30⽇内,持协议、批准⽂件和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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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Thank you for downloading and checking it out!)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在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中,前期准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确权登记的政策依据:开展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指导意见和操作规程。

成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成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确权登记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进度安排等内容,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调查摸底与资料收集:全面开展国有农用地调查摸底工作,了解农用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为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同时,收集相关政策文件、权属证明、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为确权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在完成以上前期准备工作后,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将进入下一个阶段,即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

在整个工作流程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具体流程在国有农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具体流程如下:首先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包括确定调查范围、收集相关权属资料、开展实地调查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重庆市⼟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地使⽤权、房屋所有权、⼟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房管局。

《重庆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套印重庆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

按照《⼟地管理法》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治县、市)⼈民政府。

(⼆)⼟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地房屋权属登记⼿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

1.渝中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2.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新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资源局(国⼟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

3.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荣昌县、武隆县、忠县、巫⼭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

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治县、市)⼟地房屋⾏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房管局统⼀刻制。

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房管局另⽂规定。

(三)⼟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

下列⼟地房屋权属登记须经市国⼟房管局审核:1.市国⼟房管局出让的⼟地使⽤权设定登记,主城九区的⼟地使⽤权项⽬转让变更登记(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的转让⾏为);2.领事馆的⼟地房屋权属登记;3.主城九区的⼟地使⽤权抵押登记;4.主城九区内跨区的独⽴的跨江⼤桥登记。

主城九区的其他⼟地房屋权属登记(含地下建构筑物的登记)由市国⼟房管局委托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窗⼝(⼀)各区县(⾃治县、市)⼟地房屋⾏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统⼀的服务窗⼝(以下简称窗⼝)办理⼟地房屋权属登记。

⼟地、房屋机构合⼀的县(⾃治县、市)登记窗⼝设在国⼟房管局。

土地登记办理的实施方案

土地登记办理的实施方案

土地登记办理的实施方案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权、地役权等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权属关系和权益,保障土地权益的安全和稳定。

土地登记的实施方案是指在土地登记工作中,为了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操作步骤和管理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登记办理的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

1. 准备资料,申请土地登记需要准备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证明、地籍图等必要资料。

2. 审核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制定计划,根据申请人的资料情况和土地登记的工作量,制定具体的登记计划和时间安排。

二、登记申请。

1. 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完整的登记资料,到土地登记办理窗口进行申请。

2. 资料审核,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土地登记的相关费用。

三、现场核实。

1. 地籍调查,工作人员对申请土地进行现场地籍调查,核实土地的实际情况和边界。

2. 权属核实,对土地的权属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四、登记办理。

1. 录入信息,将现场核实得到的土地信息录入土地登记系统。

2. 审核登记,经过录入信息后,进行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发放证书,经过审核无误后,发放土地登记证书和相应的地籍图。

五、后期管理。

1. 更新变更,对土地的权属、使用权等发生变更的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登记。

2. 定期检查,对已登记的土地信息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宣传政策,加强对土地登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广大群众的土地登记意识和法律意识。

以上就是土地登记办理的实施方案,通过严格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能够有效保障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土地权益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按照上述方案,认真负责地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保障。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颁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集体⼟地所有权如何进⾏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变更的,当事⼈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变化的;(2)⼟地坐落、界址、⾯积等状况发⽣变化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按法律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审查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1)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致;(2)集体⼟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致;(4)⼟地⾯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致;(5)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转移登记1、适⽤已经登记的集体⼟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转移的,当事⼈可以申请转移登记:(1)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地的;(2)⼟地调整的;(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由转让⽅和受让⽅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代为申请。

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集体⼟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A、农民集体互换⼟地的,提交互换⼟地的协议;B、集体⼟地调整的,提交⼟地调整⽂件;C、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件;(5)法律、⾏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何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

如何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

如何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是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的重要手段,它涉及到国家的土地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介绍如何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的相关步骤和注意事项。

首先,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对土地使用权、土地界址、土地面积等进行调查,以确定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权属变更情况。

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界址标志、土地确权登记等,并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验证。

在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时,应尽可能收集全面的土地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的来源、转让过程、土地界址的划定等,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其次,土地登记是指将土地变更的信息记录在土地登记簿上,并颁发土地登记证书。

土地登记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保护措施,具有证明权属的作用,也是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合理流转和使用的基础。

土地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登记、审核登记、公示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在进行土地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在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遵守法律法规。

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各部门在进行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时,应遵循程序公正、权利平等、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2. 加强信息管理。

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需要大量的土地信息,这些信息的管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至关重要。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完善技术手段。

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涉及到测量、测绘等技术,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操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 保护公共利益。

土地资源是公共资源,土地变更调查与登记必须坚守公共利益的原则,不得违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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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权属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下文介绍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类型、特点、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变更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变更土地登记: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它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由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内容是由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的,它既可以是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也可以是土地主要用途的变化。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土地权利,由于其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内容包括: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内容变更;经登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但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变更和土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登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调整土地发生了权属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转让,但可以进行调整,而且其调整仅限于相邻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而进行的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两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均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单位变成职工个人,而且土地的使用用途严格限定为住宅。

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入股或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引起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将通过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由于登记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限制较多,权属变更仅限于以下三种类型:集体土地农用承包地的转包;荒地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等。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

目前,土地他项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和出租权。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是指对登记过的土地他项权利因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如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权属转移,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下文介绍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类型、特点、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处理。

由以上规定可看出,变更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概念变更土地登记:也称日常土地登记或经常性土地登记,它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由于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内容是由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的,它既可以是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也可以是土地主要用途的变化。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土地权利,由于其中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发生变更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内容包括: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利人变更;经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内容变更;经登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但主要内容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权属变更和土地他项权利内容的变更。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登记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调整土地发生了权属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转让,但可以进行调整,而且其调整仅限于相邻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而进行的调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两种。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均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内容;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单位变成职工个人,而且土地的使用用途严格限定为住宅。

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入股或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引起出让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将通过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引起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由于登记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发生变更而进行的土地登记。

我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限制较多,权属变更仅限于以下三种类型:集体土地农用承包地的转包;荒地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等。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他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保留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权利。

目前,土地他项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和出租权。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是指对登记过的土地他项权利因合同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特点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发生了变更。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集体土地的征用等,都是土地的权利人发生了变化。

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内容发生了变更。

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改为出让等。

土地权利变更必须有法律依据。

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土地权利变更必须具有依法变更文件。

例如,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文件是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的批准文件以及与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在土地权利发生变更后,土地变更的各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持土地证书、有关土地变更的文件(协议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凡是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的,经变更各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变更各方共同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即失去权利的一方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获得权利的一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

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权属变更,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的时限要求也不同,大致分为以三十日为限和以十五日为限两类。

以三十日为限的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以十五日为限的是: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同时提交法人代表的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要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代理人为法定代理人的不必再办土地登记委托书,而须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

在申请代理情况下,应具有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是实地查清变更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及其他情况,以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与初始地籍调查相似,它分为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测量。

权属审核。

变更土地登记中,权属审核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关键步骤。

权属审核主要是对申请人及其权属来源的审核。

对申请人的审核,主要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查核,并审核申请人与变更批准文件中的主体是否一致。

对权属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对初始土地登记证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变更依据进行审查。

对变更依据主要审核:变更批准文件、合同书或支付凭证。

同时还要审核变更批准单位是否有权批准变更;变更土地登记使用期限及其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实际一致等。

在进行土地权属变更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书证原则。

土地变更必须有原始证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变更的书面证明作为依据。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在权属审核中,一旦发现初始土地登记中的错误,必须及时纠正。

回避原则。

审核人员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权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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