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

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初中生考试作弊行为浅析

初中生考试作弊行为浅析 陈汝松 初中学生是处于半幼稚和半成熟,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冲动性等各种矛盾相互交错的阶段。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情绪不稳定,自我评价方式和态度不当;加之文化基储教育手段、所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一部分学生易产生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过错行为,考试作弊即为其中之一。据笔者调查发现,在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中,有后进生,也有中等生。甚至有一部分成绩上等的学生,有的被处理过多次,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就学生作弊的原因及防治浅析如下: 一、作弊行为发生的原因 1.对考试的作用不明。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将教学目标分解成阶段目标,通过考试来检测教学任务完成的质量,它可使教师强化目标意识,改进教学方法,调整教学进度,提高教学质量。对学生来说,通过考试可以了解自己的学生成绩,激励和强化学习动机,促进智能发展。但对部分有作弊行为的学生来说,他们却认为考试只是学校、教师对自己的一种检查、测验的手段,就象工厂质检员检查产品质量一样,不合格的就是废品。因此把考试成绩作为自己学习效果的一个证明,成绩高的便认为学习效果好,成绩低的便认为学习效果差。还有的认为考试是学校、教师对自己的一种惩罚手段,产生逆反心理,导致作弊行为发生。 2.意志品质的缺陷。 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坚定性、果断性、自制力等。良好的意志品质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部分意志薄弱的学生来说,他们遇到困难就不加分析地放弃了对目标的追求,考试中面对稍难的题目不去认真思考以克服困难,寻求解决的方法,而是轻率地选择了作弊。另外,他们有的具有很强的虚荣心,对自己的评价很敏感,但缺乏刻苦学习、不怕困难的毅力,于是千方百计地以优秀成绩获得老师、同学对自己的较高评价,因而在考试中作弊。 3.环境影响。 一是群体环境的影响。在班级中,除了正式的班团组织以外,还有学生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群体。有关资料表明,中学生经常参与非正式群体的占 90%以上,他们往往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利益和兴趣爱好,具有相近的个人经历和个性,团体意识较强,群体内部个人对群体有较强的责任感。这些非正式群体若引导得当,可以为班集体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初中英语作文大全之考试作弊之我见.doc

初中英语作文大全之考试作弊之我见My View on Cheating in Exam At present, a growing number of middle school students have picked up a bad habit-cheating in examinations. According to my observation, there are the following reasons. Firstly, there are too much exams, some of them are too difficult. Secondly, some students do not work hard in daily life. When the exams come, they choose to cheat. Thirdly, some of them spend too much time in playing games or surfing the Internet, so they don’t have enough time to p repare for the exams. Finally, they want to get high scores in exams so that make teachers and parents happy.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养成了考试作弊的不良习惯。据我观察,原因有下。首先,考试太多,有的考试很难。其次,有的学生平时不努力。考试的时候他们就选择作弊。再次,他们中有的人花太多时间玩游戏或上网,因而没有足够的时间为考试做准备。最后,他们想再考试中取得高分以使老师和父母开心。 In my point of view, cheating in exams is such a bad habit that causes harm to students. I think hones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s of a student. Besides, hard-working is the only way to get high scores in exams. Last, I think schools should reduce exams and offer more time to students for their self-studies. 在我看来,考试作弊是个坏习惯,会给学生带来坏处。我认为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浅议“作弊”_议论文

浅议“作弊” “作弊”之举,政治、经济、人际关系领域均有。范围之广泛,历史之久远,手法之繁多,危害之剧烈,实有大加议论、严加杜绝之必要。本文只想就学校考试作弊一亊,谈些粗浅的看 学生考试作弊,据说小学、中学和大学里都不罕见。但我感到,以中学生为最严重。这是什么原因呢? 记得有这样一句格言:人应有自專心,但自尊心太强了便会变成虚荣心,这虚荣心会使人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中学生随着年龄増长,自尊心也日益变铎^反映在学习上,争强好胜,不甘落后,一昱考试失利,使觉得丢人,括不起头。为了保全面于,在考试时极易生出种种作笄的邪念,甚至付诸实施,跌入作弊的泥沣。 有的学生,明知作彝不好,也想考出自己的真实成绩。但由于学校或班級的风气不正,制度不严,每次考试结果,作弊者不但不受愆罚,反而成绩遥遑领先?领导和老师明知其假,还是承认其领先地位,又是表彰,又是奖励。于是,老实人也感到吃了亏,慢慢地也走上了作弊的道路。 由此可见,考试作弊,跃有学生的主現庳因,也同学校的监考制度不严、部分老师执行不力有关。但扫根结底,还是由于我们对作弊的本质和严重危害认识不足。 考试作弊,说穿了,无非是乎常不肯动脑动手,不愿付出辛勤劳动,但到了考试时,却想获取好的成绩,吁是不惜投机取巧,采取种种手段,把不该是自己的硬装作是自己的々这种恶劣行为,不正是剝削阶级的损人利己、不劳而获

的思想表现吗?如果说,当学生时考试作弊还算不得政治原则性的大事,但将耒带到社会上,发展成事业上、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就会給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損失,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其实,假的只能是假的。考试时作弊,即使不被老抨友現(或发现了而不按“作弊”处理〉,所获得的也是虚假的成绩。一次得手,胆子更大。久而久之,连自己都会被虚假的成绩所欺骗,最后成个嘴尖皮厗腹中空的典架。要是作弊时一旦遇上个“包公”式的老师,当场抓获,照章办事,就会鸣飞蛋打,成绩未得,经面去尽. 更应指出的是,作弊犹如流行性病毒,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相互感染,不断蕞延,敗坏整个班级、学校以至社会的风气。 所以,学生考试作弊,决非无关宏旨的小亊。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首先,我认为应当加径思想教育,教导学生正确对待学习,立足于平时的刻苦努力,考试时以真实的成绩向祖国汇报;其次,真诚希望监考老师端正监考态廋,严格考试制度,决不包庇、纵容任何作弊現象;第三,希望所有老师和家长,正确对待学生和子女的考试和成绩,不要把分数高低作为衡量学生和子女好坏的唯一成绩,层层施加压力,铎逼或诱使他们为了“髙分而不择手段’’。 愿所有“作弊”现象在不久的将朱,在我国永远绝迹。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考试作弊之我见

考试作弊之我见 伴随着春风的吹拂,我们也迎来了大三下学期的生活,细细的回想一下,时间过的很快,眨眼之间,我们已经在学校呆了两年半了,在这两年多的生活中,除了学习之外,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每个学期结束时的考试周。考试周是疯狂的,也是让人疯狂的,几乎所有的人,都在疯狂的复习。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也有一些人,过着悠闲的生活,这些人,也是分为两派:一派,就是大家都很钦佩的“学霸”;另一派,就是打算在考试中做些文章的人了!!! 考试作弊并不少见,从小到大参加过无数的考试,看过了太多的考试作弊,偶尔自己也会去犯个错误,但是考试作弊真的是不应该做的事情,也许这篇文章,我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下考试作弊这种行为。 一、当前时期对考试作弊的看法 对于作弊,我觉得主要是个人素质问题、诚信问题。虽然学校对于作弊的态度是抓到了严惩不贷,甚至严重的会取消学位,但是还会有很多同学会存在侥幸心理,欺骗老师、欺骗学校、欺骗父母,但最终欺骗到的还是自己。上了四年大学,高中的知识丢了、大学的知识没学到、道德沦丧了、人变懒了,想想都觉得可怕,我们上大学到

底是干什么来的?真应该经常问问自己。 考试作弊也没什么坏处,无非就是你自己对不起自己罢了!想想看,作弊考出来的成绩的持续时间才多长,如果这门学科并不是学完就完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还要使用的话,那你就得不偿失了,虽然得了高分,但是也不如那些没作弊的同学,甚至那些不及格,起码他们的成绩是自己掌握下来的,印象深刻,即便以后忘了,但稍一提起,就会记起来。暂时就觉得有这么点好处,以后有了再告诉你吧! 每个人在自己人生旅途当中,都会经历着一场场的考试,所以说我们是伴随着考试成长的。 有人说考试好,因为考试会证明一个人的水平,也有人说考试不好,因为考试成绩一出来,几家欢喜几家愁,而考得差的人呢,则要面对同学的看不起,和家长的责怪,甚至打骂,这是多么伤害自尊心的啊,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问题就出在这里,成绩差的人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可后有不能自觉完成功课,所以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也就一点也不知道了,结果考试时什么也不会做,因此,就想方设法作弊,考试成绩出来。却考了一个高分,你们说这是怎么回事,难道天上真会掉下馅饼。君子爱“分”,取之有道。 二、对个别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的分析 学生考试作弊这一严重违纪的行为,虽“屡禁”而“不止”。究其原因,除了历史根源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风不够端正。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教育改革不到

(完整版)浅谈关于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浅谈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1 引言 近年来,学生期末考试作弊的现象频繁发生,考试作弊在本文特指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在各类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背规则、规范的欺骗行为。有考试就必有作弊,大学生亦不例外,有学者曾这样描述道:“在大学,作弊似乎像呼吸一样自然,作弊像阅读、写作、数学技能那样,是大学生的一种重要学术技能”。从个人来说,作弊是一种不讲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我国自古就弘扬以诚信为美的道德标准,但是仍避免不了作弊现象,虽然不讲诚信的人短期可能侥幸获利,但这绝不会是长久之计,终究还是会因为真才实学不足被社会所淘汰。然而,考试作弊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道德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和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 2 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新特点 2.1 从作弊手段来看,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大学生的作弊手段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大学生作弊手段包括偷看、夹带、传递、刻桌印/手记、代考/替考、手机作弊、换卷等。近年来,随着新的作弊形式的出现,利用现代复印技术将答案缩小复印后折成手心大小的纸条,不易被监考老师发现;委托其他同学冒名顶替进入考场;雇用“枪手”考试,大学的校园里随处都有“枪手”的广告;大学生使用只有黄豆大小的隐形无线耳机;还有学生一起凑钱上网买答案;等,这些给教学管理秩序提出了新挑战。 2.2 从作弊规模来看,单人作弊比例高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分为单人作弊和协同作弊。单人作弊可以分为有预谋的作弊、情急之下的作弊协同作弊一般是指提供答案的一方为被动作弊者;获得答案的一方为主动作弊者。一般而言,主动作弊者是行为的直接策划、行动者。总体看,协同作弊比例要低于单人作弊,大学生的作弊行为大多为个人行为。2.3 从作弊范围来看,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普遍现象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大学生将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存在于各类高校,作弊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作弊现象渗透在大学各种类别的考试中,无论在结业考试还是各种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中都能发现作弊现象。另外,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成绩差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很多成绩优秀的学生都存在作弊的行为。曾经是低年级的大学生作弊比例较大,现在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作弊行为也有增多的势头,甚至一些教师为了个人利益和人情关系也参与作弊。

考试作弊个人陈述

个人陈述 尊敬的校领导,院领导,你们好: 我是~~学院园林专业11级的一名学生,我叫~~,在参加园林树木学期末考试中作弊,对此我做了深刻的检讨,一下是我的个人陈述: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1月10日星期二,下午3点进行园林树木学考试时,我没有及时的上交我所带的复习知料,而把资料放在桌子里,当考试进行到30分钟时,我发现试卷上有一题和我所带的资料的内容相同,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我打算偷看下,就挪动了下身子,就在这个时候监考老师走到我的旁边,拿起我的复习资料收起我的试卷然后把我赶出了考场。 针对此次我的考试作弊,完全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和对自己没有自信导致,并不是因为学习中的困难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导致,对于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错误,我深知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的广泛性和对学校的负面影响深度,现在我将我的认识和体会向大家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在我知道和反省错误的同时,给予我帮助和支持,让我能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摒弃恶习,扎实学好专业课,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的辅导员考前多次强调了考试不能作弊这个问题,但是我还是知错犯错,就因为那一丝侥幸心理,辜负了她对我的期望和教诲,我对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痛改前非,并与家里取得了联系,谈论了关于这件事的情况。家里表示对于我这样的行为很痛心,很难过,父母说这个诚信问题是道德品质问题。要求我一定要知错能改。当我明白我的的错误之后,我的辅导员员找了我谈话,对我进行了深刻的教育,经过导员与我的谈话,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弊的严重性,这是可耻的行为,这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我本来是规划学院分团委组织部的一名部员,平时工作努力,刻苦。也曾经多次策划和总结了本班级的团日活动,安全教育活动,并且本班的安全教育活动被评为了校级优秀奖,在班里同学们都叫我苦力,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中我努力工作,被他们推选去参加党课培训。但就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让我失去了一切。 我因此下定决心要认真改过,把这次犯的错误铭记在心,以此作为我以后学习生活中的一则反例,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不仅要反省自己端正自己,还要影响到周围的同学,督促他们不要和我犯同样的错误。从此做一个只给同学们好的

刑法代考入刑

在当今中国考试不光属于学生的专利,有的工作了十几年甚至更多时间的人,为了晋升或改变现状不得不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就有部分人没有好好准备或没有能力通过,就想尽一切办法,拼死一搏。于是想到找人替考,代考行业应运而生,以前的处罚只是行政处罚,最多拘留几天和取消考试资格,今后注意了,无论代替他人还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都要入刑。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入罪的必要性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这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及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等相关行为入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高考到考研,从各类等级考试到各种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常常出现替考“枪手”的身影。替考行为以及组织作弊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首先是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考试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其程序的公正性,考试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公正,而枪手替考及组织作弊行为则是在考试程序中弄虚作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从而造成结果的不公正,使整个国家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是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使考试作为衡量评判考生水平高低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的正常运行,使考试的社会功能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和扭曲,对于社会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践踏。再次,破坏了社会的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社会的诚信道德基础。使人们对国家考试制度和诚信道德理念失去信心,产生绝望的感觉。最后是侵害了其他参考人员的合法利益。枪手替考是在用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既不正获利,又侵害了他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上升的利益。由此可见,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侵害了公平的考试制度,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替考作弊行为及组织作弊行为入罪,是符合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的。

初中生违纪违法现象之我见

初中生违纪违法现象之我见 【摘要】初中生的违纪违法现象产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涉及到家庭、社会、学校等多个方面,错中复杂,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得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形成一个协调完整的教育链。 【Abstract】 A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of the causes of the phenomenon of violating law and discipline, both subjective factors, there are objective factors, related to family, society, schools, etc., the mistake in the complex, in order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must be family, school, various aspects of society work together to coordinate the formation of a complete education chain. 【Key words】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Discipline;Illegal 实行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初中生求学的愿望、精神、态度、热情不高,违纪违法想象逐渐增多,因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而贴出的处分决定经常可见。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到结拜兄弟、组织帮派;以小偷小摸到胡乱花钱、吸烟、打牌、赌博;以上网吧、打游戏到谈念爱、争风吃醋等,愈演愈烈,不断升级,有些行为已经与犯罪之间并无鸿沟相隔。这些学生被视为害群之马,影响、困扰着初中教育的发展。本人针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分析研究。 1.中学生违纪违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其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客观因素,错综复杂 1.1主观原因。 1.1.1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思想处于萌动阶段,内心很幼稚,辨别能力较差,容易感情用事,行为容易冲动,如果不正确引导,不把精力放在学习上,庸俗腐朽的思想就会乘虚而入,使学生容易走上邪路。 1.1.2 在心理上,他们具有躁动不安、喜欢新奇、冒险等特点,思想动机单纯,做事盲目不计后果,自控能力又比较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问题的出现,人们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受到猛烈冲击,中学生把物资和生理上的刺激作为主要追求,容易产生各种不道德的行为。 1.1.3 在思想上,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缺乏辨别是非能力,往往以错位对,而造成一错再错,他们的违纪违法与其不守法、不懂法有座密切的联系。 1.2 客观原因。 1.2.1社会因素。

浅谈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状、成因与对策(一)

浅谈大学生考试作弊的现状、成因与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考试作弊考虑监督 论文摘要:通过对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文章从注重培养大学生道德观及科学的改革考试方法和教育方法、建立科学的素质评价体系、加强考试的监督与管理方面提出了防范考试作弊的对策,为高校培养新时代高素质人才提供参考。 考试是对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重要的检验方式,成为学生不断刻苦学习的动力,但是当前大学生对待学业和考试的态度让人担忧。虽然高等院校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对考风考纪一直严格管理,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对考试作弊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但是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还是屡见不鲜。个人作弊、群体作弊,利用通信手段作弊等方式层出不穷,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教师对学生以及学生对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的清楚认识,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分析当前大学生考试作弊的根源,完善考评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已成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新特点 1.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普遍现象。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大学生将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存在于各类高校,作弊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作弊现象渗透在大学各种类别的考试中,无论在结业考试还是各种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中都能发现作弊现象。另外,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成绩差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很多成绩优秀的学生都存在作弊的行为。曾经是低年级的大学生作弊比例较大,现在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作弊行为也有增多的势头,甚至一些教师为了个人利益和人情关系也参与作弊。 2.大学生考试作弊潜在的“认同”。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学生认为作弊行为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偶尔作弊未尝不可,能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就是“成功者”,看到别人作弊成功就感到“自己没作弊吃亏了”。更有甚者,则在公开场合议论作弊手法,津津乐道地介绍自己作弊成功的经验,视作弊为一种“技能”、一种值得炫耀的“本领”,全然不把作弊当作丢人的事。作弊纯属个人事情,并不损害社会利益以及他人利益,更谈不上违法或个人道德问题,没必要小题大做,折射出作弊者心理上对作弊不应有的“认同”。 3.大学生考试作弊形式多样化、手段现代化。大学生的作弊手段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夹带纸条、交头接耳、换卷子等传统的作弊手法,没有因为高科技的运用而消失,而是不断地翻新。利用现代复印技术将答案缩小复印后折成手心大小的纸条,不易被监考老师发现。委托其他同学冒名顶替进入考场代考或者二人同在一个考场,由成绩好者做完试卷写上成绩差者的姓名,将试卷交上,差生则反之署名,反正成绩好的学生下次补考还能通过。有的学生为了保证考试过关,雇用“枪手”考试,因此大学的校园里随处都有“枪手”的广告。当前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各种高科技的作弊工具不断涌现。例如,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的考试中,很多大学生使用只有黄豆大小的隐形无线耳机,这些工具无一不是科技与作弊的完美结合。还有的学生一起凑钱上网买答案,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转卖。 二、分析大学生作弊现象产生的原因 大学生作弊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等外部原因。 1.没有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大学阶段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由于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有局限性,诚信意识不强,受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丧失了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将考试作弊作为取得好成绩的捷径,产生了投机行为,非但不以作弊为耻,甚至炫耀作弊方法的高明,以作弊成功为荣,这就助长了大学生作弊现象普遍增多的不良风气。 2.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很多大学生对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缺乏深入的了解,对所学课程不感兴趣,感觉自己的人生理想与所学专业有很大差距,产生了“学非所用”的思想。因为他们的学习兴趣不高,所以将主要精力转向了社会活动、谈恋爱等学习以外的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考试监考工作总结

考试监考工作总结 上周四、五,我校举行期中考试。像我们这些小学科老师又非班主任的,是当仁不让的监考主力。在监考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担忧。 监考中,作为监考教师的我们,端坐教室前面,所有学生的情况尽收眼底。由于“无事可做”,我就悄悄地数教室里有几个“小眼镜”,虽然数来数去,只有十几个“眼镜”,但一个情况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由于处于高度的考试状态中,绝大多数学生心无旁鹫,屏声静气的答题,所以书写姿势状态凸显。我发现近80%的学生书写姿势不端正;绝大多数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只有一、二十公分,并且写着写着,距离越来越近,快与试卷“零距离接触” 了。更有甚者,部分戴眼镜的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也是挨那么近。看到这种情况,我非常担忧,也尝试提醒个别学生,但收效甚微,过不了几分钟又是“涛声依旧” o并且是考试期间,我又不能公然提醒。这种状况,我想只有一种人会偷着乐,那就是眼镜店老板。 为此,我建议:学校切实加强高效课堂工作,减轻学生负担。但我作为业内人士,这一条在目前国内大环境下还不切实际。最主要的还是学生自身要注意保持正确的书写姿势,家长和老师适时提醒;另适当减少看电视和上网的时间。 希我的学生都有一双“明亮的双眸”!

“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主题班会总结 时间:第十五周2020年6月11号地点:教207班级:08政本2班一、班会主题:“诚信考试,诚实做人”二、班会参与人员:本班同学和下班党员 三、班会流程: 1.新闻播报这一环节由晕那禧同学担任 新闻主播。他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近期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有关高考方面的信息,此中谈到了考生考试作弊现象,密切联系本次班会主题,让同学们思索诚信问题。筆卿禧主播用其独到的视角为同学们讲述了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和世界杯状况。还提到了联合国决定制裁伊朗问题,面对此新闻,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反映了同学们的关注时事,具有专业敏感度。 2.助班诚信之我见这一环节中,我们的助班以自己切身的经历讲述了考试时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处理的方法。他认为国家考试制度需要改善方能遏制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作弊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考试的原则,也违背了做人的原则,助班表示我们应该坚持个人原则做到诚信、守信。 3.情景描绘这一环节中,主持人设计了7个问题,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各组轮流抽题、答题。这些题目都是关于考试和做人原则的问题。其中有两个学习小组的代表在抽选出题目后,都邀请了同组同学进行情景表演,然后认真的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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