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二、许可范围1. 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从事辐射源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3. 从事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单位。
三、许可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标准。
2. 具备从事辐射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4. 具备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5.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许可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核查合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4.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0日内,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五、许可管理1. 持证人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辐射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2. 持证人应定期对辐射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3. 持证人应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4. 持证人应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 持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撤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1)擅自变更许可范围的;(2)未按许可证规定从事辐射活动的;(3)未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辐射事故的;(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事实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一、许可事项(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
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四、许可凭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五、许可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一)《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机关法人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四)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资质证件;(五)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六)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从事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许可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的事故应急方案;(七)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各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七、许可程序和时限(一)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2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
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承诺书

辐射安全许可证承诺书为确保辐射安全,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以下简称“承诺方”)向管理部门作出以下郑重承诺:一、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方将严格遵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二、持有合法许可证:承诺方依法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项辐射工作。
我们将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辐射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开展安全检查:承诺方将建立辐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四、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承诺方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辐射工作的安全性。
五、制定应急预案:承诺方将制定辐射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六、加强人员培训:承诺方将开展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七、妥善管理放射性同位素:承诺方将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工作,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能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混存。
我们将确保贮存场所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
八、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承诺方将按照事故分级制度,一旦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理。
九、持续改进:承诺方将不断改进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辐射安全水平。
十、接受监督:承诺方将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辐射设施使用的安全,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依法批准某一单位或个人使用辐射设施的许可证。
第三条辐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核电站、医疗放射设备、辐射实验设备等。
第四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由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负责对辐射设施的安全进行评估、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辐射安全许可证依据辐射安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发放、变更、挂失、延期、吊销和注销。
第二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辐射安全监管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七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当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要求补充材料。
第八条审查通过,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颁发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具有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使用相应的辐射设施。
第十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复审,如发现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第十二条辐射安全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申请挂失、补办或换证。
第十三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可以对辐射设施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第四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和责任第十四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造假情况,将取消其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条件,造成辐射环境污染或危害人身安全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在辐射安全监管过程中如果存在不作为、失职等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

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根据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需要,对核与辐射设施和核与辐射源管控采取的许可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轻放射性物质和辐射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是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措施。
下面就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章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制度适用范围1.包括所有具备核与辐射源的辐射设施,以及所有从事核与辐射管理的单位。
2.强制执行,适用于所有射线装置的设计、建造、调试、使用、维修、报废等一系列活动。
二、主要内容1.立项阶段在设计阶段,申请者必须提供成本和时间计划,并确定详尽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质量标准。
如果一切符合要求,将进行评估和审批,以获得核与辐射设施的许可。
2.建设过程阶段建设过程中,所有负责人必须保证辐射设备符合安全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果发现不合格现象,必须及时纠正,并持续通过监测和管理措施进行追踪和监控。
3.使用阶段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对辐射设备进行完整的档案记录和管理,保证设备及其过程的安全性。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状况,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行动。
同时,还应开展人员培训和演练以应对紧急情况。
4.维护阶段当设备维护时,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在维护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5.报废阶段只有当设备老化、达到有效寿命或出现损坏时,可以报废设备。
三、许可证的管理1.合法:许可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专业: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为有执照的专业人员。
3.有效性:许可证必须定期进行更新,以确保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4.惩罚性: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将受到处罚。
四、结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保障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多项措施,我们将能够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的全面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为促进人民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一种证明,证明该辐射设备或辐射源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是安全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颁发是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
首先,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辐射设备或辐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申请者还需要提供详细的辐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设备的布局设计、辐射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以确保辐射设备或辐射源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其次,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者首先需要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审批程序中还包括对申请者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的审核,确保申请者具备开展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只有在通过了所有审批程序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后,申请者才能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最后,一旦获得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者就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许可证上的规定。
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使用辐射设备或辐射源,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同时,申请者还需要配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核查,及时报告设备的异常情况和事故事件,确保辐射设备或辐射源的安全使用。
总之,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国家对辐射设备和辐射源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的颁发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获得许可证后,申请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做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辐射设备或辐射源的安全使用。
希望申请者能够重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相关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辐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辐射安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辐射源、放射性物质、辐射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辐射安全管理职责(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1. 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3. 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4. 指导和监督地方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1. 制定本行政区域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2.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3. 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4. 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三)辐射单位职责1. 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辐射安全。
2. 配备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3. 建立辐射安全档案,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
4. 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一)辐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辐射活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五、辐射安全监管(一)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辐射单位应当接受辐射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六、辐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一)辐射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辐射安全意识。
(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辐射安全意识。
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一)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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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
符
合条件的,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原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供下列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2)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4)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办理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发书面报告;
(2)所在地市级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