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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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

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

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第12章节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总则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最后一章,旨在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程序进行规定,以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正审判。

本章包含了多个重要的法律条款,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点进行介绍。

第二节代理诉讼代理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代理人除了具备代理权限和资格以外,还需要依法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书面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明确表明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诉讼行为。

第三节临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临时措施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特别措施。

比如,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冻结被告财产,保证诉讼胜诉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临时抚养、暂时停止共同债务还款等措施。

第四节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根据判决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实现法律裁决的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提供财产清单等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同时,法院也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扣押、拍卖等措施,以达到实际执行目的。

第五节司法制裁司法制裁是指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在程序中,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拒绝履行法庭指令,妨害审判活动等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并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六节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胜诉方或者双方一起承担。

总结民事诉讼法第12章节是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和程序进行规定的章节。

其中涵盖了代理诉讼、临时措施、执行程序、司法制裁和诉讼费用等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四、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甲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丙公司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甲公司的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时至2008年12月5日,因甲公司不能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B.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C.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诉讼时效已过不受法律保护D.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答案】 B2、2009年5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6月5日要求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是乙公司迟迟没有回应。

后来由于甲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乙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合同有效,甲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该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并赔偿50万元损失。

甲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受理了上诉,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上诉人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对于合同的违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A.通知甲公司上诉,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B.由审判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改判C.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D.作出判决有错误的书面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答案】 C3、苏大强的宠物狗小菜花在其外出时不幸丢失。

其子苏明成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3000元现金酬谢返还宠物狗者。

小区保洁员李阿姨发现该宠物狗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苏明成联系。

现苏明成拒绝支付3000元给李阿姨。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既然苏明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B.如果苏明成不支付3000元酬金,李阿姨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宠物狗C.如果苏明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苏明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阿姨有义务返还该宠物狗,故苏明成可不支付3000元酬金【答案】 A4、甲、乙、丙投资设立一家A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乙、丙各按照50%、30%、20%的比例认缴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山东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期末考试复习题搜题方法:输入题目题干部分文字,按键盘快捷键Ctrl+F查找题目答案。

一.判断题1.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参考答案:正确2.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时,是否公开审理,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参考答案:错误3.只有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执行力。

参考答案:正确4.人民法院一旦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后,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错误5.人民法院对原告、被告进行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

参考答案:正确6.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其是否应当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参考答案:错误7.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制定的,并于2007年、2012年经过两次修订。

参考答案:正确8.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亦即对所有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均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才是终审判决。

参考答案:错误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一律不应当公开审理。

参考答案:错误10.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凡没有上诉的部分,二审法院一律不予审理。

参考答案:错误1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可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等类型,民事诉讼属于其中的公力救济类型。

参考答案:正确12.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裁定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错误13.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可以相互辩论,当事人与法官也可以相互辩论,这些都是辩论原则的体现。

参考答案:错误14.诉讼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可能大于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参考答案:正确1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在承办某一民事案件的法官吴某,在工作之余私自与该案原告在茶楼喝茶聊天,这将成为被告申请吴某回避的法定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

【巾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8.f)15
党 的十九 大报告提 出 :“全面推进依 法治 国总 目标是 建设 中国特色 社会主 义法治体 系、 建设 社会主 义法治 国家, 坚持厉行 法治,推 进科学 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 司法、全 民守法。 ”这既 为新时代 法治 国 家建设指 明了努力方 向,又 为我国公益诉讼 制度下一步 的改革提供 了遵循 依据。人 民检 察院提起公益诉 讼是时代 的召唤和公 民的内在需求,也是检 察机关公诉职 能的应有之 义, 检察机关代表 国家 承担公益诉 讼 的职 能是全面依法 治国的必然要求。 国外 很多国家或地 区很早就开始 了人 民检察 院提 起公益诉讼 的司 法 实践并取得 丰富经验 ,而我 国在20世 ̄ -f8o年代末 才开始人 民检察 院提 起公益 诉讼 的实践 探索。2o12 年修 改 的 《民事诉讼 法》首次 以立法形 式规定 了公益诉 讼制度, 该法第55条明确 规定 :“对环境 污染、 侵 害众 多消 费者合法 权益 等侵害 社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法律规 定的机 关和有 关组 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但是 因为此 时并无法律 或司法解 释明 确规定人 民检察 院可以提起 公益诉 讼,检 察机关仍 然不 能根据 该条规定 进行 公益诉讼。 为 适应新 时代法 治建设需 要、建 立健 全我 国公 益诉讼 制度, 2o14年10 月, 《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 国若干 重大问题 的决定》 在党 的第十 八届四次全会上 通过,其 中提 出“探索 建立检察机 关提 起公益诉讼 制度”。 为贯彻这一精 神要求, 第十二届 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 会 议于2Ol5年7月1日决定授权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先行先试 在全 国13个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部分 市级与 基 层检察 院开展 为期两年 的公益诉 讼工作 。2o15年 7月2日,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将 《检察 机 关提 起公益 诉 讼 改革试点方案》予 以公布,全 国各 试点检察机 关积极开展试 点工作且在这一 过程 中取得丰硕成 果。可 是, 全国人大的授权 已经到期,此 时我们不得不思 考的是 :人 民检 察院提起公益诉 讼的未来走 向如何 ? 是停 止试点还是 进一步全面铺 开 ?至于人 民检察 院开展公益诉 讼的下一步走 向 问题,2017年5月23日, 在中央全 面深化 改革领导小 组第 三十五次 会议上 给 出了明确答 案 :“正 式建立检 察机关提 起公益 诉讼制 度的 时机 已经成 熟。要在 总结试 点工作 的基础上 , 为检 察机 关提 起公益 诉讼提供 法律保 障。”即中央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规定予以明确,规范了民事审判程序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一是,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解释(三),原告或被告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对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经治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形成的符合法律程序的授权文书,可以办理诉讼。

二是,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指定第三人的作用。

根据解释(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给予指定第三人的指令,对当事人的形式上表达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慎的考虑,且经过审查后依法保留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三是,强调了承办庭审的责任。

根据解释(三),承办庭审案件的法官在上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详实、认真、公正,做到依法审判,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卦走枉,不得将案件的审理与其他目的混淆,不得有违法的行为。

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

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

2023年第12期•专论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重庆401120)摘 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

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

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

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

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3)12-0107-18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仲裁制度蓬勃发展的同时,仲裁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怪象与乱象”,〔1〕“虚假仲裁”严重侵蚀了仲裁权威,因而要加强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保护。

〔2〕为了通过修改《中作者简介:毋爱斌,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典化背景下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研究”(项目编号:23BFX136)、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项目编号:2024-JCZD-2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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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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