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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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务公开网上投诉处理效率的设想

提高政务公开网上投诉处理效率的设想

不断摸索与实践 ,全省政务公开工 作上
给予 回复的仅 占 3 5%左右 。
了 一 个 新 台阶,政 府 施 政 的透 明度不 断
二 是调查 问题难 。 在群众投诉反 映
增强 。 为 了进一 步推动这项 工 作深入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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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 开 与财政监督
2009 钲 6
提高政务公开 网上 投诉处
理 效率 的设 想
从 筹蒹嚣笔篇
詈嚣翥 理 工 作 效 率 。 据 统 计 在 。 这 两 年 中该 区 公开 办共收到 30 起 投诉 与咨询 , 但实
政务 信息 网上 公 开 工 作 。 通 过 这几 年 的
际 能够做到认 真核 实调 查 并准确及 时
报各 自的信访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并针 对 工
作 中存 在 的 困难 和 问题 . 一 起 交 流 经



究办法
,制订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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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与编
制政务公开 和信访 工 作顺利开展 。
三 是调查 组 成员 要 有 一 定 的代表
性 。 政务公 开 办在对投诉问题 进行调查
时 ,调查 组 成员 的选 派不 能仅局 限在政
工 作效果大打折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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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务公 开 投诉机 制 的

当前政 务公 开 网上 投 诉 处

理 面临的萄难
一 是 机 构 与 职 能 定 位 模 糊 。 目前 全 省各地 政务公 开 办 由当地 财政 和编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教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办〔2017〕7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信访工作,压实信访工作责任,现将《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7年9月22日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教育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教育部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等学校。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参照执行。

第三条落实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职责,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进行重点部署,结合实际情况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信访工作,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判信访形势;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3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3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一、引言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然而,在实践中,公众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透明度是否足够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咨询和投诉。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的意义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是一项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真实、透明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以下意义。

1.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政府公开信息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政府的运行情况和政策决策的依据,而公众对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咨询应得到及时、准确的回应。

2. 保障公众的参与权。

政府公开信息的目的之一是让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而公众对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咨询和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得到重视和采纳。

3. 保障公众的监督权。

公众对于政府公开信息的监督是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损害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公众对于政府公开信息的投诉应得到严肃、公正的处理。

三、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的内容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咨询渠道的建立政府应建立并维护多种咨询渠道,包括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以方便公众咨询政府公开信息。

政府应公布咨询渠道的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

2. 咨询的收集和回应政府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咨询信息的收集和回应。

咨询信息应尽量准确、详尽地回答,对于无法回答的问题,应明确解释原因。

3. 投诉渠道的建立政府应建立并维护多种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以方便公众投诉政府公开信息不真实、不透明等问题。

政府应公布投诉渠道的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

4.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政府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投诉信息的受理和处理。

投诉信息应尽快处理,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对于属实的投诉,政府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公众公开。

5. 反馈机制的建立政府应建立咨询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定期向公众公布咨询投诉的数量和处理结果。

办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办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办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更好地服务办事群众,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群众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范围(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服务质量不高的行为;(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行为;(三)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泄露办事群众个人信息的行为;(四)其他影响政务服务环境,损害办事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投诉渠道(一)现场投诉:办事群众可以直接向政务服务窗口单位投诉;(二)电话投诉:办事群众可以拨打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三)电子邮件投诉:办事群众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单位的官方网站或者电子邮箱进行投诉;(四)信件投诉:办事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一)接收投诉: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接收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二)初步核实: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三)调查核实: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决定需要进一步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四)处理结果: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五)整改落实: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认真对待群众投诉,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投诉人隐私;(三)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四)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投诉情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六、监督与考核(一)上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三)对投诉处理不力的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依据《政务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接受、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效能问题提出的投诉。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应当真实,合法,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向外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依法审查,不得擅自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登记,并给予投诉号。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登记台账,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无法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三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及时、便捷,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带有个人偏见。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不得只考虑行政便利。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有据可依,不得凭空猜测。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教育机构投诉管理规定

教育机构投诉管理规定

教育机构投诉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保护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教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在线教育平台等。

3. 投诉对象本规定所称投诉对象,是指在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服务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向教育机构提出投诉的教育消费者。

4. 投诉内容投诉内容主要包括:1. 教育服务质量:如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师资水平等;2. 教育机构的服务:如报名、退费、考试、成绩查询等;3. 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如校园环境、教学设备等;4. 教育机构的其他事项:如广告宣传、合同履行等。

5. 投诉方式教育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教育机构提出投诉:1. 电话:拨打教育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2. 邮件:发送电子邮件至教育机构的官方邮箱进行投诉;3. 现场:前往教育机构所在地进行投诉;4. 网络:通过教育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在线客服进行投诉。

6. 投诉处理1. 教育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2. 对符合事实的投诉,教育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告知投诉人整改结果;3. 对不符合事实的投诉,教育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4. 教育机构应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以提高服务质量。

7. 投诉答复教育机构应对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投诉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教育机构公章。

8. 投诉举报教育消费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9.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投诉管理制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4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4篇)

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反馈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部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政务公开咨询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方面提供的信息、操作、服务等提出的疑问、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原则是公正、透明、高效、便民。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机构,并确保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登记、处理、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处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在线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

第二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将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在合适的场所进行公告,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咨询投诉。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政务公开咨询投诉。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政务公开咨询投诉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包括咨询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咨询投诉的内容、受理时间等。

第十条对于政务公开咨询投诉,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就咨询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三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第十一条政府部门接到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后,应当及时评估咨询投诉的问题性质和处理的难易程度,并分别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并将解答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于复杂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解答,并将解答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性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

第四章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反馈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务公开咨询投诉的处理结果反馈给咨询投诉人,并告知咨询投诉人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有关监督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复议的权益。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培养文明、高效、求实、廉洁的干部队伍,根据区党委、政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对外公开内容1. 局行政管理权限、服务职能范围,内设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各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2. 领导责任分工;3. 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结果、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4. 年度人口计划及执行情况;5. 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办法;6. 其他必须对外公开的事项。

(二)对内公开内容1. 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奖惩情况;2. 财务制度及收支情况;3. 重大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投标情况;4. 大宗物品采购和分配情况;5. 固定资产处置情况;6. 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7. 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8. 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情况;9. 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利用政务公开栏、宣传媒体、会议通报等有效形式公开政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明纪律,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五、建立政务公开档案,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

政务公开制度为提升工作水平,完善规范协调和便捷高效的机制,提高办事的透明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适用范围: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形式、途径、内容: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单位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种形式,公开途径有局网站公开和局政务公开栏公开两种。

对内公开内容:1.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2.承办的事业收费项目;3.重大决策项目;4.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5.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6.其他应当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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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投诉人认为市教育局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
(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
(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
(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存在假公开现象的;
(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四条投诉渠道
投诉人可通过网上“市教育局局长信箱”、“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拨打“局长热线”电话投诉,拨打市教育局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局行风办进行投诉。

第五条对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实行主管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和分管领导负责制。

局行风办、纪检监察室负责群众投诉的登记、转办、反馈及汇总;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群众投诉、咨询的办理和回复;局行风办负责群众投诉处理的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受理群众投诉都应认真填写《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单位办理。

办理情况应如实反映在《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中,并做好相关材料保存归档工作。

第七条对群众投诉与咨询实行限时办结制,除能当场答复办结外,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各科室、所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一般性投诉,应于收到《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当日及时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电话或书面通知投诉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对比较复杂的疑难投诉,应在收到《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的,必须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上述回复应同时抄送局行风办。

第八条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时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尽量协调解决。

第九条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受理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后,该科室、所属单位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对不按规定期限处理群众投诉的科室和单位,由局行风办对该科室和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单,督促该科室和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一条局行风办将适时公布各科室和单位办理投诉情况,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和群众满意状况作为科室和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有关科室和单位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局行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襄樊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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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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