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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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彭志凯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一)《条例》的历史变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课件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课件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对比解读
黄山市委党校 洪伟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一、旅行社的设立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1、取消国内、国际旅行社分类 老条例:分国内社和国际社,只有国际社才能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 分析: • (1)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合同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 张某一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在旅游途中,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发生交 通事故,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为此,张某一家要 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 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 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该事故的发生由 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保留了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旅 游业务经营的审批,但仅是对出境旅游业务 的审批,而不是对旅行社设立的审批。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比解读
3、注册资本 老条例: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国内旅

条例修改 PPT课件

条例修改 PPT课件
▪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 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 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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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责任
▪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 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 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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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 (一)类别划分调整 ▪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
二类、三类旅行社; ▪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
国内旅行社; ▪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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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权限调整
▪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 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 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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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 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 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 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 的责任。
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
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 规定(增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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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出台啦!
▪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 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 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国家旅游局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以下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2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50号),国家旅游局决定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

一、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七条中的“《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改为“旅行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

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三)企业章程;(四)经营场所的证明;(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版)全文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版)全文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版)全文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正版)全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0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

新旧《旅行社条例》有何区别?一、旅行社类别调整。

将过去的三类旅行社合并为两类旅行社,即国内游旅行社和出境游旅行社,有利于旅行社经营和旅游市场的管理。

二、注册资金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为3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150万元,对比新《旅行社条例》规定最低注册资金为30万元,降低了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尤其是对出境社注册资本的大幅降低,进一步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调整,取消了旅游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金利息的使用权,突出了市场调节作用。

四、审批旅行社条件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设立旅行社必须提交的文件,新《旅行社条例》则简化了审批条件,取消了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的大部分前置审核条件,五、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制度调整。

原《旅行社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对比新《旅行社条例》则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六、强化了处罚力度。

新《旅行社条例》就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安全保障制度、出入境滞留不归、团款支付、低于成本经营、对管理部门人员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较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加大,最高限额达到50万元,强化对旅游者权益的维护。

进步之处:将入境游业务与国际业务剥离,降低国内旅行社经营门槛是改革创新,是实事求是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重大进步。

不足之处:对旅游社的法律特殊保护仍不足。

建议:1、政府应对旅游相关的吃、住、行、游览等专项服务企业科学加强安全、保险等方面的市场准入监管。

明确管理缺失的国家赔偿责任与责任人追究制度。

2、发展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定游客应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和携带财产保险,办理了保险的和经旅行社要求而拒不办理保险的,无过失旅行社对意外伤害和损失免责。

3、对旅行社新创意线路服务项目与文字版权的特殊保护,规范市场秩序。

新旧旅行社条例对比

新旧旅行社条例对比

2、旅行社的分类 《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 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而《条例》中取消了旅行社的类别 划分,规定旅行社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就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 境旅游业务,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 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长期以来,我国的旅行社无论规模大小,都在进行从产品设计开 发、销售到接待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这种水平分工体系存在很多弊 端,使得大型旅行社不能发挥自已的规模优势,而中小型旅行社也缺 乏明确的市场定位。 《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各种规模的旅行社实现自己的准确定位, 逐渐向垂直分工体系的方向演化。
新旧旅行社条例对比
227❤ 丛烨 沈姗 胡灿 张言琳 任佳冰 贺娅蕾
一、两部法规整体上的变化 二、两部法规主要细节上的变化 (一)旅行社定义及分类的变化 1、旅行社的定义 2、旅行社的分类 (二)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调整 1、注册资本 2、质量保证金 3、经营人员 4、设立分社 5、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规定的更新 1、反不正当竞争 2、旅游合同 3、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三、总结
总结
总之,针对《管理条例》存在的一些同题,《条例》进行了 修正、补充和完善,总体上降低了旅行社业的准入门槛,规范 了市场秩序,优化了行业结构,促进了旅行社市场的多元化和 国际化,有利于促进旅行社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更好 地满足旅游者需求。《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旅行社管 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也是旅游立法的一项重大成果,必将推动 旅行社在新的水平上展开新一轮的竞争,促进我国旅游业划时 代的发展。
Thanks!
2、旅游合同 《管理条例》对旅游合同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在旅游日程安排 上没有细化。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 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 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 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事项, 涉及了旅游过程中的食、住、行、游、购、娱各方面。 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 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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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彭志凯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一《条例》的历史变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二《条例》修订的动因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

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一类别划分调整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

(二审批权限调整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的变化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四分支机构设立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审批改为备案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核心内容(七旅行社的年检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细则第2条解释《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公务委托有界定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三大业务有特指细则第3条解释《条例》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六关于旅行社的经营这一章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问题,《条例》第28条对合同14事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签订合同要格外注意《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有新规矩,谁组团谁责任针对互为代理问题,《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接待社甩团问题,《条例》第37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拼要征得游客同意针对拼团和转团问题,细则第35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对导游、领队的权益保护有新要求!《条例》第30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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