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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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坚持保护、转化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注重社会公众参与,营造和谐稳定的拆迁环境。

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的拆迁范围为城市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的程序应当经过规划、立项、审批、公示、协商、补偿、安置等环节,确保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拆迁方案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六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实际损失和合理利润进行评估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应当及时支付到拆迁户的指定账户,不能拖延或拒绝支付。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安置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求和合理选择,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设施。

第三章拆迁参与方的权益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参与方包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各方,在拆迁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拆迁户有权参与拆迁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了解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拆迁户有权要求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拆迁户有权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不满意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活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社会公众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举报相关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涉嫌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保证拆迁活动的合法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工、追究责任等。

第十七条如果拆迁活动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拆迁参与方应当尊重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合理诉求,协商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19页)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切的拆迁范围;(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拆迁安置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工作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向市拆管办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规划建设项目拆迁通知书、拆迁范围圈;(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单位内部拆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免交前款第(二)、第(三)项资料;征地建设项目的拆迁,可持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免交前款第(三)项资料;经市拆管办查验,单位内部拆迁不涉及补偿、安置的,不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拆管办应当在接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办理拆迁报批手续时,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后,拆迁工作可与报批手续同步进行。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收购和新征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凭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到市拆管办办理拆迁报批手续。

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必要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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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是指由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互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拆迁条例》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实施管理.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是拆迁的协管部门~其在拆迁管理中的职责是依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一,拆迁申请的提出《拆迁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拆迁审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拆迁申请和规定提交的批准文件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拆迁范围进行现场调查。

审查主要内容:申请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拆迁范围内是否有受保护不允许拆除的建筑~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是否明确或有争议~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行~拆迁期限是否合理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协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签订书面协议.主要内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协议一般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范文房屋拆迁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不仅影响着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我向各位介绍一份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拆迁户的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当遵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拆迁户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拆迁计划第五条拆迁工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拆迁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第七条拆迁计划应当充分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采纳。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明确拆迁的范围、时间、方式和补偿政策,并向拆迁户进行公告和解释说明。

第九条拆迁计划应当合理安排拆迁户的安置,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服务。

第三章补偿政策第十条拆迁户的房屋、土地等财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一条拆迁户的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水、电、气等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拆迁户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土地权益。

第十三条拆迁户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其合法房屋权益。

第十四条拆迁户的临时补偿费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临时安置的房屋应当与原住房屋的条件相近。

第四章安置工作第十五条拆迁户应当根据个人需求和意愿,自愿选择安置方式。

第十六条拆迁户的安置地点应当满足其居住和工作需求,安置条件应当保持与原住房屋相当。

第十七条拆迁户的安置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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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7.1 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产权不明的情况 ■处理 7.2 抵押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要认定抵押的有效性 ■二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情况 ■四是不能解除抵押关系的情况
7.3 公益事业房屋的补偿 ■公益事业房屋的认定 ■拆除时的处理 7.4 临时建筑的补偿 ■概念 ■补偿规定 7.5 违章建筑的补偿 ■概念 ■对违章建设的拆迁规定
1.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概念 ■概念 ■相关规定 2.拆迁估价机构和人员 3.拆迁估价实务 ■估价目的 ■估价时点 ■估价方法
■实地查勘 ■技术协调 ■计价货币 ■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的规定 ■对房屋性质不能协商一致时的处理 ■对房屋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 的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 )之日。 A.房屋拆迁公告发布 B.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 C.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D.房屋拆迁实施 ◆判断: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过程中,实地查勘由估 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
2.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 ■主管部门 ◇国家一级 ◇地方一级 ■协管部门 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五大步) 3.1 拆迁申请的提出 3.2 拆迁审批 3.3 拆迁协议 ■概念 ■主要内容
3.4 拆迁的实施 ■两种实施方式 ■相关规定 ■【辩析】两个合同 ◇拆迁合同 ◇拆迁委托合同 3.5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4.6 裁决书 ■裁决书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5.拆迁强制执行的要求 ■一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具有完备的文件
■二是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三是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 金或者安置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应当提前 15日通知被拆迁人 ■五是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1.行政裁决的原则 2.拆迁行政裁决的六项主要制度 ■行政调解制度 ■拆迁听证制度 ■集体决策制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不服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 ■回避制度
3.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裁决依据 4.拆迁行政裁决的主要程序 4.1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4.2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4.3 裁决程序 4.4 中止裁决 ■中止裁决的条件 4.5 终结裁决 ■终结裁决的条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概述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1.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概念 ■《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拆迁) ■四个相关概念 拆迁人;被拆迁人;搬迁期限;拆迁期限 【辨析】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的区别 判断:自拆自建行为,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调整的行为。( )
1.拆迁补偿对象 ■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 人 2.拆迁补偿方式(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3.拆迁补偿标准 ■补偿的基本原则 ◇等价有偿
■具体办法 ■以往的补偿标准的缺陷 ◇以人为标准 ◇以重置价结合成新原则确定价值量 ■拆迁房屋用途的确定 ■装修的补偿标准 4.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 5.拆迁安置 6.安置房屋的质量要求
2.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拆迁纠纷处理 ■ Nhomakorabea裁 ■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 又产生纠纷的,如选择仲裁方式,则( )。 A.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 B.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C.实行“一裁终局制” D.只有一方依据补偿安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 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们 法院不予受理
1.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处理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依法起诉 ■强制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被拆迁人是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的,有( )裁决 A.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B.人民法院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同级人民政府 ◆判断: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诉讼期间,不得 执行强制拆迁。( )
◆建筑物是否属违章建筑,应由该建筑物所在地的 ( )认定 A.房屋权属登记机关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D.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 )。 A.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予补偿 B.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补偿款应直接付给抵押权人 C.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暂不补偿 D.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适当补偿
4.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 ■公示 ■估价报告送达 ■拆迁估价结果异议处理 ■复核估价和另行估价
◆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拆迁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 以( )。 A.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 B.申请行政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自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E.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
5.拆迁估价纠纷调处 5.1 调处途径 5.2 估价技术鉴定 ■规定 ■鉴定的标准 5.3 估价专家委员会及工作机制 ■设立部门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 ■工作机制 6.对违规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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