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正文:----------------------------------------------------------------------------------------------------------------------------------------------------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六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成为保障城市居民健康生活的重要措施。
洛阳市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旅游资源丰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改善洛阳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本《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洛阳市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其原则包括:1. 安全性原则: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2. 效益原则:化解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提高城市形象,促进旅游业和经济发展;3. 公平原则: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公正、公平,让每个市民享受良好的城市环境。
三、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和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 相关部门:洛阳市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等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3. 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 垃圾分类管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将垃圾进行分类,垃圾箱设施要便利使用,并定期清理和消毒;2. 城市道路清扫: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城市道路的清扫和保洁力度,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清运;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公园、广场、街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杂物清理,并修缮设备设施;4. 餐饮业卫生管理: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材料;5. 环境卫生宣传: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6.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五、监督和评估政府部门将定期开展对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通报曝光。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正文】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第三章清理保洁第四章垃圾管理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第七章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5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5.03.31【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2.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01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2年1月1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园林、规划、公用事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2006年6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第六条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3415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7f.png)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一九九七年一月五日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月1日起实施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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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
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 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清理保洁或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市区内的主要干道,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适时洒水。
降雪时,各单位和居民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扫积雪。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在市区运行,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各种散装、液体货物应加盖篷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 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 9 8 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 9 8 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协调、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 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各单位自备的承担清运垃圾和洒水的专用车辆,经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编号,并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时间为:五至十月份,六时半以前十八时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 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
按规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应统一安排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用地,并
在审核批准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时,同时审核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必须配套建设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堆存、 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按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规划和修建相适应的公 共厕所,内部设备要适用、卫生,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生活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理保洁。
第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电车和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公园、游
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负责清理保洁。
近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五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设垃圾容器、果皮箱、厕所等环境卫 生设施,组织环境卫生清理人员,负责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内的各种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及时清除外运。要逐步实行分类收 集,分类运输,分别处理。不准乱堆乱倒,严禁倾入河渠。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社会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以及市民群众的生活垃圾,要 按规定时间送往垃圾集中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无偿运往市郊垃圾销纳场。
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集中居住区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自运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 运市郊垃圾销纳场。
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十三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理 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
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及其余道路、街巷,按自保门前洁的原则,由所在地段的单
位和居民负责清理保洁。无力自行清理保洁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布,严格捆扎、密封,不准沿街遗撒、泄漏。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按规定道路行驶,并携带清理工具、容器,牲畜必须带粪兜。 不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两旁停车、喂牲畜。
各种客车的废票、票尾要投入自带容器内,不准随意抛撒。
第十八条 市区道路两旁不准堆放有碍卫生的物品。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不准饲养家畜、家禽。
第十九条 居民办婚事,单位举办庆祝活动,不准在城市主干道和繁华地区燃放鞭炮。
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
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
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
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垃圾或建筑垃圾,均应自运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 门代运市郊垃圾销纳场。
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运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按交通部门规定的标准计费。
第二十三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单独清运、封闭处理。严禁混作一般生产垃圾或生活
垃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要按批准的施工占地范围设置围幢,围幢以外不准 堆料、弃料。施工用水不得漫流。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清完垃圾残土。工程验收要有环境卫 生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电力、电讯、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残土、树枝、 树叶等废弃物,施工单位要及时清除,不准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