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居民共同协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城市市容环境的清洁、整洁、美观和卫生有序,提高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应首先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统一行政部门和市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排专职的城市管理队伍和人员,有效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方案。
这些队伍和人员需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城市的市容环境特点和社会需求,精心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措施。
2.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监管和执法机制。
建立各级卫生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率。
3.制定有效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和规划。
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和规划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4.严格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执法程序,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管理人员和各级卫生监管机构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
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
通过广告宣传、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公益活动等方式,让市民深入了解环保知识和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逐步建立并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统一标准、规范卫生设施配置、更新和维修,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3.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绩效评估与考核。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人员工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挂钩,确保城市卫生环境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和管理效果的有效保障。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与收集: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投放,并设置相应的收集点和设备,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2. 垃圾处理与清运:规定垃圾的定期清运和处理方式,包括建立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确保垃圾得到科学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公共区域清洁:规定对公共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包括清扫、洒水、除草、修剪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4. 街头垃圾桶设置与管理:规定街头垃圾桶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措施,确保街道上有足够的垃圾桶供市民使用,并定期清空和清洁。
5. 建筑物外立面和道路清洁:要求建筑物业主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洁和维护,包括清除广告牌、悬挂花盆等杂物;对道路进行清扫、冲洗,确保整个城市的干净和整洁。
6. 绿化和景观管理:规定绿化带、园林景区、公园等绿化环境的管理要求,包括种植、修剪、浇水等工作,以及对景观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7. 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处理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影
响,包括建立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8. 环境监测和投诉处理: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城市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环境卫生问题投诉。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方面的制度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方面的制度城市环境管理治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治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管理治理工作。
3.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管理治理工作。
2. 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城市环境管理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 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治理相关工作。
**三、环境保护**1.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2.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四、污染防治**1.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污染的防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2.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五、监督管理**1.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
2.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的。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3篇)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职责分工、考核评价、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有规、卫生健康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原则: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员参与:每位社区居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社区环境的整洁。
2. 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卫生问题的发生,降低环境卫生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3. 罚款和奖励相结合: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对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居民进行奖励,增强居民的积极性。
4. 制度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职责分工(一)社区居民的职责:1. 按时垃圾分类投放,保持垃圾桶干净,不乱丢垃圾。
2. 主动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如社区清洁日、环境整治行动等。
3. 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他人遵守环境卫生规定。
4. 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举报环境卫生问题,如乱倒垃圾、违规排放污水等。
(二)社区管理部门的职责:1. 制定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组织开展社区环境整治活动,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3. 安排环卫工人定时进行社区环境清理和垃圾收运工作。
4. 处理社区居民的环境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环境卫生问题。
5. 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居民的参与情况进行奖惩。
三、考核评价(一)考核内容:考核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 社区环境整洁度:包括街道、巷道、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2. 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对社区居民按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况进行评价。
3. 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参与率:考核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活动的情况。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提高社区环境卫生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二、主管部门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下放管理,主管部门为社区居委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为监督管理单位。
三、工作职责1、社区居委会承担全面负责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工作职责,对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领导和协调管理,并及时进行监测和评价。
2、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环境卫生宣传,加强居民环境卫生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倡导“垃圾分类、环境保护”的理念,营造崇尚环保的氛围。
3、社区居委会负责制定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组织实施,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社区居委会负责落实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完善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保持社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完好,提高社区垃圾治理水平。
5、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社区各居民小组开展日常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扫社区公共区域、偏僻角落和小巷。
确保社区无垃圾、无污染。
6、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社区公共场所、商铺、居民住房等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及时处理环境卫生问题,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秩序。
7、社区居委会负责开展环保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理念,争创国家环保模范社区和文明社区。
四、工作机制1、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全面负责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构和工作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2、社区居委会应当制定环境卫生巡查制度,匹配专业环保人员和专业装备,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日常巡查和监控。
如发现环境卫生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3、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成员联络制度,加强与社区其他组织、志愿者的沟通和协作,深入推进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营造全民参与的生动局面。
4、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环保志愿者和义务清扫队伍,加强环保宣传和志愿服务,密切居民和社区上下关系,营造卫生安全、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
环卫 管理制度

环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环卫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卫设施管理一、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市政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2. 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3. 垃圾处理设施的更新和维修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完好。
二、公共厕所管理1.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合理分布,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求。
2. 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应当得到重视,保持干净整洁。
3.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道路清洁管理1. 道路清洁工作应当每日进行,主要包括清扫、清洗、保洁等。
2. 道路清洁工作应当分区域负责,确保所有道路的清洁卫生。
3. 道路清洁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清洁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一、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1. 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市政规划出发,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使用。
2. 垃圾分类设施的功能应当明确,标识清晰,杜绝混投现象。
3. 垃圾分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1. 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应当从社区层面进行,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2. 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应当多途径进行,包括宣传栏、宣传车、宣传活动等。
3. 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应当配合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三、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1. 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各类垃圾得到正确分类。
2. 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应当得到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杜绝混投现象。
3. 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应当得到社区居民的积极配合,提高分类效率。
第四章垃圾收运管理一、垃圾收运车辆的管理1. 垃圾收运车辆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政规划,满足城市垃圾处理的需求。
2. 垃圾收运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需得到重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转。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作为一个城市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健康和整洁,各地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助力城市环境卫生的有效管理和提升。
一、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城市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工作和娱乐的重要空间,其卫生状况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健康。
因此,规范、规程和标准的制定对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至关重要。
1.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管理部门应建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以确保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清洁。
2. 垃圾分类与处理垃圾分类是现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宣传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并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采用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焚烧厂等方式对垃圾进行处理。
3.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的维护公共场所应当配备齐全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垃圾箱等,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洁工作。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清洁。
二、城市街道的卫生管理城市街道是城市的门面,街道的卫生管理关系着城市的整体形象。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程,加强对城市街道的卫生管理。
1. 城市垃圾清理街道垃圾的清理应当及时、细致,要保持街道整洁。
管理部门应制定街道巡查制度,确保垃圾袋及时清运,街巷保持干净整洁的状态。
2. 路面清洁管理城市道路上的清洁工作,包括路面的清扫、洒水等,既可以保证城市街道的整洁,又能有效减少尘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路面清洁的监督,确保路面保持干净。
3. 绿化带的管理绿化带是城市的“绿肺”,对于调节城市环境和提升人居品质起到了重要作用。
应加强对绿化带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和美观,定期修剪草坪、修整花卉等,确保绿化带的良好状态。
三、公共交通的卫生管理公共交通是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卫生管理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出行体验和健康安全。
城市环卫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环卫运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城市环卫运营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环卫运营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管理等。
三、管理原则
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制定环卫运营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确保管理效果。
2. 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环卫运营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分工负责:明确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各方职责,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环卫管理工作。
4. 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环卫管理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5. 严格监管:加强对环卫运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管理制度
1. 道路清扫
a. 制定道路清扫计划,按照不同等级道路制定相应的清扫频次和保洁标准。
b. 合理配置清扫人员和设备,确保清扫工作及时有效。
c. 加强巡查监管,对清扫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d.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和解决。
2. 垃圾清运
a. 制定垃圾清运计划,合理安排清运时间、路线和频次。
b. 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的管理,保持垃圾收集站(点)的清洁卫生。
c. 定期对垃圾清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d. 建立垃圾清运档案,对垃圾清运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3. 公厕管理
a. 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卫生达标。
b. 加强公厕保洁工作,保持公厕内外的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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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
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
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
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
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
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