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陵府办〔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5〕1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美化、绿化、净化、亮化、有序化的城市环境,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各乡镇镇墟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对市容环境卫生以包卫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责任方式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第四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负责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镇墟环境责任区的划分,建立卫生监督员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对镇墟环境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公安交管、国土、卫生、交通、文体、水务、海洋、旅游、双拥办、国资管理、住建、民政、教育、商务、陵水工商、陵水食品药品监督、陵水公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门前三包”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陵府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6〕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全面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实现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盲点管理,加快解决影响我县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县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的总体目标,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现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目标任务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把握重点,突出效能”的原则,通过实施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达到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的。
三、组织机构成立陵水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网格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邱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李之铭(县政府办主任)符史锦(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信息化产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供电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编委办、南平农场、岭门农场等。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陵府办[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0〕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开展好全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按照营造整洁优美卫生环境,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的总要求,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吴祥维担任,副组长由县城市管理局局长周才旻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旅发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各1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局。
主任由周才旻兼任,副主任由刘春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三、整治目标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优化卫生环境,提高公众卫生意识,整治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陵府办[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按照《海南省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举全省之力打赢论坛成立十周年服务保障攻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向世界展示国际旅游岛背景下的陵水新貌,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顺利召开及重要外事活动圆满举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工作原则按照“统一组织、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形成长效机制,成立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吴祥维(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黄国清(县公安局局长)成员:梁少君(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谭丰(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陈世洪(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副局长)、周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圣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章位(县水务局副局长)、周才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杜陈育(县电视台台长)、李其勇(县交通管理大队队长)、李有芳(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陈法荣(县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林明(陵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兹雄(陵水公路局副局长),以及各乡镇镇长。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08]11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08]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工作方案为了以优美、干净、整洁的环境迎接春节和博鳌亚洲论坛会议的隆重召开及建省办特区二十周年庆典,根据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2008年春季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省、健康岛”建设为主题,大力整治本地区“脏、乱、差”现象,提高本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搞好城区净化、美化、亮化、绿化,以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的召开及建省办特区二十周年庆典活动。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保障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决定成立陵水黎族自治县2008年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春季行动领导小组。
其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吴祥维(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陈孝锦(县建设局局长)组员:刘春(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詹良(县卫生局副局长)刘德柏(县交通局副局长)李其勇(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陈雷(椰林镇副镇长)薛荣第(光坡镇副镇长)王谊碧(英州镇副镇长)林明兰(新村镇副镇长)张云(三才镇副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市管理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刘春同志兼任。
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陵府办[2013]150号【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8.02【实施日期】2013.08.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3〕15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3年海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土环资〔2013〕101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3年7月至11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结合我县实际,严查群众反映强烈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
积极探索环保发展新道路,为实现海南绿色崛起、陵水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大力整治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09〕12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主、次街道,文化体育广场外围、共用绿地、市内桥梁、下水道、市内河道水面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卫生站负责。
小街、小巷、居民区由居委会负责;车站、公用绿地、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所在管理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邮亭、铺面、户外广告由经营者负责。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5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14〕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8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全面开展以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创建活动,创建环境优美、卫生干净、舒适宜居的人居环境,切实改善县城卫生面貌,提高县城卫生水平和文明程度,进一步优化陵水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入开展城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琼府〔2013〕85号)、《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城市标准〉、〈海南省卫生镇(县城)标准〉、〈海南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爱卫〔2011〕10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爱卫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推进计划的通知》(琼建城〔2014〕2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卫生创建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并线,齐抓共管,力争2014年底实现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陵府办[2009]107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09〕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持续有效地推动县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净化、美化市容环境,营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提升我县市容景观的综合水平,根据《省“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9年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整治活动应本着“严管重罚,层层落实的原则”,对违反《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本县城市管理规定的乱涂写、乱张贴、乱散发各类“户外小广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整治范围县城及各乡镇集镇驻地,旅游景区及通往这些地点的道路沿线。
三、整治内容(一)对各类乱涂画、乱张贴的“户外小广告”予以清洗、清除或覆盖。
(二)严厉查处非法制作“户外小广告”窝点及责任人员。
四、整治目标1、无乱挂、乱贴、乱写、乱涂、乱画;2、清理破旧过期广告牌,刷新或更换广告牌、招牌;3、更新、更换路标、路牌。
五、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属地范围的“户外小广告”清理和日常保洁工作逐一分配,即各单位按卫生责任区落实“户外小广告”清理工作,要督促沿街店面业主抓好“户外小广告”清理。
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户外小广告”专项整治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月17日通过,并经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的陵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全面负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工商、卫生、旅游、交通、海洋、水务、商务、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媒体和商业场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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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
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