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价格认定工作要点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工作心得:价格认定程序履行过程中关注的问题价格认定程序是指为价格认定机构及认定人员完成价格认定工作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价格认定是一种价格行政确认行为,是依职权的行为确认。
作为价格认定的主体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在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受法律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约束。
因此程序对价格认定工作尤其重要。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明确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受理、人员指派、认定的实施(实物查验或勘验、听取意见、市场调查)和价格认定结论的形成和送达,以及价格认定文书的归档等。
规范价格认定程序的目的,一是为保证价格认定行为的合法性。
价格认定行为受法律、价格法规、规章以及行为规范约束,有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的责任;二是为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
价格认定由一系列工作构成,过程决定结果。
价格认定工作不仅体现在结果,而且体现在过程中;三是为保护价格认定人员的合法权益。
程序的规范,可预防风险,达到合法抗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勤勉尽职尽责的体现。
因此,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对价格认定程序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才能受理价格认定价格认定人员接受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时,应着重审查其与价格有关的资料,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明确价格认定基本事项,审查重点如下:一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目的,即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包括案件名称、基准日(案发日或破案日);二是要审查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即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处区域、环节、特殊商品或其他应附带的真伪、质量、技术检测鉴定报告;三是要审查协助书文书格式以及分级受理规定。
提出机关的协助书应当符合《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
价格认定机构只有在明确价格认定基础基本事项之后,才算是正式受理,才能开展勘察或者查验工作。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问题: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咨询类别:普通犯罪检察咨询内容: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属于鉴定意见还是书证?怎么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咨询人:西藏区院林芝市院米林县院康晓龙高检院专家组解答:第一,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有别于鉴定意见。
国家发改委中心于2016年印发了《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其中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书中签名等规定。
此后,实践中,各地价格认定机构都以此为据,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均只有价格认定机构的该章,而没有价格认定人的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92条第3款,鉴定意见应当由鉴定人签名,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负责,并且需根据法庭决定出席法庭接受询问。
第二,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认定为书证。
书证是指在案件发生时以纸面材料形成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的证据。
价格认定书虽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如对盗窃物价值的认定,但并非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而是在案发后形成的对物品价值的认定参考。
此外,书证是客观存在的文字或者符号,而价格认定书则凝聚着价格认定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价格认定书不宜认定为书证。
第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存在争议,高检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与发改委、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工作沟通中,目前较为倾向的意见将其视为“准鉴定意见”。
理由:一是具有更多鉴定意见的特点。
根据发改委2016年《规定》第2条,价格认定是指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从自然属性上看,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和认知活动后形成的主观认识记录。
更类似于鉴定人经过主观思维活动后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四,关于价格认定书的审查。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层面沟通,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下列规定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浅析价格认定结论的限定条件和效力

1数据来源的限定1.1价格调查的重要性价格认定所包含的内容较多,不局限于一些重要的涉纪方面,还包括民事纠纷相关的价格认定问题,这些都需要价格认定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想要确保价格认定结论的准确性,价格认定人员需要展开市场调查,获取大量的信息,并对此进行整理,然后再通过现代化方式进行分析,从而保证结合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进行价格认定时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包括市场变化而造成的价格波动、产品之前质量差异而产生的价格变化等。
由此可见,在进行价格调查时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1.2价格认定的原则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根据规范严格执行,这就需要价格认定机构与其相关工作人员遵守以下要求:第一,要坚持时效性原则,价格认定工作具有时效性。
根据上文可以得知,市场的变化必然也会对价格认定带来相应的影响,所以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制定,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价格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要坚持准确性原则,认定人员进行数据整理的过程中需要从专业角度出发,能够在最短的时间筛除一些不准确、模糊的价格信息,同时,还需要了解认定对象的性质以及包含的内容等,保证认定过程遵循全面性原则。
2结论使用范围的限定在进行价格认定之前需要告知委托方价格认定结论的使用范围以及其使用规范,不可以使用在规定范围之外,并正确使用价格认定结论。
这就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在展开认定工作之前应该提前备注其使用规范,从而避免人为价格认定不规范使用而产生的延伸责任。
认定人员在进行价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其规章制度,同时,还需要保证价格认定的实用价值。
3认定人员的限定3.1认定机构与认定标的当事人的非相关性价格认定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其相关规范,其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样可以有效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规范性,因此,认定标的当事人与价格认定机构不得有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一旦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利害关系,其价格认定结论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无法确保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9e7f3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45.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
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
价格认定规定

价格认定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价格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直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价格认定最终复核事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九条地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法院,本级或者直辖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
价格认定的方法

价格认定的⽅法价格认定的⽅法概述⼀、定义1.基本含义:在价格确认过程中采⽤的⼯具和技术⼿段,是在⼯程技术、统计、会计等学科的技术⽅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套⽅法体系。
在⼤学学科设置中,没有价格认定专业,也是其中原因。
2.避免误区⼀: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价格认定的基本⽅法,基本⽅法是⼀个集合概念,每⼀种基本⽅法包含了许多具体的价格认定⽅法。
3. 避免误区⼆:不能只注重价格认定⽅法的名称,⽽忽视价格认定⽅法的内涵,混淆价格认定的基本⽅法、具体技术⽅法和价格认定⽅法所使⽤的经济技术参数之间的关系。
4. 价格认定⽅法的多种多样的,对⼀些价值较⾼的物品,往往采⽤多种认定⽅法从不同途径认定其价值,互相验证,增强结果的科学性。
5.价格认定⽅法的选择⾄关重要,直接影响到结果认定结论。
由于标的物的属性、特定、状态千差万别,认定⽅法具有各⾃不同的认定思路、前提条件和数据来源,选择价格⽅法有侧重和优先顺序不同条件,那么,如何正确应⽤价格认定⽅法,考验价格⼈员的专业能⼒。
⼆、影响商品价格的11个主要因素1.成本:预⽀资本费⽤2.资本报酬:利润3.稀缺性:物以稀为贵4.供求关系:三种关系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供求平衡5.货币的时间价值:货币经过⼀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计算⽅法有单利法、复利法、年⾦法6.地理位置:例如,房产,城市与乡村的价格不同。
7.固定资产磨损:有形磨损分机械磨损(正常使⽤)和⾃然磨损(风吹⽇晒),⽆形磨损(产品更新换代)8.汇率:异国货币交换的⽐率。
汇率变动直接引起进⼝商品价格的变动。
例如,全球天然橡胶主产国集中在东南亚地区,在国际贸易中,以美元计价已经成为惯例。
1997年东南亚⾦融危机,东南亚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导致国际市场上天然橡胶价格暴跌。
9.利率:资⾦的“价格”。
⼀般分为年利率、⽉利率、⽇利率。
例如,市场上的钱太多了,银⾏提⾼基准利率,存款利率⾼了,⼤家把钱存⼊银⾏,贷款的成本⾼了,很多⼈就不会去贷款投资,市场上流动的货币就少了,抑制热钱和通胀的滋⽣。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2016年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价格认定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提出机关,是指依法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的各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价格认定工作:(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价格认定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认定程序第一节价格认定的提出第六条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第七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第八条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一)价格认定目的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二)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三)价格内涵是指对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四)价格认定基准日是指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第二节价格认定的受理第九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

价格认定办事指南一、价格认定范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二)海关走私(涉嫌违规)涉及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部分物品;(三)财政部门及打私办没收的须进行价格认定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四)广东省物价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走私物品估价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0〕182号);(五)《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六)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八)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5号)三、价格认定所需资料(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含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
应包括的内容:1、价格认定机构名称2、价格认定目的;3、价格内涵;4、提出日期;5、价格认定基准日;6、认定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真伪认定情况等,若标的已灭失,委托方应注明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7、提供材料名称、份数;8、联系人、联系方式;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以下物品提出价格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1、机动车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车辆管理部门入户的相关资料;2、进出口物品应提供发票、合同或海关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及复印件;3、贵金属、珠宝玉石、名贵手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矿产资源等物品,应附相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或专业部门提供的鉴定资料;4、建设、安装工程或专项定制产品,应提供相应的报价单、协议、图纸及工程量等资料;5、生产或加工企业的半成品,应提供生产或加工该种物品(或同类物品)的成本构成表和质量检测证明书;6、侵权和伪劣商品,须提供有关部门技术(质量)鉴定证明书及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7、寻衅滋事案件,标的被损坏的程度较为关键,须保留作案后现场及被损坏标的,确实没有现场的也应附清晰的现场照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价格认证中心工作要点
一、推进价格认定法治建设
(一)认真学习贯彻《价格认定规定》,深入了解制定《价格认定规定》的目的、意义、作用,全面掌握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
积极主动做好向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的宣传、沟通、衔接工作。
(二)继续加强价格认定规则制定工作。
按照贯彻实施《价格认定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办法、程序,研究制定与《价格认定规定》相配套的工作制度、规则,重点做好《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办法》等修改工作。
二、发展提高价格认定工作
(三)扎实做好涉纪、涉案价格认定。
充分认识涉纪、涉案价格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政治责任感、法律责任感,把保证工作质量放在首位,严格纪律,严格制度,严格程序,进一步扎实做好涉纪、涉案价格认定工作和复核工作。
(四)扎实稳步推进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的职工租赁住房租金的价格认定工作
(五)推进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纠纷工作。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强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纠纷工作意见,进一步推进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纠纷工作。
(六)积极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争取启动旧机
动车、存量房、矿产资源、等涉税价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价格认定机构建设
(七)推进价格认定机构建设。
按照《价格认定规定》明确的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从明确工作职责入手,对现有工作任务、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充实、落实。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认定机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四、继续夯实价格认定基础工作
(八)加强价格认定统计工作。
认真执行《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完成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九)加强价格认定宣传工作。
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当地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做好涉纪、涉案、涉税价格认定,以及在服务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大局工作中取得成效、发挥作用情况,增进各方面对价格认定的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