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轻松掌握离婚律师核心技巧
离婚案件涉及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离婚案件涉及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者: ————————————————————————————————日期:离婚案件涉及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发布日期:2015-11-06 作者:庄荣华律师案情介绍:ﻫﻫ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ﻫ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7月9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
ﻫ主审法官:王小娣。
ﻫ案情结果:1、双方离婚;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500元抚养费;3 ﻫ、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婚内还贷部分以及增值9万。
ﻫ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ﻫ关于子女抚养权:ﻫ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适宜。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现在身处国外,男方已定居国内,无法与孩子正常接触,国外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将来发展。
ﻫ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ﻫ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
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原告A,女,1978年10月生,汉族,乌干达旅行社计调经理,住本市秦淮区。
ﻫ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0年7月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ﻫ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 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成功免予刑事起诉-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附决定书

江苏精英律师网刑事专家律师庄荣华以如下案例分析指导如何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办理不予起诉。
真实案例指导:本案嫌疑人家属经人介绍委托本站资深刑事律师为其处理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经过律师介入会见后,得知案情具体情况。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中专文化,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不起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同年6月5日延长审查期半个月。
本院于同年6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同年8月16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案情细节略案后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其赃款人民币10000元并另外赔偿损失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所在公司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其责任,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成功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法律评析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致使女方无力支撑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案,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以及婚内无过错方,毅然选择了诉讼离婚,维护女性合法的权益,已经全面结案。
案件结果:
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 元抚养费。
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女:
2013年4月22日。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如何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庄荣华律师指导】

最新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技巧推荐离婚财产分割案之房屋、车辆权属之争【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房屋分割如何为女方及子女争取最大权益?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1、双方离婚;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
我们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
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存在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增值部分房屋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补偿原则。
4、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取得产权证,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归属。
此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实践中各地法院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有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认为房屋买卖牵涉到物权和债权两个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买卖合同的履行结果,不能因取得房产在婚后,而改变按揭房屋属个人财产的性质,此时婚后共同还的贷款,应返还一半给另一方。
南京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有哪些?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页眉可删)南京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有哪些?1、婚后共同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分割,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分割,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在我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离婚事件已经越来越普遍,如果我们在生活中,夫妻发生矛盾,需要离婚,一般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可能会有人需要一些案例来参考一下,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南京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年2月23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__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__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9年登记结婚,婚后2 01 1年生育。
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
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接待当事人的技巧

离婚案件接待当事人的技巧1. 一定要耐心倾听啊!当事人来找你倾诉,那可得认真听着,别不耐烦。
就像医生看病,得先听病人把症状说全了呀。
比如当事人哭哭啼啼地说她老公怎么怎么不好,你总不能打断人家吧。
2. 要给当事人足够的安全感呀!让他们觉得能信任你,把一切都说出来。
这就好像在黑暗中给他们点亮一盏灯,照亮他们的路。
像有当事人紧张兮兮地来,你就该用温暖的话语让他放松下来。
3. 注意表情和语气哦!别冷冰冰的,得有亲和力呀。
可以想象一下,你要是摆着一张臭脸,谁还愿意跟你多说呀!比如微笑着问当事人一些问题,而不是板着脸。
4. 懂得换位思考嘛!把自己放在当事人的位置上,感受他们的痛苦和无奈。
这不就跟你自己遇到麻烦事希望别人理解一样嘛。
当当事人诉说婚姻的不幸,你要能体会他们的心情。
5. 别着急下结论呀!先把情况了解清楚再说,就跟拼图似的,得一片片凑齐了才知道全貌啊。
别当事人刚说一点,你就开始评判。
6. 适当给予安慰和鼓励呀!人家都这么惨了,你一句暖心的话能让他们感觉好多了。
就好像给受伤的人贴上一块创可贴。
当事人灰心丧气时,你说句“别灰心,会好起来的”,多温暖人心啊。
7. 提问要有技巧呢!别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要有条理地问。
这就像顺藤摸瓜,一点点找到关键所在。
比如先问婚姻出现问题的时间,再问具体表现。
8. 保持客观公正哇!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得公平对待。
就像裁判一样,不能有私心。
当事人说对方的不是,你也不能偏听偏信。
9. 保护当事人隐私啊!这可是非常重要的,说出去了那还得了。
这就好像守护一个秘密城堡,不能让别人随便闯入。
当事人放心地把隐私告诉你,你可不能辜负他们的信任。
总之,接待离婚案件当事人,得用心、用情、用技巧,这样才能真正帮助他们。
离婚律师课程

离婚律师课程离婚律师课程是为了培养专业的离婚律师人才,使他们能够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技巧。
离婚是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决定,牵涉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分割等敏感问题,因此离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极高的专业素养和敏感度。
一、离婚律师课程的内容离婚律师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离婚律师需要熟悉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以及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
2. 诉讼技巧:离婚律师需要学习如何撰写诉状、申请书和辩护意见书等法律文件,掌握诉讼程序和法庭礼仪,熟悉法庭规则和庭审技巧,以提高离婚案件的胜诉率。
3. 谈判和调解技巧:离婚律师需要学习如何进行离婚案件的谈判和调解,以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减少诉讼成本和纠纷的恶化。
他们需要了解谈判和调解的原则、技巧和策略,学会有效沟通和解决矛盾。
4. 心理学知识:离婚律师需要了解离婚对当事人的心理影响,学习如何正确处理当事人的情绪和心理需求,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建议。
5.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离婚律师需要学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了解不同情况下的分割原则和计算标准,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离婚律师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1. 法律素养:学生需要掌握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款,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2. 案件处理能力:学生需要具备独立处理离婚案件的能力,包括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件、代理诉讼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谈判和调解能力:学生需要学会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倾听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
4. 心理辅导能力:学生需要学会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处理,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建议,帮助他们度过离婚带来的心理困境。
5. 团队合作能力:离婚律师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官、调解员等进行合作,共同解决离婚案件中的问题,达成公正和谐的结果。
南京离婚著名律师

南京离婚著名律师
1、李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南京市政府指定的南京市离婚律师,专业从事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律师。
2、郭友明: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南京离婚律师,多次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3、陶立平: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诉讼专家,南京市离婚律师,多次受到市政府的表彰,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4、梁滋亚:南京市婚姻家事律师,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荣获南京市离婚律师协会“第五届南京市离婚律师杰出贡献奖”。
5、林文华:南京市婚姻家事律师,荣获“南京市离婚律师杰出贡献奖”,专业从事离婚家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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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婚姻案件建立婚姻关系的人群,通常都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及主观认识,在离婚的念头闪烁在大脑里或者对方提出要求离婚的,人们总是习惯性的用自己的理解去对应可能要面临离婚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家庭问题,而往往这些固执的个人意见却将自己最关心的利益或最在乎的方面拱手让人,得到了不尽如人意的结果,故如下常见当事人个人错误理解容易导致重大诉讼利益丧失的情形,本站予以总结,供您提高领会: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家庭财产的范围、构成及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加、投资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趋势。
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等一系列新型财产,如何正确分割好夫妻新型财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难题,本文笔者拟就当前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稍作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共同财产新型财产分割婚姻家庭关系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双方一旦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首先它不仅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也引起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消灭;其次还将由此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间互相帮助,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最高院统计在民事诉讼中离婚纠纷属于基数最大,纠纷涉及面最广,原被告矛盾也较难以调和,故当事人本身需要对于离婚相关的法律规定等知识有一定程序的掌握,而且对于律师操作离婚案的相关思路与技巧也能有相当程序的领会就更好维护自身的各方面利益了,故献上此文,供您提高领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但是该收益依据《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而不包括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和非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基此,《婚姻法》及其《解释二》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只有在该范围的财产,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程序及分割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分割程序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
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分割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
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一是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
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三、几种新型财产的分割探析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家庭财产其范围、构成及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加、投资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趋势。
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还包括在一些企业的出资或者股份等。
而一旦处理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很多,笔者认为,对这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仍要遵循以上程序与原则,再具体个案具体处理,下面笔者就财产分割中常见的几个疑难问题作一些分析。
1、投资性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据此在进行投资性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一)争议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股份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一类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在一方名下,很少直接记载在夫妻双方名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先分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能依法分割。
(二)这类财产的分割比较复杂,司法实践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只有在双方分歧较大、协商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三)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因为当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据法律规定尚不能转让。
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
2、个人所有的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一般来说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
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
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其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