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捉奸拍照所得证据是否合法
“捉奸在床”在法律上合法吗

“捉奸在床”在法律上合法吗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而现实中很多夫妻因为出轨甚至是被抓奸在床而决意离婚,那么你对“捉奸在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捉奸在床”的合法性首先,本国的法定(诉讼)离婚理由中是没有“奸”字眼的,更不存在“奸”的法定定义,至少法条对“奸”不理不闻,采取鸵鸟态度,所以这里的捉奸行为本身属于民间行动,跟个人在家看电视这种行为一样的性质。
此外,根据《婚姻法》,即使捉奸后固定下来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这样来说,并依据罪刑法定,“奸”与“不奸”不存在违法的渊源。
有人可能会抬杠地说,第三十二条的第一个情形不是某种“奸”,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一次或者几次,但缺乏共同生活事实的情形下是不适用本条款的(具体可以参见通奸不等于破坏军婚罪)。
当然,从某种角度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增加离婚财产分配的砝码。
由于“奸”的不违法,这个砝码有多重还需要看官自己掂量。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那么,有些人说可以通知警方来揣门等等然后定性嫖娼,然后复制笔录。
这样,捉奸行为(被固定成证据后)合理合法吗?嫖娼和“奸”的区别在于是否当面的金钱交易,但不管怎么样,都无法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的内容。
以《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证据本身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律师跟踪调查婚外情合法吗

律师跟踪调查婚外情合法吗篇一:调查婚外情的必要性合法性调查婚外情的必要性合法性既然非法的调查公司的婚外情调查轰轰烈烈,那么本文谈谈婚外情调查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一、婚姻一方为什么要调查婚外情的心理原因?1、处于报复对方,让对方名誉扫地的心理;2、向他人证明对方有过失,是“负心人”,博取他人同情;3、取得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时候获得婚姻损害赔偿。
二、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司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什么是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一)看取得证据的地点1、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2、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
从“有理”到“有罪”。
3、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二)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1、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2、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捉奸在床”有哪些注意事项

“捉奸在床”有哪些注意事项一、为了出心中的一口恶气而捉奸不可取一般来说,处于这个阶段的当事人一方往往不够冷静。
仅仅是因为气愤,准备工作不足,很容易做出不冷静的事情。
因此我们不建议为了出气而捉奸的行为。
我讲一个我代理过的案子,让大家了解下事情的危害与危险性。
案例:妻子得知丈夫和其他女性在宾馆开房,遂带众兄弟破门而入。
强行拍摄丈夫与该女子的裸照,并对当事双方进行殴打,要求女方出5万元私了,否则就将照片发给第三者的所在单位。
点评:这个案子中,妻子的很多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比如破门打砸宾馆房间内设施,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殴打丈夫与第三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将露点照片视频传播出去可能构成侮辱或者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万幸的是这些情节都不严重,最后只定了一个敲诈勒索罪,判了2年。
有人会问,该案中妻子搜集的证据是否有效呢,能否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使用呢?很遗憾,由于证据取得手段的不合法,法庭不会采纳。
本律师想说的是,这次捉奸行动太不专业了,赔了老公又折兵。
二、如果只是为了教训,那么只需敲打、暗示,也好过捉奸在床很多妻子捉奸在床只是为了教训丈夫,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不可收拾。
一般妻子由于体格的问题,在捉奸之前都会叫亲属帮忙,因此捉奸往往变成暴力事件,另外由于丈夫丑事暴露,颜面尽失也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在这一点上我推荐大家看看电影《大丈夫》,里面不同女性由于不同的动机,在处理捉奸这个事情上的不同做法。
有人会说,不捉奸怎么教训,不捉奸怎么搜集证据?其实夫妻之间就如同国际关系,处理矛盾不一定非要通过战争手段。
比如近期美国在南海问题上力挺日本、菲律宾,中国就和俄罗斯签了天然气的大单还以颜色。
回到夫妻有第三者这个话题上,可以搜集证据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提醒对方收敛。
借此看看对方态度,是玩玩还是想动真格的,这个时代出轨的比例真的很高,我也奉劝大家不要看得太重,与其看住对方的肉体不如提高自己同时抓住对方的钱。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全总结!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全总结!作者: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 案例分析

案例三十二:离婚诉讼主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199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至今。
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原告父母以原告的名义起诉与被告离婚。
现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英杰。
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
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
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态。
现原告仍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被告下落不明。
问:法院应当怎么处理?案例三十三:离婚财产协议效力2007年5月份,原告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被告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
双方在协议离婚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
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案例三十四:涉港离婚案管辖原告蔡文祥,香港居民;被告:王丽心,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
原、被告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离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

离婚案件中认定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相关证据的效力离婚案件中,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如何采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见解。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对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上,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
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
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
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
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下面几个问题谈一下:1、有必要花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去调查另一方是否有婚外情吗?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
出轨证据要怎么样才有效 出轨男人手机删除不了的证据

出轨证据要怎么样才有效出轨男人手机删除不了的证
据
出轨证据也是需要合法性的,像一些非法捉奸拍摄之类的不足以成为证据。
一、出轨证据要怎么样才有效
1、当事人的书面证据
若是出轨被要发觉,为了求得原谅写的保证书或者是悔过书等书面材料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的。
2、被警方发觉嫖娼
有些原配很聪明,若是自己私自去捉奸在床,这样的证据大概率是不成立的,就告诉警方有人嫖娼,自然被查出后有警方的笔录,可做证据。
3、网络邮件或书信
出轨的人肯定和第三者有来往聊天之类的事情,这种相关的短信、邮件一样需要想做个公证,之后提交法院也是有效的。
4、其他人的证词
比如街道办或是房东出具的证人证言,万一和其他的人在外面租房生活呢,这种情况就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属于出轨重婚。
二、出轨男人手机删除不了的证据
1、微信
聊天记录可以删掉,但是和其他女人互动的证据是删不了的,可以从互动着手,找到小三,了解其行踪。
2、消费
现在都是用手机消费了,因此可从男人的转账或者是各种消费记录来查,这种给其他女人花费的钱是可以追回来的。
以上就是出轨证据要怎么样才有效出轨男人手机删除不了的证据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帮助到你。
现场捉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家庭婚姻关系日益复杂,捉奸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旨在分析现场捉奸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引言捉奸,顾名思义,即捉拿通奸之人。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一方可能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
当一方发现配偶出轨时,往往会产生冲动,选择现场捉奸。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现场捉奸的法律后果。
二、现场捉奸的法律后果1.侵犯他人隐私权现场捉奸,往往涉及到对第三方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如未经第三方同意,擅自拍摄、录音、录像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2.侵犯他人名誉权在捉奸过程中,若将捉奸行为公之于众,或者对第三方进行侮辱、诽谤,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如对第三方进行侮辱、诽谤,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侵犯他人财产权在捉奸过程中,如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损坏、侵占等,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如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损坏、侵占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家庭关系破裂现场捉奸,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在捉奸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产生激烈矛盾,甚至导致离婚。
离婚后,双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给双方及子女带来极大的困扰。
5.刑事责任在捉奸过程中,如对第三方进行暴力行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在捉奸过程中,如对第三方进行暴力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如何应对现场捉奸1.保持冷静,避免冲动当发现配偶出轨时,首先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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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女的丈夫王某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张女无奈欲起诉与王某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王某索赔精神损失。
但张女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
某日中午,张女假称到外地出差,当晚回家发现王某与李女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当即拍了照。
事后张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
王某同意离婚,称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李女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张女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王某已与李女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
现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张女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王某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张女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时赔偿张女精神损失八千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张女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在于张女通过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实质上也就是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的隐私利益发生了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利的问题。
为保护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遏止和处罚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时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二条进行了界定,规定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由于此类案件中受害方对过错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过错方出于拒绝赔偿、畏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对此予以否认,实践中当事人能否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据。
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作为法院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证据要在表现形式、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上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是使用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具体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公民有权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自我利用,不为人所知,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侵犯,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如可以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毫无疑问,公民的性生活属于个人的私人活动,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内容,他人对公民的性生活不得进行刺探、调查、窥视、擅自公布、非法利用等行为,否则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那么本案张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
供其在家中拍下丈夫与他人睡在自己床上的照片,这种行为有没有侵害其丈夫隐私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的财产或精神受到了损害。
就本案而言,首先,张女捉奸拍照的主观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意在侮辱、伤害对方。
其次,该行为也没有违法,因为张女作为王某的妻子,有权知道其配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有权收集与该事实有关的相关证据。
张女原来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王某与李女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况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公安等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张女进入自己家中,对睡在自己床上的丈夫及李某进行拍照,该行为既没有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事后张女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
因此张女捉奸拍照的行为是其丈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付出的必要代价。
虽然此时张女取证的权利与其丈夫的隐私权发生了冲突,但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张女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应优先于其丈夫(甚至包括婚外同居的李某)的隐私利益,法律应优先对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保护了张女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本案张女丈夫与李某的同居行为发生在宾馆或李某家等张女家里以外的场所,则此时张女的私人取证利益就会小于其丈夫(包括李某)的隐私利益,张女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闯入宾馆或李某家中捉奸拍照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了,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