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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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是指由国家机关对两个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进行登记和证明,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国家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婚姻登记的管理办法。

本文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登记机关的设立和权限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享有一定的权限,包括对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提供婚姻登记证书等。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婚姻登记数据进行保存和管理。

二、婚姻登记条件的确认在进行婚姻登记前,登记机关需要对登记申请人的婚姻条件进行确认。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单身状态和生育能力等。

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详细核实这些条件,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提供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法定结婚证明文件。

身份证件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而法定结婚证明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婚前婚姻状况证明、无配偶或无异性同居关系证明等。

这些证件和证明文件的提供对于婚姻登记的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婚姻登记程序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经过一系列的步骤来完成婚姻登记的过程。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的程序包括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婚姻条件、申请人进行登记确认、登记机关签发结婚证书等。

这些程序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异地婚姻登记的特殊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异地婚姻登记的特殊情况也做出了规定。

当男女一方或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代理办理婚姻登记的人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时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核和确认。

婚姻法解读婚姻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婚姻法解读婚姻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婚姻法解读婚姻的法律意义和效力婚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被国家法律赋予了特殊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成立、维护、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就婚姻的法律意义和效力进行解读。

一、婚姻的法律意义婚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确立婚姻关系通过法定的婚姻程序和条件,夫妻双方实现合法的婚姻登记,从而建立起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这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合法认可,确立了配偶关系、亲属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

2. 规范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为夫妻双方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婚姻财产的处理、家庭支出的约定、子女抚养与教育、夫妻感情的维护等。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相处。

3. 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互相扶持、相互合作、忠诚、信任等原则,力图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

法律对婚姻的保护,旨在避免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解体,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平稳。

二、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产生夫妻的法律地位合法登记的婚姻,具备法律地位,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关系,包括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忠诚和互相尊重等权利与义务。

同时,他们还享有一系列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2. 产生合法的子女关系合法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享有合法的权益。

法律规定了夫妻对子女的监护、教育和抚养等责任,并赋予夫妻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

3. 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婚姻的法律效力还体现在各个方面的法律权益和法律义务中。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继承权、遗产处理权等。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共同负担家庭债务、共同照顾子女等。

4. 提供司法保护和救济当婚姻出现矛盾、破裂等问题时,婚姻法给予当事人以司法保护和救济。

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对婚姻关系作出一系列的调整、变更或解除。

司法救济的提供,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试析民法理论角度浅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试析民法理论角度浅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试析民法理论角度浅谈婚姻登记的性质【摘要】本文从民法理论角度试析婚姻登记的性质。

在法律依据方面,婚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其本质是一种公证行为,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不仅产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具备一定的效力和保护机制,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与其他形式的婚姻关系相比,婚姻登记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更便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对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本质、权利义务产生、效力与保护以及与其他形式的婚姻关系区别等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和意义。

结论指出婚姻登记在促进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婚姻登记、民法理论、性质、法律依据、本质、当事人权利义务、效力与保护、区别、结论。

1. 引言1.1 引言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夫妻关系才能够正式确立。

婚姻登记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夫妻关系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婚姻登记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登记手续来确定夫妻关系的合法性。

在婚姻登记完成后,夫妻双方才能享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婚姻登记的效力与保护也是其重要特点,一方面确保夫妻关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夫妻双方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

对于婚姻登记的性质和作用,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指婚姻登记在法律上的基本依据和法律规范。

在中国,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愿结合的夫妻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敬爱、互相帮助,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也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的名词解释婚姻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对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婚姻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容易理解。

因此,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概念。

一、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婚姻法核心概念之一。

婚姻关系是指合法成立的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婚姻法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夫妻的亲密关系、互助关系和责任关系等方面。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具有平等地位和权利。

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并共同承担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成年男女在自愿、等价和合法的基础上结婚的权利。

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具有平等的结婚自由权利。

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人权,它保障了每个人结婚的自由意愿和婚姻的自主性。

然而,婚姻自由并不等同于无序和随意。

婚姻自由的行使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另外,结婚双方也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状况、家庭背景、个性适配等诸多因素,以避免盲目决策和后悔的可能。

三、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法规定的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婚姻登记是婚姻建立的重要法律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

婚姻登记不仅仅是一种手续,更是一个婚姻建立的法律过程。

通过婚姻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想要合法结婚的男女来说,进行婚姻登记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四、离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提出的法律程序。

离婚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人生转折意义的法律行为,它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批后有效果。

协议离婚的好处在于能够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夫妻双方的冲突和纠纷。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在合法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婚姻关系合法化的过程。

由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来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1. 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在大多数国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宪法。

宪法对于婚姻的定义和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例如,在中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为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2. 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程序包括婚姻登记的时限、所需的材料、登记地点等等。

条件则主要包括年龄、婚姻自愿、无禁婚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婚姻法》中,规定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即可办理婚姻登记。

此外,婚姻登记还需要双方自愿,不存在任何禁婚关系。

3. 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婚姻登记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包括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婚姻财产制度、子女抚养和继承等方面。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对于这些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相互忠实、互相扶助;婚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共同财产制度;子女抚养和继承也有具体的规定。

4. 婚姻登记的监督和纠纷处理婚姻登记法律法规还对婚姻登记的监督和纠纷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各国一般设立了专门的机关来负责婚姻登记的监督和管理。

当出现婚姻登记相关的纠纷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例如,在中国,《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上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变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也会不断发生变革。

例如,在某些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婚姻登记法律法规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这些变革一般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维护个人权益。

婚姻法解读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婚姻法解读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婚姻法解读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法的重要执行机构之一,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承担着一系列职责和义务,以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本文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进行详细解读。

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和职责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每一个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婚姻登记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婚姻法律制度的直接实施者,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申请,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年满法定婚龄的证明、解除前婚姻关系的证明等。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双方当事人具备合法结婚资格。

2. 登记婚姻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经过核实以及履行相关手续后,登记婚姻并颁发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 维护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婚姻登记机关有责任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涉嫌违法或存在婚姻登记不实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有权进行核查和调查,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4. 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有关婚姻登记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加强对婚姻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婚姻法律意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权责界限婚姻登记机关的权责界限是指其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的划定。

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在严格遵守婚姻法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履行职责,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严格审核婚姻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防止虚假婚姻登记的发生。

但是,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以过于苛刻的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多的证明材料,以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的重要性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关系合法化的正式手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财产、权益保障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探讨婚姻登记的重要性。

一、法律意义婚姻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将获得夫妻身份,拥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登记婚姻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保障了双方的婚姻权益,有效预防了婚姻纠纷的发生。

二、财产保障婚姻登记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夫妻在婚姻登记后,将共同享有双方的财产,无论是财产的增值还是减值,都将共同分担。

同时,婚姻登记还能够确保婚后财产的继承权,保障遗产的合法继承,为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未来提供保障。

三、权益保障婚姻登记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权益保障。

在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和赡养家庭成员的义务。

当一方需要法律保护时,婚姻登记能够为其提供合法的权益救济措施。

此外,婚姻登记还能够让夫妻双方享有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提高生活质量。

四、社会影响婚姻登记不仅对夫妻双方有重要意义,对整个社会也具有积极影响。

婚姻登记能够规范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登记婚姻能够促进家庭的发展与建设,为下一代提供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同时,婚姻登记可以减少非法同居、婚外情等社会问题的发生,构建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

综上所述,婚姻登记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确保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财产,提供了法律救济手段,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婚姻登记这一法律手续,认真履行婚姻义务,构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领域——婚姻和家庭。

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内涵,就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一些关键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程序,在相关机关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二是夫妻婚后所得的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家庭经济制度,确保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

3.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增加或减少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可生效。

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其中一方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4.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确保其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主要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福利至关重要。

6.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这些概念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了解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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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之法律效力研究时间:2011-12-14 14:41 来源:未知作者:[摘要]婚姻登记是民法(婚姻法)上结婚、(协议)离婚民事行为的法定形式和生效要件;另一方面,婚姻登记属国家行政管理事项,结婚、(协议)离婚登记须经当事人申请由登记机关依照登记法规为之,属依申请的公法行为,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备、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制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无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但婚姻登记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类特殊的不可诉请撤销、宣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词]婚姻登记;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法与私法喜气洋洋的新人们从满面堆笑的婚姻登记人员手中接过枣红色烫金《结婚证》的那一刻,浑然不知他们竟如此轻轻易易、自自然然地跨越了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律体系的鸿沟。

在我们的这个充斥着行政管理法规的社会中,如何认识和理解公法与私法相互连结与交织的现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与诉讼问题,乃是当代法学者和实务家的重要课题之一 .结婚与离婚是再普通不过的民事行为,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也是社会所常见的公法行为,但常习、常见并不代表我们对事物的性质和特征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

本文希望通过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的研究,澄清一些问题和认识,并希望由此引发学界对包括婚姻收养登记、房地产登记、户籍登记、商事登记在内的民商事登记法律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乃是司法实务中争议颇大却在学术界关注、研究较少的一则法律问题。

其一,对婚姻当事人来说,男女双方共同申请结婚登记的行为究竟是行政法上的申请行为还是民法上的民事行为,抑或是当事人同时做出了两个行为,又或是当事人只做出一个行为但分别被行政法和民法进行了不同评价?其二,对登记机关来说,作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以及民事关系公示方式的婚姻登记是否还是行政法上的行为,又或者是与一般的行政法上的行为有很大区别的行为(其区别程度如何)?其三,当事人民事行为(结婚、离婚)的瑕疵能否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以及婚姻登记的瑕疵能否影响当事人民事行为(结婚、离婚)的效力?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依职权撤销有瑕疵的登记行为,是否允许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就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是实务上的重要问题,常常引起很大的争议。

其最著名的,当属“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第三人张明娣不服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

该案源起乐清市亿万富翁胡加招亿元遗产继承纠纷,胡加招之母郑松菊在与儿媳张明娣争执遗产的诉讼中以胡加招、张明娣二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给胡加招、张明娣的结婚证。

该案双方当事人分别请得我国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张树义和胡建淼为代理人,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大腕温州“斗法”,论辩激烈。

胡建淼等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胡加招、张明娣未亲自到场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胡加招之母对此有诉的利益,有起诉的资格。

张树义等人认为,结婚登记虽确实存在瑕疵,但仅为行政程序上的违法,并非实质性违法,并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的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结婚登记不得撤销,且胡加招之母非属婚姻当事人,并无起诉的资格。

虽然双方观点各异,但似乎有一点相同,即双方均没有对婚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和可诉性提出异议。

笔者在网上查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本案的一则答复,即2005年10月8日法[2005]行他字第13号“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该“答复”(网上流传,未见正式文件,姑且信以为真)要旨有三:1、婚姻登记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2、有权起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行为的条件是“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姑且不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定婚姻登记行为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何依据,其答复要旨之三就大有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关系双方或—方当事人未亲自当场时就办理结婚登记,当然违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即应判决撤销,何以附加“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条件?“当事人亲自当场”系属公法所要求的程序,“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属民事主体的意思。

难道当事人在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即能补足“未亲自当场”的缺陷,或者说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补足公法上的行为?本案乐清市法院一审以当事人未亲自当场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判决撤销结婚登记,而温州市中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下发上述答复后却改判结婚登记有效。

温州市中院的依据为何,因媒体未予公布,笔者无从查考,甚为遗憾。

但想来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下发上述答复后,温州市中级法院的改判似乎只能有一个理由,“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法与私法的交织,真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第三人张明娣不服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似乎证明,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补足公法上的行为。

那么,当事人能否以自己的意思否定公法上的行为呢?让我们来看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8月一名自称“任雪”的女子冒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与济南市男子余光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携带8000元彩礼出走。

余光辉提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辩称,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证件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其向余光辉和“任雪”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在婚姻登记程序、事实和法律上均没有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以虽然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对余光辉和“任雪”所持证件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客观上办理结婚登记的女子确系冒用他人名义,导致办理结婚登记错误,该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

本案中,依照婚姻登记法规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审查的义务,也无违反法律、法定程序之处,只是“客观上……办理结婚登记错误”,却要被判决撤销登记行为,无任何法律根据,且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原理相悖。

实际上,本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乃是余光辉既与真任雪之间无结婚之共同意思,与假“任雪”之间的结婚意思系受欺诈所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件判决实质上承认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否定原本合法的公法上的行为。

问题是以上两个判断完全背弃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其结论不可理喻。

依笔者所见,其谬误之源,全在对婚姻登记之法律性质的误解。

二、研究的方法本文并不打算采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亦即一种先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归结为某几个相关法学概念辨析的问题,然后叙述学术及实务界对这个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学概念的不同认识和实务做法,再引证权威学者的著述一一将相关法学概念分析个遍,激浊扬清、正本清源之后,再将先将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套到概念之中去,便能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结论的研究方法(应该说是一种标准的论文写作方法)。

从思想过程来看,概念法学采用的是一种演绎的方法,先假定存在一种唯一正确的理论,根据理论界定概念,再从概念总结出特征,而剩下的就是考察所遇到的法律问题符合是否这些特征、概念、理论。

在概念法学之下,实例和案例只是用来证明理论的唯一正确性的贴金与装潢而已。

本文不愿使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不仅是因为它违反了认识的规律,更是因为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并没有成熟、稳定且明确的基本概念体系可用。

即以本题而论,所涉及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假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程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确权”等等概念均处于激烈的争论之中,远未形成公认的概念体系,就是想概念一番也不知该用哪本教材或哪个学者的概念体系好了。

故此本文毋宁采用一种描述的和实证的方法。

所谓描述的和实证的方法,就是从实证的角度去认识、描述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首先具体描述它的特征,再去认识它的法律意义,从实务的角度去处理它,而后才总结抽象出法律概念,形成法律理论。

亦即走的是“事实—特征—概念—理论”的归纳推理之路。

所谓描述还指本文在相关概念在学术上争议不明以至不能确指要说明的对象时,宁可使用“可依职权撤销的行政行为”、“可复议或诉请撤销的行政行为”等更具描述性的语言,以避免引起具有不同学说概念体系背景的读者的误解。

三、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法规、解释、案例(一)婚姻登记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及其演变1、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其第六条、第十七条即将婚姻登记列为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事项,故1955年内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将婚姻登记法规纳入行政法规体系,这一立法体例一直沿用至今。

但在1994年之前,婚姻登记法规历来以“登记办法”命名,行政“管理”的意识并不强,1955年、1980年、1986年的三部婚姻登记办法均只规定了婚姻登记程序,其内容大多是民事程序法规范,甚少行政管理规范。

但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已经开始加强行政管理因素,其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继续强化了行政管理:其一,立法依据条款称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前几部登记办法只称“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其二,明定为“管理条例”,其三,规定了众多的管理措施,包括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有了主管机关!),2、登记机关、登记员改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员”,3、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结婚须经婚前医学检查、离婚须提供“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且对离婚申请要“审查”,5、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或行政处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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