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四川农业大学)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 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宪法知识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
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
②人民主权原则。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
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序言 宪法典

部分有效力说模糊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全部无效力说我国宪法序言不仅具有法规范性质而且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如此,由于宪法序言中宣布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宪法正文的上位法规范,因此较正文条款具有更高的形式效力。
序言的规定对于正文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正文的解释和修改不得违反序言的精神;序言具有隐含的规范性,序言中确立的隐含规范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尊重和遵守。
我国宪法序言逻辑严谨,结构紧密,不可分割,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具有整体性和时间顺序的连贯性,不可能进行分割。
主张说明性内容的历史叙述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切割了宪法序言的整体性和连贯性,使之无法确立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由此,确认基本原则的属于规范性的部分无须和宪法本文的规范结合起来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认为我国宪法序言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一部分没有法律效力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同时,主张“我国宪法序言的抽象性特点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这样论说的理由也不充分。
抽象性的特点并不会一定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虽然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但是宪法序言毕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阐明了权力及其效力的来源,因而不会也不可能导致一种效力的未确定状态,即模糊效力的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最后一段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序言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宪法序言这一段规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文字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宪法是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问题就没有宪法依据了。
自考宪法学 名词解释 笔记

2.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有关单一制国家内部或者联邦制国家成员单位内部疆界的划分的原则和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7.自治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有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区这行民族区域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的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椐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地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9.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
具体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12.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一种。
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在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
3.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16.差额选举:也叫不等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会给选民或者代表提供较多的选择,有利于更好的发扬民主,以便选出满意的代表。
29、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15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16、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国开作业《宪法学-形考作业》 (43)

题目:从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是由下列()组成的。
选项A:假定选项B:处理选项C:制裁选项D:条件答案:假定, 制裁, 处理题目: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表现在()。
选项A: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选项B:宪法的制定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绝对多数的代表通过选项C: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选项D: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答案: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题目:根据()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选项A:根据宪法的功能和作用选项B: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选项C: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选项D:根据宪法实施的效果答案: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题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以上的多数通过。
选项A: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选项B: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选项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选项D: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答案:出席代表的四分之三题目:下列关于宪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A: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B: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C: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选项D:宪法不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答案:宪法具有一般法律效力,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题目:一般认为,()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
选项A:宪法解释选项B:宪法性法律选项C:宪法判例选项D:宪法惯例答案:宪法性法律题目:宪法规范的特点包括()。
选项A:宪法规范的概括性选项B: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选项C:宪法规范的包容性选项D: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答案: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的包容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题目:宪法规范的结构包括()。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一)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二)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可以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存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三)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就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言,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四)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所谓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高级法”、“最高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与普通法律相比有两点区别:(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起草或者制定宪法。
普通法律的起草和制定通常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无须成立专门的机构。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宪法草案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的通过只要求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
2.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有四点区别:(1)宪法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联邦制国家,则需要由组成联邦的各部分通过。
(2)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而有权提议修改普通法律的主体更为广泛。
(3)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宪法知识点总结文字内容

宪法知识点总结文字内容一、宪法的性质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具有普遍约束力,而且具有直接约束力。
宪法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而且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
因此,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总依据和总保障。
第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一)国家的根本制度。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二)国家的根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根本原则,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根本政治原则,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原则。
(三)国家的根本政策。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策,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政策,规定了国家政府的基本政治方针。
三、宪法的作用(一)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二)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依据。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而且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三)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府的组织和运行机构,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职权和责任,规定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规定了国家政府的运行程序和方式。
四、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是指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对宪法内容进行增删、修改和完善。
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本位的。
宪法的修改是根据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国家政治生活的需要和国家政治制度的要求。
总之,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规范、总依据和总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而且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是国家和人民的根本法律。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卷52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宪法)模拟试卷52(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近代“三权分立”学说是由下列哪位思想家完成的?( )(分数:2.00)A.孟德斯鸠√B.洛克C.霍布斯D.黑格尔解析:解析:“三权分立”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加以完成。
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三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学说一经确立,就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范畴有( )(分数:2.00)A.宪法B.宪法现象C.宪法关系√D.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解析:解析:宪法是以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
可见,宪法的研究对象有宪法、宪法现象和宪法及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4.近代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是( )(分数:2.00)A.社会契约论B.人民主权C.天赋人权√D.三权分立解析:解析: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和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第一个较为系统的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孟德斯鸠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赋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侮辱。
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进一步断定,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样,“天赋人权”思想最终形成,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赋予未来的宪法。
5.下列哪项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 )(分数:2.00)A.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B.康有为的托古改制思想C.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D.梁启超的立宪政体思想解析:解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宪法学在中国的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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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5、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6、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7、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8、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一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二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三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消或宣布无效。
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9、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10、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1、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队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12、宪法实施的监督的三方面内容: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1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14、现行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5、英国近代宪法——宪法之母16、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确立的联邦主义原则和三权分力原则及总统制的政体,为后来许多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17、法国宪法,197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18、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20、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制订了四部正式宪法和一部临时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21、《共同纲领》首次规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无论从内容上、形式上《共同纲领》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上22、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国特色的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23、1982年修改的内容:一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二省、直辖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十二,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记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4、国家性质亦称国体,他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5、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方面的结合。
26、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
我国的统一战线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内的广泛政治联盟。
27、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只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30全国委员会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关系是指导关系。
31、所谓政党,就是由一个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或实现其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政治主张而斗争的政治组织。
32、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3、各民主党派就其性质而言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注意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一部分拥护社会注意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34、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5、奴隶制曾实行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1.在奴隶制国家,曾经实行过三种政权组织形式:君主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
2.按国家的权利归属不同,近现代国家主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3.共和制又可以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4.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有选举产生,他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7.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把民主制和集中制有机的结合起来的制度。
8.人民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民或选举制度的监督。
9.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10.所谓大选区制或中选区制,亦称多名制选举或复选区制.它是每一选区可以选出数名议员的选举制度。
11.1979年选举法有所发展,主要是(1)将直接选举从人民公社、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自治区;(2)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3)进一部完善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12.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精神病患者并不不属于被剥夺选举权之列。
14.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平等。
15.不设辖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16.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17.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18.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
19.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手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
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经过原选区过半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
20.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1.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22.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制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由中央同意行使国家主权的国家。
23.近现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
24.县级以上各级行区域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
25.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制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26.民族自制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定区域。
27.民族自制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
28.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9.国家在必要是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30.特别行政区只遵循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而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使用宪法的其他各项规定,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1.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特别行政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本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3.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4.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3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6.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9.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山、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40.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4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43.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4.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5.中国承认人权、发展人权并保障人权;生存权是中国的首要人权。
46.公民的政治权利自由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7.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有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份。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9.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