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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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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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组织为保障公民或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社会风险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提供经济、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和概念,下面解释几个常见的社会保障学名词:1. 社会保险:指由企业和职工等参保主体共同缴纳的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通过向参保人提供一定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确保他们在面临风险时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

2. 社会救助:指为贫困人口或突发困难的群体提供经济帮助和社会援助的公共服务。

社会救助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特殊救助等形式的资助,帮助困难群体度过难关,减少社会的不平等和不稳定。

3. 公共医疗保健:指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公共医疗保健涉及到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服务、医药价格监管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提升全民的健康水平。

4. 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人员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的一种制度。

养老保险可以通过个人支付和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资金,为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确保他们在老年时能够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尊严的生活。

5. 失业保险:是一种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风险的补偿和分担机制,旨在减轻个人由于失业而引发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恢复生活能力。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提供经济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减轻个人和家庭面临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提高公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社会保障也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确保其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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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名词解释社会保障名词解释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保障的体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

为了便于理解和使用相关术语,以下是对社会保障相关名词的解释: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共同参与的,以缓解因失业、疾病、伤残、生育和老年等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提供一定的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1.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确保老年人在退休后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1.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医疗服务的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可以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参保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需求。

1.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济和就业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通过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和职业培训等支持,帮助其重新就业。

1.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提供的医疗救治、康复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医疗和经济权益。

1.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为孕产妇提供医疗服务和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通过缴纳生育保险费和补贴等方式,确保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和经济支持。

2.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为特困人员、临时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救助和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孤儿寡妇生活保障等,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需求,改善生活状况。

2.1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为低收入、无劳动能力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提供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1. 社会保障的定义及目的社会保障是指由或其他组织为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系列保障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及其权益,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2. 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由多个子系统组成,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每个子系统都有专门的资金来源和管理机构。

2.1 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退休金的领取。

2.2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的基本需求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服务待遇。

2.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按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金。

2.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职工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和工伤待遇。

2.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生育妇女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按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后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享受相关医疗服务。

3. 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社会保障不仅是保障个人权益的体现,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4. 附件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具体请参阅附件部分。

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参保人员:指符合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缴纳相应保险费的人员。

5.2 退休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5.3 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销。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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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水平,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

2、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对某一区域的民众或社会群体,由政府制定并给付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4、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全面社会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强制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承担保障责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经由法定程序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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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水平,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在一左时期内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

2、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对某一区域的民众或社会群体,由政府制泄并给付的,在衣、食、住、行等方而保障居民生存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4、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全而社会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

6、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7、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强制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养老、失业、工伤、生冇等其他保险一起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承担保障责任。

8、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法泄时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9、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 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10、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怎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2、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冇期间对生冇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13、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左,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经由法定程序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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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是指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对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被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

2、社会保险: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人提供收入的保险计划。

3、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特定优抚对象——为保卫国家安全而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军属、烈属、残废军人、退伍官兵及其家属所给予的优待、抚恤和社会褒扬。

4、社会保障的管理:是指为了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保障的政策的实施而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配备具有一定素质的人员,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的决策、计划、指挥、监督、调节等行政性活动,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的筹集、管理、支付、运营等业务性活动。

5、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是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占其核定工资的总额的比例。

6、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的职业而失去收入的状态。

7、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8、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9、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的失业。

10、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经济波动,或日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

11、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2、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者从开始领取失业津贴到领取期限延续的终止。

1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由国家和社会对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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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各种原因遭遇困难时给予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收入来源断绝时,实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

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就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政府与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她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与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就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社会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指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与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与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较高层次。

广义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同义。

5、慈善事业慈善事业通常就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无偿地对遭受不幸而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人给予救助的行动。

历史上与现有的形式有:官办慈善事业(亦称官办济贫)、宗教慈善事业、民办慈善事业(包括民间组织与个人举办的)。

6、济贫法济贫法主要指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与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前者被称为“旧济贫法”,在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以立法形式规范济贫事业;后者首次明确对穷人的援助就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7、互助组织互助组织指多种多样的群众自发、自愿建立起来互助合作的组织。

组织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按规定交费的方式聚集资金,以使参加者在遭遇各种风险处于危难时得到救助。

8、《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险与福利的项目、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制度等,就是新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与计划经济时期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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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各种原因遭遇困难时给予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收入来源断绝时,实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

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社会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和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较高层次。

广义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同义。

5.慈善事业慈善事业通常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无偿地对遭受不幸而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人给予救助的行动。

历史上和现有的形式有:官办慈善事业(亦称官办济贫)、宗教慈善事业、民办慈善事业(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的)。

6.济贫法济贫法主要指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和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前者被称为“旧济贫法”,在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以立法形式规范济贫事业;后者首次明确对穷人的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7.互助组织互助组织指多种多样的群众自发、自愿建立起来互助合作的组织。

组织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按规定交费的方式聚集资金,以使参加者在遭遇各种风险处于危难时得到救助。

8.《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的项目、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制度等,是新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计划经济时期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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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4、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目设置等。

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6、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支劳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④工伤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7、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9、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1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将自己特定的风转移给保险人,当约定风险或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一种风险管理机制。

12、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通过国家、雇主和个人三方共同分担责任,充分体现保险互助互济原则的一种保障形式。

(德国、美国、日本)13、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主要代表是新加坡创造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及后来变种的智利模式,都以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基体原则。

14、福利国家型模式:强调普遍性与全民性,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全面保障形式,目标在于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诸如疾病、灾害、年老、生育、死亡以及鳏、孤、独、残都给予安全保证。

典型国家是英国和瑞典。

15、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

以称政府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前苏联)。

16、社会保障法: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法律的面孔出现。

17、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18、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

19、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20、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包括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是指专门规范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律,它们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并健康运行的主要依据,如《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等。

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是指一些国家制定的包含有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如《劳动法》、《公务员法》等等。

2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而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22、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管理机制的组合。

23、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4、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5、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5、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6、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运行管理与监督。

27、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28、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在一国物质生产部门内部各集团、各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直接分配,它集中地体现了物质生产领域资本拥有者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权力较量及分配对立关系。

29、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再次进行的收入分配,它通常由国家主持,即以税收或其他财政收入手段,在物质生产部门初次分配最终结果的基础上,集聚财政收入,再以财政支出形式分配出去,以满足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的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同时,也可以由企业或居民以劳务付费等方式进行收入再分配。

30、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它一般限于社会保险,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均可以采取征费方式来建立专项基金。

31、自由筹资方式: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

32、预算管理:政府预算管理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33、财务监督:即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全过程都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4、待遇给付: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最终环节,是国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标志。

35、委托投资:即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36、现收现付式:亦称为非基金式或纳税式统筹分摊方式,该模式不考虑资金储备,只从当年或近两三年的社会保险收支平衡角度出发,确定一个适当的费率标准向企业与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其特点是以支定收,实行初期因支出规模小而费(税)率较低,以后则会随着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提高,实质上体现着养老保险负担的代际转移。

37、完全积累式:也可称为基金式或总平均保险费式或预提分摊方式。

该模式是在对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如退休率、伤残率、通货膨胀率等进行宏观上的长期测算后,从追求养老保险收支的长期平衡角度出发,确定当的费率标准,将养老保险较长时期的支出总和按照比例分摊到整个期并向企业与个人征收,同时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有效运营与管理。

38、部分积累式:亦称为部分基金式或混合式、附梯式。

尽管现收现付式与完全积累式均有着自己的特点与长处,但分别采用又都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困难。

39、社会统筹模式:是通过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筹集到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由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或一个周期内的社会需要统筹规划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问题。

40、个人账户模式:是指企业、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当劳动者步入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离开劳动力市场以后,再按照个人账户积累的金额(本金+运营收入),领取养老保险金。

41、给付既定模式:是先设定养老保险金为保障一定的生活水平需要达到的替代率,以此确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再结合相关影响因素进行测算,来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42、缴费既定模式:是结合未来的养老负担、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货膨胀率、企业的合理负担、现行劳动力市场和工资水平等因素,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的缴费比例或标准,再根据这个缴费标准来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完全或部分地存入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在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以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作为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

43、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

44、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5、医疗保险:是由国家立法,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由国家、单位(雇主)和个人缴纳保险费进行筹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病接受了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保险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6、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实施的对公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它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资金,保证人们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47、商业医疗保险:是指同保险公司开办并完全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原则确立的市场化医疗保障,它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医疗保险合同为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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