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四个问题
残疾人的婚姻和家庭权益保护

03
CATALOGUE
残疾人婚姻和家庭权益保护的 挑战与对策
残疾人婚姻和家庭权益保护的挑战
社会偏见与歧视
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导致残疾人面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诸 多挑战,如婚恋难、家庭责任分配不公等。
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享有被赡养的权 利,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应履行相应 的赡养义务。
02
CATALOGUE
残疾人家庭权益保护
残疾人家庭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
家庭成员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生 活照顾、精神支持和经济保障, 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人格尊严, 不得歧视、遗弃或虐待残疾人。
权利
残疾人享有与家庭成员平等的生 活、居住、医疗、教育等方面的 权利,家庭成员应当尊重残疾人 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倡导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
我国可以倡导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现象。例如,加强宣传 教育,提高公众对残疾人的认知和理解;鼓励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共同营 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
THANKS
感谢观看
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平等 的婚姻权利,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干涉其婚姻自由 。
禁止近亲结婚
残疾人不得与血亲关系或 姻亲关系过近的人结婚, 以维护家庭伦理和后代健 康。
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顾
提供便利
民政部门应为残疾人提供 婚姻登记便利,如设立专 门窗口或预约服务。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残疾人 婚姻和家庭权益的保障,确保残疾人享有 平等的权利。
提供专业支持
鼓励社会参与
建立残疾人婚姻和家庭的专业服务体系, 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无障碍设施建 设等,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残疾人婚姻与家庭爱的力量无所不能

残疾人婚姻与家庭爱的力量无所不能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而对于残疾人来说,婚姻更是一种强大而温暖的力量。
尽管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残疾人的婚姻和家庭展现了无所不能的爱的力量。
首先,残疾人婚姻体现了无私的奉献。
残疾人的配偶通常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护理工作。
比如,如果丈夫是一个轮椅使用者,妻子往往需要为他提供更多的身体照顾和帮助。
尽管这些任务可能会带来疲惫和压力,但配偶们通常都会毫不犹豫地承担这些责任,因为他们深深地爱着对方。
这种无私的奉献使得残疾人婚姻特别珍贵,也展现出了爱的力量。
其次,残疾人婚姻教会我们坚持和勇气。
残疾人婚姻中的困难和挑战不可避免,可能是因为身体上的限制,也可能是因为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
然而,残疾人夫妻们并没有放弃,他们坚持在困境中寻找解决方案,勇敢地面对社会的困难。
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爱的力量是强大且无所不能的。
他们的坚持和勇气不仅给予了他们自己力量,也激励和鼓舞了其他人。
此外,残疾人婚姻传递了爱和尊重的信息。
残疾人婚姻中,配偶们相互包容和理解,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成长和进步。
这种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关系不仅对夫妻双方的婚姻有益,也对整个家庭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残疾人婚姻向社会传递了一种信息,即无论身体状况如何,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被尊重和关爱。
这种信息对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残疾人婚姻展现了希望和幸福的力量。
尽管残疾人婚姻面临着许多挑战,但许多残疾人夫妻通过共同的努力和支持建立了幸福的家庭。
他们相互扶持,共同经历各种困难,并在困境中找到了希望和幸福。
他们告诉了我们,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只要相互支持和理解,就可以战胜困难,过上幸福的生活。
总结起来,残疾人婚姻与家庭爱的力量无所不能。
它体现了无私的奉献,教会了我们坚持和勇气,传递了爱和尊重的信息,展现了希望和幸福的力量。
残疾人夫妻们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他们的爱是强大而无限的,他们的故事和经历鼓舞着我们,让我们相信爱可以战胜一切困难,创造美好的家庭和人生。
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夏吟兰)

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1-16关键词: 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婚姻/家庭/监护/离婚内容提要: 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场所,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
但他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了许多健康人难以想象的困难。
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结婚自由权难以实现;婚检、孕检率低;监护规定不到位,养老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离婚时法律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婚姻家庭权益未作任何保障性的规定。
因此,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时,应当增加有关保障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内容,以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载体,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
但他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却遇到了许多健康人难以想象的问题和困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此未作任何保障性的规定。
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的帮助下,笔者等在2005 年5 月至8 月选定北京市和青海省两地展开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残疾人保障法》提出修法建议,期望能填补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立法的空白。
在北京市的调研包括市、区和街道三级,笔者等全面接触各类残疾人,其目的是了解残疾人婚姻家庭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和修订调查问卷。
在青海省的调研包括对州、市、县及村的调查,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焦点小组和开调研会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残疾人的婚姻家庭情况和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与需求。
课题组在青海向残联系统的工作人员分发了调查问卷,开展焦点小组访谈。
同时,还在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及海晏县召开了调研会议,各地人大、妇联、民政、卫生、计生、司法、法律援助中心、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代表以及部分残疾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包括各类残疾人以及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的监护人)参加了调研会议。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残疾人家庭财产权益
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平等的财产权利
残疾人作为公民,依法享有与健全人平等的财产权利。这包括对房屋、土地、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 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家庭成员不得侵犯残疾人的财产权益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应当尊重残疾人的财产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利。如果残疾人无法自行管理其财产 ,家庭成员应当依法为其担任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确保其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03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立法现状
残疾人保障法
我国于2008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对残疾人 婚姻家庭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结婚、离婚、家庭地位、扶助等。
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残疾人结婚、 离婚与健全人相同,依法享有平等的 权利。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司法保护
。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未来展望
完善政策体系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 策之间的协调性和连贯性。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 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扩大覆盖面
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残疾人对 婚姻家庭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扩 大覆盖面和受益群体。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 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残疾人婚姻家 庭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目录 CONTENTS
• 残疾人婚姻权益保护 • 残疾人家庭权益保护 •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 •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实践与探索
01
残疾人婚姻权益保护
残疾人婚姻自由权
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同等的结婚和离婚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残疾人的家庭关爱与支持体系

残疾人的家庭关爱与支持体系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生活需求和成长环境。
由于身体或智力方面的限制,他们往往需要依赖家庭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残疾人的家庭关爱与支持体系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议题,包括教育、就业、医疗和社会参与等方面。
在本文中,将探讨残疾人家庭关爱与支持体系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立一个完善且可持续的体系来满足残疾人的各种需求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家庭是残疾人最重要的支持网络之一。
在一个温暖和睦的家庭环境中,残疾人能够感受到亲人的爱与关怀,获得他们的精神支持和激励。
家庭成员应该充分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关注。
无论是沟通、移动、卫生或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方面,都需要家庭成员的协助和帮助。
而对于重度残疾人来说,家庭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家人的关爱和支持下,残疾人才能感受到生活的温暖和幸福。
除了家庭的关爱与支持,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也至关重要。
残疾人需要一个友善和包容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充分发展并参与到社会生活中。
首先,教育是改善残疾人生活的关键环节之一。
教育机构应提供无障碍的教育设施和个性化的教学计划,以满足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就业也是残疾人自立更生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社会应提供包容性就业机会,帮助残疾人融入工作环境并发挥他们的潜力。
根据残疾人的不同能力水平和特长,可以为他们创造适合的职业发展机会。
医疗是残疾人关爱与支持体系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可能需要定期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以维持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医疗机构应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确保残疾人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此外,技术和辅助器具的发展也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生活便利。
通过使用合适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可以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参与度,享受更多自主权和独立性。
要建立一个完善且可持续的残疾人家庭关爱与支持体系,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努力共同推进。
政府应加大对残疾人的政策支持和投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来保障残疾人的权益。
婚姻家庭继承法 夏吟兰第三版 读后感

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第三版读后感“今天,我读了《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这是大年初二早晨在班级群里同学们纷纷发出的感慨。
大家都被《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最新修订震撼到了!夏吟兰教授是本次修订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更让大家欣喜的是,她将原来四章、十八条,扩展为七章、五十九条,增加和删除了多项内容,其中,涉及“代位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热点问题的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完善。
婚姻法不仅是维系一个家庭的重要手段,还关乎着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因如此,国家通过颁布相应的法律,以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合理地解决好个人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使得婚姻制度走向良性轨道,而非产生诸多矛盾甚至纠纷。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领域——婚姻家庭继承法,它直接影响到家庭幸福指数和家庭经济状况。
然而长期以来,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婚姻家庭中出现各种问题。
就像李家英所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观念变化,原有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相互干预严重,家庭成员间互相推诿,对家庭事务不愿担当责任;子女赡养老人、照顾父母等问题日趋突出……”所以,通过一部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并且适时修改相关的细则是必要的。
从总体上说,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将会给千百万家庭的幸福带去更多安宁。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一人单独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格是如何确认的?再比如“隐名投资购买股票的夫妻双方离婚时怎么处置?夫妻债务怎样分割?”针对类似情形,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立足我校专业优势,依托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设计,组织师生深入研究我校工科特色,推动具有交叉融合创新思想的教材建设,切实做到立德树人;二是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以先进理念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纽扣”;三是鼓励和支持广大青年学生参与到国家法治建设中来,促进法治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齐头并进,全力营造校园学习氛围。
残疾人的婚姻与家庭权益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4
目录
• 残疾人的婚姻权益 • 残疾人的家庭权益 • 保障残疾人婚姻与家庭权益的措
施 • 残疾人婚姻与家庭权益面临的挑
战与问题 • 保障残疾人婚姻与家庭权益的建
议与对策
01
残疾人的婚姻权益
结婚权
01
02
03
结婚权
残疾人依法享有结婚的权 利,与健全人一样,不受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限制。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03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婚姻与家庭权益保障工作,形成多元
化的支持体系。
提高残疾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残疾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 护意识。
提供培训与指导
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残疾人维权组织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为其提供相互支持和帮 助的平台。
残疾父母与健全父母一样,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社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辅助,帮助残疾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残疾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 尊重、关心和支持,共同维护家庭团 结和睦。
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残疾人履行家庭义 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促进家庭和 谐发展。
残疾人家庭责任分配问题
在家庭生活中,残疾人往往面临 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更多
的支持和帮助。
在家庭责任分配方面,残疾人可 能会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无法享 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同等的权利和
义务。
家庭成员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支持 不足,也可能会影响到残疾人的
生活质量和家庭关系的和谐。
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及主要需求研究

四、我国婚姻家庭发展走向
1、家庭功能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的家庭功能如生育、抚养子 女、物质生产和消费等不再是家庭唯一的职能。现代社会,家庭的职能更加注 重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需求,例如情感交流、休闲娱乐、教育学习等。这种变 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
2、家庭关系的调整
参考内容
摘要
本研究旨在分析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及相关因素,并提 出有效的解决策略。通过文献综述、实证研究和政策分析,发现我国残疾人在 婚姻家庭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如婚姻难、家庭暴力等。然而,政策法规的制定 与执行存在不足,社会认可度低,缺乏支持等。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300位残疾人及其配偶进行调查, 并对其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政策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残疾人的婚姻家庭权益受 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而政策执行效果和社会认可度有待提高。最后,本研究提 出了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提高社会意识等建议,以保障残疾人的婚姻 家庭权益。
三、研究结果
1、残疾人婚姻家庭现状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结婚比例较低,仅为10%左右。其中,肢体残 疾人的结婚比例相对较高,听力、言语残疾人的结婚比例最低。此外,残疾人 的离婚率也呈现出较高的趋势,约为5%左右。
2、残疾人婚姻家庭主要需求
(1)就业支持: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缺陷,导致他们在就业方面面临 较大的困难。因此,残疾人急需得到就业支持,以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增加 自信心和生活满意度。
3、加强特殊教育投入: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增加特殊教育 学校和资源。为残疾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提高他们的受教育 程度和社会融入能力。同时,应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心理支持和关爱,帮助他们 克服心理障碍并积极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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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和各位专家学习,也可以和大家分享我们的研究成果。
婚姻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场所,对许多重症残疾人来说,甚至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
但是在我们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的权益没有任何的保障性的规定。
2005年我们就接受了全国残联的委托,对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且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法提供了我们的建议,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一些情况。
对北京市和青海省两地进行调查,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残疾人在婚姻家庭当中遇到的问题有这么几个:结婚的自由权难以实现,婚检和孕检率比较低,成年残疾人的扶养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在离婚的时候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保障性的措施。
因此我认为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的时候,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保障。
我想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谈一下我们对残疾人婚姻家庭保障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
结婚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对公民的这个自由权进行限制或者干涉。
残疾人作为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他们的结婚自由权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群体,实际上,他们的结婚自由权在实现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要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而且现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没有对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有任何特别的保护和鼓励措施。
一方面由于残疾人身体的原因会造成生活的不便,我是觉得在调查的过程中,感受到残疾人对婚姻是非常渴望的,非常想结婚。
在青海省对520名残疾人进行调查,调查显示大部分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甚至依赖他的亲属或者他人对他的照料的,到了适婚年龄而没有结婚的,有70%的人是因为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的照顾。
在我们进行的焦点小组的访谈当中,很多的残疾人认为结婚之后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离婚者都认为离婚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了。
所以我觉得,一方面残疾人是非常渴望婚姻的,但是另一方面残疾人在他们的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又遇到了很多的困难。
我们在青海省的调查中发现,有21%的适龄的残疾人没有结婚的原因是找不到配偶。
绝大多数的残疾人结婚的目的非常单纯,和我们不太一样。
我们一定要找到相爱的人或者怎么样,他们的态度很现实,他们就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伴,能够在生活中互相扶助。
有一个《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说,由于这些障碍,残疾人往往很难或者无法与他人发生密切亲密的关系。
那些被认为是残疾的人,没有功能的限制也无法结婚为人父母。
我们应该鼓励残疾人结婚建立自己的家庭,各个地区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一些政策,使得残疾人能够享受一些特殊的政策里保护结婚自由权,在我们的调查和座谈中,以前他们结婚不困难,当时北京有一个政策,如果你和残疾人结婚,你可以拿到北京的户口,当时北京户口对很多外地人特别是农村的妇女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的婚姻相对就比较容易,而且北京还有一个政策,你要和他结婚十年户口才能真正转过来,某种意义上也让他的婚姻有相对的稳定性。
我在做这个研究的时候也有一个疑惑,特别是今天听了很多专家的想法,我不知道这个保障的措施是不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有时候我真的不是特别清楚,这些特别的措施对残疾人来讲,他们认为非常好,他们认为很有用,可能我们需要设立一些除了解决户口和其他的措施,比如说减免税收,通过其他的一些方法比如提高社会的福利措施,我觉得德国专家的建议,他们的做法就非常的好。
第二个问题对残疾人实行免费的婚检和孕检,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
我国是出生缺陷和残疾高发的国家,出生的时候已经发现先天的畸形儿是20到30万,出生数月发现的残疾人每年高达80万到120万,占出生人口总数的4%到6%。
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率比较搞一个是我们的婚检和孕检率相对比较低,所以我觉得作为国家应该采取一些措施鼓励残疾人在结婚的时候进行婚前体检,及时的发现隐患,减少风险。
我国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时候取消了强制婚检,近几年的调查就发现新生儿的缺陷率在提高。
我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残疾人由于经济条件相对比较差,收入也比较低,支付孕检和婚检的费用非常有困难。
我们在青海的调查发现,大部分的残疾人都是需要社会救济的,90%以上的残疾人人均收入不到500元,超过一半的残疾人,人均月收入在100元以下,无论是婚检的费用还是孕检的费用还是新生婴儿的检查的费用,对他们来说都是一个比较大的负担,所以我觉得应该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
而且我觉得实际上对他们进行免费检查也是有可行性的,一方面我们现在的婚检率相对降低了,没有强制婚检了,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实行免费的婚检,也应该包括残疾人,不能在全省和地区全部实现免费婚检的地区,对残疾人应该实行免费婚检。
对于减免的孕检,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实行,比如说广东省降低50%。
我是觉得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检是具有可行性的。
第三个问题明确规定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残疾人的监护人主要是由残疾人的父母来担任。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不太突出。
一方面是未成年的残疾人的父母大部分都还是生存的。
而且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本身是比较明确的。
除了父母之外,像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于成年人婚姻法是没有任何关于抚养性的规定的,除了老年人,一般来讲都没有规定。
所以,父母死亡以后,对成年残疾人的监护应该是有问题的。
当然民法通则有一个规定,是对精神病患者可以设立监护人。
所以实践当中是必要这样的规定来做的。
我们在青海的调查也发现,重度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6%,这部分人基本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也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因为没有可能,就是依靠父母和亲友的帮助,如果家庭发生变故父母死亡了,他们的生活起居就无法得到保障。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总数的20%,这部分残疾人大部分是婚姻关系的。
但是在残疾人的通婚当中,大部分都是残疾人和残疾人通婚,轻重程度都差不多,一个人没有什么生活能力,对方也没有什么生活能力,父母一旦死亡了,他们的生活问题也非常严重。
如果是残疾人和健康人的婚姻,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也不稳定。
扶养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当中,座谈的时候很多的残疾人的父母说我们在我们的孩子没有问题,即便我们不吃饭,我们会让孩子吃饭,如果我们走了,我们不知道妻子怎么办。
这部分人,这些成年的残疾人,他们的问题怎么办?怎么解决?所以我想,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途径。
一个途径是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我们在法律上对这些残疾的成年的人应该法律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他们的亲属应该尽扶养义务。
他们的配偶、父母、父母死亡后的兄弟姐妹等。
他们有的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他们的扶养对这些成年残疾人没有好处。
那就应该由国家承担起对这些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就是社会福利。
我们今天在讨论到底是权利导向还是社会福利导向。
我觉得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个人的生存问题,这个是必不可少的,国家还是要承担责任,还是要担负起对国家残疾人的供养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要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
对残疾人的监护刚才我也讲了,主要是对他们的亲属来监护。
我们的民法通则当中对监护、监督人是没有任何规定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孩子的监护通常来讲没有太多的问题。
但是如果说由他的其他的亲属来监护,比如说他的兄弟姐妹,其他亲属、舅舅、姨等等,他们在监护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一些问题,这个就要设立一些制度。
如果钱一下子发完了,这些人没有把钱用到残疾人身上,自己用了,甚至写宽跑了,怎么办?有监督监护人你怎么行使权利,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这一点在保护残疾人利益上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四个问题在离婚制度中要确立保障残疾人利益的原则。
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如果一方是婚后严重致残的,可以适当的限制他方的离婚自由,这可能需要讨论;第二在离婚的时候通过对残疾人利益的倾斜性的规定为残疾人进行保护。
我们在北京和青海的调查中都发现了第一种情况,因为车祸和事故残疾了,对方立刻提出离婚,不仅自己跑了,还把补偿的钱带走了。
对于这样的人和情况,对残疾人深信身心的打击是非常大的,所以我是觉得对这一部分的残疾人,特别是在婚后严重致残的,应该给他们一段生理和心理的康复期,在康复期内一般不应当离婚,给他一点恢复的过程,某种意义上限制离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和残疾人的治疗和康复的权利可能会发生冲突,但是我觉得,我们社会会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理念,我们不能说你不能离婚,而是在某一个时间段限制你的权利,比如说妇女在怀孕、流产期间我们会有一段时间限制男方的起诉权,那对于残疾人,特别是婚后的残疾人,也给他一定的康复治疗的时间。
对于残疾人的离婚自由的限制本身还是有条件的,一个条件是致残的结果必须是在婚后发生,而且是伤残程度比较严重的。
第二是在致残的治疗期间和恢复期间不允许离婚,在结束治疗以后或者是经一段时间的治疗没有治好,久治不愈的,双方感情确实破裂了,对残疾人的生活、医疗、监护,对他们进行妥善安排之后,应当还是允许离婚的,所以是一段时间内限制非残疾人一方或者另一方的离婚自由。
第二在离婚的时候对残疾人的权利进行保障。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当适当的照顾残疾人,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离婚的时候对残疾人没有特殊的保障。
我们的调查显示,大多数情况照顾了非残疾的一方而没有照顾残疾的一方,这个很奇怪。
在残疾人离婚的时候,如果对方是非残疾的一方,确实残疾人生活有困难,应当在分割财产的时候适当多分。
第三在处理婚姻住房的时候,残疾人应该有优先权。
调查显示,残疾的一方绝大多数是没有住房的,大部分人是借住在亲友家里,双方拥有共同住房的比例不到10%,在离婚后他们面临的居住困难是非常大的。
残疾人和非残疾人离婚的时候,共有房屋要考虑残疾人的利益,如果承租其他人的房租,残疾人一方应该有优先承租权。
离婚的时候,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该有经济帮助,婚姻法有对生活困难的一方有经济帮助,残疾人是弱势群体,在他们处于困难的情况下,应当给予保护。
第四是离婚的时候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应当考虑残疾人一方的利益。
在调查当中,有很多残疾人说一定要结婚,一定要生孩子,可能是中国的观念,认为老有所依,但是在离婚的时候,绝大多数的孩子都判给了非残疾的一方,他们很伤心。
我们在决定离婚和子女抚养方到底是谁的时候,第一原则还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子女最佳利益,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残疾人的利益和愿望,适当的照顾他们的利益。
这是我们在调查过程中的,一些想法,提了一些建议,可能有很多地方不是那么合适,也希望一会儿和大家共同讨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