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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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税费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残疾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减少该类企业的成本支出,引导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也是对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鼓励。

2007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经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作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但是,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残疾人的各个方面,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明确了残疾人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在康复方面,保障法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例如,政府应当提供康复服务机构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康复服务。

在教育方面,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应当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点的教育方式和教育资源,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劳动就业方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国家给予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

在文化生活方面,保障法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文化、体育设施和服务。

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旨在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该条例强调了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分类教学,采取特殊教育手段和方法,提高教育质量。

对于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条例要求政府和社会应当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义务教育阶段,要保障残疾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和支持服务。

对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条例也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鼓励学校和企业合作,为残疾人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残疾人创造了更加便利的生活和出行条件。

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方便残疾人通行。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盲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因此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导盲犬是盲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属工作犬,能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

导盲犬对狗的品种和血统要求很高,必须性情温和,喜欢与人在一起,不具有任何攻击性,最常见的品种为拉布拉多、黄金猎犬、德国狼犬、贵宾犬。

导盲犬的训练通常需要2年时间,淘汰率高达30%以上,服役期却只有8年到10年。

一只导盲犬的国际市场价格一般为5万美元,需要吃专门的食物,驯养成本高,普通盲人家庭很难负担。

国外系统训练导盲犬始于1780年,训练使用导盲犬现在已是十分成熟普遍的做法。

每年的四月,为国际导盲犬月。

许多国家成立了导盲犬协会。

全世界目前共有110多个导盲犬训练机构,2万多只导盲犬在服役。

国际导盲犬联盟成立于1989年,84个导盲犬训练机构为其成员。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

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至少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导盲犬佩戴易识别的特殊设备,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

国际残奥委会也要求竞赛场馆“要其提供适合使用拐杖、导盲犬和助听系统、装置的人群使用的加宽的无障碍座位”。

国际奥委会还决定,来自大连导盲犬训练基地的11只导盲犬为2008年奥运会的预备役导盲犬。

近年来,导盲犬得训练得到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上海、大连等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大连、上海建立了导盲犬训练基地。

2007年3月2日,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日本导盲犬协会、上海市残联共同发起导盲犬项目,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正式投入6只拉布拉多幼犬用于导盲犬训练。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特殊教育。

三、条文释义:特殊教育是使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少年所进行的达到一般的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一些进步的教师和医生曾提出各种理论为特殊教育奠基,逐步形成了聋教育学、盲教育学、弱智教育学等。

19世纪有的医生和教师提出了治疗教育学理论。

19世纪末心理学的发展使特殊儿童心理学产生,出现了“特殊教育学”。

20世纪中期特殊教育概念有所扩大,研究对象从学龄残疾儿童大规模地扩展到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早期诊断与教育训练,同时特殊教育也延伸到残疾青年中的中等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研究内容包括特殊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特殊教育对象的早期发现、早期鉴定与评估,特殊儿童的早期干预,特殊教育的目的、任务,特殊教育的体系、组织形式、方法和内容,教师的培训体系和设备、教具,各级各类特殊形式与普通教育的共性与特殊性,等等。

研究方法除了一般教育学的方法外,更多采用正常儿童、少年与特殊儿童、少年教育比较研究的方法。

开设适合残疾幼儿、儿童的特殊教育机构,是为了对这部分孩子有针对性地实施必要的学前教育,这样做有利于这部分孩子早期的功能训练和智力开发。

实践证明,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进行得越早,功能补偿的训练和智力开发的效果也越明显。

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对于开发残疾儿童的智力,健全残疾儿童的心理,有重要作用。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992年10月16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Disabled Persons),并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和有关组织继续开展持续有效的活动,以改善残疾人的状况。

我国残疾人的节日除了“国际残疾人日”之外,还有“全国助残日”。

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与其他人具有同等的价值。

造成残疾人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界存在的障碍。

外界存在的障碍使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使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受到限制。

特别是在受教育、就业、参与文化活动等方面,以非残疾人为主流的社会对他们存在太多的障碍。

例如行动障碍和交流障碍,使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社会资源,不能充分发展和发挥其个人才能。

因此,要倡导全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热情帮助残疾人。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当年开始进行。

第一个全国助残日,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为主题,中央领导同志、半数以上在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了庆祝和宣传活动。

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驻军领导同志参加了当地庆祝和宣传活动。

许多县、乡(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残疾人保障法宣传到村、到户,覆盖率达80%。

特教学校、福利企业给盲人逐章逐条讲解,以手语向聋哑人宣讲。

第二个全国助残日以“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为主题,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几万名领导干部、50多万名各界人士参加,边宣讲边做实事,为残疾人办实事数百万件。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十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健全人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

国家必须加强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任务指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下文简称《残疾人保障法》)。

修订后《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于1990年,并于1991年5月施行,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早进行残疾人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

《残疾人保障法》自实施以来,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使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但在实施的十七年中,残疾人事业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因此,及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使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修订要点(一)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实际上扩大了“歧视残疾人”的内涵:“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歧视;不仅包括作为的歧视,也包括不作为的歧视,如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不仅针对残疾人本人,也包括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

这项修改使《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这项修改还体现了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衔接。

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一下简称公约)。

2007年3月30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和批准,我国参加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开放签署仪式并签署了公约。

公约将在第20个国家批准后的第30天开始生效。

随着厄瓜多尔于今年4月3日成为第20个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国家,公约将在一个月后、既2008年5月3日生效。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康复工作指导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包括下列内容:残疾的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辅助器具;为残疾人提供专门教育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训练,等等。

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方法、方向。

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只有以正确的方针为指导,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才能推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必须灵活运用各种康复技术,坚持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所谓现代康复技术是指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例如,电动假肢、电子耳蜗、人工晶体植入、人工喉、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等。

而传统康复技术,则指采用针灸、推拿按摩、气功、导引、中药、食疗等传统治疗方法对残疾人进行恢复治疗的康复技术。

康复的基本途径有社区康复、机构康复、家庭康复。

社区康复是以社区里的康复站点为基础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一项工作。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关于社区康复的意见书,对社区康复做了如下解释:“社区康复是属于社区发展范畴内的一项战略性计划,其目的是促进所有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以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

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及其亲友、所在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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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十四条,(一——十四条)主要是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残疾的定义;残疾人的权利;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经费保障;保障残疾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社会支持残疾人事业;残联组织;对残疾人的抚养义务;残疾人的义务;残疾预防工作;对残疾军人的特别保障;表彰和奖励;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共六条(十五——二十条)主要是康复服务;康复工作总体要求;兴办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培养康复专业人才;残疾人辅助器具。

第三章教育,共九条(二十一——二十九条)主要是残疾人的教育权利;残疾人教育方针;实施残疾人教育的要求;设置残疾人教育的机构;普通教育机构的责任;特殊教育机构的责任;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第四章劳动就业,共十一条(三十——四十条)主要是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集中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农村残疾人的生产劳动;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措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残疾人就业的服务;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不得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五章文化生活,共五条(四十一——四十五条)主要是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权利;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的要求;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措施;鼓励残疾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倡导助残的社会风尚。

第六章社会保障,共六条(四十六——五十一条)主要是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残疾人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对残疾人的供养;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给予便利和优惠;鼓励和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共七条(五十二——五十八条)主要是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为残疾人选举提供便利;无障碍辅助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九条(五十九——六十七条)主要是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职责;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救济渠道;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损害残疾人人格的法律责任;有关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歧视残疾人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无障碍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综合性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六十八条主要是本法的执行时间。

四、《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的定义、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的规定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类别和残疾标准都是十分重要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明确了这三个问题,就明确了法律所保障的主体范围。

本法规定的残疾人的定义,具有医学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从医学角度看,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从社会角度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

这里的医学属性和社会属性互相作用,缺一不可。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共分八类:(1)视力残疾人。

(2)听力残疾人。

(3)言语残疾人。

(4)肢体残疾人。

(5)智力残疾人。

(6)精神残疾人。

(7)多重残疾人。

(8)其他残疾人。

根据2006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

我国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关于残疾标准,各国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掌握的尺度不一,按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世界上大约有10%的人口是残疾人。

目前,国务院未规定残疾标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制定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比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残疾标准更加严格。

视力残疾包括盲人及低视力,共分四级;听力残疾共分四级;言语残疾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嗓音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口吃,共分四级;肢体残疾包括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共分四级;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共分四级;精神残疾共分四级;多重残疾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标准进行分级。

五、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着力强化了残疾人权益的各项保障措施。

1、政治权利。

制定有关法律和政策要听取残疾人意见。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2、康复权利。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增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3、教育权利。

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

4、就业权利。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文化权利。

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6、社会保障权利。

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者政府供养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它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7、无障碍权利。

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要求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六、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四大亮点亮点一:禁止对残疾人歧视中国政府已签署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其内涵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情形。

基于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除了歧视残疾人以外,对侵害残疾人亲属以及工作单位的歧视,都是属于禁止基于残疾人的歧视。

这既与国际公约衔接,又对于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更加充分。

亮点二: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有关单位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生人口质量,还造成了沉重的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法律还明确,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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