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3.23•【文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国税函发〔1995〕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的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三、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通知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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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03•【字号】陕西省国家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陕西省国家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8号)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我省浓缩果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浓缩果汁:是指以果品为主要原料,经榨汁、过滤、浓缩、灌装等工艺的制成品,或经榨汁、过滤、脱色、脱酸、蒸发、浓缩等工艺的制成品,可细分为浓缩果汁和脱色脱酸果汁。
二、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浓缩苹果汁和脱色脱酸苹果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生产或委托加工其他浓缩果汁产品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产品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一次性转出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分期转出。
分期转出时间不得超过2014年6月30日。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3日附件: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陕地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陕地税发〔2009〕72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强化征管,堵塞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我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治税,确保收入稳定增长(一)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税收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把依法征管、诚信征税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税收征管行为。
(二)坚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严格按照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决不能擅自变通。
(三)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擅自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四)严明税款入库纪律。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设立税款和基金过渡账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占压、挪用、混库和截留,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加快推广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促进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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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税”吃了你的豆腐

一:相关政策文件 对于豆浆,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大家肯定第一反映是 找〈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如果能直接找到对应的政策条文,那就是没有本 文什么事情了。然后看了半天关于豆制品在这个征税范围注释里面是没有踪影 的。有人说你这不是扯吗?哪有规定这么细的,也有人说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 语文学好才能体会税法的真谛。也有人说税法怎么就给一个定义呢,如此这般岂 不是任由税局自由裁量?那还是先看看几个类似的条文吧。
成 13%税率,像豆腐皮,腐竹等是不是也是 13%,还是仅仅豆腐,豆干等改成了
13% ?
发布日期:2009-07-2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适用 13%税率的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请参照财税[1995]052 号文件。 2:我司属大型超市流通行业,从生产加工企业或商贸企业购进豆制品,比如 老豆腐、嫩豆腐、豆腐皮、豆腐干,等等,如何界定其进项抵扣税率和销项税 率?陕西省内相关的执行政策和操作实践是否统一、明确?请协助给出分析思路 及相关政策文号,多谢! 发布日期:2013-11-22 发布机关: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取得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发票上的税率抵扣即可,销项税额应根据对 方的具体情况开具发票,陕西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进行执行,具体您可 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感谢您的咨询。 3:公司加工豆腐干、油炸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腐竹又是按多 少税率征? 发布日期:2014-09-25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08年第 538
号)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 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 17%。税 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贵公司加工豆腐干、油炸豆腐干、豆腐皮增值税税率为 17%。 :4:请问现在豆腐、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鸡、豆腐泡等豆制品现在的适 用税率是 17%还是 13%,谢谢。 发布日期:2008-06-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对豆类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址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西国税发[2020]85号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20]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循执行。
非经济有效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域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15%。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址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五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陕国税发[2020]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地址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机构,各县级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估量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域的为5%。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切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址税务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址税务局:为了增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治理,标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置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循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 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பைடு நூலகம்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 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现任领导
党委书记、局长:包东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宏伟 党委委员、副局长:郭章献 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峰 党委委员、纪检组长:马列 党委委员、副局长:夏光宇 党委委员:翟书发 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肖新平 总经济师:徐朝霞
成立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将 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历史沿革
2018年6月1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挂牌成立。这标志着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 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在我省迈入实质性落实和推进阶段。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出席 并讲话。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入选拟推荐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021年11月,被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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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 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 收入分析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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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通
知
【标 签】不征收增值税问题,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颁布单位】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市国税函﹝2002﹞157号
【发文日期】2002-07-12
【实施时间】2002-07-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陕国税函[2002]2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