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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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发票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及
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合规,促进
经济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这
些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等。

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应当选择相应的发票种类进行开具。

同时,发
票使用范围应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二、发票管理流程及责任分工
发票管理流程应当包括发票领用、开具、填写、报销等环节。

各部
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确保每一张发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

三、发票信息录入及存档要求
发票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财务系统,确保及时查阅和统计。

同时,对
于纸质发票,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存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四、发票报销及抵扣流程
发票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等程序。

对于涉
及税收抵扣的发票,应当及时办理抵扣手续,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五、发票管理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督
检查。

结语
发票作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税收管理和经济秩序维
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发票种类、管理流程、信息录入、报销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引起各界的重视,规
范发票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四)银行开户证明(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营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发票的领用、填开及保管的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发票的领用
1. 目前,我公司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两种: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2.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购领交各部门使用。

3.财务部设“发票领用登记薄”分栏登记领用时间、领用数量、发票起止号码、领用人。

4. 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退回、开具等工作。

5. 发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转让、
出售。

6. 发票启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残缺、错号、缺联,如有问题应
整本退回税务机关。

第五条发票的填制
1.填开发票须在有销售行为发生时,不得多开虚开。

2.发票必须按时间、票号顺序填开;项目要求真实、齐全、准
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3.手工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4.作废发票不得损毁,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

5. 应将所附销售小票粘贴在发票记账联右侧背面。

第六条发票的保管
1.发票保管人应保证本部门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作废发票、
发票存根联的安全、有序、完整。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由开票人按税务部门要求顺序装订成册,
加盖封面,交由财务部存档。

3.发票存根联保管期为5年,期满保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一、概述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发票管理办法。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普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等。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1.开票人员应熟悉税法和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票操作。

2.在开票前,应对所需开票的货物或服务进行核对,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

3.填写发票时,应把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售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填写清晰、准确。

4.发票的金额应根据实际交易金额正确填写,且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

四、发票的保存1.发票开具后,应妥善保管,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发票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发票保存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对发票进行归档。

3.如发票发生损毁或遗失,应及时报备税务部门,并遵循相关规定进行补开或换开手续。

五、发票的使用1.企业应根据需要,按照发票的顺序使用,不得跳开或错乱使用发票。

2.发票使用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并进行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冒用他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开具发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票的作废与报废1.发票的作废是指在开票后发现错误或需要撤销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程序将发票报废。

2.发票的报废是指因年限到期或其他原因,无法再继续使用的发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和报废。

3.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作废与报废制度,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故意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发票使用、吊销税务登记证等。

同时,还将进行行政、刑事等处罚追究。

总结:发票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企业应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保证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在线发票是指纳税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开具的带有数字防伪密文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网络在线发票适用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与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发现的涉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网络在线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使用计划统一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领,并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放给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网络在线发票,填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使用网络在线发票备案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业务规程》。

第七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硬件配制和税收管理情况确认是否使用网络在线发票以及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认定和验证,同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管理端进行相应设置,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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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

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

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发票防伪措施实行不定期更换。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国家税务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实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价格。

发票防伪专用品实行国家秘密管理,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应当与省国家税务局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管理,对发票防伪技术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受省国家税务局委托的市国家税务局对本辖区内发票印制企业实行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职责主要是:(一)督促发票印制企业建立发票印制安全管理制度;(二)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保管、销毁情况;(三)监督执行发票印制、装订、包装和保管情况;(四)检查发票印制质量,对不合格产品监督印制企业就地销毁。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需求合理编制普通发票印制计划,经市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按季度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核准。

第十五条省国家税务局向发票印制企业统一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见附件1)。

未下达《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的,严禁擅自印制。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防伪措施、发票式样、印制内容、装订标准、包装规范等进行印制和包装,不得自行改变。

发票联背面印制内容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不得加印或改印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上载明的发票印制数量,合理计算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求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向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下达《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通知书》。

发票防伪专用品供货企业应按照《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通知书》上载明的配送要求,将发票防伪专用品分别送达发票印制企业。

第十七条每一批次印制任务完成后,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相关情况,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在5日内完成验收、入库。

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定期将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发票防伪专用品边角料和废料、废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发票印制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配置防热、防冷、保温设备,保持印刷标准温度、湿度,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措施。

第十九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对印制发票各联次纸张克重、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纸、印刷防伪技术等的设置方案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第二十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内容主要是:(一)发票成品与票样是否相符;(二)发票各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印色是否符合规定;(三)发票监制章的印制位置是否正确;(四)发票防伪措施是否正确、完整;(五)发票各联次是否按顺序排列;(六)发票号码是否衔接,有无多号、缺号、重号情况;(七)配页装订是否合格;(八)是否符合包装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保管制度。

原材料库房和发票成品库房应当分别设置,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蛀、防鼠等安全措施。

无安全措施的场所,不得作为库房使用。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冠名发票式样、联次和数量等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省国家税务局对冠名发票的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专用章、开票单位等主要印制内容进行确认,确保符合发票的基本要件。

用票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冠名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数量等内容。

第三章发票领用第二十四条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手续。

领用普通发票应当采用验旧购新或批量供应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领用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票种核准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其票种及发票数量等。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需要调整普通发票用量或版面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可以重新核定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限额,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据以办理领用发票手续。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发票领用簿》的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剩余的空白普通发票和《发票领用簿》。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申请票种核准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开具方式,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强行指定。

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开具使用网络普通发票或电子发票。

纳税人选择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网络普通发票,自主选择网络运营商。

纳税人选择变更网络运营商时,网络运营商应主动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纳税人。

第四章发票开具第二十八条应当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据实逐笔开具发票,不得拒绝和拖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严禁使用白条、自制凭证或其它凭证代替发票开具给受票方。

第二十九条开具普通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仅限于领用本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转让、转借。

第三十条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可以选择以下开票方式:(一)使用省局统一推广的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二)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开票软件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设定单份发票最高开具限额,开票软件说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发票使用信息通过省局公布的数据接口进行传输。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出现网络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使用离线开具功能。

发票开具后,开票信息不得改动,并于48小时内上传发票开具信息。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普通发票后,应及时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税务局系统查验网络普通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发票纸质信息与电子信息不一致的,以及查询不到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不得作为财务收支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拒收。

第三十三条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全部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见附件2),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发生销货部分退回或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普通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并开具红字发票,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跨区域迁移后发生销售退回或已开具发票退、换票时,由用票单位和个人到迁移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在红字发票上注明原普通发票代码和号码。

第三十四条普通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使用。

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开票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外省来陕经营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1万元保证金。

发票保证金交入代保管资金账户。

第五章发票代开第三十五条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当向经营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提出。

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代开普通发票:(一)纳税人虽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陕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初次领取发票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十八条单次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机关核对经办人身份证件后予以代开。

单次代开发票金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购销合同或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加盖公章),经税务机关核对后予以代开。

申请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的保管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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