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于确认交易和申请税务减免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促进税务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包括发票的种类、开具与领用、使用和保存等方面内容。
一、发票的种类根据使用目的和形式,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三种。
其中,增值税发票用于确认增值税纳税人转让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普通发票常用于非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一些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专用发票适用于特定行业和特定用途。
二、发票的开具与领用1. 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在符合法定格式的正规发票上填写交易双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点、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清晰列明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详细内容。
开具发票还需要按照规定报备发票的代码、号码,确保唯一性和完整性。
2. 发票的领用程序领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领取。
税务机关会对领用用途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三、发票的使用和保存1. 发票的使用要求使用发票时,应根据交易性质选择合适的发票种类,并仔细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规范。
发票一般由销售方开具给购买方,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要认真核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发票的保存期限根据税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发票至少五年。
税务机关有权随时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查验,因此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发票,并确保可随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发票管理的风险和建议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例如虚开发票、发票丢失或损毁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
总结: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监管和核查。
纳税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确保交易准确、规范,以维护税务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发票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一环,对于企业及
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合规,促进
经济稳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这
些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一、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销售发票等。
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应当选择相应的发票种类进行开具。
同时,发
票使用范围应符合实际交易情况,确保发票真实有效。
二、发票管理流程及责任分工
发票管理流程应当包括发票领用、开具、填写、报销等环节。
各部
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确保每一张发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
三、发票信息录入及存档要求
发票信息应当及时录入财务系统,确保及时查阅和统计。
同时,对
于纸质发票,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存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验。
四、发票报销及抵扣流程
发票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等程序。
对于涉
及税收抵扣的发票,应当及时办理抵扣手续,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五、发票管理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监督
检查。
结语
发票作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税收管理和经济秩序维
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发票种类、管理流程、信息录入、报销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引起各界的重视,规
范发票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用以记录货物、服务和其他经济交易的凭证,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规范,避免税收漏税和欺诈行为,各国普遍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介绍一般的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了解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管理基本要求1. 发票开具要求:在开具发票时,需要确保以下要求的满足:(1) 发票内容完整:发票应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明细信息,如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 发票编码规范:发票应按照规定的编码格式进行编号,避免重复和错误。
(3) 发票格式统一:发票的格式和样式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统一,方便识别和管理。
2. 发票使用要求:对于发票的使用,以下要求需要被遵守:(1) 发票真实性:发票必须真实反映交易发生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虚构或篡改发票信息。
(2) 发票用途明确:发票应明确标注用途,如销售发票、服务发票、运输发票等,避免混淆。
(3) 发票保存规定:发票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包括时间限制和保存媒介要求。
二、发票管理实施细则1. 发票的开具和领用:(1) 发票开具:发票的开具需要根据事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发票领用:发票领用需要经过授权,并在领用登记簿上进行记录,以便随时查阅和核对。
2. 发票的使用和填写:(1) 发票用途:根据发票的用途,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发票填写规范:填写发票时要求必须规范和准确,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信息。
3. 发票的存储和归档:(1) 发票存储:发票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存储,以便后期查询和核对。
(2) 发票归档:发票的归档包括按时间顺序和类型进行分类存档,确保存档的整洁和易于检索。
4. 发票的审查和核对:(1) 发票审查:在发票开具后,需对发票进行审查,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向购买方开具的,用以证明交易事实、记载交易内容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四)强化服务、优化流程。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与内容第五条发票分为以下几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普通发票;(三)其他发票。
第六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发票代码和号码;(二)开票日期;(三)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四)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五)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六)数量、单价、金额;(七)税率、税额;(八)开票人、复核人姓名;(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一)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二)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四)发票代码和号码;(五)开票日期;(六)购买方名称、地址、电话;(七)销售方名称、地址、电话;(八)商品或者劳务名称、规格、型号;(九)数量、单价、金额;(十)税率、税额;(十一)开票人、复核人姓名。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与领购第八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样式、规格、颜色、字体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发票的防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三)发票的印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企业需要领购发票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税务登记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商业交易和报销等过程中的资金流动。
为了规范发票的管理,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发票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该法规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法律文件,用于监督和管理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等全过程。
根据该办法,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和使用发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开具真实有效的发票,不得虚开、假开发票;(2)按照规定的要素和格式填写发票内容;(3)合理使用发票,确保与实际交易相符;(4)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制定的,针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开票单位的资质要求、开票流程、发票种类和编号规则等内容。
遵守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发票的开具(1)开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包括税务登记、开票资格等。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和发票要求,选择合适的发票类型进行开具,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在发票上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货物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
2.发票的使用(1)购买方在收到发票后,应核对发票的真伪和准确性。
如有问题,及时与销售方沟通解决。
(2)购买方在进行业务结算时,应按照实际交易的金额和税率填报,并将发票作为凭证进行报销或扣税。
(3)销售方在收到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其准确性,并在销售台账中登记相应信息。
3.发票的归档和保存(1)开具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发票归档和保存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发票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和发票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专门的发票管理区域或库房。
(3)发票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但对于一些特殊交易和纳税人,可能会有特殊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扮演着监管和管理商业活动的关键角色。
为了规范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发票的种类以及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经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管理发票时,需要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 发票开具受到严格控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防止滥用和虚假开票。
3. 发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发票的有效管理和监控。
4. 发票信息的录入和查询应高效快捷,方便企业和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5. 发票管理应当符合信息化时代的要求,采用电子化管理和存储手段。
二、发票的种类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发票主要分为税务发票和商业发票。
税务发票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开具的用于纳税申报和核算的发票。
根据税收法规定,税务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税务发票等。
商业发票则是企业与客户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开具的发票。
商业发票主要分为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两种。
三、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 发票的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发票的购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纳税资质。
- 发票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等。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发票的开具必须通过开票软件进行,且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同时有效。
- 发票的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
2. 发票的使用:- 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税法和相关政策,且发票须按照真实交易进行开具。
- 购买方和销售方必须保留发票的原始、完整、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
- 购买方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的实施细则1. 发票管理的登记与备案:-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与备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票的印制、使用、监制和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和财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发票管理应遵循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四条发票的印制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指定的印刷企业承担。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票。
第五条发票印制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防伪技术和质量标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六条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对发票印制过程实施严格监控,保证发票印制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发票联次第七条发票分为正联和副联。
正联为购货方记账凭证,副联为销货方记账凭证。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联次。
第八条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统一,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第四章发票内容第九条发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或伪造。
第五章专用发票第十一条专用发票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用于特定行业或特定交易项目的发票。
第十二条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更加严格的规定,确保税收的专款专用。
第六章发票监制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的监制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监制制度,对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监制发票,也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发票。
第七章发票换版第十五条为适应税收管理和反假防伪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决定换版发票。
第十六条换版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和缴销应当遵循新版的有关规定,旧版发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发票印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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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二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十二、删除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