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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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4.26•【文号】国税发[1994]109号•【施行日期】199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的通知(国税发[1994]109号)为了把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辅导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宣传辅导活动的目的:通过宣传辅导活动,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哪里申报纳税;使每个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

从而,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宣传辅导活动的内容(一)结合我局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广泛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宣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解答群众关心和疑难的问题。

(二)深入细致地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法辅导,讲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和代扣代缴的操作程序。

三、宣传辅导活动的安排:开展活动的起止时间、组织形式,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但活动开始时间最好不迟于五月中旬,延续的时间要以达到活动目的和取得成效为原则。

四、几项具体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宣传辅导活动,主管副局长要专门抓。

鉴于组建两套税务机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为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各地要合理调配人力,精心组织,周到安排,切实把宣传辅导活动搞好。

(二)要做到宣传与辅导结合,不可偏废。

各地要在城乡广泛张贴《通告》,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编写。

纳税辅导管理办法(xin)

纳税辅导管理办法(xin)

纳税辅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条纳税辅导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活动。

第四条纳税辅导坚持文明、便利、高效、无偿的服务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开展纳税辅导是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纳税辅导工作主要由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负责落实,全局性和重大性纳税辅导活动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县(区、市)国税局及其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新税收政策发布后,负责培训下一级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确保准确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遇有直接面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章辅导内容和方式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变化调整,针对不同时期和具体内容,充分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积极进行税收政策、基本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执法救济及其他涉税事项辅导。

第九条纳税辅导分为税前辅导、税中辅导和税后辅导。

税前辅导侧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辅导、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账簿凭证管理辅导等;税中辅导侧重于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办理减、免、缓、抵、退税辅导,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辅导等;税后辅导侧重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后的辅导、税务行政执法救济辅导等。

(一)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窗口单位预先告知纳税人负责受理登记和认定的国税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限、程序、办理登记和认定所需的资料及填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为了规范纳税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税务局制定了《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务局纳税服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税务局内部的纳税服务工作,包括对纳税人的咨询、申报、缴纳税款等服务。

三、纳税服务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税务局在提供纳税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待纳税人一视同仁。

2. 便利高效原则:税务局要提供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采取措施简化办税流程,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3. 保密原则:税务局要严格遵守保税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纳税人的隐私不被泄露。

四、纳税服务的具体要求1. 咨询服务:税务局要设立咨询服务窗口,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咨询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回答纳税人的疑问,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解读。

2. 税务申报服务:税务局要提供便捷的税务申报服务平台,方便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

申报平台应简化操作流程,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申报表。

3. 缴纳税款服务:税务局要提供多种缴纳税款的方式,包括网上缴款、银行转账等。

同时,要确保缴款渠道畅通,缩短缴款时间,提高缴款效率。

4. 税务审批服务:税务局要设立审批窗口,提供税务审批服务。

审批人员要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申请,确保审批流程简化、高效。

5. 纳税服务的宣传和培训:税务局要加强纳税服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理解。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五、纳税服务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税务局要建立纳税服务的监督机制,对纳税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括 :
二 、 财税 [ 0 8] 6号 文件 第 三条 第五项 规 定调整 为 : 将 20 1 5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括 水 泥 熟 料 , 同 ) 者 外 购 包 下 或
水 泥 熟 料 采 用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泥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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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 “ 制 定 , 发 布 的 原 则 , 有 税 收 政 策 和 征 管 制 一 根 谁 谁 负 度 发 布 义 务 的 税 务 机 关 。 按 9 定 日 以 适 当 方 式 及 时 向 公 众 未 规 寸限 发 布税 收政 策和 征管 制度 的 : ( )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及 时 、 面 向 所 辖 区 域 内 纳 税 人 宣 传 新 二 主 全 的税 收政 策和 征 管制 度的 : ( ) 务 机关 和税 务人 员对 税 收政 策和 征 管制 度 的宣传 、 三 税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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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条 对 纳 税 咨 询 的 投 诉 . 指 纳 税 人 对 于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税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把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把大力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宣传,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逐渐加强,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收入持续大幅增加。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历史仍然很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单位依法履行纳税和扣缴税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掌握尤其重要,这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前提,也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通知【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陕地税发﹝2001﹞166号【发文日期】2001-10-12【实施时间】2001-10-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根据省委关于《陕西省依法治省五年规划(2001-2005)》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01﹞9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特制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第四个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大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税收法律素质;继续在税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继续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税,为税收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和保障税收工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根据我国宪法原则和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程,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扎实推进依法治税,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通过“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向提高税收法律素质的转变,全方位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涉税咨询和宣传、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服务投诉(测试)

干部德能勤绩廉述职报告范文尊敬的领导, 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是XX, 现任某单位的一名干部, 今天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做述职报告。

在过去的一年里, 我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 尽心尽力为实现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了贡献。

接下来的报告中, 我将向大家介绍我在工作中的主要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一、德性表现:作为一名干部, 良好的德性是我工作的基石。

我一直坚持以人为本, 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情况, 积极参与员工关系处理和团队沟通, 解决问题, 使得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提升。

我还注重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 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积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 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作用。

二、能力表现:在工作能力方面, 我通过学习和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我深入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 并积极应用于实践中。

在负责的工作岗位上, 我深入了解和掌握工作内容和流程, 通过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根源, 提出解决方案, 并将其付诸实践。

我还加强对工作业务的学习, 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勤奋表现:在履行工作职责上, 我以勤勉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得到了上级的高度认可。

我在工作中不断追求进步, 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开展工作, 时刻保持工作的主动性, 并与团队共同努力, 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工作中, 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责任, 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努力做到事事如意、事事有为。

四、绩效表现:在过去一年里, 我深入研究本单位工作, 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取得了一系列的工作成绩。

我参与制定了相关的年度工作计划, 并积极配合其他成员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 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和措施, 经过多方反复论证和讨论, 在部门工作中实施了一系列变革, 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绩效考核方面, 我的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

在工作中, 我时刻保持着对工作的高度负责和认真态度, 不断完善工作流程, 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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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税发[2010]46号颁布时间:2010-3-9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通过各种规范有效的手段和灵活多样的形式,不断丰富咨询、辅导和宣传内容,努力扩大纳税人的税收法规知识,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咨询,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理、答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它单位与个人涉税咨询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辅导,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有关职责,主动指导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掌握税收知识,知晓办税事宜,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宣传,是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宣传资料、办税公开栏以及其他各种媒体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的形式,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单位与个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而部署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的总称。

第六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应当坚持规范统一、文明高效、及时准确、周到细致、优质无偿和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

第七条。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单位与个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努力构建局领导负责、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和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咨询、辅导和面向纳税人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省纳税咨询、辅导、宣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考评监督,市、县(区)国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本辖区面向纳税人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其他相关处(科)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面向纳税人的咨询、辅导、宣传工作,及时提供最新政策资讯,认真确认、解答、反馈相关政策法规问题。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税源管理,针对纳税人的具体需求,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所管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内容第十二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所需要的有关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税款计算、申报缴税、税务检查、账簿凭证、减免退税、违章处罚、税控器具使用、税收法律救济、税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等方面的各种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的具体内容:(一)税收法规。

包括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对象等。

(二)税收管理。

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领购使用、税控器具使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税收核定管理,办理减、免、缓、抵税,相关涉税文书填写、数据资料报送和各种税收管理措施等。

(三)申报缴税。

包括申报方式选择、具体申报方法、申报表的填写、申报软件的使用,税款缴纳方式、期限、交款银行的确定等。

(四)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

包括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及工作流程。

(五)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税务行政处罚。

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七)税务机构和职责。

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八)纳税评估。

包括辅导纳税人进行疑点问题自查,告知其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降低税收风险。

(九)税务检查。

包括检查前、检查中和检查后有关检查程序、工作流程、配合事项、纳税人权利、检查结果、整改建议等。

(十)税收法律救济。

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

(十一)举报投诉监督。

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二)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上述以外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方式第十四条纳税咨询方式包括:面谈、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络咨询等。

(一)办税服务厅要设立政策咨询窗口,现场受理、解答纳税咨询;设立纳税咨询自助服务区,配备信息化查询设施,供纳税人自行查询。

(二)通过信函、电子邮箱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各类涉税咨询。

(三)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短信或专用咨询电话,及时解答纳税人咨询各类涉税问题。

(四)在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建立咨询专栏和互动平台,收集答复纳税人提出的各类涉税问题。

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方式包括现场辅导、电话辅导、信函辅导、上门辅导、约谈辅导、培训辅导等。

(一)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窗口以及税源管理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既可以及时为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现场涉税辅导,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上门辅导和约谈辅导。

(二)通过信函、电子邮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短信或专用咨询电话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三)通过网站,以视频、动漫等形式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四)各级国税机关还应不定期举办各类纳税人座谈会和专题税收业务知识讲座,有条件的国税机关还可以举办纳税人学校,集中、定期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第十六条纳税宣传方式包括:(一)公告宣传。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公告栏和电子显示屏,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及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欠税、核定定额、稽查案例等涉税事项。

(二)资料宣传。

在纳税服务场所无偿提供纳税人指南、税收法规汇编等税收宣传资料,供纳税人取阅。

(三)网络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

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互联网发布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普及税收知识,公布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和具体要求,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四)培训宣传。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日常工作需要以及纳税人需求等情况,各级国税机应定期或不定期为纳税人举办各类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纳税人依法办税能力。

(五)活动宣传。

深入到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社区等场所,通过组织开展以纳税宣传为主要内容的文艺演出、书画摄影展、演讲、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纳税观念。

(六)座谈交流宣传。

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宣传税收政策及服务措施,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增强征纳互动,改进纳税服务。

(七)其他媒体宣传。

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设立宣传专栏,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电子邮箱、QQ群、移动飞信等新型介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规、通知公告、信息反馈、申报提示等多种涉税宣传服务。

第五章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因地、因事制宜地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

在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时要规范统一、业务熟练、态度和蔼、耐心及时。

第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的相关信息。

纳税服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科)建立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知识库,知识库中的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条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应当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为准,工作中要使用规范性用语和建议、参考、参阅等引导、指导性用语,做到内容完整清晰,表达明了准确,形式通俗易懂,保证纳税人能准确知晓税收法规。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新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和管理措施的宣传、辅导、培训措施原则上不能迟于其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税服务厅是集中向纳税人提供综合性面对面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的重要场所,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对其受理的纳税咨询能够及时准确答复的,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直接答复。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已经受理但不能答复的纳税咨询,应当提请相关部门限期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12366服务热线是以专业呼叫中心的模式向纳税人提供电话咨询、辅导和宣传的重要平台。

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热线资料库的及时更新维护、完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内容,切实增加热线的受话量,按照热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提供及时专业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站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功能,按照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咨询、辅导和宣传专栏、网上评价平台、免费电子信箱、互动交流区域、法规资料查询下载平台等方式,建立完善的税收资料库,及时收集答复纳税人的各类涉税问题,充分运用网络资源与纳税人开展网上互动,通过动漫、视频、办税模板等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

第二十五条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围绕所管辖纳税人各项具体涉税问题做好面对面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对辖区内纳税人普遍反映的问题要采取集中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的方式,对有特殊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上门开展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

第二十六条国税机关的其他相关部门对于承办的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网站以及其他方面转来的纳税人要求答复的涉税问题都要在限定的时间给予准确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纳税服务部门要定期对各种形式的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筛选带有共性、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以适当的形式定期对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进行通报,不断改进纳税咨询、辅导和宣传工作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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