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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胶政发〔 2020〕 8 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胶政发〔 2020〕 8 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15日胶州市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的若干意见为完善全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政策体系,加大现代金融产业、金融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聚集,进一步做大做强现代金融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次性落户补助(一)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3%给予落户补助,最高补助1.5亿元。

(二)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方金融组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区域性法人金融机构(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人,且完成中基协备案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迁入我市注册规模2亿元以上的中基协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在企业开展业务并实施投资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完成中基协备案的,资金规模达1亿元至2亿元的,在企业开展业务并实施投资后,按照实缴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的0.5%补助;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

山东:胶州市建设局“五个”到位 助推新农村建设

山东:胶州市建设局“五个”到位 助推新农村建设

是新农村建设切入点到位。 该
局 以编制村庄 规划作 为新 农村 建设 的切入点 。投资 5 元全 力推进新 0万

轮 村镇规 划修 编 。按 照建设 中心 史文化村 的原则 。 步骤 、 阶段 编 有 分 制完成该市 5 0个村庄 的建设规划。 二是推进新农 村建设措施到位。 针对 目前各镇 、 事处镇村建设服务 办 中心技术力量 的现状 , 从局属各单位
括 行政 审批 在内的公务处理 , 减少了 许 多中间环节 , 其作 用不仅仅是提高 了工作 效率 , 且优化 了经济 发展 环 而 境, 增强 了行政 审批 的科学性 、 公开
性和透 明度。 从 4月 1日至 5月底 。 市建设局
业和服务对象 的好评。
实行 。 网上审批 , 后 市建设 局带
的完好率 , 该市市政工程处还 坚持巡
查制度 。 发现设施损坏 立即通 知有关
单位 , 协助 维修 或 自修 , 同时及 时做 好市政热线的投诉收集 工作 , 加大 自 查 自纠力度 ,确保市政 设施的安全 、 整洁 、 丽 。 靓 为市 容环境 工作做 出了
应有 的贡献。 ( 特约记者 谢 树立)
村、 培植特色村 、 并弱小 村 、 合 保护历
河北: 邢台市建设局实行“ 网上审批"
本刊讯 为进 一步方便 企业 、 提 高 为民服 务水平 、落 实优化 发展 环 境、 深化行 政审批 制度 改革 、 从源 头 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 邢台市 建设局 自 4月 1日开始 实行 “ 网上审批 ” 实现 , 了“ 一站式 办公 ” 一 网式办 公 的 向“
实行周期性 的维修 养护 , 并根据周期
缩短 办理期 限 , 提前 完成任 务 , 损 把 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为确保市政设施

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征求“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实施方案意见建议的通知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精神,市行政服务中心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贵局对照整改方案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

实施方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第一批事项,是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胶政发…2009‟138号)、•关于公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胶政发…2009‟139号)两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部署的。

目前,青—2—岛市行政审批事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正在对各区(市)的行政审批实行以名称统一、要件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统一、收费统一为内容的“五统一”工作,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正在落实上述工作。

待有关工作落实完毕后,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制定第二批审批事项的整改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贵部门的整改措施及意见建议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于2011年3月31日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赵翠霞,联系电话:82206367)。

附:关于在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1年3月15日—3—附件:关于在全市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开展“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总结表彰暨机关效能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服务整体效率,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市行政职能部门开展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即:部门审批服务项目向窗口科室集中,窗口服务向行政服—4—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政务平台集中;部门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要授权到位,工作人员配备到位,电子监察系统监管到位。

现结合我市行政审批运行情况,对开展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一、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基本运行情况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从2001年开始,经过十年的不断发展,行政审批事项由最初的307项,目前经市政府公布变更为行政许可事项13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81项,改变管理方式事项47项以及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37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承担。

2018年胶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doc

2018年胶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doc
胶政办发〔2016〕96号
2020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20日
JZDR-2016-0020003
17
关于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民间剧团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胶政办发〔2016〕57号
2021年8月1日
2016年8月2日
JZDR-2016-0020004
18
关于印发胶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胶政办发〔2004〕67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7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胶政发〔2004〕145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8
关于印发胶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胶政发〔2005〕13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9
关于印发胶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胶政发〔2014〕18号
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
59
转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粮食作物机械化重点技术推进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胶政办发〔2015〕34号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60
关于印发胶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胶政发〔2015〕31号
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61
胶政发〔2013〕53号
有效期至2018年7月29日
50
关于印发胶州市旧村改造工作规程的通知
胶政办发〔2013〕55号
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51
关于加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配套工程管理的意见
胶政发〔2013〕59号
有效期至2018年8月8日
52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发〔2017〕129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发〔2017〕129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胶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绩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镇办及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各部门”),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政务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及硬件设施等)。

使用政府资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一、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市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

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并确保系统数据的互通共享。

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并按照青岛市要求逐步将全市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到青岛统一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平台上。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级优秀处长标兵处室先进处(科)室的通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级优秀处长标兵处室先进处(科)室的通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级优秀处长标兵处室先进处(科)室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岛市委员会,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青厅字[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级优秀处长标兵处室先进处(科)室的通报(青厅字〔2013〕8号2013年3月25日)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创标工作要求,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服务群众,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建设,各项工作在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上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业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建设水平,激发各级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接访处处长谭维青等11名优秀处长、青岛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等35个标兵处室、青岛市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等101个先进处室、市南区委督查室等80个先进科室(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作风、服务群众,凝心聚力、奋发进取,夙夜在公、勤勉工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2012年度市级优秀处长名单谭维青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接访处处长邵先平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处长姜元韶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蔡晓鸣青岛市财政局企业处处长徐耘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计划发展处处长高明辉青岛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处长臧毅杰青岛市政府国资委规划发展处处长张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艺萌青岛市贸促会国际展览处处长高学龙青岛市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王源君青岛市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处长附件22012年度市级标兵处室名单青岛市委办公厅秘书二处青岛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专家协会秘书处)青岛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青岛市委统战部联络处青岛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处青岛市委政研室综合处青岛市编委办行政机构编制处青岛市委市政府信访局接访处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室内务监督处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处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装备工业处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团委)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青岛市财政局企业处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城市建设处青岛市规划局规划选址处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计划发展处青岛市农委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处青岛市文广新局社会文化处青岛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青岛市民族宗教局民族处青岛市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青岛市政府国资委规划发展处青岛市盐务局储备管理处青岛市政协文史资料办公室文史资料工作处青岛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青岛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处青岛市总工会宣教文体部青岛市贸促会国际展览处青岛市文化市场执法局法规与执法监督处青岛市档案局监督指导一处青岛市质监局标准化处青岛市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附件32012年度市级先进处室名单青岛市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青岛市委办公厅行政处青岛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青岛市委宣传部信息调研处青岛市委台办台胞事务协调处青岛市委防范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三处青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工处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办公室青岛市电政信息办软件系统管理处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青岛市经济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青岛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青岛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青岛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青岛市双拥办综合秘书处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处青岛市司法局组织处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资金处青岛市财政局研究室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办公室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队伍管理处青岛市城市园林局建设工程处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公室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市规划局综合处青岛市规划局崂山分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市市政公用局12319服务热线管理中心青岛市交通运输委组织人事处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办公室青岛市农委产业化处青岛市水利局规划计划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青岛市林业局办公室青岛市商务局调研信息和督查室青岛市商务局蔬菜副食品办公室青岛市文广新局印刷发行管理处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青岛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青岛市审计局金融审计处青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二处青岛市环保局人事处青岛市政府外办美洲大洋洲处青岛市体育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市统计局办公室青岛市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监督管理处青岛市旅游局人事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管理处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青岛市政府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处青岛市政府研究室综合处青岛市政府侨办国外与港澳工作处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青岛市政府口岸办空港处青岛市人防办指挥通信处青岛市经合办秘书处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青岛市粮食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市农机局办公室青岛市畜牧局人事处青岛市西海岸经济新区工委管委综合事务部青岛市供销社社务管理处青岛市老龄办秘书处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处青岛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青岛市董家口港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规划建设部青岛市政协办公厅政工处青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青岛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共青团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妇联发展部青岛市科协办公室青岛市文联办公室青岛市侨联办公室青岛市残联教育就业部青岛市红十字会三捐献特殊群体关怀办青岛市委党史研究室研究处青岛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青岛史志办秘书处青岛仲裁办秘书处青岛市机关事务局办公室青岛市社科院(联)科研管理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南管理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青岛市工商局办公室青岛市工商局政工处青岛市质监局组织人事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会宣传文化中心青岛市国税局机关党委办公室青岛市国税局信息中心青岛市地税局税务管理二处青岛市水文局水情处附件42012年度市级先进科室名单市南区委督查室市南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市南区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市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市南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市南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心旅游行业管理科市南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调度科市南区湛山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科市南区金门路街道办事处办公室李沧区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李沧区委办公室秘书科李沧区委组织部组织科李沧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李沧区法院研究室李沧区检察院公诉科李沧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李沧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李沧生态商住区建设办公室园林部崂山区委督查室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崂山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教育接访科崂山区发展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崂山区城乡建设局工程设计管理中心崂山区商务局服务贸易与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崂山区招商局招商一部崂山区服务业发展局项目推进科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建设服务中心城阳区上马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城阳区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计财科城阳区委办公室行政科城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工程管理科城阳区水务局农水科教工管科城阳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城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工程交易科城阳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城阳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胶州市监察局驻行政服务大厅监察室胶州市委办公室信息科胶州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胶州市委宣传部网络文化管理中心胶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科胶州市政府办公室督办科胶州市政协办公室综合科胶州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公室综合调研科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科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平度市委办公室机要局平度市人防办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平度分局办公室平度市教体局教育督导室平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平度市委组织部干部科青岛市国税局平度分局征收管理科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综合科平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督查大队平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税信息科即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即墨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即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综合科即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综合科即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即墨市水利局水利科技推广中心即墨市畜牧局办公室即墨市财政局政工科即墨市审计局经贸审计科即墨市民政局办公室莱西市委办公室秘书科莱西市民政局办公室莱西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莱西市财政局预算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管理处莱西市城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莱西市审计局办公室莱西市教体局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莱西市水利局水政监察队莱西经济开发区管委财务审计所。

胶州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简介

胶州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简介
市级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位于市级机关办公大楼0425室,内设开放式服务柜台、大型LED显示屏和小型会议室,通过“IMO”办公信息系统与镇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实现双向直通。定位于打造胶州市“企业之家”,是企业反映诉求、获取信息、学习交流、提升素质、享受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渠道和场所,集中解决企业在政策信息、融资担保、管理培训等方面的共性及个性需求。
(四)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浴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五)中介服务。建立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管理咨询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联系数据库,为企业提供免费或低费服务新渠道。
(二)融资担保。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企业融资需求数据库、银行业务数据库三大数据库,加强与银行、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的交流、联系、沟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现场为企业办理还贷周转金等金融服务。
(三)管理培训。引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提倡清洁生产,选树管理样板企业。为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胶州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功能
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设置5项服务功能,包括:政策信息、融资担保、管理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
(一)政策信息。通过“一线一网一系统一刊物”为企业提供政策扶持、资金申请、行业信息等服务。“一线”即开通“企业之家”服务热线。“一网”即发挥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务网站作用。“一系统”即建立“IMO”办公信息系统。“一刊物”即定期编发《直通企业》简报。
胶州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简介
胶州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胶州)中心]是根据青岛市《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和胶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科学发展的意见》(胶发〔2010〕18号)的文件要求,本着“小平台、大服务”的原则设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具体负责构建“1+X”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即建设一个以市企业发展服业协会、特色园区、重点企业等为主导的专业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双向直通的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胶政办发〔2019〕35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胶政办发〔2019〕35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 5 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 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 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 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发〔2018〕62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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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文件胶市管字[2010]37号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科、室、所:现将中心《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胶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心所辖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心成立由分管主任、市场科、基建科、办公室和有关农贸市场负责人组成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各市场食品安全工作,总结推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所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人,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农贸市场的食品和农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按照中心统一部署,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

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五条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残留农药监测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和摊位布局过程中应注意做好食品安全预防工作。

(一)农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市场应设公厕,建设标准一般为二级标准,不得设在熟食经营区域附近。

(三)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

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

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相对集中。

(四)市场应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1、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

2、水产区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

同时,市场内设置供水点供消费者使用。

3、柜台外地面排水槽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

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地面干燥,不积垃圾。

4、污水排放系统应当按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符合GB8978。

城市农贸市场污水隔渣过滤处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45、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的污水排放应增设初级隔渣过滤设施。

6、农贸市场要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和设备设施。

(五)农贸市场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六)农贸市场应有防尘、防蝇和防鼠设施;(七)农贸市场应配置统一的废弃物容器、垃圾桶(箱),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垃圾房(箱)。

垃圾房(箱)应密闭,有上下水设施,不污染周边环境,每个经营户应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

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活禽销售点必须设置排风设施。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快餐配套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五)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的宜设专柜或专间。

(六)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米。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许可审查、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处置和报告、食品安全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

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安全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安全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经营者入场审查规定。

市场管理所对进场食品经营者要审查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证》,对不具备以上证件的要督促其尽快办理,必要时联系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进场办理。

市场管理所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和经营者一并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签订时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市场在研究续租方案时一并确定。

第十二条农产品快速检测规定。

1、农贸市场要按中心统一部署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2、检测的重点项目。

近期重点做好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条件具备后逐步开展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粮油食品中黄曲霉素,畜禽鲜肉中水分含量及“瘦肉精”含量,熟肉制品、酱菜中的亚硝酸盐,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干货、蔬菜、水果中的二氧化硫,农产品中的保鲜剂、添加剂等的检测。

3、检测的数量批次。

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日检测进入市场交易的全部农产品批次;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抽样检测,每日不得少于12个农产品品种。

4、及时分析公示。

根据抽检工作情况,写出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分析,并在市场公示栏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和消费提示等。

5、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

对初步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根据协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对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将样品送交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食品质量规定。

1、畜禽肉类:畜禽肉类产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2、预包装食品类:国家明确规定强制执行“QS” 标志的28类食品,入市销售必须有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QS”标志。

3、豆制品类: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有供货单位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有效合格证明等。

4、水产品类:水产品类食品不得存在腐烂变质现象,水发制品不得使用防腐剂等化学物品。

现场宰杀活鱼业的户应有专用设施、设备,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5、蔬菜水果类: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及有关采购证明等,并经快速检测符合食用标准。

6、熟食品类:销售场所应确保生、熟分离,不得混杂销售;业户应衣帽整洁、容器洁净、有健康证明;销售凉拌食品的具有冷藏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及其他入口食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场内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市场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管理规定。

1、健全台账。

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也应建立销货台帐。

2、准确记录。

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厂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备查验追溯。

3、妥善保存。

经营者要妥善保管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查阅。

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为两年。

4、电子备案。

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将场内经营者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整理入,制成电子备案库,实现商品来源快捷查寻和追溯。

引导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建立具备“证件到期自动提示”功能的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

5、监督落实。

市场管理所应定期组织对场内经营者的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检查,发现上市商品未建立台帐的,应督促建立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市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一)市场所要根据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量,确定1至2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市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员要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的业务培训,积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市场管理所要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员要坚持每天对市场内的所有上市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五)日常食品监督检查和记录的内容:1、经营业户是否具备食品行业许可证和健康证、培训证,证件缺失的要劝其限期办理,并做好记录;2、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特别是市场经营人员变动后要认真检查;3、经营户是否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4、食品进货是否按规定进行索证;5、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6、是否有违规定出售禁止经营的食品行为,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7、是否有违反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行为。

(六)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将每天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记入《市场经营业户档案》并按照所内《食品安全违规处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七)市场内所有市管员都有对责任区内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的义务,发现异常的情况及时向市场卫生负责人或所长汇报。

(八)市场管理所应定期对市场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市场食品安全违规处理规定。

(一)进入农贸市场经营的业户必须与市场管理所签订《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二)对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较轻的督促经营业户限期整改,并记入《市场食品经营业户档案》,必要时进行公示,同时按《市场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的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对怀疑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部门报告;发现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立即对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及时处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工商等部门举报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安全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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