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的附件内容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3)59号)的附件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6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锅炉)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容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压力管道)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2.检查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填写;3.本表格供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参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O市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的规定,根据第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管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2、《行政许可法》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各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假若有此规定的话)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0、《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2007年11月7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7月16日国质检特[2008]343号文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公布,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规则》(质检特函[2009]96号文印发,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自1996年7月1日施行)1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二、标准、技术规范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文印发)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9 )》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TSG Z0002-2009)》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6、《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2007)》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2-2004)》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1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12、《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13、《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1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17、《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1-2009,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8、《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D5001-2009)》1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2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2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4-2010)》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2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2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7002-2006)》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D6001-2006)》2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 D7001-2005)》27、《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 D2002-2006)》2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2005]220号)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30、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1、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3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3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国质检锅[2003]249号)、3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35、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三、上级文件1、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2、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4、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5、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6、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质检锅函[2004]1号)7、《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51号)8、《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58号)9、《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12、《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13、《《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粤质监锅函〔2009〕281号)1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意见》(粤质监〔2009〕129号)15、《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质检特函〔2009〕21号)16、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式样1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1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四、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1 CJJ28-2004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CJJ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4 CJJ95-200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5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宣贯教材6 CJJ104-2005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7 CJJ105-2005 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8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 GB 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11 GB 50074-2002 石油库设计规范12 GB 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13 GB 50160-20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4 GB 50177-2006 氢气站设计规范15 GB 50183-2004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6 GB 50184-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7 GB 50185-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8 GB 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 GB 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1 GB 50253-2003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22 GB 50264-9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23 GB 50316-2000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2008版)24 GB 50350-2005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25 GB 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6 GB50423-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27 GB50424-2007 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28 GB50459-2009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压力管道法规、标准目录一、压力管道法规、标准二、压力管道设计施工标准29 GB50460-2008 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施工规范30 GB50461-2008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1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32 GB50484-2008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33 HGJ229-91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4 HG 20225-95 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5 HG/T20644-2000 变力弹簧支吊架36 HG/T20549-98 化工装置管道布置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7 HG/T20645-98 化工装置管道机械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8 HG/T20646-98 化工装置管道材料设计规定(国际通用设计体制和方法)39 HG/T20670-2000 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40 DL/T820-200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41 DL/T821-2002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42 DL/T868-2004 焊接工艺评定规程43 DL/T869-2004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44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45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46 DL/T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47 DL/T5054-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48 DL/T5121-2000 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规程49 DL/T5121-2000 《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配套设计算计方法50 DL/T5141-2001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1 SL 281-2003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52 SH3010-2000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53 SH3012-2000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54 SH3022-99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技术规范55 SH/T3035-2007 石油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管径选择导则56 SH/T3041-2002 石油化工管道柔性设计规范57 SH3059-2001 石油化工企业管道设计器材选用通则58 SH3064-2003 石油化工企业钢制通用阀门选用、检验及验收59 SH/T3073-2004 石油化工管道支吊架设计规范60 SH/T3108-2000 炼油厂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设计规范61 SH/T3122-2000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62 SH/T3129-2002 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63 SH3401~3410-96 石油化工管道器材标准(合订本)64 SH3501-2001 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5 SH3502-2009 钛及锆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66 SH/T3517-2001 石油化工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工艺标准67 SH/T3518-2000 阀门检验与管理规程68 SH/T3523-2009 石油化工铬镍不锈钢、铁镍合金和镍合金焊接规程69 SH/T3542-2007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程70 SY/T0004-98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71 SY 0007-1999 钢质管道及储罐防腐蚀工程设计规范72 SY/T0010-96 气田集气工程设计规范73 SY/T0011-2007 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74 SY/T0015.1-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75 SY/T0015.2-98 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跨越工程76 SY/T0027-2007 稠油注气系统设计规范77 SY/T0082.2-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管道工程78 SY/T0082.3-2006 石油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内容规范第1部分:天然气处理厂工79 SY/T0510-1998 钢制对焊管件80 SY/T0518-2002 油气管道钢制对焊管件设计规程81 SY/T0609-2006 优质钢制对焊管件规范82 SY/T0379-98 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83 SY 0402-2000 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4 SY 0466-97 天然气集输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85 SY 0470-2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6 SY 4104-95 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跨越工程87 SY 4109-2005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88 SY 4116-2008 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监理规范89 SY4203-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站内工艺管道工程90 SY4204-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91 SY4207-2007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穿跨越工程92 SY 4208-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93 SY 4209-2008 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天然气净化厂建设工程94 SY/T10043-2002 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95 SY/T10044-2002 炼油厂压力泄放装置的尺寸确定、选择和安装的推荐作法96Q/CNPC59-2002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97 Q/CNPC78-2002 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98 Q/CNPC93-2003 埋地钢制管道线路工程流水作业施工工艺规程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电梯检验员培训大纲全文教材

电梯检验员(DT-1)培训大纲第一条为规范电梯检验员培训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检验员(DT-1)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大纲规定的电梯检验员(DT-1)培训内容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知识对应《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试科目A、科目B;实际操作技能对应该规则的科目C。
第四条理论知识(科目A、科目B)的培训分为以下10个方面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电梯事故知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电梯专业基础;电梯设备;电梯的使用与维保;电梯能效知识;检验检测方法及检验检测设备;电梯的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安全与防护知识。
本大纲针对上述各项内容,分解为具体的项目以及细分的项目,针对每个项目,提出基本要求,明确涉及的法规标准以及隶属的考试科目。
理论知识(科目A、科目B)的具体培训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
第五条实际操作技能(科目C)的培训内容包括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的使用、电梯检验的程序与方法、缺陷辨别和安全防护等四个方面的知识,具体见本大纲附件B。
第六条申请参加电梯检验员(DT-1)考试的申请人,在参加取证专业培训活动前,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跟随本单位电梯检验师至少参加10台不同型号电梯(至少包括曳引电梯、自动扶梯)的实际检验工作。
(二)了解常用的检验工具、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方法,并在跟随本单位电梯检验师进行的实习工作中,使用相应的检验工具、仪器设备。
(三)了解检验现场安全与防护。
(四)了解电梯设备的常见缺陷。
第七条电梯检验员(DT-1)考试的申请人在本单位进行检验工作的实习时,应当按照本大纲附件C的要求参加检验实习工作,对实习检验的电梯逐台填写仅供证明本人参加了相应实习工作的检验记录、检验意见通知书(适用时)、检验报告、检验案例。
参加实习的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电梯检验员(DT-1)实际操作实习记录》(附件D)。
第八条在进行取证专业培训活动时,对理论知识(科目A、科目B)的培训,采用课堂授课的方式。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锅炉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1 概述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集合特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完整描述,是实现依法监管的基础,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也有深层次地影响。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见图1-6),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情况下,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分别为:A层次:法律。
B层次:行政法规。
C层次: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
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层次:技术标准。
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A层次——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规划。
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B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
现行行政法规中,特种设备专门法规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法规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 2004年6月29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2002年1月9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3号令 2001年8月2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1年4月21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 2007年4月9日)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 拒绝监督检验;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 未办理使用登记;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
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
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
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
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