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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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工地项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流程,保障参加工地项目的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本企业参加的工地项目,包含在建工地和施工期间。

三、定义和缩写1.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地项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含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火灾爆炸、误食中毒等。

2.事故报告:指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3.调查处理:指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报告流程1.事故发生后,工地项目各工种负责人或工地项目负责人应立刻将事故情况上报至企业总部的安全管理部门。

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刻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流程,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帮助调查。

3.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立刻上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同时通知相关执法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跟进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汇报。

五、调查处理流程1.安全管理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的安全监察人员、法务人员、施工负责人等构成。

2.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证据保全。

3.事故调查小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取证,依法收集和保护相关证据料子。

4.事故调查小组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失事故处理看法和措施。

5.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小组提出的处理看法和措施,订立相应的安全改进方案,并引导工地项目进行整改。

6.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依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7.安全管理部门将事故处理的结果进行备案,供以后的参考和借鉴。

六、管理标准1.全部参加工地项目的人员,包含企业员工和外聘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2.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对工地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并配备充分的安全设施和器材。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分类1、在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或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3、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厂声誉的为质量事故。

4、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为工伤事故。

5、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6、凡所区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7、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8、“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员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响工农业生产的为污染事故。

9、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故。

10、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为破坏事故。

11、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二、事故管理的分工1、各类事故的管理,在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下,由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具体负责。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2、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质量安全部负责。

3、质量事故由质量安全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故均由质量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

三、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背景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危险性和风险,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有关责任方和施工单位,及时、科学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以防范潜在危险和减轻工程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的建立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挥其在安全条例和制度间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作用,以保护公民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置。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和环节。

报告和调查程序报告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报告事故。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对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救援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部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并提交相应的调查处理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及时召开有关部门的工作会议,协调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

调查程序以下是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包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相关证人召集、事实资料汇总等调查工作。

2.调查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法和技术报告的内容,以便开展深入而认真的调查。

3.调查组应于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总结、统计和储存。

其他事项1.关于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严密保密的。

在审查、处理和与引进公司往来中,要采取保密措施。

2.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公司《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实施。

结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的基础和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一、背景为做好企业生产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报告时限: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2.报告内容:必须详细描述事故的内容、地点、时间、原因、经济损失等,并提供相关照片、视频、证据等材料。

四、调查组织1.建立调查组: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专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

2.调查组成员: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调查能力,根据事故特点和需求,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

3.调查原则:调查组应严格按照事实查证、公正客观、全面细致、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工作。

五、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调查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同时保证现场不被破坏,收集相关证据。

2.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对事故发生的环境、设备、人员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3.调查方式:调查组可采用现场勘查、询问员工、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编写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事故描述、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整改措施等。

六、调查结果处理1.责任追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包括警告、罚款、处分甚至法律追究等。

2.经济补偿:对受伤员工或受损财产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整改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安全教育与宣传1.安全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生产安全意识和技能,掌握紧急处理方法。

2.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宣传周期刊、安全警示牌和海报等方式,提高员工对生产安全的重视。

八、制度评估与改进1.定期评估: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不足及时进行改进。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报告及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业及上级单位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所属协作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质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事故、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与上报。

第六条综合事务部负责食物中毒、火灾事故、公务用车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与上报。

第七条计划合同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的法律诉讼事宜的处理,以及保险和理赔工作事宜。

第八条地方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项目部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时,根据上述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领导报告,并且立即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十条情况紧急时,项目部直接负责人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在项目部负责人将事故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事故快报表》,上报至公司安委办,并及时将事故动态、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7、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工地项目的生产安全,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资产安全,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工地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新建工地、改建工地、拆除工地等。

三、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指在工地项目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资产损失以及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2.报告责任人:指工地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负责报告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

四、报告程序1.一旦工地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地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应立刻向上级汇报,同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

2.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方、原因及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情况等认真信息。

3.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4.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整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形成调查报告。

五、调查程序1.调查人员首先要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察,收集现场遗留证据。

2.调查人员应与目击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3.调查人员应查阅工地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施工方案、设备使用、员工培训等进行核查。

4.全部调查过程必需进行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调查过程应尽可能保持公开透亮。

六、调查报告1.调查报告应认真记录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以及防备措施,并提出改进建议。

2.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上级,并抄送给相关部门。

3.上级应对调查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订立相应措施和改进计划。

4.调查报告还应作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档案资料妥当保管,以备后续查阅和借鉴。

七、管理标准1.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备和管理,确保工地项目的生产安全。

2.工地项目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采取措施除去或扼制各类安全隐患。

3.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4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4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坍塌、触电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和处理事故。

第二章报告制度第五条建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和扑灭火源、组织紧急救援等。

第六条经过紧急处理后,建筑企业应立即报告事故的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情况。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事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的渠道。

第九条建筑企业报告事故时,必须如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误导上级机关和公众。

第十条建筑企业报告事故后,应做好相关资料和证据的保留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处理制度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小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及时向受伤员工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并妥善处理其他与事故相关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制度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提高工地项目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地项目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于该工地项目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劳务人员等。

第三条目标要求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目标是: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调查和处理全面、公正、及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的主体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情况的目击者进行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部位;(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人;(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下一步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方式事故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口头报告等方式进行,但应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

若事故报告需要口头说明,则应立即进行。

第七条事故报告的期限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事故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如果有人员伤亡,应立即进行报告;如果只有财产损失,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的接收、处理和记录(一)接收: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及时接收事故报告,并进行记录。

(二)处理:接收事故报告的人员应按照接收到的报告内容制定并实施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三)记录:对事故报告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归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使用。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事故调查人员的任命事故调查人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方共同组成,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十条事故调查的程序(一)收集信息:调查人员应充分收集有关事故的材料、证据和相关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目击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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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版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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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

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
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

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
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
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

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

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
置缺乏或失灵;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
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
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
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
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
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

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
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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