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企业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研发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研发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管理、项目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本规章制度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高效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架构企业技术中心设立中心管理层、项目管理层、研发团队等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形成层次清晰、协调高效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中心管理层职责中心管理层负责制定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管理、绩效评估等事项,对技术中心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层职责项目管理层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进度控制、成果转化等事项,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顺利进行。
第七条研发团队职责研发团队负责具体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应遵循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突出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注重产学研合作,提高项目质量。
第九条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计划和预算,应报请项目管理层审批。
第十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目标、技术指标、成果转化等方面。
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四章研发管理第十一条研发计划企业技术中心应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研发计划,明确研发目标、任务、进度、预算等。
第十二条研发过程管理研发过程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过程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确保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导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和引领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西自治区积极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旨在推动本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1.1 政策背景:广西自治区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为重要战略选择。
1.2 目的: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优势产业升级与转型。
二、政策内容和支持措施2.1 资质认定: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和认定程序方可享受政策支持。
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技术创新指标和科技人员比例要求等条件。
2.2 奖励政策:(1)财政补贴:广西自治区将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程度等指标,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
资金可以用于研发设备购置、研发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2)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广西自治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供人才租赁、培训等支持措施。
还将为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团队、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
三、政策实施效果和案例分析3.1 实施效果: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出台,有效激发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激情,推动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
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相继涌现,成为推动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3.2 案例分析:以广西某芯片技术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广西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加大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投入研发,成功研发了一系列的高性能芯片,填补了国内空白。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39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教兴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体制机制改革、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可按“一区(高新区)多园(高科技园)”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高新区的设立、建设和管理,以及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良好、用地集约、产业集聚、设施配套的要求,编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并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的核心机构,负责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设有中心主任,由企业高层任命。
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由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定并经企业高层批准。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企业高层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企业高层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组织与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包括以下职能部门或岗位:研发部、创新设计部、实验室、测试中心等。
第八条研发部负责进行技术研发工作,包括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等。
第九条创新设计部负责进行产品设计和创新,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进行产品的设计和改进等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进行技术实验和测试,确保技术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为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测试中心负责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设有管理层和技术人员两个层级。
管理层负责技术中心的整体管理工作,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层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背景,能够熟悉和掌握技术中心的工作特点和需求。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层应根据技术中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和分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任务上。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研发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各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2022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2022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为了配合新型技术战略需求,加快开展高水平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健全技术中心的认定指南,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已获批准并有合��条件申报成立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在拟认定待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合格情况下申报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审核和认定申报材料审定机制:(一)认定机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和认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和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证书。
(二)组成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专家组采取多元化的、包容的形式,覆盖经济管理、社会科学理论、专业技术等领域,并进行公开选聘。
(三)审核机制:新申报,采用网上首次审核方式,实现审核资料无纸化提交,线上打分审核,查验考察,抽样现场审核,报准全体专家网络表决,最终组织专家评审组审核。
(四)认定质检及评估机制:1. 质量检测:室分负责组织和执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验,自查检查等方式,实行负责追究制度,保证认定工作质量。
2. 二级前期评估:基本满足认定条件,经过审计评估,可以进入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评审系统,最终审查、审批结果提交领导班子审定,并组织二次考察认定。
三、认定申请材料: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认定申请企业需提交:1. 企业设立法定文件复印件;2.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3. 企业全体成员名单;4. 技术中心的章程或规章制度;5. 技术中心专业技术团队力量及基础设施;6. 技术素质投入及技术研发证明;7. 技术专利、软件产品或服务;8. 管理体系及质量体系要求;9. 技术成果转化及薪酬政策;10. 其他技术服务证明材料;11. 对外贸易情况及国际化证明;12. 企业新闻及宣传活动成果;13. 企业财务情况;14. 社会责任绩效证明;15. 其他有助于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结束语1. 依据本指南,三年内的认定结果具有正式有效性,三年后需对认定结果进行评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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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七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开展产学研联合,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创新。
第九条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认定第十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
第十一条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0% (参照行业系数分级)。
(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广西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六)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第十二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
(二)各市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三)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各市汇总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
认定结果从自治区工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投入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费收支单独设立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
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项目、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等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评价第二十二条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数据初审。
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报送市工信委,由各市工信委汇总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信委(一式四份)。
第二十四条评价:(一)数据核查。
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
(二)数据分析与评价。
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三)自治区工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二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四)无正当理由一次不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视为基本合格(警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被警告;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由自治区工信委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章调整与撤销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调整与撤消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七章管理与政策第三十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因第二十八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十二条对于被警告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呈报的各种报表。
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指导。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信委,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资金扶持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八条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九条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