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班级:12营销1班
姓名:方鑫城
座号:27号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是侵权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或者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危害性,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给特定的经营者造成损害,还扰乱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良好的,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
(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具体到本案来看,被告富亿农公司存在着在其受委托定做的包装袋上使用原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并使用该包装袋销售其生产的栗仁产品的行为,需要分别分析。首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权部门对生产者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信赖保证,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冒用他人认证标志的行为。因此被告富亿农公司利用受委托制作的包装袋来销售自己生产的栗仁产品,并在包装袋上冒用原告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解,对该产品代表的质量水平形成误认,因此从客观上来讲,被告的该行为可能会对原告产品的销售产生影响,因此被告的该行为同时符合了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可以认定被告富亿农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在包装袋上使用原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号的行为性质判定。因为颁发上述证书系食品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在包装上印刷上述证号并不会对产品的质量和来源等产生很大的召示作用,因此也就难以因此而引起公众的混淆,因此该行为虽属不妥,但尚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24 10:21:00 ] 作者:刘晓丽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
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难;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等。
应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对策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十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论文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是颁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点和不完善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完善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局限性;完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
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的方式,缺乏一般性条款,对所列的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但又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
目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出该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且概念界定不明确,使得司法、执法部门束手无策。
(2)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
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而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未完全到位,没有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所要求的水平,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
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多为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手段应该从宏观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而注重民事责任,较少突出行政处罚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觉、自发地遵守市场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重要研究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适应能力,需要法学专业者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之道。
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概念与特点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不公平手段。
在传统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处理办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无界限性,不正当竞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匿名性。
网络使得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利用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
这使得追溯违法者和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普及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
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最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跨境性。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企业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跨境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加剧。
二、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种类与案例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攻击、价格欺诈等。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1. 虚假宣传: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夸大的效果和未经证实的医学研究结果。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
2. 商业诋毁:某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通过网络渠道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包括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诋毁。
这种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网络攻击:某网站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网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员工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此机会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研究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违背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因此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购买、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措施,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这些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能够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证明机制。
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往往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员工的侵权行为,使得侵权行为难以追究。
其次,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商业秘密的价值往往难以估计,因此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往往存在争议。
此外,员工跳槽至竞争对手企业后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对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素养,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证明机制,使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证明员工的侵权行为。
同时,应加强对赔偿金额的确定,使赔偿能够更加公正合理。
最后,应完善法律对员工跳槽后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规定,加大对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法律制度在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市场竞争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这一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约束和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手段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阻碍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为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增强国际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和准则,对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底气。
五、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还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五篇第一篇: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发布日期:2010-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运用法律对该虚拟市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尚不完善在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造成严重阻碍。
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法律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新市场,在这个虚拟的市场中市场主体的竞争激烈程度比真实市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竞争永远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正当竞争,也包括不正当竞争。
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危及网络交易的安全,最终将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监管和约束,但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制定的,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经营模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区别,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诸多缺陷,法律的滞后性凸显出来。
因而。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适当修改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由于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形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模仿、易复制等特性,增加了制造市场混淆的机会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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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3113009574 13法2 曾嘉伟
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 年,在它施行十几年来里,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了很好的建立以及发展。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发展的今天,其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这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明显表现出滞后性。
尤其是之前打着为维护用户利益着想的旗号,腾讯与奇虎 360 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在媒体端轰炸了所有人的眼球。
在这场战争中,双方施展浑身解数,究竟谁在侵权,谁在诽谤,似乎早已经不再是事件的重点。
有关专家纷纷指出,这场纷争的本质,是长期以来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升级。
从3Q事件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
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企业暗战不断专家呼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愈演愈烈的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从立法上对该类行为进行界定并增强行政部门的执行力,以实现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难题。
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延,以及对于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
针对这些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
同时,在修订中还要注意与反垄断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协调。
“现在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以协调这两部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五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包括低价倾销、搭售等。
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
此外,对于其他一批行业监管法中涉及的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必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
”对于多起企业暗战中职能部门乏力,追究责任无从下手的现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完善执法程序、增加职能部门的执行能力和明确法律责任也是重点。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应进一步修改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例如,目前法律中没有规定举报程序,在对涉嫌违法经营者的文件、财产进行检查时没有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也没有对检查人员的人数(《反垄断法》规定不得少于 2 人)作出规定。
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现在的经济情况与 1993 年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罚款数额可能需要调整。
同时,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可能需要考虑增加进去。
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然而,依靠完善立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实现整顿行业发展环境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近几年的互联网企业纠纷可以看出360 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同时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
此外,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老大难。
针对近期发生的互联网企业纠纷,有专家提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够有力,使得长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问题力不从心。
所以,有关执行问题也是修订中需要考虑的重点。
但在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如何防范由于行政执法过度而可能出现的问题,这一点有待更进一步研究。
最后,解决执行难题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的专业性。
竞争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十分强的一个法
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横跨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
除了熟稔法律规定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知识,有时需要一定的经济学知识,需要对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判断。
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重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工作。
在执法层级、执法程序、人员配置等方面注重专业性。
而这些都不能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如何规制互联网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上和修订工作固然重要,一个同样的重要的问题在于,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基本的竞争规则还没有形成,恶性竞争表面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但根本上损害的是行业的整体利益,也就损害了用户自己的利益。
目前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中还较多地存在短视行为,为了追求上市和扩张“地盘”不择手段,虚假宣传,炮制网络民意,侵犯用户利益,所以想要实现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还是要强调企业的自律,强化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
只有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底线’和大家认可的共识,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