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号:中纪发[2012]4号颁布⽇期:2012-02-04执⾏⽇期:2012-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4⽇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解释如下:⼀、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
⼆、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为之⼀的,对有关责任⼈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继续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 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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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 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 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 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 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 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 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5〕17 号)等规 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 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 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 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处分规定 加班费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的工具, 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 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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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 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 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 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 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 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 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15〕17 号)等规 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 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 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 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贴发放和管理,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津贴的员工。
第三条津贴是企业用来奖励员工或补偿员工特定费用的一种福利。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津贴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规享受津贴。
第五条企业津贴名称和标准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员工领取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领取。
第七条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津贴发放不正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时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进行解释。
第二章津贴的种类第十一条企业的津贴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餐饮津贴、通讯津贴、加班津贴、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案由企业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享受津贴应当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不得违规领取。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津贴,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在没有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领取津贴的员工应当立即归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在领取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管好领取到的津贴,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员工有权随时对公司津贴发放流程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公司津贴管理制度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领取津贴、超标领取津贴、私自领取津贴以外津贴、挪用津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员工,警示他人。
2. 扣发津贴:对员工已领取的津贴进行扣发,同时告知员工原因。
3. 吊销津贴资格:取消员工领取津贴的资格,直至永久。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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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