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号:中纪发[2012]4号颁布⽇期:2012-02-04执⾏⽇期:2012-0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委,军委纪委:现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中共中央纪委2012年2⽉4⽇附件: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的解释为维护收⼊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问题解释如下:⼀、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
⼆、各级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为之⼀的,对有关责任⼈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继续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将执收执罚⼯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2013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违规发放呢?就是不符合规定,不合规,不合法的发放。
那为啥会有这种事儿呢?原因多了去了,比如说为了讨好员工,或者是为了避税等等。
反正呢,这种事儿是不能随便发生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哦!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咱们来慢慢道来。
如果是被发现的话,领导可能会被批评教育,甚至会被撤职。
而且呢,这种事儿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所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么,如何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规定来就行啦。
要明确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不能随意搞特殊化。
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钻空子。
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违规发放的严重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个大问题,我们要时刻警惕。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才能让公司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咱们下期再见啦!。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公务员的⼯资是由基本⼯资、岗位补贴和其他津贴构成的,⽽补贴和津贴违规发放的问题是⽐较突出的问题,造成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这种⾏为是要受处罚的,那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的相关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员和直接责任⼈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
法律、⾏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给机关职⼯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组织人员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管理,有效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处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从事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违规行为认定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未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发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套取津贴补贴等行为。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查明事实。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分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其分类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处分。
1.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个别违规发放、发放过量等情况,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口头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进行教育与培训,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2.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多次发生轻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较大等情况。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故意违规发放、虚报账目、骗取津贴补贴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等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相关程序及权利保障1.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利提起申诉,并在申诉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2.相关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申诉,将进行审查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审查及监督1.本组织将设立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审查小组,负责对津贴补贴发放行为进行审查,保障津贴补贴的规范和合理发放。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你们说说,这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可不是小事一桩,搞不好就得闹出大事来。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个问题,看看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我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什么情况。
其实就是指那些不符合规定、不正当、不合理的发放行为。
比如说,有些领导为了讨好下属,就会私下里发一些钱;有些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就会发放一些不合理的福利。
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我们得坚决杜绝。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其实,处理起来也不难。
我们得加强监管,确保这种违规行为不再发生。
比如说,我们可以设立专门的监察部门,对各个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他们没有违规行为。
我们还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这种行为的严重性。
我们还得加大惩处力度,让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人付出代价。
比如说,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降职甚至开除等处罚。
这样一来,他们就会知道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有风险的,从而不敢再犯。
当然了,我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也要注意方法。
不能简单地把问题归咎于个人,更不能因为处理某个人的问题而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士气。
我们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问题,让大家都能够接受。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重视起来。
只有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才能真正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够遵守规定,不要给自己和别人带来麻烦。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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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令第31号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2013年6月13日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