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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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总结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总结

标题:深度解析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一、引言在社会管理和政府治理中,津补贴和福利的发放是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探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展开讨论。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深度分析1. 定义和范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指在津补贴或福利发放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或法律的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或资格的人员获取了应该被排除的福利,或者在数量、标准和发放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

2. 常见形式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报冒领、重复领取、超标准发放等。

一些政府部门在发放低保金时存在材料造假,或者是企业在发放员工福利时违规发放奖金等。

3. 影响与后果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不仅会导致政策资源的滥用和浪费,也会损害政府形象和社会公平。

更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危害社会治安和民生稳定。

4. 产生原因分析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产生原因多方面,包括制度设计不合理、管理监督不力、利益驱动等。

对于一些福利发放程序涉及的复杂性、核实验证的困难性等,都是导致违规发放的一大原因。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广度拓展1. 现行管理体系的不足当前,我国的津补贴或福利管理体系存在着许多漏洞和不足之处,如监管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不高和权责不清等问题。

2. 须改进的政策制度应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福利发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福利发放机制,加大违规发放的追责力度等。

3. 加强监督与问责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强化违规发放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和问责。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解决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违规发放呢?就是不符合规定,不合规,不合法的发放。

那为啥会有这种事儿呢?原因多了去了,比如说为了讨好员工,或者是为了避税等等。

反正呢,这种事儿是不能随便发生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哦!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咱们来慢慢道来。

如果是被发现的话,领导可能会被批评教育,甚至会被撤职。

而且呢,这种事儿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所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么,如何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规定来就行啦。

要明确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不能随意搞特殊化。

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钻空子。

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违规发放的严重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个大问题,我们要时刻警惕。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才能让公司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咱们下期再见啦!。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总结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总结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总结【知识文章标题:探讨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导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全面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旨在促进津补贴或福利的合规发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问题背景津补贴或福利作为公共资源,旨在保障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权益。

然而,长期以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负担,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

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全面反思和总结。

二、问题原因分析1. 政策执行不严格:一些地方部门在津补贴或福利发放过程中,执行政策失之于宽松,导致资金被部分非法分子或不合规的单位侵占。

2. 内部管理漏洞:部分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机制,为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缺乏信息共享机制: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津补贴或福利信息进行建档备案的工作也相对薄弱。

三、解决方案探讨1. 完善政策执行机制:严格规范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程序和条件,建立完善的审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被用于合法合规的渠道。

2. 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管: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完善审核程序,加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评估。

3.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之间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和协作,实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在发现违规行为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以及加大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们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津补贴或福利发放制度,明确权责边界,确保发放程序的公开透明。

加强对津补贴或福利发放过程中的内部审计和全程监管,形成多层次的审核机制,提高违规发放的难度。

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设立专项调查组织,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津补贴或福利合规发放的氛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加强组织人员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管理,有效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和处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从事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违规行为认定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是指未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发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套取津贴补贴等行为。

2.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查明事实。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分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将其分类处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处分。

1.轻微违规行为:包括个别违规发放、发放过量等情况,且未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相关人员将被给予口头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进行教育与培训,以确保不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

2.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多次发生轻微违规行为、违规金额较大等情况。

对于一般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故意违规发放、虚报账目、骗取津贴补贴等情况,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将被给予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等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相关程序及权利保障1.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利提起申诉,并在申诉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2.相关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据事实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对于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申诉,将进行审查并给予回复。

第六条审查及监督1.本组织将设立津贴补贴发放行为审查小组,负责对津贴补贴发放行为进行审查,保障津贴补贴的规范和合理发放。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在各行业、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涉及到违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

因此,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进行准确的定性及合理的处理,成为了保障组织公正、有序运行的重要环节。

对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性质和特点。

这类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滥发、超标发放、虚报冒领、私分牟利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滥发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导致资金使用不合理、巨额浪费。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因为审批和管理不严格,或监督不到位导致的。

超标发放是指在津补贴或福利标准规定范围之外,给予个别或所有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

超标发放通常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贴或福利,如临时加班、特殊工作环境等,但由于发放标准模糊或管理漏洞,导致超标发放情况的发生。

虚报冒领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向组织虚假报销或冒领福利的行为,通常是通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虚报冒领所涉及的问题通常需要通过审查账目、核实资料等手段来发现。

私分牟利是指将本应发放给组织或员工的津补贴或福利以个人或非法个体的方式进行转让或出售的行为。

私分牟利的问题通常涉及到腐败、非法经营等方面,牵涉面较广,对组织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不同的问题类型,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进行处理时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首先,需要对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处理优先级和紧急程度。

其次,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查处,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对实施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受益人进行合理补偿或追缴。

同时,还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预算计划、审计监督等工作,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除了及时处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还应加强对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管理。

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建立健全津补贴和福利发放制度,确保标准明确、流程规范,并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内部审计、监察、监督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推进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津补贴和福利发放的精细化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看看这个问题到底有多大,怎么处理才好呢?咱们得明确一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小问题。

这就像是在饭馆里偷偷加调料,虽然一开始可能觉得味道还不错,但是时间长了,大家都知道这个饭馆的菜品有问题,最后生意肯定会越来越差。

所以,咱们不能因为一时的私心,就让整个团队的利益受损。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没有经过上级批准,或者是超过了规定的标准,就把津补贴或福利发给员工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老板自己藏了一笔钱,然后偷偷地发给员工,虽然员工可能会觉得很高兴,但是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问题到底有多大呢?咱们可以先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因为津补贴或福利是公司的收入,如果被违规发放出去了,那么公司的收入就会减少。

另一方面,这种行为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员工会觉得,既然老板都能偷偷地发钱给我,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偷偷地拿钱呢?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公司的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那么,面对这个问题,咱们应该怎么处理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

咱们得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让员工明白,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不对的,这样做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让员工对公司产生不信任。

咱们要加强对公司的管理。

对于那些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让员工知道,公司对于这种行为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

咱们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比如说,可以规定一下津补贴或福利的标准和发放范围,这样一来,员工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

咱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让这种问题影响到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只有这样,咱们才能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中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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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3.2013年8月1日,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出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把党内规定转化为政府规章,进一步增强了约束力,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敲响了警钟,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二)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现状。

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

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然而,违反规定触碰“红线”者仍屡见不鲜。

如:2013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2年度审计报告时说,对53户中央骨干企业的审计调查发现,一些企业违规发放补贴、购买商业保险等达到5.57亿元。

另外,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4月19日公布的情况看:2016年1-3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788起,处理1223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361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174起,处理322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632人,该类问题已经连续5个月位居榜首;根据省纪委网站4月20日公布的情况看:2016年1-3月,全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88起,处理11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7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9起,处理35人,给予党政纪处分29人,该类问题1、2月排名最高;从我州查处通报情况看,2015年以来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8起,处理4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7人。

其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12起、占42.86%,处理20人、占47.62%,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占41.18%,该类问题占近一半比例。

由于公务员工资制度还不够合理,存在总体收入偏低,部门、地区、职位实际收入差别较大的情况。

所以,通过一些虽违规却有“合理性”的津贴补贴来弥补,实际上获得了人们的一定理解和支持。

看似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其实许多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重视不够,导致党的十八大之后此类问题仍然易发多发。

同时,问题没有得到彻底治理,主要原因还在于违规成本太低,一些机关单位财务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等。

这就需要不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大预决算、“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斩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链,从源头上铲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土壤和条件。

更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严厉的惩戒机制。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构成要件(一)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纪主体及主观方面1.违纪主体。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可以看出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主体为:A.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B.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及经费来源由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

C.另外,无论何种形式的国有企业和基层组织,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违规发放过节福利的主体。

2. 违纪主观方面。

A.对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够准确,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

B.明知有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顶风违纪。

C.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为名,虚报、骗取财政资金。

(二)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纪客体及客观方面1.违纪客体。

A.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B.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这就涵盖了国有及民营各类企业的发实物及购物卡、消费券行为。

案例:在担任砚山县委书记,文山县委书记,文山州委常委、副州长,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违反财经纪律,安排工作人员采取虚列印刷费支出,虚增采购物资数量,虚构租用人口普查用房等方式,套取中央、地方专项资金及单位行政经费900余万元设立“小金库”,用于送礼、购买车辆及发放职工福利等支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600余万元。

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姚堂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纪客观方面。

A.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事项不够具体明确。

B.集体研究决策时已经提出反对意见等其他方面。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具体情形和构成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禁止的津贴补贴。

目前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共有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项目和标准;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如:特殊岗位津贴,要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不得普遍发放;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中组部、人事部2008年印发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对于公务员受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一定金额的现金,除此之外,不得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超出标准发放奖金;其他非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评先表彰,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依照有关规定发放;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如:当前改革性补贴已包含通讯、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财务上就不应再出现或列支发放相关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如:当前有政策明文规定的只有警察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可以发放补贴,实行每月包干500元或550元标准计发,其他机关公务员即使有加班情况也不能发放加班补贴;没有休年休假的补贴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中纪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都应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标准;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来计算,二者都不能擅自提高和扩大;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中纪发〔2006〕17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如: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可以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可以在工会会员生日时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等等,但实际操作时都应严格遵守按照省总工会明确的政策规定标准执行;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这一项是具有延展性、有扩大解释未列举项目的空间,要注意留意把握新的禁止性规定事项。

如:有的机关食堂,单位补助就餐费,价格相仿,但品质却相差很大;有的套取未休年休假补贴作为奖金发放;还有的自定政策放发各类奖金和补助等等。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的调查取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的调查,要及时提取单位研究的会议记录、资金来源、发放形式、时间、发放人员名册、金额、依据、项目、标准、范围、报销凭证、经办人、审批人等,及时固定证据(具体调查方法、程序等,前面几个专题已经讲到,内容大同小异这里不再重复),这里着重讲解调查重点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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