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补贴工资管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从2015年开始,中央纪委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报表类型中增加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项目,虽然看似一个小小的变化,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四风”突出问题及查处重点的变化。
与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相比,这类问题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加之近10多年来津贴补贴政策的变化较大,此类问题违纪行为法纪关系复杂,涉及违纪主体多样等因素,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不易把握。
下面,我就“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与大家一起进行学习探讨。
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情况及现状(一)规范津补贴或福利情况。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但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
但由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地区之间相互攀比,一些地方的津补贴甚至超过了正常工作收入,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1.从2005年6月开始,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布署开展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要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各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准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费开支范围和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准以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2.为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
2013年2月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都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做出禁止性和处分性规定。
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整治方案及表格

附件2关于开展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整治内容(一)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1.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超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2.违规发放加班补贴等工作补贴。
3.违规发放过节费、购物卡及物资。
4.违规发放各类奖金.5.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的奖金和补贴。
(二)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
二、整治目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和省、市关于规范奖励性补贴发放等文件为依据,对机关和参公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事业单位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职工福利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治工作成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三、方法步骤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
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重点对2014年6月1日以来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补贴、改革性补贴有无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问题和违规发放加班补贴、值班补贴、奖金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退还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目标,确保整改活动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各部门、各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7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和津贴补贴、福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1,2—2,2—3)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8月初至9月底)。
对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对违规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并严肃查处和通报一批违反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还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对乡镇做到100%,对县直不低于30%。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

违规发放津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补贴的发放管理,保障公平公正,防范违规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发放各类津贴、补贴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津补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津补贴。
第四条津补贴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津补贴管理制度,保证发放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违规发放行为范围第五条违规发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发放未经审批的津补贴;(二)违规发放超标准的津补贴;(三)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四)虚报虚开、骗取津补贴;(五)其他违反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发现违规发放行为的单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并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津补贴管理制度第七条津补贴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明确津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二)制定津补贴的发放程序和流程;(三)建立津补贴的审核、审批机制;(四)设立津补贴的监督管理机构;(五)建立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六)规定津补贴的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依法依规,确保发放对象符合条件,符合标准。
第九条津补贴申请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欺骗。
第十条津补贴的审核、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超标发放。
第十一条津补贴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有差错、遗漏。
第十二条津补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津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发现违规发放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发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发放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二)情节较重的,责令退还款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规发放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发放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取消其津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黄树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01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定性及处理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个事儿。
咱们得明确一点,啥叫违规发放呢?就是不符合规定,不合规,不合法的发放。
那为啥会有这种事儿呢?原因多了去了,比如说为了讨好员工,或者是为了避税等等。
反正呢,这种事儿是不能随便发生的,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哦!
那么,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到底会有什么后果呢?咱们来慢慢道来。
如果是被发现的话,领导可能会被批评教育,甚至会被撤职。
而且呢,这种事儿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形象,让客户和合作伙伴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所以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是要付出代价的。
那么,如何避免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呢?其实很简单,只要按照规定来就行啦。
要明确津补贴或福利的发放标准和范围,不能随意搞特殊化。
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有人钻空子。
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明白违规发放的严重性。
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是个大问题,我们要时刻警惕。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来,才能让公司健康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咱们下期再见啦!。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

违规发放津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津贴发放和管理,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收津贴的员工。
第三条津贴是企业用来奖励员工或补偿员工特定费用的一种福利。
第四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津贴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违规享受津贴。
第五条企业津贴名称和标准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员工领取津贴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不得私自领取。
第七条员工因个人原因导致津贴发放不正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同时财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进行解释。
第二章津贴的种类第十一条企业的津贴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津贴、餐饮津贴、通讯津贴、加班津贴、节日福利等。
第十二条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案由企业人事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员工享受津贴应当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不得违规领取。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津贴,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五条在没有相关领导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领取津贴的员工应当立即归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在领取津贴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应当保管好领取到的津贴,不得私自挪用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员工有权随时对公司津贴发放流程和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司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公司津贴管理制度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领取津贴、超标领取津贴、私自领取津贴以外津贴、挪用津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于违规领取津贴的员工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告诫员工,警示他人。
2. 扣发津贴:对员工已领取的津贴进行扣发,同时告知员工原因。
3. 吊销津贴资格:取消员工领取津贴的资格,直至永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31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