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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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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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2023-2024学年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部编版)新课标测试【卷5】第二单元 与法治(测试二)(后

2023-2024学年九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部编版)新课标测试【卷5】第二单元 与法治(测试二)(后

2023~2024学年上学期九年级道德与法治新课标测试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单元素养综合测试卷(二)限时:45分钟满分:100分范围:第三课至第四课一、选择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计48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意的)1.(2022广东广州中考,16,★☆☆)夏老师是全国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信息员。

在我国国歌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夏老师建议在草案中规定,中小学举行升旗仪式时,不仅要奏国歌,还要唱国歌。

最终, 该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并得到扩展。

这表明()①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③倾听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化④参与民主生活是公民的一项权利A.③B.①②④C.①③@D.②③④2.(2023安徽庐江月考,6,★☆☆)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下列体现“协商民主'’的是()①广东省举行“粤商•省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企业家代表与省政府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商发展良策②广州市召开《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窠)》立法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③某村委会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召开“板凳会议”,共同决定村里重大事务④某公司发布新产品设计外形及预定价格的调查问卷,征询广大消费者的意见A.@@③B.①②④C.①③@D.②③④3.(2023北京大兴区期末,5,★☆☆)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从来就不是一句口号、一句空话,而是落实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

下列事件能直接反映这一观点的是()①全国人大代表为保障外卖骑手劳动权益而提出议案②某中学为纪念“一二•九”运动举行红色经典诵读比赛③某村召开村民说事会,讨论改修村庄排污管道的问题④某社区开展“见'圾'行事,创享绿色社区”垃圾分类趣味宣传活动A.®®B.②③C.①③D.③④4.(2023湖北武汉江汉区期中,5, 晓阳在浏览武汉市司法局网页时看到了一则公告(见下图),对此认识正确的是()关于征求《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现就《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2006年3月31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上XX市人大常委会财工委XXX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为了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市场秩序,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王振东副主任的带领下,于3月29日,对工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

为了全面了解情况,在视察前,财工委还组织了来自外贸公司、文化局、粮食局、商贸总公司等12个单位的15位同志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他们的汇报、建议和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执行《消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自1994年1月1日《消法》实施以来,我市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踏踏实实的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从1995年以来,每年都举行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宣传活动,参与人数多达万人,采用发表讲话、设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挂图展示和举行文艺演出等多种方式对《消法》进行宣传;每年都发放了2万份以上的宣传材料;每年也都通过新闻媒体普及《消法》知识。

到目前为止,《消法》已成为社会上知晓率较高的几个法律之一。

第二、建立了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体系1993年10月27日,我市成立了消费者协会。

随后,在设有工商所的乡镇设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挂靠工商所办公。

1998年,开通了与全国工商系统一致的号码为“12315”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1999年,把XX市消协规格机构为科员级。

2005年,成立了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今年初,还新增了369个投诉服务点,实现了消费维权下乡村、进市场、入社区。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五个相互联系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一个中心,分级执法”的联动执法机制;二是内部统一受理、分类处理的办案机制;三是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四是企业自律机制;五是社会监督机制。

单位消费应成为消法保护对象

单位消费应成为消法保护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单位消费应成为消法保护对象记者陈丽平2013-05-23 05:54:00 来源:( 2013-05-22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有关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消法适用范围过窄,应当予以扩大,单位消费行为也应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应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应当如何定义‘生活消费需要’?”范徐丽泰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

她说,我们买的东西都是我们需要的。

据介绍,这一立法的本意是,投资性和生产性消费行为另有法律规范,这些不算“生活消费需要”。

范徐丽泰建议,可考虑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比如说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要写得准确、清楚、详细。

消费者不应当仅限定为自然人郑功成委员说,本法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是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消费行为限定在生活消费,这样规定显然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

“本法适用范围应该拓宽一些。

”郑功成举例说,比如单位也是消费者,单位购买一批电脑有问题,但按照本法规定就不能说单位是消费者。

郑功成建议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只要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受本法的保护。

王乃坤委员也认为,一些非营利组织和单位的非营利消费、非生活消费也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什么是消费者?这在整个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在20年前制定这部法律时对此不作说明可以理解,因为那时候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离,购买生产资料可能成为资本家,购买生活资料就是劳动者。

在今天,我们有必要把什么是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不然的话整个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就不清楚了。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点建议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如何修改和完善已成为学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明确界定消费者的含义”“完善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以及“如何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权益;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一部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运行了近20年的时间。

在这近20年的期间,《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商家经营行为、遏制商品欺诈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消法》中又多未涉及。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消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令人困惑的和争论不休的地方。

面对这些新问题的出现,《消法》的修改和完善也是迫在眉睫,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消法》的修改列入其5年立法规划中。

但是《消法》应当修改哪些内容,如何进一步完善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修改建议:一、应当明确界定消费者的含义《消法》被公认是专门针对消费者,这样一个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弱者,进行倾斜保护的法律制度。

因此消费者是《消法》的重要主体,明确消费者的含义也就明确消法所要倾斜保护的对象。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有关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都对消费者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例如,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Consulncrprotection Act 1978)规定,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取得和使用各类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个人。

在澳大利亚,“消费者”一词指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接受服务的人:个人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超过4万澳元时,也被称为“消费者”。

如果购买人在获得了货物或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则不属于“消费者”。

尽管,各国和地区对消费者的含义界定不尽相同,但是都在相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当中明确了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在消费者与营销者之间建立合理的关系,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减轻消费者的负担,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
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在2014年3月
17日以第四十六号令公布施行,将中国历史文化思想和现代法律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侧重从政府管理消费者服务领域和交易领域构建合理的消费者格局。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适用本法的范围主要包括:质量、健康、安全及其
他消费者服务、财产性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法律援助等。

(二)此外,本法的适用范围也包括:商品和服务中的价格、质量保证、消费者赔付
政策以及商品和服务信息传递等法律责任。

(一)依据本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解决机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部门和企业加强消费者服务。

(二)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以技术、公共宣传和教育等方式,促进消费者自
身起到持续维权和调节消费关系的作用。

(三)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及时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社
会公德、企业道德等。

(四)注重涉及跨境消费者维权和行政协调的处理,加强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中的保护。

上述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目的,旨在促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
合理的消费者环境,以助力健康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法办函〔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100题

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100题

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100题发布时间:2013-11-19 点击率:984次单选题:1.现行宪法是于()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A.1982年B.1988年C.1993年D,1999年2. ( )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

A.党的十六大B.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C.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D.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3.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

”A.人权B.人格C.公民的权利D.公民的基本权利4.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不受侵犯。

”A.财产B.私有财产C.合法的私有财产D.合法的经济收入5.根据宪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为()。

A.三年B.四年C.五年,D.八年6.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A.国家主席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人大常委会7.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召集。

A.委员长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主席团D.委员长会议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

A.监督和管理B.限制和管理C.鼓励、支持和帮助D.引导、监督和管理9.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是()。

A.一党制B.多党合作C.多党制 D.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10.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大主席团11.我国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

A.必须认真对待B.必须查清事实C.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待处理D.应当尽量查清事实12.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

A.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B.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D.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13.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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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单位消费应成为消法保护对象
记者陈丽平
2013-05-23 05:52:00 来源:( 2013-05-22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这一有关消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审议中,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消法适用范围过窄,应当予以扩大,单位消费行为也应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应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
“应当如何定义‘生活消费需要’?”范徐丽泰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

她说,我们买的东西都是我们需要的。

据介绍,这一立法的本意是,投资性和生产性消费行为另有法律规范,这些不算“生活消费需要”。

范徐丽泰建议,可考虑对“生活消费需要”进行定义,比如说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要写得准确、清楚、详细。

消费者不应当仅限定为自然人
郑功成委员说,本法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际是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将消费行为限定在生活消费,这样规定显然损害了法律的完整性。

“本法适用范围应该拓宽一些。

”郑功成举例说,比如单位也是消费者,单位购买一批电脑有问题,但按照本法规定就不能说单位是消费者。

郑功成建议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只要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该受本法的保护。

王乃坤委员也认为,一些非营利组织和单位的非营利消费、非生活消费也应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什么是消费者?这在整个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在20年前制定这部法律时对此不作说明可以理解,因为那时候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分离,购买生产资料可能成为资本家,购买生活资料就是劳动者。

在今天,我们有必要把什么是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不然的话整个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保护的范围是什么就不清楚了。

蒋省三认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合约的关系,而不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划分关系,也不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

作为甲方,他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作为乙方,通过市场交易接受商品或服务,这构成一个合约关系。

乙方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他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行为。

如果有个工商户购买了大量的电器,部分用于工厂,那就不在本法保护之列吗?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蒋省三强调。

对提供服务的内涵作明确界定
李盛霖委员提出,本法适用范围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受保护比较明确,但对“接受服务”受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掌握和操作。

这些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有时销售和服务会同时进行,比如美容、医疗、中介服务等。

因此,李盛霖建议,对提供服务的内涵,在修正案草案中作进一步界定。

这样,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刘振伟委员提出,现在服务性消费增多了,如通讯、金融、证券、教育,医疗、文化等,在个人消费中占很大比重,建议一并考虑。

“我附议刘振伟委员的意见。

”严以新委员说,现在消费不断扩大,需要对“提供服务”作出明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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