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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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院对于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而证人作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其证言可以为审判工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

然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心理压力大、无法出庭、证人证言难以证明等。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证人心理疏导,减少其心理压力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但同时也是一个让证人感到非常紧张和不安的过程。

为了减轻证人的心理压力,可以开展证人心理疏导工作。

首先,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让证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其次,可以在法院内设置专门的证人等候室,为证人提供舒适的环境,使其感到放松和舒适。

此外,在证人出庭前,法院可以通过相关人员对证人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了解证人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还可以通过友好、耐心的态度和询问方式,帮助证人如实、客观地陈述证言,减少其心理压力。

二、加强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证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如疾病、残疾、远在他乡等。

此时,网络远程视频作证技术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证人,可以采用视频作证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网络远程连接进行问答交流。

这种方式可以节省证人的时间和成本,并且保证对证人的质证和询问有同样的效果。

同时,对于大型诉讼或者需要跨越不同地区、甚至跨国的证人,也可以应用该技术,让证人在自己所在的国家、城市或居住地方可以方便、快捷地作证。

三、加强证言的提取和权威性验证在证人给出证言后,需要及时提取和梳理证言内容,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权威性验证。

对证言内容的提取可以采用关键语抽取、问答筛选等技术,将证言的内容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并将其录入庭审笔录。

在证言的真实性方面,法院可以通过询问、勘验、其他证据等方式,对证言内容进行客观、真实性的验证。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法 实践 中,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证率低长期 以来一 直严 重 困扰着我 国刑 事审判 工作 , 刑 产生这 一现 象的主要原
因是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存在 重大缺 陷。本文通过分析我 国刑事诉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主 要 原 因, 出我 国刑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的构 建设 想, 提 尝试 为刑 事案件证人 出庭作 证难这 一 问题提 供解
失 , 法 律 并 没 有 规 定 这 些 损 失 由 谁 来 负 担 , 法 实 践 中 而 司
法院基本不支付 给 证人上 述给证人 自身带来 经济 损失 而没有 任何 补偿 , 因此几
乎 没 有人 愿 意 吃力 不讨 好 地贴 钱 去 出庭 作 证 。
昌吉学 院学报
20 0 9年第 6期
浅 谈 我 国刑 事 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的构 建
黄 石
( 建省 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 福

福建
福 州 300 ) 5 0 7
要 : 事诉讼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刑 事诉讼 法的重要 组成部分和 必不可 少环节, 刑 但在 我 国的刑事 司
2 法律没有规定 对证人人 身及财产安 全的具体保 障 、
措施 。证 人因其作证行 为可 能使 一方 当事人 的利益遭受 损 害, 容易 引发该 当事人 对证人 的仇 视心 理和打 击报 复
行为 。我国现 行刑 事 诉讼 法 虽然 在 第 四 十九 条 规定 了
收 稿 日期 :0 9 1~ 1 20— 1 9
而证 人 拒 绝 出 庭 作 证 的 主 要 原 因 又 包 括 文 化 原 因 、 法 立
证 人 出庭 作证 率低 的 立 法原 因包 含 以 下 三 个方 面 :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一、题目:浅议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本论文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浅析着手,以期最终实现证人证言的证据功能和价值。

三、主要技术指标:制度、存在问题、如何完善四、进度与要求:6月18日参加动员会,与指导教师见面6月19日-6月30日论文调研,确定题目,填写任务书7月2日-8月31日论文写作修改9月27日论文答辩五、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1] 王少杰著:《我国古代证人制度及其特点》,中国法院网。

[2] 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年出版第1版,57。

[3] 李伦香:《迁移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妥化师专报,2003年,12。

[4]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第1版,37。

[5]胡锡庆等主编,《诉讼证明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1版,90。

[6]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出版,1999年出版第1版,113。

[7]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出版,1983年5月出版第1版,20。

[8] 胡锡庄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第1版,43。

[9]《人民法院报》,2008-7-15(8)。

[10] 李肇伟著:《法理学》,台湾中兴大学出版社出版,1979年出版第1版,306。

[11]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出版第1版,299。

[12] 顾永忠:“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载陈光中主编《依法治国、司法公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2000年出版第1版.[13] 张泽涛:《证人出庭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1年出版第1版,493。

[14]曹书瑜著:《关于民事、经济诉讼中证人拒证与伪证的原因与防治措施》,载于《法律适用》1997(3),277-278。

对我国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事 不如 少一事 ” “ , 生不 入官 门 , 死不 入地 狱 ” 等观 念影 响广 泛 。 现
我国 《 刑事 诉讼 法》 四 十八 条规定 , 第 凡是 知道 案件 情 况的
人 , 有作证 的 义务 。 都 同时 ,刑事 诉讼 法》 四十 七 条规 定 , 人 实生 活 中, 少证 人 由于 法制 意识 差, 为揭露 惩 罚犯罪是 司法机 《 第 证 不 认 证 言必 须在 法庭 上经 过 公诉人 、 害人和 被告 人 、 护人 双方 讯 关 的职责 , 被 辩 参与 表现 自己 的觉 悟, 不参 与 也不 是过 错; 还有 的认为 问、 质证 , 听取 各方证 人 的证言 并且经 过查 实 以后 , 才能 作为 定案 侦 查阶段, 公安机 关和检 察机 关记录 了他们 的证言 , 们 已履行 了 他 的根据 。虽 然 , 国从 法律 上规 定 了证人 出庭 的义 务 , 由于 目 我 但 作证 义务 , 必要 再 当庭与 被 告人 质证 甚 至 有的 证人 收到 出 没有 前 我国法 律对 证人拒 不履 行作证 义务缺 乏强 制性 的规定 , 也没 有 庭 通 知书 后, 竞不 知道 法 院叫 他们 去干 什么 , 索性 对 收到 的文书 相 应的 制裁措 施 , 成 在现 实执 法过程 中, 造 以书面 证人 证言 代 替 不 予 理会 。 证 人 出庭 的现 象泛 滥 , 致使 庭审 过程流 于形 式 , 至 乎有碍 案件 甚
事 实的 查清 。 我 国刑事 证人 出庭 作证 的现 状

( ) 二 立法规 定有 矛盾 , 证后 果 不明 确 拒
我 国 《 事诉讼 法》 4 条 规定 “ 刑 第 8 凡是 知道 案件情 况 的人 , 都
有 作证 的义 务 。可 见该 条文 明确 了证人 作证 的义 务 , 是, 于 ” 但 对 据有 关 资料显 示 , 国刑 事证人 出庭 率不 足 1%, 的地方 条款 中的“ 我 0 有 作证 ” 出庭 向法 院 口头陈述 自己所知 道 的案件情 况 , 是 还不 到 5 %。据 19 年 《 察 日报 》 导 : l9 年 刑 事诉讼 法 还 是不 出庭 只是 向司 法人 员提 供证 人证 言 , 99 检 报 自 97 没有 明确 的 的规定 。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则, 果证 人不 出庭 , 证言 即不 具有 可采性 , 如 其 法庭 不予 采纳 。 而 人 , 都有作 证 的义务 。 但 在现 实 的司法 实践 中 , ” 证人 拒绝 提供 证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直接 言辞 原则 的制约 , 受 证人 同样被 要求 出庭 言 、 绝 出庭 陈述 的现象 却十 分 的普遍 。 人 出庭率 低 的原 因可 拒 证
相 的人 , 其所 作 的证 言对 当事 人双 方都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 这 就要 求证 人 要最 大限 度 的保持 中立 。而 证 人证言 受人 的 主观意 识影 响较大 , 为证人在 感知 、 因 记忆 和陈述 案件经过 的过程 中 , 由 ( ) 关 法律 规 范的缺 陷 二 相
下 出庭 和接 受询 问” 可 见 , 则上 , 。 原 单独 的证 人证 言不 能作为 定
案 的证据 , 必须 在证人 出庭 作证 后经过 双方 当事人 的质 证才 能成 此 , 如果只 有证 人证 言就使 被追 诉方 处于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其质 为 定案 的证 据 。然而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事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权 更 是无法 保证 。 了平衡 控辩 双方 实力 上 的悬殊 差距 。 刑 为 被追 这 证率 却 非常低 , 法庭 审理 中普遍 使用 的是书面 的证人证 言作 为定 诉 方的质 证权受到 越来越 多的关 注 , 项权利 已经被 规定 在联合 案 的依 据 。这 就使 得法 官无 法通 过 当庭 询 问了解 案件 的事实 情 国一系 列的文 件 中 。因此 , 作为 缔约 国之 一 , 国应 当坚 决保 障 中
就 是证人 出庭作证 , 这样 , 不仅有 利于质 证权 的充 分实行 , 而且有 利 于案件 事 实真相 的查 明 。 二、 刑事 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为 困 扰 司 法 机 关 诉 讼 活 动 的 一 个 难 题 。 为 此 , 者 就 我 国 笔
( ) 律对 证人 的作 证义 务规 定 不 够 明确 二 法
现 行诉 讼 法对 证 人 的 义 务 仅 仅 作 了原 则 性 的 规 定 , 即 凡 是知 道 案件情 况 的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出庭 作 证 的 义 务 , 有
的角 度规 定证 人 的证 言 拒 绝 权 。如 离 婚 案 件 配偶 之 间 、 抚
己成 为 不争 的事 实 , 如 , 圳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19 例 深 9 7年 1 —
9月 审 理 刑 事 案 件 2 3件 , 中 , 8 9 其 有 2案 通 知 19名 证 人 出 2 庭 , 际上 只有 1 案 件 中 1 实 9个 6名 证 人 到 庭 , 通 知 到 庭 人 占
外 , “ 是知 道 案 件 情 况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规 定 为证 人 将 凡 均 而刑 事诉 讼法 的 将 “ 是 知 道案 件 情 况 的人 ” 凡 规定 为 证人
据此 , 的 学者认 为证人 主 体 应包 括 任何 单 位 和个 人 , 要 有 只 知道 案件 情况 就 该 出庭 作 证 ; 的 学 者认 为 证 人 只能 是 公 有
的合 法 权益 , 护 行政 机 关依 法行 政 。为 此 , 国三 大诉 讼 维 我
民, 法人 和非 法人 团体不 具 有证 人 资格 。 其 理 由是 只有 公 民个 人才 能借 感 官感 知 案 件 事 实 , 法 人 和 非 法 人 团 体 本 而
身 并 无 这 种 感 知 能 力 , 时 , 于 了解 案 件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作 同 由
人( 出庭 ) 证 … 规 定 为 证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法 定 义 务 。 然 而 , 作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人不 作 证 或 不 出庭 作 证 或 作 伪 证 的 现 象 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l ( 下) ◆ 法 制 园地
浅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 要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极低 , 而证 人 不 出现在 庭 审现 场就 会使 得证 据调 查程序 被虚 置 , 控 辨 双方 的对抗
也就失去前提条件, 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 . L -  ̄, 继 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 的 比较 分析 , 探讨 我 国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最后提 出了完 善该制度 的构 想。
如上 , 在 英美 法系 国家证 人 的范 围很 宽泛 , 而 且英 美法 系 国
作证 有利 于 查 明案件 真实情 况 、 保证案 件 公正审 理 ; 有利 于充 分
保证 被 告人 的诉 讼权利 ; 有利 于 实现程序 公 正 ; 有利 于提 高公 民
的法 律 意识 。
家规 定证人 负有 强制 出庭作 证的义 务 , 即证人只 要具 备作证 能 力
都 可 以作 为证人 , 关于 证人 的 资格 , 英美 法系 国 家都取 消 了严 格 明确 将证 人 出庭 作证作 为 强制性 的义务加 以规 定, 并规 定 了证 人
的限制 , 如: 美国《 联邦 证据 规则》 第6 0 1 条规 定 : “ 除本 证据 规 则 无 正 当理 由不 出庭作 证 的法律后 果 。 关 于证人 的宣 誓 、 证 人保 护
关键 词 证人 出庭作 证 直接 原 则 作 证特 免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6 3 . 0 2 ( 二) 大 陆法 系国 家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规 定
作 者简 介 : 王楠, 河北 师范 大学 法政 学院 , 研 究 方 向: 刑 法学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 标识 码 : A 证人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参与 人 , 证人 证言 也是法 定八种 证据 种类 之一 。 无论 在大 陆法 系 国家还 是英美 法 系 国家 , 证 人证 言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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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法
内容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虽然法律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作伪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这严重制约了民事审判功能的发挥,并影响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公平裁判。

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提高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就需要我们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完善制度《证据规定》出庭作证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缺陷
(一):有些规定特灵活。

《证据规定》第56条对‚确有问题不能出庭‛解释‘(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这项规定特灵活,如果证人不愿出庭,就可以随便编一个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法院对证人的特殊情况又无从调查,这样一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未规定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导致不能很好地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有关费用的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具操作性,容易使各地方适用标准不统一。

法律对费用规定并未做出进一步解释,不具有可操作性,一直没有落实,使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补偿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四):传唤证人到庭作证的形式单一。

《证据规定》第54条的规定表明,凡证人出庭作证均要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并经法院准许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率。

二: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一套完整操作性强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得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强制证人作庭作证的立法规定,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问题的混乱状态。

对于此,我国应尽快立法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1、以当事人提供和请求证人出庭作证为主,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要求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2、证人被确定出庭后,自始至终都不得参加本案庭审的旁听。

3、证人到庭后的具体运作程序要严格。

4、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必须当庭出示证人的书面证言,并让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人证言,也必须当庭予以宣读,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二)建立证人适格制度,明确出庭证人范围。

证人适格是解决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为证人的问题。

1、应修改自然人作证的适格标准。

法律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而实践中,如何审查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如何认定不同证人,特别是年幼的,有精神障碍的证人证言效力,法律尚没有具体的标准。

2、应严格限制证人庭下作证的范围和条件。

证人出庭是证人作证的主要形式,而庭下作证,即证人提交书面证言只是在证人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措施。

因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应予严格限制。

3、明确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权。

即在特殊情况下,赋予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免除作证的权利。

这样既可以减少证人拒证、伪证现象的发生,减少审查判断取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难度,促使证人作证制度更趋公正、合理,又可
以确保亲情伦理关系的稳固和对特殊职业信任的增强。

(三)在法律上应当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将证人引入法庭作证。

除了按该规定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人的名单及证明内容后,自行通知并带证人到庭作证应当是可行的,这符合证据及举证时限的规定,法庭开庭审理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将证人作为证明自己主张引入法庭,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完全是当事人为了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也采取这两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在法律上应当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向法院提交证人名单及证明内容后自行将证人引入法庭,为自己作证。

这样规定可以减少当事人申请和法院通知的程序,便利证人出庭作证。

(四)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权益保障制度,维护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1、完善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措施。

作为报复者往往不仅仅针对证人本身,还会针对其近亲属的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实施打击报复。

而我国现行立法一般只注重对证人受侵害后的保护,而缺乏事先预防性保护。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支出费用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制度。

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问题。

我国应该建立证人求偿制度,可先对证人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属诉讼费用范畴的这些费用标准,预交方式和负担作出具体规定,后逐步扩大并规范证人出庭前后所作准备的费用及其他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范围。

(五)建立证人传唤制度。

采用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今各国通常使用的一种法定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制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以约束证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在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其作证时,应当到庭并向法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和其他情况。

这不是一种任意性行为而是强制性行为,因此应改变现行法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而取之以强制性的‚传唤‛,即法院用传票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如不遵守传票之规定不到庭,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维护法律尊严和正常的审判秩序。

(六)建立伪证追究制度。

证人作伪证无形中会增加巨大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对案件的审理会因无法查实相应的证据而被迫中断,严重影响司法的质量。

因而建立完善伪证惩罚制度实有必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拘留、刑事责任三种处罚措施,但对证人本人作伪证的行为并没有制定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以至于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作伪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又始终得不到有效遏制。

因此,我国立法上应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制裁性规定。

我国在相关立法时,对于提供伪证的证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以及伪证对诉讼相对方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七)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陈述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并通过当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案件真相,从而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公正裁判。

可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造成障碍,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在法律上规定,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予以拘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刑法》中设立拒绝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强制措施来增强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减轻证人出庭作证的心理负担,从而提高我国证人出
庭作证率。

当今社会,完善法律是我们需要一直为之奋斗的事,而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学10102班朱芳芳 20100201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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