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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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的相关规定
李轩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2(020)002
【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中确立了强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然而这一规定能否顺利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则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只有对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完善,并辅以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李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4
【相关文献】
1.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J], 薛向楠
2.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 [J], 张榕;杨兴忠
3.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J], 田小丰
4.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之我见——兼评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五编第二章 [J], 田小丰;
5.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J], 赵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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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种公法上 的义务。证人应 当在案件 的庭 审时 向法庭提供 证 介入排斥原来圈子的纠纷解 Hale Waihona Puke 方式, 与官方合作并参诉的 民众
言, 除非有正当理由, 证人不能 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 , 如 将被 原有人际圈边缘化 。参诉者将会受到与之熟知的民众的排
果 证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出庭 作 证 , 院可 强制 其 出庭 作 证并 对 挤, 法 将会在圈里被边缘化或受到孤立 、 排斥甚至受到打击。如果
法律效果 , 这样进一步加 重 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 是符 合审判 人 情 无 疑 占有 较 重 的 分 量 , 个 人 都 身 不 有 己地 处 于 一 个 人 情 每 改革潮流 。笔者认为 : 证人 的作证行为首先体现 的是一种 义务 , 关系 的网中, 人们 不愿意 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 系之网 , 甚至有 因为在现代 国家 ,公 民作为 民事诉讼 中的证人的作证义务 , 是 可能在被告人“ 遇难 之时施 以援手 。 倘若官方裁决机构 的强行
【 关键词】证人制度; 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学术 界的主流观 点认 为中 国民事诉 讼证人制度 借鉴大 陆 与适用法律 由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进行 陪审团被要求依据 向它 法系及 英美法系 国家 先进 理念 ,应采 取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 提交 的证据来裁判案 件; 收集证据并 非法官的责任 , 只考虑诉 度 ,证人 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那么违反 了义务就应 当 讼请求及陪审 团的裁决 ; 当事人为 自己收集 并提交证据 。律师 受到制裁, 对于证人拒绝作证 的, 应采 取强制作证 的措施 , 对于 负责收集证 据资料 、 过滤证据 资料 、 准备证据 资料并 以一种最 严重的拒证行 为, 就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较为微弱 的声 能够促进其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提供证据, 证据方法与 当事人 中 音认为, 民有拒绝作证 的义务 , 公 其理论构建基础为 : 民个体 的某一方有 密切 的联 系,特点可 以概括为证据 资料 的当事人 公 权利之上 的政 治理念是西 方法 治国家文 明的支柱, 我国“ 大一 化。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 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 统” 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观念 则使公民权利 越 大 。 该 特 点 诱 使 证 人 证 据 资 料 的虚 假性 程 度 很 高 , 据 法 对 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页眉可删)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导读: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中,证人证词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经常会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和案件有关的公民来说,出庭作证也是基本的义务。

如果其不配合的话,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那么,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做个了解。

一、刑诉法证人强制出庭方面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二、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有哪些?1、根据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强制证人出庭的情形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

由法院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而不给予控辩双方直接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这无疑剥夺了控辩双方有效行使诉权的机会,使得法院在程序选择方面享有不受限制的裁判权。

因此对于法院处于这种主导地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操作中会有一定的漏洞,比如司法机关会选择性的传唤或者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要]证人不出庭,辩方无从对证人、鉴定人的鉴定进行直接质询,如此一来,对抗根本就无从谈起。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制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控辩双方有了“近身肉搏”的机会,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新的制度将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产生新的挑战和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公诉工作;影响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

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

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

一、强制证人出庭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对抗式庭审模式改革的进程,弱化了庭审功能,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极为不利。

原本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证、质证程序无法推进。

《修正案》为突破这一困境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强制证人出庭的启动到惩戒,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保证证人出庭作证,从而有利于推进“抗辩式”庭审模式的进行,为法院审理过程中贯彻直接、言辞证据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撑。

同时有利于被告人与证人进行当庭对质,实现交叉询问,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从而维护法律的正义、实现真正的程序公正。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修正案》限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二:一是控辩双方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作者:邓思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针对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文章围绕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析,以及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做简要解读,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之举,以期发挥证人证言在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证人;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5-0028-03广义的证人指一切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有关之情况的人,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狭义的证人则仅指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不包括诉讼当事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

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诉讼证据中所具有的生动、具体、形象的特征,其作用巨大。

为使证人证言发挥比较稳定和真实的作用,各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都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即要求证人出庭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做出当面陈述,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也有利于法官根据双方的询问了解并查明案件事实,而证人出庭当面陈述也使得其言词更加真实可信。

此外,证人证言对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鉴定其他证据的真伪,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虚假陈述,甚至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影响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一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证人出庭率则不超过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辖区 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比例不到 1%。

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也以证人庭前出具书面言词的形式替代了证人出庭当面作证的形式。

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评析
局限性、 对于 书面证言作为庭 审证 据使 用的情况缺 少限制机制 等弊端 。为此 , 应 当有针对 性地加 以
完善 。

关键词 : 强 制证 人 出庭 ; 立法 ; 弊端 ;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9 1 5 . 1 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2 4 6 3( 2 0 1 3 ) 0 2 — 0 0 3 8 — 0 5
2 0 1 3年 3 月 第2 2卷第 2 期
安徽农 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Ag r i c u 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A Co mm e nt o n Ch i n a’ S Le g a l Ru l e o f F o r c i ng Wi t n e s s e s t o Te s t i f y i n Co u r t
S U Te n g - f e i
质量和制约庭 审功能发挥的瓶 颈。2 0 1 2 年《 刑事 诉讼 法》 修 改时确立 了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度 。通
过 对 该 项 制 度 的理 论 分 析 , 可 以发 现 我 国强 制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存 在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条 件 较 为模 糊 、
法官 自由裁量权 太大、 可以不 出庭作 证的 法定正 当理 由不够充足 、 被告人 近亲属 出庭作证例 外存有
c o u r t i s n o t s u f f i c i e n t .t h e r u l e i n d i c a t i n g t h a t t h e d e f e n d a n t ’ S c l o s e r e l a t i v e s a r e e x c e p t i o n s f o r a p p e a r i n g i n c o u r t h a s i t s l i mi t a t i o n s ,a n d t e s t i mo n y a s t r i a l u s e o f e v i d e n c e l a c k s r e s t r i c t i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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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206条规定: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 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 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谢谢大家!
•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 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 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警 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 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 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主讲人:柯娟 学号:201631284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
02
二、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03
三、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内容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对象 (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 (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四)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 参考《刑事诉讼法》187 188条 《刑事诉讼法解释》206条
• 二、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有异议”“重大影响”“有必要” 和“正当理由”
(二)缺乏证人免证权制度 近亲属和特殊证人免证权欠缺
(三)强制措施单一且跨度较大
(四)其他配套措施不健全且可操作性差 1.无专门证人保护机构,导致责任互相推诿 2.证人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狭小 3.补偿标准不明确 4.经济补偿程序及救济措施缺失


三、完善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公众作证意识

(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证人免证权制度 (四)构建系统的强制措施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五)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1.建立专门证人保护机构 2.扩大证人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 3.制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4.构建经济补偿程序及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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