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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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可编辑)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不尽人意的地方。
本文结合自己在司法工作(审判)中的经验,重点列举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证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环境。
旨在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中国证人证言制度中的一个、问题。
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人们不想证明他们周围的人有罪,也不想为此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通常是当事人、私人检察官、被告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属关系。
人们对出庭作证有许多担忧。
因此,尽管有些人目睹了事情的整个过程,知道了所有的事实,他们倾向于考虑某种考虑。
当当事人、被控方要求他们出庭时,他们不愿意出庭,甚至干脆拒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所有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则很笼统。
证词是任意的。
一些证人的证词因人而异,甚至在法庭上随意更改证词,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
这主要是因为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通常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邻居、同事、冤屈、上级和下级,或基于心理动机作出随机陈述,如庇护、营救亲属、友谊、感激、表达爱意、报复、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对利润的贪婪。
伪证罪故意为某种目的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瞒某些事实,这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
法官完全有责任消除谬误,维护真理。
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证言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流于形式,没有注重可操作性。
使证人证言有效的方式不能通过正当程序、程序来客观化,导致法院无法确定案件事实,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证据方法的优势而不注意证人证言的可采性。
关于证人资格和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和自然人具有与证人同等的资格,这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单位。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亲自出庭,向法 庭陈述事实,为当事人提供证词证据的制度。
目的
保障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证人证词的真实 性和可信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 定。
地位
学术研究方面
加强学术研究,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 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更加 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THANKS
诚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信原则
证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庭纪律 ,不得作假陈述或伪造证据。
保障安全原则
法庭应当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 身安全,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证人 ,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0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的价值及意义
保障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更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庭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保障 实体正义。
主要结论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民 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其次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证 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不规范、证人保护不足等。最后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立法、司 法和学术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不断完善该制度。
研究主要内容
本文首先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 作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理论方面,本文重点探 讨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基本制 度等问题。在实证方面,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 深入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问 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不可替代。
但是对于证人出庭制度,我们是否应该重视其合理性、便利性和人性化?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思考。
1. 证人出庭的必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思考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可以通过对证人的口述来理解一些关键的事实和事件。
这对于判决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口述可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分析、判断案件,给出更准确、更公正的结论。
同时,证人出庭也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社会中,伪造证据和出现假证言的可能性都很高,因此需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证人出庭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性,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然而,证人出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安全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其出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此外,证人有可能受到精神上的压力,比如所谓的“传票恐惧症”,这会对证人的作证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证人出庭也会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比如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一些国家/地区,法庭可以为证人提供交通和住宿等补贴,但是这也需要一定的预算和资源。
3. 改革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对现行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有以下几点建议:1. 应当尽可能地允许书面证言对于一些不涉及涉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件,可以尝试让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需要出庭作证。
这可以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约费用和工作量。
2. 开展远程出庭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可以考虑开展远程出庭。
例如,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证人出庭,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省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
3. 为证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为了解决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可以考虑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例如,可以提高警卫级别、增加证人出庭时的安保措施等,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证人的安全。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证人出庭作证事宜也越来越普遍,成为司法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作证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对案件的掌握程度、反应能力、表述技巧等问题导致的证言不清晰、不一致的局面。
为了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一、加强证人的培训和准备工作证人出庭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很多证人因为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不了解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导致证言不准确、矛盾等问题。
因此,加强证人的培训和准备工作,是构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来说,可以开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宣传教育,向证人普及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证人更好地准备出庭作证。
二、完善证人出庭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的程序也影响着证人作证的效果和质量。
目前,证人出庭的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收到传票的时间不充分、证人交通不便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完善证人出庭的程序,提高证人作证的效率和质量。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证人的通知和传票工作,给证人充分的时间准备作证,并为证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住宿条件,以便证人能够更好地履行证人出庭的义务。
三、加强证人在法庭上的引导和管理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而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处结果。
因此,加强证人在法庭上的引导和管理,对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可以为证人提供适当的引导和帮助,在证人作证时适当提醒和补充证人的证言,帮助证人更好地表述证言。
同时,加强对证人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证人在法庭上规范作证,不偏离案件事实的真相。
四、完善证人出庭的法律保障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应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证人出庭作证费用不足、证人作证后受到报复等问题。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由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落实,客观上也淡化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都需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来约束证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公正的效果。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思考一、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证人所阐述的证词要完全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与体验来提供的,这是别人所不能替代的。
正因为如此,当事人想要对证人证词展开进一步的询问与反询问时,就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若证人只是给法庭书面的证词,对方当事人想要提出更有力的质问和反对意见时,会因为证人不在场,让当事人不知该怎样做出更为真实的回答或解释,使得证人书面证词的证明力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而,2012年修订的行事诉讼法关于证人的规定开始对此进行完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义务,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也是审判的需要,并没有侵犯人权,相反,这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但是,由于人们的心理作用和我国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许多重要的证人都不愿出庭作证,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使许多犯罪嫌疑人不能准确定罪,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让他们的家属活在悲伤和无奈中,所以修正案规定,证人如果没有特殊的正当理由,就要出庭作证,如果拒不出庭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以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修改前的刑诉法中,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并没有什么法律后果,所以许多证人都不会主动的出庭作证,再加上耽误时间和没有什么报酬,能够出庭作证的人就更少了;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及有关规定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规范了证人出庭制度和以前的空缺,对证人的行为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使证人的出庭率大大提高,从而完善了我国的证人制度,是时代的进步。
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利的一面,对证人要求的过于严格就会使他们产生抵制感,被动的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可能就不会那么真实了,甚至会颠三倒四,影响审判的正常进行,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是案件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于判案结果的正确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种有力的证据,同时也作为对事实的重要证明方式,具有证实事实真伪、核实证据可靠性的功能。
证人一旦通过出庭作证讲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他就成为了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了法庭的一种重要的信息来源。
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长度的证言证实困难,往往作用不够。
同时,一些证人作证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有些证人可能因为利益关系,而作出不实的证言,这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较为繁琐,由此导致证人参与度较低,法官对证人的审讯效率也较低,进一步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
三、拓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途径的建议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
首先,可以加强对证人的管控,科学管理证人的来源和其证言的真实性,建立完善的证人管理机制。
其次,可以通过创新审判方式、将证人通讯录入法庭审理,或在合适条件下使用电子证据等技术手段来拓宽证人出庭作证的途径。
加强证人管理,推行证人出庭作证和电子证据等,在有效管理证人和优化证人召唤方式上,将更多真实、可靠的证人信息提供给法庭,进一步提高判案的准确性。
四、结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程序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拓宽证人出庭作证途径的建议对于优化司法程序,提高判案准确率,促进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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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果不明确。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和完善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大力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拒证证人保护制度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审双方庭审质证权。
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入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
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反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辩对抗,也就难保控辩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对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目前,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严重存在着以书面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证人不愿出庭甚至拒证的现象,致使控辩式的庭审难以实现,流于形式,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规定不明,相互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对于条款中的“作证”是出庭向法院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司法人员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的规定。
同时《刑事诉讼法》157条又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157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证人在可自由选择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不出庭作证的现象。
另外,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这样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证人以为自己不出庭作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遂不愿出庭作证,使法律的规定落空;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减少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会考虑优先采取宣读证人证言的简便易行的方式,而不会采取程序复杂、效率低下、易出意外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
(二).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那么,单位拒证怎么办?个人拒不到庭如何处罚?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拒不出庭作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某种角度上讲,这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起到了放纵作用。
其实,这种没有责任作保障的义务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