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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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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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出庭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以供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真实、全面地陈述案件事实。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腐败。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还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效果,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五、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1.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安全保障水平,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 建立健全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对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激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

3. 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责任。

明确证人的作证义务和责任,加大对拒不出庭作证或作伪证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4. 提高法庭调查质量。

加强法庭调查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证人作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

六、结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完善该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研究一、介绍证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方面,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证人面临的危险和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证人出庭制度的意义、证人出庭的方式和证人保护等方面分析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证人出庭制度的意义产生证人出庭制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证人的出庭可以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确保证言切实。

因此,证人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另外,证人出庭制度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司法透明,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与合理的信心和认可度,有利于维护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权威。

三、证人出庭的方式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主要是指证人在法庭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法庭中,证人首先要接受诉讼程序规定的法律程序,例如,法庭基本介绍程序和宣誓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在证言时的真实性。

证人举证时,应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规定,向法庭提交证据,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

同时,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通过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以保证证人所作证言的准确性。

此外,在证人无法到庭或者不适宜到庭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远程证言,例如,网络视频等,此举可以消除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供更加方便和安全的证言方式,同时避免证人面临的危险与风险。

四、证人保护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不仅考虑到证人在审判中的作用,而同时也关注证人的安全问题和个人隐私保护。

尤其是对于那些可能受到报复的证人,为了其交流出证言的真实性和保护其人身安全,法律给予证人一定的保护措施。

证人可以通过请求开庭前保护、庭审过程中保护和庭后保护等方式获得法律的保护。

例如在法庭内,证人可以请求不公开其身份和住址、暂停证言等方式保护自己;在法庭外,也可以请求临时居所或者身份暴露的委托人保护自己,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则, 果证 人不 出庭 , 证言 即不 具有 可采性 , 如 其 法庭 不予 采纳 。 而 人 , 都有作 证 的义务 。 但 在现 实 的司法 实践 中 , ” 证人 拒绝 提供 证
在 大 陆法系 国家 , 直接 言辞 原则 的制约 , 受 证人 同样被 要求 出庭 言 、 绝 出庭 陈述 的现象 却十 分 的普遍 。 人 出庭率 低 的原 因可 拒 证
相 的人 , 其所 作 的证 言对 当事 人双 方都 具有十 分重 要的意 义 , 这 就要 求证 人 要最 大限 度 的保持 中立 。而 证 人证言 受人 的 主观意 识影 响较大 , 为证人在 感知 、 因 记忆 和陈述 案件经过 的过程 中 , 由 ( ) 关 法律 规 范的缺 陷 二 相
下 出庭 和接 受询 问” 可 见 , 则上 , 。 原 单独 的证 人证 言不 能作为 定
案 的证据 , 必须 在证人 出庭 作证 后经过 双方 当事人 的质 证才 能成 此 , 如果只 有证 人证 言就使 被追 诉方 处于被 动 的弱 势地 位 , 其质 为 定案 的证 据 。然而 , 在我 国司 法实 践 中, 事诉 讼证 人 出庭 作 证权 更 是无法 保证 。 了平衡 控辩 双方 实力 上 的悬殊 差距 。 刑 为 被追 这 证率 却 非常低 , 法庭 审理 中普遍 使用 的是书面 的证人证 言作 为定 诉 方的质 证权受到 越来越 多的关 注 , 项权利 已经被 规定 在联合 案 的依 据 。这 就使 得法 官无 法通 过 当庭 询 问了解 案件 的事实 情 国一系 列的文 件 中 。因此 , 作为 缔约 国之 一 , 国应 当坚 决保 障 中
就 是证人 出庭作证 , 这样 , 不仅有 利于质 证权 的充 分实行 , 而且有 利 于案件 事 实真相 的查 明 。 二、 刑事 诉讼 中证 人 出庭 率低 的原 因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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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据原因建议一、证人出庭作证理论依据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将证人证言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加以规定的做法,充分地体现了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

直接言词原则又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含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上述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实现审判任务。

一方面,庭审法官在听取诉讼各方言词陈述时,能对陈述之间的异同获得清晰的印象,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这种审理方式使法官能及时引导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上的疑点开展论证,通过辩论、质证,或亲自询问,有效地推进审判活动。

二、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而且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打“证人牌’是律师们听使用的重要的手段。

因此,各国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采信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证人出庭作证,当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质证。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保障
制定和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法规
针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权利保障 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
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审查和监督等工作,为证人提供全面的保护和服务。
在很多情况下,证人因害怕报复或者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愿出庭作 证,这导致证人出庭率较低。
2. 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在很多情况下,证人因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而担心自身安全,这 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3. 缺乏强制措施
在很多情况下,证人因缺乏强制措施而拒绝出庭作证,这导致证 人出庭率较低。
证人作证不真实的原因分析
证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分析
1. 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01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证人的权利可能受
到侵犯,这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2. 缺乏有效的经济补偿
02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的经济补偿,证人的权利可能受
到侵犯,这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3. 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
03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证人的权利可能受
强化证据的可信度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增强证 据的可信度,使法官更加 确信被告人的罪行。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未形 成,主要依靠族长、长老 等裁决案件。
近代社会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渐 建立。
现代社会
随着科技的发展,如视频 监控等手段的运用,证人 出庭作证的效率和效果都 得到了显著提高。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陈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分析尽管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证人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担心报复等心理因素。

其次,证人的出庭率低,这主要是因为取证方式不当、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导致。

此外,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可靠性也受到质疑,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四、改进建议首先,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对于那些因为作证而面临威胁或报复的证人,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措施,如提供匿名保护、安全住所等,以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安全性。

其次,完善证据规则和取证方式。

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取证方式,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同时对证人的作证内容予以严格的审查和判断。

再次,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公民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建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

对于积极出庭作证并作出重要贡献的证人,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以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过程。

五、结语综上所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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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顺论文网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困扰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要想切实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的目的,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本文首先分析了引言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然后分析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并对全文进行总结,希望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问题、措施目录引言 (2)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 (2)(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 (2)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3)(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 (4)(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 (4)(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 (5)三、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 (5)(一)建立证人保护机构、人员及各部门职责 (6)(二)对免证制度进行思考 (6)(三)慎重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7)(四)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要规范,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7)五、总结 (7)参考文献: (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引言新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以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等。

这些修改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刑诉法已经形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正确判决的意义重大,也有利于改善当前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出庭率过低的现状,进一步深化控辩式刑事审判改革,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这些规定对公诉工作也将带来巨大影响,对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实施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证人的普遍义务之一。

但是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提供证言、拒绝出庭陈述的现象十分普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对我国历经十六年的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一次重大修改,而其中关于证人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如规定了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及补偿制度以及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等,这些规定,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是十分落后的,证人的出庭率低,随意性大,远远达不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2。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比较多,既有法1樊义,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2佘剑,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0~73律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如刑事诉讼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儒家文化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影响,使人们形成了明哲保身的处世态度,以涉讼为耻。

也有社会环境的因素,如以家族为单位的社会形态使人们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我国法律所体现的浓厚的自然经济情感,也反映了普通人对熟人社会的依恋;公民隐私的自我保护需求,使一般人对出庭作证有所顾忌;加上国家本位主义严重,诉讼不民主,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这些消极因素无法简单地用某一个具体制度或者在一个短时期内消除,证人出庭环境的改善必须经过长期循序渐进的治理才能完成3。

经网上查询,上海市的证人出庭率仅约5%,今年采取一系列强化措施后也仅达到30%,造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

一是证人受到时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社会现状影响,常常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是受血亲、老乡、同事、邻里等社会关系影响,出庭作证害怕伤和气,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

三是现行法律虽规定了一些证人保护的措施,但实际操作中效果不明显,证人不能不顾虑可能的不利后果。

四是当庭作证,普通群众懂法有限,要跟专业人士、律师当庭“作对”,许多人会感到难以招架4。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刑事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从现行的规定看,我国的证人权利制度尚待完善,对证人出庭的保护力量也较为薄弱。

重构证人出庭制度,就要完善出庭证人保护制度和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以及证人特权和豁免制度。

赋予证人这些权利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对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是不可缺少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

”虽然上述条款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这些规则本身的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加之缺乏相应配套的保护程序和措施,使得实践中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出现了随意、省略、失控的现象。

加之,这3刘国清,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4汪海燕,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5程味秋,我国刑事司法文献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92.些条款规定的只是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或现实侵害之后的补救措施,而对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预防性保护,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缺乏相应规定,导致公、检、法三机关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上相互推委、扯皮,证人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证人遭报复现象屡屡发生,已严重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成为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缺乏预防性保护,现有法律注重事后保护而忽视事前的预防性保护,只有在实际已被被报复或因作证而已付出惨重代价时,法律才可能惩罚行为人,但事实是事后罚对证人意义不大,不能有效保护证人。

保护内容过于狭窄;现行法律只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名誉不受侵犯,却不涉及财产权利,在实践中,对财产的侵害也是恐吓报复证人的重要方式6。

(二)关于免证制度不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证权,但是对其具体内容并没有加以规定,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免证主体范围狭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但是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却不包含在内,强制他们出庭作证,同样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破坏。

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免证权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免证权功能的充分发挥。

2、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新《刑事诉讼法》仅仅明确法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拒证权的具体运行程序却没有加以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很大不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对新《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确保免证权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作规定新刑诉法没有对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庭审前的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

而新刑诉法第190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以及1996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样一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6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9.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实现其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

既然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那么当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其所作的庭审前的书面证言就当然不具备证据能力。

否则,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就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

因此,建议对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在庭审前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7。

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有限的关键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对于其书面证言的使用是否加以限制则是空白。

证人不出庭最大的原因在于不出庭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即丝毫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这涉及到对于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其书面证言能否作为庭审证据使用的问题。

对此,新《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法院可以强制应当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到庭的权利,但却未明确法院应以何种强制手段保障证人到庭。

而且仅规定了对于情节严重者进行司法拘留这一种制裁措施,过于直接和严厉,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公诉人对证人出庭作证存有顾虑由于提供的证人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准确,致使法院无法送达出庭通知,或者法院虽已经通知,但证人明确拒绝出庭等情况时有发生。

在疑难案件中,尽管法官希望关键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但多方原因造成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并非法官所能解决,加之结案指标的压力过大,有关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以及不分案件大小难易、不分审级“一刀切”的审限管理模式不尽合理,都难以调动法官积极敦促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就法官来说,当庭质证是一项十分烦琐的工作,而且需要很强的组织庭审质证和对提出反对询问意见作出判断的能力,因而宁愿在庭审后亲自取证,也不愿证人出庭作证。

抗辩式审判方式的引入,对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其他证据相比,言词证据具有容易受到干扰、带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等特点,对言词证据的认定难度也较大,需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有些公诉人担心证人出庭作证会改变以前的证言,打乱支持公诉的计划,且难以及时应变,易造成出庭的被动局面,甚至会由此改变案件的性质,而当庭宣读证言笔录则较为稳妥,可以避免出现翻证的复杂局面,因此对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不提出申请甚至不希望关键证人出庭,也不采取积极措施保证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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