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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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我国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的几 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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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 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 草案) 》
薛 向楠
( 国政 法大学 研究 生 院 , 中 北京 10 8 ) 008
摘要 :刑 事诉讼 法修正案( 《 草案 ) 明确 了证人在特定情形 下出庭 作证 的义务 、 予 了法院强制证人 出庭作 》 赋
定情形 下出庭作证 的义务 、 赋予 了法 院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力 、 加强 了证 人人 身安 全 的保 障 、 经济 利益 的补偿 等 等 。这些改革对 于保 障被追诉者合 法权益 , 完善辩 护制度 以及改善证人出庭 难 的现状 都将具有重要 的意 义。然而 , 在肯定其整体进 步意义的同时 , 也应 当认识 到《 草案 》 关于 证人出庭问题的规定 并非尽善 尽美 , 在细节上还存 在着很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9 5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 学 院 学 报 -- T部
No 2 2 2 . 01
Ju a o el g a gA m nsai ar o eeo o t s n a or l f i nj n d iirt eC deC l g f li dL w n H o i t v l P ic A
中 图 分 类号 :F 1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 9 6 2 1 )2— 12— 4 D 73 A 10 7 6 ( 02 0 0 1 0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是否具有 出庭作证的义务以
一
、
引言
及在何 种情 形下应 当出庭作证 语焉不 详。《 事诉讼 法》 刑
第4 7条规定 :证 人证 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 害人 “ 被
我国证人出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规范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证人出庭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1. 国际趋势:近年来,随着全球法治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将其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 国内实践: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人保护不到位等。
3. 法律需求: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亟需完善证人出庭法律制度,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实施。
三、主要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九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①生理上、精神上有严重疾病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证人证言对案件的证明价值不大,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替代的;③证人因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能出庭作证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2)第一百六十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证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情况;②证人不得对其他证人进行诽谤、侮辱;③证人不得对被告人进行威胁、恐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七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出庭作证:①生理上、精神上有严重疾病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②证人证言对案件的证明价值不大,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替代的;③证人因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能出庭作证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2)第七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证人应当向法庭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情况;②证人不得对其他证人进行诽谤、侮辱;③证人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恐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第四十六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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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我见

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我见[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
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工作,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完善;建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
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
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同时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尽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现状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相当低。
这种证人不出庭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证人的庭前陈述在庭审中大量直接使用,使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庭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理证言的真伪,因而法官不得不依赖于庭下阅卷来做出评判,庭前审变成庭后审。
而在更深层次上,它损害了法律的应有的权威,使诸多诉讼原则无法贯彻,也使得庭审改革最终难以落实。
因此,我们必须认清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危害和确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
下面笔者就从证人不出庭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该问题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一)证人受传统落后的社会文化影响,不愿出庭作证我国传统文化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诉讼中表现就是不愿作证,怕麻烦,以求明哲保身。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抗拒出庭作证导致证言的效力存疑。
通过分析这一困境的成因进而比较国内外证人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言,以资司法改革借鉴。
刑事诉讼程序系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在证人、被告、公诉人、被害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获得均衡保障下,迅速、妥适而且正确地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社会正义及维护社会安宁。
证人在刑事案件之诉追上,扮演重要且极为关键之角色,英美法谚有云:“没有证人就没有正义(If there is no witness without justice.)”,足见证人上法庭“作证”陈述其所见、所闻,是协助法院做出正确裁判,实现社会正义之表现。
然而近年来我国不论司法改革或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甚至于司法实务之操作,虽不断地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在观察的面向上却严重地往被告基本权之维护倾斜,很少关照证人权益之维护,未能采取周全之保护措施。
造成证人往往虑及出庭作证,将导致自身或其亲朋好友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安全遭受危害和报复,而裹足不前、瞻前顾后,不敢出面指证,以致刑事诉讼程序徒劳无功,无法真正发现实体真实,达成其设定之目的。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之正义,并不单单存在于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一方,其应同时存在于诉讼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公平正义适用于被告,同样地适用于证人,公平的概念不能被曲解,公平法院所标榜之程序正当性,来自公平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证人与被告等其它诉讼参与人均拥有人格尊严,以及在法治国原则下,其等权益同样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衡突之间必须兼筹并顾,争取两方最大的利益保障,不能偏失任何一方。
国家在保护被告基本权的同时,自应善尽保护照顾证人的责任,提升证人的地位,并提供周全而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措施,维护证人的人格尊严及基本人权。
如此方能取得证人的信赖与合作,而愿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协助司法机关澄清事实,挺身维护社会正义。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的义 务,但 没有对 不履行 该义 务规定 相应 的 拒不出庭 作证的证人 可采取 的惩戒措施 。 “ 果没有 规定 制裁 的命 令 ,那就 不会 如
两 个 必 不 可 缺 的 构 成 要 素 。 如 果 仅 仅 规 定 义 务 而 欠 缺 制 裁 措 施 , 则 该 条 款 便 不 可 避 免 地 成 为 不 具 有 保 障 性 的 “ 条 款 ” 。 我 国 刑 事 软
度 的改 革,我 国的庭 审模 式 由纠问式 向对抗
式转 变 ,证 人 出庭 作 证 成 为 必 须 。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第 4 条 规 定 了 证 刑 8 人 的资 格 , 由 该 条 法 规 可 知 证 人 只 能 是 自然
然而 ,我 国刑事诉 讼 中证人 出庭 作证 的 情 况仍 不容乐 观 。有 统计 数字表 明 ,由检 察 机 关提起 的 公诉案件 能找 到 明确 证人 的超过 8% O ,但真正愿 意站在法庭上 作证的证人 比例 不 足5 。这 一现象 直接导 致 了证 人书 面证词 %
笔者认 为上述 观点 有待商 榷 。司法 实践中 , 且 所获取 的证 言均 以单位 名义 出具的 ,那 么 该 单位是 否该称 之为 证人 ?根据 《 事诉讼 刑 法 》第4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 、 5
公 安 机 关 有 权 向 有 关 单位 和 个 人 收 集 、 调 取 证 据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如 实 提 供 证 据 。 由 此 可 见 , 上 文 中 单 位 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是 特
本 无 法 充 分 质 证 , 法 官 无 法 通 过 证 人 的 庭 审 表 现 来 辨 别 证 言 的 真 伪 ,法 官 不 得 不 依 赖 于 庭 下 阅 卷 来 印证 其 他 证 据 , 书 面 证 据 成 为 定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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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 《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 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
收 稿 日期 :0 0 0 — 9 2 1— 3 2
主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被迫自 证其罪的 特权为 前提条件, 才能使得追诉方
作者简 介: 志鹏 , , 李 男 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 吕红燕 , , 女 中南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
法》 出台, 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 证人安 年《 全改革法》 出台。 此外美国司 法部在 1 5 颁布《 9 年 9 被害人与 证人援助守则》美国 , 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 被害人、 《 证人援 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 , 精
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 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 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 2 个州还在宪法中增 9 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 特别是美国的民间证人保护组织 相当活跃。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 , 现在美国已经建成世界上 投入最多、 运行最为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 3证人豁免制度和证人特权。 . 污点证人豁免是一项刑事 司法处置措施, 指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 因与已被 控诉的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某种牵连, 而与控方达成一项交 易, 达到回避控方对 自己刑事责任追诉和指证该犯罪嫌疑人 罪行的双重目的, 由有权的司法官员签发豁免令, 以控方免 予追诉该证人的刑事责任为条件, 强制该证人出庭作证。美 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对污点证人豁免做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以美国联邦立法规则最为完善。其特点主要有 : 污点证 人豁免之适用, 一般是在案件调查中的犯罪活动非常严重或 对社会治安、 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 方可允许污点证人 的使用; 对于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的豁免具有强制性, 污点 证人自己无主动选择权; 污点证人豁免之适用 , 必须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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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6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o Ta i M ngr oee or ̄ f i n aae l g  ̄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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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 期 总第 2 ) 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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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赋予证人豁免进行评估的基础; 拥有 裁判权的司法官对污点证人豁免拥有复审权和批准权, 虽然 裁判权是消极的、 被动的, 虽不能发动污点证人的豁免, 但有 权防止该权力滥用; 虽然规定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国家和 地区在“ 罪行豁免” 还是“ 使用“ 豁免” 上有分歧 , 但无一例外 在规定豁免的同时又规定追诉机关可因污点证人作伪证 、 虚
一
与我国学 界的 某些观 点不一致, 是否为传闻 仅对法庭而言, 只要未在法庭直接陈词即归类于传闻证据。 例如调查笔录或 亲笔证词, 只要证人未出庭, 法庭便拒绝接受。也有例外情
况: 一是控辩双方对证词无异议 , 一致同意证人不出庭的。 二 是已经死亡的证人留下的亲笔证词。 三是在地方治安法庭审
一
、
国外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18 年国会通过了《 92 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8 年《 ,94 被害人
1证人出庭作证是基本原则。 .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对 抗式审判方式, 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 即“ 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斗争” ,检察官和辩 护律师对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发挥着主导作用 , 法官在
理较轻微刑事案件时 , 在欧洲各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 的必要环节。 各级法院审理的多种案件都有警察出庭接受控
辩双方的质证。 2 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 美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实施证人 保护的国家。为了对抗 日 益强大的有组织犯罪, 需要组织内
部成员作证, 以有效起诉犯罪组织的首脑。 美国于 17 年制 90
21 0 0年 6 月 第 3期 ( 第 2 总 9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nMaa e C l g ora o a n g r o e e T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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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
李 志鹏 吕红 燕
(. 东大学 , 东济 南 ,5 102中南大学 , 南长沙 ,10 3 1山 山 20 0 ;. 湖 40 8 )
摘
要: 证人证言作为《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起 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证人 出庭作证率极低 , 但 从各地统计的数字看普遍不足 5 意味着大 %, 多数 证据 未 经合 法的质证 程序便 直接 作 为定案依 据 , 严重侵 蚀 了司法 的神 圣性和公 正性 。 文介 绍 本
了英 关国 家的相 关制度 , 出 了构 建我 国刑 事证人 出庭作证 规 则的具体 程序 设计 。 提
关键词 : 刑事证人 出庭; 借鉴比较 ; 路径选择
中 图分类号 : 9 6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 3 7 ( 0 0)3 1 — 2 10— 87 2 1 0 —0 0
审判中 作用相对独立。 直接言 词原则、 叉询问 交 制度、 证 传闻
据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广泛运用 , 保证了证人出庭作证必然成 为一项固有原则。 以英国为例, 无论在庭审中有无陪审团, 证 人都必须出庭 , 其基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英国的传闻证据
法规 法 定, 庭不接受传闻证据。 传闻 证据的含义有两种情况: 是指道听途说的证据 ; 二是指不出庭证人的证言。这显然
不准披露, 严禁证人与被告人接触。二是庭审阶段对证人特
殊保护, 譬如远程作证或者通过面部的装饰、 声音加工等使 当 事人难以 认清证人。 是证人出 三 庭后专门派 人负 责证人及 其家属的安全, 在特定时间内全权负责证人的住宅和财产安
全。四是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证人在人身、 名誉上受到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