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本文围绕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展开讨论。
在介绍了该议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阐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现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范和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的建议。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并指出这些建议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为更有效地利用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提供指导,从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程序规范、保障措施、建议、司法实践、重要性、问题、必要性、参考、研究意义、背景介绍。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完善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司法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有些证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出庭作证,导致案件的审理受阻,给司法公正带来隐患。
有必要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以及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显得尤为迫切。
1.2 研究意义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司法公正性。
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可以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而设置的。
在这个制度中,证人、鉴定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相关的解读和理解,并探讨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原理和目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里的公正性,既包括法官的公正,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证人、鉴定人的公正。
因此,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证人、鉴定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和测试结果来作出真实、客观的证言,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可以说,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误、判决公正、公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案件的事实,确保判决不受偏见的影响。
因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和难点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不同的证人和不同的案件,其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
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痕迹、病理学特征等证据,这对于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罪行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然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许多证人、鉴定人出于恐惧或者个人信仰原因,不愿意出席审判或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令案件审理存在困难。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面临的难题之一。
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困扰着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较多,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重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证人作证的法制意识;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关键词:证人出庭制度;不出庭原因;重构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后方可被采信。
然而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中存在一些不正常的现状:一、证人出庭率低。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据调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明确证人的达80%以上,然而出庭率却在5%以下,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审判多年都没有证人出庭作过证。
这种现状严重困扰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成效。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随意性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地位低,证人的权利不被公正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在实践中也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方法等因素,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形式随意性很大。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重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但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
中国人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处世原则倡导“以和为贵”,明哲保身。
有的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是亲朋好友、同事、邻里等关系,无法摆脱人情世故的干扰,不愿意出庭作证、害怕有伤和睦。
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特别是在暴力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证人作证的风险很大。
2、证人作证意识淡薄,证人作证的价值属性被忽视。
有的证人根本就不知道出庭作证是其法定义务,有的虽然知道该义务,但认为不出庭作证并不犯法,更不会受到制裁。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不可替代。
但是对于证人出庭制度,我们是否应该重视其合理性、便利性和人性化?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思考。
1. 证人出庭的必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思考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可以通过对证人的口述来理解一些关键的事实和事件。
这对于判决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口述可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分析、判断案件,给出更准确、更公正的结论。
同时,证人出庭也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社会中,伪造证据和出现假证言的可能性都很高,因此需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证人出庭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性,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然而,证人出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安全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其出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此外,证人有可能受到精神上的压力,比如所谓的“传票恐惧症”,这会对证人的作证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证人出庭也会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比如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一些国家/地区,法庭可以为证人提供交通和住宿等补贴,但是这也需要一定的预算和资源。
3. 改革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对现行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有以下几点建议:1. 应当尽可能地允许书面证言对于一些不涉及涉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件,可以尝试让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需要出庭作证。
这可以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约费用和工作量。
2. 开展远程出庭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可以考虑开展远程出庭。
例如,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证人出庭,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省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
3. 为证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为了解决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可以考虑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例如,可以提高警卫级别、增加证人出庭时的安保措施等,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证人的安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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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亲属之间免除作证义务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一个极具代表性的重要制度。
新法关于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本主义”思想以及“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文化制度。
而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有因亲属关系而免除作证义务的规定,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设立对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必要的伦理和亲情价值具有重大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只是建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的豁免权,而对于作证本身并不享有豁免权。
四、构建了证人权利保护体系证人出庭是证人的义务,是证人向国家尽的义务,与此相对应,证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只有保障了证人的这些权利,才能让证人更积极主动地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传统法律对证人保护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仅限于事后保护,未设计事前有效预防措施;二是仅限于对证人本人的保护,未设计对其亲友的保护。
这就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刑事证人的保护流于形式,造成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制度作了较具体的修改。
第一,证人的保护条件。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人保护的案件类型。
根据新法第62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的证人保护范围是针对一些特定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而在其他案件中证人是不享有该条规定的权利的。
二是证人本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才会采取证人保护措施。
也就是说,并非在刑事诉讼中,所有证人均需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只有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或者潜在的危险时,保护措施才被适用。
第二,证人的保护主体。
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其中,证人保护的权利主体具体包括证人本人和近亲属。
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新法第106条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证人保护的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根据新法第62条规定,无论案件处于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权利主体请求予以保护的,相应的办案机关都应当采取措施履行保护义务。
而且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证人保护措施的启动方式。
新法对证人保护措施,规定了两种启动方式:一是办案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
在诉讼过程中,当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面临危险时,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二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启动。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办案机关没有发现证人及其近亲属面临的危险,但证人及其近亲属认为自身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可以提出保护申请,从而启动证人保护措施。
第四,证人的保护措施。
新法第62条规定的保护措施有以下五种:(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用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于以上五种证人保护措施,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单独采用,也可合并采用,由办案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
第五,证人补偿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刑事案件中证人补偿制度作出规定。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缺失造成证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成为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付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新法中确立了证人补偿制度,填补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缺漏,保障了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五、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出庭作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通例。
现代庭审方式崇尚“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质证,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了解事实的最佳形式,也是法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
然而长期以来,警察不出庭作证正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庭审制度的改革,影响了案件真实的发现。
正因如此,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警察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定下来。
1、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梳理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在西方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是警察的义务。
在英美法的证据理论中,证人是指一切向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口头证词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其中包括警察。
英国有句著名的法谚:“警察是法庭的公仆”。
意为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提供服务。
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建立警察作证制度势在必行。
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经审查,对被告人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由公诉人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这在中国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作出了修正,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已经正式确立了强制警察出庭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
同时,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提高警察的取证能力,增强警察的证据观念,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制约警察权的扩张,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着重要作用。
2、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主体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主体有三个:一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明法院具有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二是控辩双方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新《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1、2款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警察证言有异议,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的,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表明控辩双方在对人民警察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有异议的,享有申请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
3、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人民警察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事实。
第三,控辩双方对人民警察的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人民警察的证言没有异议,即使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警察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警察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人民警察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查明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控辩双方存在争议,通知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
4、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这是对警察作证的例外规定。
警察处于打击犯罪、揭露犯罪的第一线,特别是在采取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的案件中,参与办案的警察出庭作证,会遭遇更大的压力与危险。
因此,法律在对警察设置强制出庭义务的同时,也应设置警察担负此种义务的例外。
5、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1)在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身是普通证人身份,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法律规范。
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即适用于普通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
因为人民警察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证,实际是警察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证,此时的警察身份应当是普通证人,而不是案件侦查人员,因此其出庭作证应当适用普通证人的法律规范。
(2)当人民警察就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作证时,其不再是案件的普通证人,而是参与办案的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规定。
2010年颁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初步确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