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程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二)人员要求
1 、基本条件
( 1 )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掌握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 3 )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工作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本专业业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 5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 30% 。
( 2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 A 级资质的,其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检测、质量控制、 放射 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应 3 年以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 1 年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中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放射安全防护工程人员(可外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 20% 。
( 4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乙 B 级资质的,其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检测、质量控制、放射卫生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职业病危害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放射卫生检测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应 3 年以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应专业工作 1 年以上。职业病危害评价人员中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放射安全防护工程人员(可外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涉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
二、人员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职业卫生专家、技术工程师等职称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
资格。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
相关职业卫生监测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和评价。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队伍,能够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设施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监测设备和
仪器设备,能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管理条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和监测记录。
五、诚信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有规范经营行为,诚实守信,不得有虚假宣传、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真实合法性。
六、其他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有效行使和落实。
以上即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的相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将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得以合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愿对您有所帮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一、前言。
为了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行业规范化发展,确保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本准则制订。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
(1)已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
(2)拥有专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3)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测设备和仪器,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条件。
三、技术评审要求。
(1)服务机构应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
①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
②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
③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清单、检测方法和仪器检定情况;
④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管理流程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保证
措施。
(2)技术评审的内容包括:
①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②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职业卫生监测能力、职业卫生评价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XX 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XX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S)市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化学品毒性鉴定;(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中心,中国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中的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程序》和附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同时失效。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4月19日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称资质认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附录2);(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令

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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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程
序
(征求意见稿)
一、申报与受理
第一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单位简介;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有关资料;
7.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8.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
9.曾经完成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承诺书。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向卫生厅受理大厅索取或从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
第三条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受理单位对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由资料接收人和呈递人双方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签字,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
核人和复核人签字。
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交技术评估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原因,并加盖公章。
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六条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3日内,将申请资料(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转送卫生厅指定的技术评估单位。
二、技术评估
第七条技术评估包括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技术评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考核,并完成技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