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药品种技术转让审评具体要求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2009]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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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2009年08月19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新药监测期是根据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2月1日设立,此前,根据原《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99年局令第4号)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确定了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的概念。
为保证新旧法规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对于此类具有保护期、过渡期品种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二、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三、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四、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九日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审评、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我国新药审批及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相关规定介绍

我国新药审批及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相关规定介绍一、相关规定汇总(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7月1日实施,2001年修订并于2001年12月1日实施,2013年修正并于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5年修正并于2015年4月24日实施,2019年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至今)(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实施,2016年修订并于2016年2月6日实施,2019年修订并于2019年3月2日实施)(三)部门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1999年4月22日-2007年3月22日)《新药审批办法》(部门规章,1999年5月1日-2002年12月1日)《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部门规章,1999年5月1日-2002年12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2002年12月1日-2005年5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部门规章,2005年5月1日-2007年10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2005年6月22日至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部门规章,2007年10月1日-2020年7月1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部门规章,2020年7月1日至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部门工作文件,2003年2月12日至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8月19日至今)《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2009年8月19日至今)二、新药及新药证书(一)关于新药的法律规定我国对新药的定义及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公布《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2011年3月23日,《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围绕技术审评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审评任务分类和风险等级,分别针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NDA)、仿制药注册申请(ANDA)等,建立了相应的审评决策程序。
原则和程序还明确了主审报告部在任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大了公开透明力度,并把沟通和交流作为新药审评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以提高审评和决策效率。
同时,原则和程序还就建立中心审评质量管控机制(GRP)提出了要求。
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公众健康,不断完善药品技术审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药品技术审评遵循科学、法制、伦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药品技术审评过程中实行主审集体负责制、审评人员公示制和回避制、以及责任追究制。
中心主任主持中心的全面工作,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中心的决策和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中心网站()为发布审评人员公示、审评任务公开、进度查询、审评结论等与审评工作相关公开信息的官方网站。
第四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技术秘密及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中心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均应执行本原则和程序。
药品技术审评工作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第一节审评任务管理第六条业务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相关部门正式受理的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原则和程序的规定、分发审评任务至相应的审评部门。
审评任务根据其申请事项主要分为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上市注册申请、仿制药注册申请、补充申请等。
根据药物研发一般规律,不同类型审评任务采用相应的审评程序。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分析医药改革新形势下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的难点问题,整理目前省局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的品种并进行系统分析。
结果显示,药品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偏低、多年不生产品种、工艺描述不详细等问题,并提出相适应的解决办法以及保障措施。
标签:药品技术转让;难点问题;解决办法2014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技术转让审评相关工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4〕291号),授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技术转让开展审评工作。
为了确保审评质量,吉林省审评中心逐步确立专业化、科学化的审评员队伍。
为不断提高审评能力,组织审评人员参加总局的培训研讨以及制药行业协会的各类培训,与行业专家面对面交流,学习最新药物研发知识,了解审评动态。
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建章立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了审评原则、撰写了工作规程和工作标准等一系列体系管理文件;在审评过程中从专业层面、科室层面和中心层面分级管理,保障审评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1 药品技术转让概念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在规定的要求下,转让药品生产技术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1]。
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是药品技术转让的两种类型。
在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下,企业经营、交流、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进行相应的技术交流和合作,在药品行业也是如此,医药企业获得新产品以增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必要的药品技术转让。
近年来,随着医药产业重组并购节奏的加快,药品技术转让已经成为医药企业的战略扩张、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药品技术转让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
2 药品技术转让审评中常见的难点问题2.1 质量标准偏低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品种目前仍执行部颁标准或者局颁标准等,质量标准中有的缺少关键质量指标,不能很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同时仅根据质量标准项目的对比很难证明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我国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高研院提交稿

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
一致性要求 ﹡原料药、辅料、包材、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 ﹡质量控制 ﹡权利和责任 原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例如药品不
良反应监测、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 药品注册、生产、上市相关要求等
目录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我国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
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当事人一方将现有技术
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不属于技术转让范畴) 药品技术转让的特殊性
特殊商品 使用价值 流通性 上市许可 技术转让许可
3. 促进国内制药工业生产布局的良性改变,鼓励企 业发展优势品种和优势技术 。
4. 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药品技术转让现实考量
国家宏观政策: 1.《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2.《“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
情形二 ﹡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未届满
二、鼓励创新和生产结合原则
情形之三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
情形之四 ﹡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技术转让规定的历史沿革
1. 《新药审批办法》第十四条《新生物制品审批 办法》第二十条(卫生部,1985.7.1)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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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2008年06月0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按照《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和《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3.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4.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5.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附则
主要内容介绍
药品技术转让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 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 过程
转出方省局应进行审核的问题
属地监管的延伸 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进行转让 转出方省局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
进口药品技术转让的问题
鼓励国外企业能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真正转让 给国内企业
保持进口药品的可获得性
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的问题
强化技术转让的实质为品种转让 遵循药品批准文号不增加的原则
转让的方式
一一对应 一对一转让,不得一家转多家 《新药证书》与批准文号一一对应:一个《新 药证书》获得一个批准文号后,不得再进行单独转让
转让的方式
多次接续转让 前次转让结束后,获准转让者可作为受让方进行下 次转让,每一次接续转让的方式应根据所要转让品种现有 的情形进行确定
•A •B •B •C
•转让方
•受让方
【2003】59号、278号等
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六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
,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
【2003】59号、278号等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一(3条件 新药证书、有监测期、期满) ﹡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已届满
从条件要求看,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了衔接,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为了转让而出现的“假集团 ”
药品技术转让生产现场检查内容及要求的探讨

药品技术转让是药品技术的所有者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药品技术转让为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技术合理流动提供了有效途径,鼓励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
2013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组织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广东省于2013年3月已正式启动了药品技术转让的审评审批工作。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审批包括受理、现场检查、注册检验、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环节,其中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重要环节之一,是对企业技术转让研究的真实性、可行性、符合性检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从源头规范药品注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为药品审评审批提供决策基础支持。
本文从现场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探讨,为广东省药品技术转让生产现场检查提供借鉴。
药品技术转让的分类与特点根据《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持有《新药证书》、且新药监测期满前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生产技术转让是指持有《新药证书》、不设监测期、新药监测期已满,或者集团控股内部公司间的产品技术转让。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药品技术转让都是转让方已获批的药品技术在受让方的工业化生产的过程。
技术上总体要求转让双方的处方工艺等保持一致,而针对新药技术转让,如果有利于提高药品质量,有利于控制安全风险变更,并有经过充分研究支持的,允许发生变更一定程度变更。
国家鼓励成熟的、先进的药品技术进行转让。
但国内的现实状况是近年来所批准的品种由于审评时对工业化生产可行性的强调,其处方工艺一般比较成熟,而早期药品注册申报有不少仅基于实验室小试或初步的中试生产,与生产实际脱节,在获得注册批准后往往需要修改甚至重新摸索工艺条件,导致了一些企业“注册的工艺不生产,生产的工艺未注册”的现象。
这类“先天不足”的药品技术进行转让,一是会带来合法性的问题,二是因未经研究验证而变更带来药品质量风险,三是产生工业化生产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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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生产工艺
4、明确过程控制要点及措施—关键工艺步骤 和关键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与关键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和界定 过程。 ✓对转受双方生产过程的关键工艺步骤和各工序的质 量控制指标是否相同进行评价,对关键步骤及其工 艺参数的确定依据以及合理性进行评价。
16
原料药生产工艺
➢ 关键步骤: 一般认为,精制等操作步骤、较难控
20
➢ 关键中间体控制
原料药生产工艺
✓应列出转让前后生产工艺中的重要中间体的内控标准, 并提供中间体的质量控制的合理性依据。
✓ 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范围的合理性应与终产品的CQAs的 控制相关联。
✓ 基于终产品的CQAs控制的需要,来制定中间体中相关
项目的控制限度。
原料药生产工艺
工艺验证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等 要求,对生产过程工艺参数进行验证。(518号文)
✓ 关键工艺参数一般都会对API的CQAs产生重要影响, 且具有较大的控制难度;对API的CQAs无影响的工艺参 数为非关键工艺参数;
✓ 如果生产操作中,生产工艺的正常操作范围(NORs) 与经证实的可接受范围(PRA)接近,则可能被界定为 关键工艺参数。
➢关键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
原料药生产工艺
CH3
化药品种技术转让审评具体要求
1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原料药生产工艺部分 三、制剂处方工艺部分 四、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部分 五、稳定性研究部分
2
一、概 述
• 药品技术转让: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国家规定的
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 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 目的: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前提下,
的1/10~10倍之间。
如果超出该范围,应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的合理 性进行验证,提交充分的验证资料。
如因规模变更需要对工艺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应有充分的支持性数据,并进行详细的质量对比。
27
制剂处方工艺
(3)注射剂灭菌工艺:
不认可无菌保证度不符合要求的注射液转让,如 果注射剂的灭菌工艺不合理,应在技术转让的同时对 灭菌工艺进行变更。
制的步骤为“关键步骤”。
➢ 关键工艺参数(CPPs):某工艺参数的变化会
对关键质量属性产生影响,因此应进行监测和控制, 方可确保能生产出预期质量的产品。
➢ 技术转让应进行整个生产工艺中各单元反应的关
键工艺参数界定和控制研究。
原料药生产工艺
➢关键工艺参数的界定
✓ 关键工艺参数的指定是基于风险的考虑,通过质量风 险分析来进行界定。有较高风险水平的工艺参数通常被 指定为关键工艺参数。
工艺操作步骤
原产地
新产地
9
➢关注要点:
原料药生产工艺
1、转受双方的生产工艺中的起始原料、工艺路线、试剂级别原 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允许发生变更。(518号文)
指导原则:按变更程度分类
Ⅰ类变更 Ⅱ类变更 Ⅲ类变更
小
大
I类变更: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
变更程度越大
II类变更:变更试剂、中间体、起始原料的质量标准 引发风险越高
✓详细说明受让方的工艺路线、生产主要设备和条件、 工艺参数、生产过程、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与转让 方的一致性,生产规模的匹配性;
✓提供转让方详细的生产工艺、工艺参数、生产规模 等详细资料。
8
原料药生产工艺
✓ 生产工艺方面如有差异,应说明理由,并提供
相应的研究资料,建议以列表的形式给出生产工艺 的差异:
Ⅲ类变更:变更反应条件、合成路线…
10
原料药生产工艺
(1)变更试剂、起始原料的来源:
前提条件:不降低试剂、起始原料的质量。 技术要求:一般不会影响原料药的质量,不需要进 行系统的研究验证工作。 申报要求:
✓ 说明变更的原因; ✓ 列出新来源的具体单位及分析报告; ✓ 对变更后连续生产的三批原料药进行检验
30
➢工艺验证的基本要素:
制剂处方工艺
✓ 批号、批量、生产场所、生产设备 ✓ 工艺条件和关键工艺步骤 ✓ 关键工艺参数及工艺参数的可接受范围 ✓ 中间体控制 ✓ 各项检测的抽样方法及计划 ✓ 检测方法 ✓ 验证结果
31
制剂处方工艺
➢工艺验证的重点关注:
• 1、工艺验证的时间、场所、设备情况 • 2、生产工艺描述:应包括详细的工艺步骤和参数的控制 • 3、工艺验证的批次和批量:
12
原料药生产工艺
(3)变更起始原料、溶剂、试剂及中间体的质 量标准
前提条件:不涉及最后一步反应中间体;不导致原 料药质量的降低
技术要求:对试剂、起始原料、中间体质控要求 有所降低,但应不会对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 量产生负面影响。
申报要求:
✓ 说明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 制订新的质量标准并进行检验,记录相关图谱 ✓ 对变更前后该步反应产物(或原料药)质量进行对比研究 ✓ 对变更后、主要生产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一般不允许 变更。
转让过程中因设备的具体情况对工艺参数进行微小调整,应 有充分的验证性研究资料
如:采用不同的搅拌器,影响反应的进程或结晶的过 程。
14
原料药生产工艺
3、生产规模应有匹配性
✓ 原则上受让方生产规模应在转让方规模的1/10~10 倍之间。 ✓ 超出范围,应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的合理性进 行验证,提交充分的验证资料。 ✓ 如因规模变更需要对工艺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应 有充分的支持性数据,并进行详细的质量对比。
4
基本要求:(38号文、101号文)
概述
➢技术审评标准不降低
➢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一致(不降低)
➢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CFDA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
✓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原料药生产工艺 ✓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制剂处方和生产工艺 ✓…
5
关注技术转让中的变化
概述
与药品相关的各种改变都可能与产品质量相关
• 4、工艺验证内容:
✓ 验证项目应依据确立的关键工艺步骤和参数范围以及变更内容合理设 置
✓ 验证内容与工艺研究情况相匹配,结合工艺研究和结论开展相应的工 艺验证;
✓ 对关键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进行监测; ✓ 对中间体和终产品进行检测; ✓ 说明取样计划、评价指标、检测结果; ✓ 对出现偏差时的分析溯源方法及控制偏差的措施
制剂处方工艺
2、处方组成 ➢ 以列表的形式给出转受双方的处方。
原辅料名称
原料药 辅料1 辅料2 辅料3
转让方处方
受让方处方
是否一致
原则上受让方产品的处方应与转让方处方保持一
致,不允许发生处方的变更。
24
制剂处方工艺
3、制剂生产工艺 ➢ 详细说明受让方的生产工艺、生产主要设 备和条件、工艺参数、过程控制与转让方的一 致性,生产规模的匹配性 ➢ 提供转让方详细的生产工艺、工艺参数、 生产规模等资料 。
Mole ratio H2O2:10
1:1 2:1 2.1:1 2.2:1 2.5:1
Conversion To 11 + 12
68% 75% 78% 82% 84%
Selectivity For 11
8% 89.3% 95.9% 96.3% 96%
19
关键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
原料药生产工艺
E
F
水分和回流时间对中间体F降解的影响 参数范围:水分不超过 1.0%;回流时间1.5~4h
如:原将灭菌工艺为105℃灭菌30分钟,技术转让 时,应变更为115℃灭菌30分钟等F0≥8的的灭菌工艺。
28
制剂处方工艺
4、关键工艺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与关键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和界 定过程。
对转受双方生产过程的关键工艺步骤和各工序的 质量控制指标是否相同进行评价,对关键步骤及其工 艺参数的确定依据以及合理性进行评价。
✓ 产地发生了改变 ✓ 受让方与转让方对产品理解、把握、经验积累方面的差异 ✓ 质控理念与生产技术要求的发展 ✓ 安全性有效性的新认识 ✓ 受让方与转让方知识、技术方面积累与生产习惯 ✓ 提升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
6
变更需要研究 风险必须控制
概述
Change may generate “risk”-变化可能产生“风险”
✓ 至少为连续生产的三批; ✓ 批量与拟定商业化规模匹配; ✓ 批量与设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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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工艺验证的批量
– 应与设备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制剂处方工艺
设备 混合制粒机 总混机 验证批量
生产能力
40kg
80 kg
1万片 2kg(片重200mg) 不匹配!
– 风险:无法模拟真实生产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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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处方工艺
➢重点关注:
➢ 《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 作有关要求的通知》(101号文)
➢…
• 技术要求:
➢ “ 关 于 按 CTD 格 式 撰 写 化 学 药 品 注 册 申 报 资 料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
➢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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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剂处方和生产工艺部分
1、原辅料来源
➢以文字或列表的形式提供受让方产品中所用原辅料 的来源 ➢说明各原辅料来源与转让方产品中的原辅料来源是 否一致。
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及来源一般不应发生变更。如 来源有变更,应评价原料药变更的合理性,如研究显示转 受双方样品的质量未发生变化,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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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生产工艺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如有差异, 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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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处方工艺
关注要点: (1)主要生产设备和条件、工艺参数一般不 允许变更。
如在转让过程中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对工艺参数进 行微小调整,应有充分的验证性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