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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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永法律案件(3篇)

崔明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明永,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因一桩法律案件走进了公众的视野。

这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不仅考验着当事人的法律素养,也考验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经过1. 合同纠纷2018年,崔明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房时,崔明永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远小于合同约定。

为此,崔明永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侵权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崔明永发现房地产公司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

为此,崔明永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诉讼面对崔明永的投诉,房地产公司并未正视问题,反而对崔明永进行恐吓和威胁。

无奈之下,崔明永决定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一审在一审过程中,法院审理了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两个案件。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崔明永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崔明永购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2. 二审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3. 执行在案件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财产查封,确保了崔明永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四、案件影响1.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崔明永法律案件的发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促进房地产市场监管该案件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隐瞒房屋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

3. 体现法律公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追偿权的法律判决案例(3篇)

追偿权的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案由: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开发公司诉称:被告业主委员会在未征得开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小区绿化带用途,导致绿化带面积减少,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及业主的生活品质。

开发公司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业主委员会辩称:被告业主委员会在改变绿化带用途时,已征得部分业主的同意,且在改变用途后,绿化带的使用并未对小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原告开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并非由被告业主委员会造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开发公司于2008年开发建设了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共有住宅楼20栋,业主共计1000户。

2. 2015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

3. 2016年,业主委员会在未征得开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绿化带改造成停车场,导致绿化带面积减少。

4. 改造后的停车场使用过程中,存在部分业主车辆占用绿化带停放,导致绿化带进一步受损。

5. 开发公司为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绿化带修复费用、小区环境恶化导致的市场价值下降等。

法院认为:1.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自治组织,有权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管理,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

2. 被告业主委员会在改变绿化带用途时,未征得开发公司同意,违反了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被告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导致绿化带面积减少,对小区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给原告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4. 被告业主委员会在改变绿化带用途后,未采取措施修复绿化带,导致绿化带进一步受损,加剧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业主委员会赔偿原告开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2. 被告业主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小区绿化带恢复原状。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客户口碑良好。

然而,2017年,该公司却因一起名誉侵权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波。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2017年,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的声誉,导致甲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7年3月,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文章。

文章中,乙公司列举了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多个证据,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材料等。

此外,乙公司还捏造了甲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恶意拖欠工程款等事实。

2. 甲公司维权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了维权程序。

首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乙公司并未予以理睬。

随后,甲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发布的侵权文章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电子证据;(2)甲公司历年来的客户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明其声誉良好的证据;(3)甲公司因名誉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包括业务损失、品牌价值下降等。

乙公司辩称,其发布文章是基于对甲公司虚假宣传的怀疑,且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未经证实”。

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已构成名誉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乙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等;2. 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公司名誉的损害;3.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吴甚君、罗立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甚君、罗立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甚君、罗立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湘民终1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小立贾小弟覃开艳【审理法官】尹小立贾小弟覃开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甚君;罗立红;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吴甚君罗立红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甚君罗立红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当事人-公司】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柏松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王蕾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柏松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王蕾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柏松王蕾汤星云【代理律所】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甚君;罗立红;岳阳市鑫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本院观点】对于第一组、第二组、第四组证据因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吴甚君、罗立红对蒋辉荣、胡赞新、蒋武、皮再新、蒋彪、张顺、张宏、周素云、郭慧(以下简称蒋辉荣等人)合并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合同约定专属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不予受理反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清算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讲堂房产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房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房产纠纷涉及合同、物权、侵权等多个法律领域,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本篇法律讲堂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剩余80万元贷款由甲自行承担。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甲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面积为90平方米,而合同约定面积为100平方米。

甲认为乙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二)法律分析1.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有权解除合同。

2.返还购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甲已经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乙应返还甲已支付的购房款。

三、案例二:物权纠纷(一)案情简介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该房屋为甲所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甲发现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丙。

甲与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

(二)法律分析1.物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房地产法律纠纷涉及土地、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权属登记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特点、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项目于2012年建成,开发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基下沉等。

购房者认为开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成因(1)开发公司对房屋质量把控不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可能存在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认知不足。

购房者可能对房屋质量要求不高,对房屋验收流程不够重视,导致质量问题在交付时才被发现。

(3)合同约定不明确。

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购房者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2)证据收集困难。

房屋质量问题往往需要专业鉴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赔偿金额较高。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高。

3. 处理方法(1)调解。

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

若调解失败,法院将依法判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

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专业鉴定,为判决提供依据。

4. 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

(2)明确合同条款。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避免争议。

(3)购房者提高法律意识。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四、结论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房屋侵占法律法规案例(3篇)

房屋侵占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侵占案件日益增多。

房屋侵占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屋侵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屋侵占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2010年,李某与张某共同投资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某市某住宅小区。

该小区共有100套住宅,其中80套由李某持有,20套由张某持有。

2015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强制执行,其名下20套住宅被法院查封。

2016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查封的20套住宅出售给第三人。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2.张某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律法规分析(一)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张某名下的20套住宅虽已被法院查封,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不具有房屋所有权。

(二)查封住宅的出售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中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转让、赠与。

”本案中,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如下:1.张某立即停止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2.张某赔偿李某因房屋出售所遭受的损失;3.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出售查封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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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甲、乙系某村村民,二人房屋相邻。

甲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扩建自家的院落,并且在原有二层楼房的基础上加盖了第三层楼房。

直接影响了乙家的采光。

乙在甲加盖房屋的同时曾以自家的采光权受到侵害为由与其进行协商,但均未果。

于是,乙欲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问题:乙的维权途径有哪些?相邻权问题2008年王某向由甲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5月验房入住。

当时在他的窗外临近商务会所顶楼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不构成影响。

后来甲公司在空调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出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生的窗户,致使王先生不能开窗透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

问:王先生是否有权起诉甲公司要求拆除加盖房屋或者要求赔偿?依据是什么物权法里边八十四and八十九条。

?9月7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风采光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家住汤阴县城关镇刘全和王三是前后南北邻居,居住的房屋都是单位统一盖的独院两层楼房,刘全的小楼居南,王三的楼房位北。

今年夏天,刘全为扩大居住面积,准备在楼顶加盖第三层,遭到后院王三的反对。

2009年6月30日,刘全找来建筑工人强行加盖,王三遂以刘全的行为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将刘全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全在与王三房屋相邻的楼房加盖楼层,侵犯了王三的通风采光权,且刘全加盖楼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系非法建筑,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高某称郭某违章加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拆除自盖建筑物,并赔偿1元钱损失。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原告高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郭某所住楼房南北相邻,且两栋楼相距很近。

2009年10月,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北露台加盖砖混实体房屋一间,将北面楼层由二层变为三层,两楼间距更小,并严重影响到原告房屋的日照。

经多次协商,及经相关部门调解,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回绝。

因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所建建筑,以消除对原告房屋日照的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能源损失费1元,精神损失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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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在其居住的上海某别墅小区内的泳池边观看妹妹游泳时,不慎坠入泳池。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致
重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后A女及其家人起诉向B物业管理公司索赔2300万元,并要求该别墅小
区开发商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C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注销,故A女同时要求其C公司股东D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划局的表示,该别墅小区审批内容上没有游泳池,只是在总设计平面图上有标注。而据现场勘察,
泳池的位置和形状与总平面图上标注的没有变化。尽管建筑设计图纸有游泳池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但是未
获审批。
原告认为主要是物业公司未尽到任何应尽的管理服务义务,致使A受到严重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泳池池壁台面抛光大理石遇水极滑,小区的物业对该泳池疏于管理,
也没有安排任何救生和安保人员在泳池周围进行安全管理,致使A不慎坠入泳池。更由于池水只有80公
分高,没有达到水位标准,致使她头部直接撞到游泳池底。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明知违法而建设,而且还
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像材料的使用、防滑措施等;在对外销售过程中又宣称配套设施有游泳池。一方面违法
建设,另一方面涉嫌消费欺诈或者合同欺诈。物业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接收物业管理时应
该意识到该游泳池是违章建筑,是不能够开放的;如果开放,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开放游泳池规定配备救生员、
救生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等等;物业把游泳池作为嬉水池来开放和管理,可以被视为放任高度危
险的存在。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处在高度的危险中,而不予制止、劝阻,导致原告受到了严重、难以弥补
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A发生事故的水池不属于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只是嬉水池。物业公司对水池进行了免费管
理,并树立了中英文的警示标志;原告并不是因为跳水而发生事故,故被告方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别墅小
区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标准,并早已交付使用,原告的人身损害与开发商不具有直
接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另外一被告是开发商的股东,同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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