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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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代理》

民法课件《代理》

第二节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广义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狭义义无权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 1 ,概念和特征 ( 1 )概念 ( 2 )特征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① 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 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的 表面特征. 表面特征. ③ 无权代理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 效果. 效果.
(二)法定代理
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三)指定代理
五,代理权 1,代理权的行使 , (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 2)亲自行使代理权 ) ( 3)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谨慎,勤勉,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 (1) 自己代理之禁止 (2) 双方代理之禁止 (3)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2 ,类型 ( 1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2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3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3 ,法律效果 ( 1 )本人的追认 ( 2 )相对人的保护 ① 催告权 ② 撤销权
二,表见代理 1 ,概念与特征 ( 1 )概念 ( 2 )特征 2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 1 )表见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 ( 2 )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 3 )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 4 )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① 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 的行为. 的行为. ② 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 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 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 3 ,法律效果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

浅析《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一方(即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即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法总则》中,对代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代理事务。

这说明代理是一种基于授权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

二、代理的种类在《民法总则》中,对代理的种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代理人的属性和代理事务的性质不同,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

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享有一般的代理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的代理事务。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享有特殊的代理权,代表委托人从事特殊的代理事务。

这种分法主要是根据代理的性质和范围来进行区分的,不同的代理种类适用于不同的代理事务。

三、代理的条件代理的效力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在《民法总则》中对代理的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代理的条件主要包括合法的委托行为、代理人的能力和资格、代理的合法对象等。

委托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委托人必须有权行使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且必须为代理行为做了明确的表示。

代理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代理事务必须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务。

只有在具备了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才会产生效力。

四、代理的效力代理的效力是指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情况。

在《民法总则》中,对代理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代理的效力主要包括代理的始效力、持续效力和消失效力。

代理的始效力是指代理行为自完成时起即生效。

代理的持续效力是指代理人在委托期间内享有代理权并承担代理责任。

代理的消失效力是指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的撤回而终止的情况。

只有在代理的效力明确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对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的条件和代理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民商法课件 第四讲 代理制度

民商法课件 第四讲 代理制度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为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二)代理的种类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 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 (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
A.公民甲委托乙到某杂志社领取自己的论文稿酬,并出具 了委托书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本公司名义为朋友乙提供担保 C.大学生甲受乙之托,代替甲参加演出 D.无业人员甲谎称某企业推销员,向乙推销该企业产品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确定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
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点: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 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 属于被代理人
区别: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
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
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意: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结果 是无效。
案例分析?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 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 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 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 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 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民法笔记整理——代理

民法笔记整理——代理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代理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

3、代理的功能:一是辅助功能(弥补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延伸功能(社会分工、取长补短、互助合作)。

(二)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1、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二是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效果承担关系)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包括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以及夫妻关系。

(3)受托授权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则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委托代理还包括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主要特征:一是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是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是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职务代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二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三是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四是失踪的财产代管人。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民法课件第4章 代理

民法课件第4章 代理
第四章 代 理
学习目标:本章涉及民法中的代理制度。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的延伸和扩 展。本章的重点是表见代理。 知识目标: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熟悉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能力目标:运用有关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等民法原理分析不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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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为法律行为,而法律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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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种类
(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可以将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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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可以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例如,某厂委托某乙为其采购一批原料,某 乙接受委托以后,突发急病,不能完成采购 事项,故在征得某甲的同意以后,转委托某 丙完成采购事项。这就是复代理。某丙就是 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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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1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 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类型 (1)未经授权所为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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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见代理成立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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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代理的 原则 (2)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 职责,禁止滥用代理权的原则 (3)代理人应当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擅自转委托 原则 (4)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禁止 违法代理的原则

【法学课件】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法学课件】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h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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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 的区别
与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相比,可撤销合 同属于相对无效,但也可以理解为相对有效, 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经撤销后是 无效的,而行使撤销权,利益受损害方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可向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经由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状况,但超过一年除斥 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 二、无效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五、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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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比如:软件公司将财务管理软件以一 万元的售价卖给财务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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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表见代理
即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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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 效”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民商法第四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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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
代理期限届满
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关系自动 终止,除非双方约定延长代理期 限。
约定的条件出现
如果代理合同中约定了某些条件 ,一旦这些条件出现,代理关系 即告终止。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如果代理人死亡,其继承人通常不能继续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另有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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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 为。
03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 人,代理人不承担法律 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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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权的产生与行使
代理权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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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 理权,如父母作为未成年 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民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人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事活动中的代理
商事代理的概念
商事代理的种类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本人的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由此产 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 制度。
商事代理包括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 般代理三种。总代理是指代理商在指 定地区内享有广泛的代理权,可代表 本人从事一切商事活动;独家代理是 指本人授予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独家 从事代理业务的权利;一般代理是指 代理商在指定地区内享有一般性的代 理权。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
商事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但代理商因过错给本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商事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跨越国境从 事商业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涉 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法律制度。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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