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本
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1】答辩状答辩人:李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东三区17号楼5单元202室答辩人:李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址: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因李三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039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针对上诉人李三提起的上诉状,被上诉人李二、李大依法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之处,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支持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三之妻李三妻在李三的全权委托下,于2008年4月7日到东小口镇白坊村村委会办理放弃对李父亲股份继承权的书面证明”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并论述了认为不能成立的理由。
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拜访村村委会《证明》(以下简称“村委会证明”)和李三之妻李三妻在2008年4月7日出具的、在村委会存档备查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证明本身合法有效、真实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兄弟间对李父亲遗产的处理意见,是李三与妻子李三妻的真实意思表示。
村委会证明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对事发当时情况的客观还原和证实。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服务和协调工作,与本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据是客观的。
该村委会证明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符合证据要求,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
其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李二录制的李二与李三谈话录音及依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
该录音资料中4月14日左右的那份,李二问“咱们是不是那么说的,股份和钱你都不要,房归你?”李三答“对”;而且在4月19日左右的那份,李三还多次说过老爷子说过把钱和股份给你(李二),房给我(李三);4月10日左右的那份李二与李三有如下对话:“被(李二):什么都不要,你就要房。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继承纠纷的答辩状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对于原告提起的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一、概述本案涉及继承纠纷,原告声称其享有对被告遗产的继承权,要求分割被告的财产。
然而,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以下是我们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的答辩:二、继承纠纷背景1. 被告去世时的遗嘱被告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该遗嘱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配以及相应的继承人。
原告并未被列为继承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继承。
2. 法定继承权的排除根据适用的继承法规定,被告在遗嘱中遵守了法定继承权的规定,未虚耗继承财产,并向合法继承人留下合理的继承份额。
三、原告主张的反驳1. 无效证据的使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存在虚假和伪造的情况。
例如,原告提供的遗嘱副本经过交叉检验后显示并非原件,无法证明被告授予原告继承财产的真实性。
2. 不当主张的提出原告对于继承财产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的身份应当通过婚姻、法定继承和遗嘱才能确立。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的继承地位。
四、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合法的继承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 被告财产的所有权被告合法继承人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2. 继承份额的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有权保障其继承份额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任何无权的索赔都应被拒绝。
五、请求在此,我们请求法庭: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享有对被告财产的继承权,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我们请求法庭维护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并保障其享有被告财产的所有权和合理继承份额。
六、结束语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原告在继承纠纷中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被告遵守法律进行了财产规划,并合法确定了继承人。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保障被告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

继承纠纷答辩状(精选17篇)继承纠纷答辩状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______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______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继承纠纷答辩状篇2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答辩状

遗嘱继承答辩状遗嘱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遗嘱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

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继承纠纷民事答辩状【1】答辩人一:宋惠秀,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二:何阿福,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答辩人三:何小娟,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人,现住:福州市工业路100号;委托代理人:陈丹,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福州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诉宋惠秀、何阿福、何小娟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6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小茂、蒋小妹、高仓健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继承答辩状

遗产继承答辩状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文导语: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继承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继承答辩状【例一】答辩人:李某,女,汉族,50岁,现住*********。
现就原告诉李某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中原告所提起的继承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原被告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相继去世,即原告自2006年就已经知道对其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事宜,但原告一直未提起也未对被告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直到2007年月,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置换楼房时,原告也未对此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
故原告在2011年提起对父母的.遗产继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原告主张将***房产一套及安置款作为遗产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为原被告生父母,原告与第二被告都已婚且一直都在外地居住,被告李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无人照料,婚后便与丈夫一起同父母共同居住,照顾其二人起居。
父母生前居住的屋仅有两间小屋,且该房屋早已坍塌殆尽,房屋坍塌时父母已将近60 岁,且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李某与丈夫经村委同意后便在原宅基地上建盖了三间北屋,后分别新建西屋三间、北屋一间、南屋三间、厕所一间,上述11间房屋即是2007年居委会旧村改造拆迁的房屋,即涉案房屋是由上述房屋置换而来。
而上述11间房屋均由被告李某和丈夫出资建造,因此被告李某与丈夫为上述11间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故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一套为父母所留遗产并要求继承此遗产份额无事实依据。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李某与丈夫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即被拆迁人,故拆迁安置楼及安置款均应属于李某和丈夫。
故原告主张安置款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继承纠纷答辩状

继承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人A,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男性,家庭住址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楼X室。
我特此委托律师向贵庭递交本答辩状,并就本案提出如下辩称:一、案件事实和罪名成立的问题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继承纠纷。
根据原告的主张,原被告双方为同一位亲属的继承人,而被告我在继承过程中存在了违法行为,侵占了原告应得的继承份额。
然而,我在此强调,原告对我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的支持,并未能证明我有任何与继承份额相关的不当行为。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在继承过程中违规操作或侵占原告的继承份额。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在继承过程中,我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了相关手续,并准确并全面地履行了我的义务。
我遵守了各项法律规定,如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程序和分配比例等。
因此,原告对我进行的指控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的支持,无法证明我存在侵占行为。
其次,诉讼所涉的继承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对于原告来说,他们提起诉讼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原告至今未能提供任何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证明我违法侵占了其应得的继承份额。
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基于无法成立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逻辑上来讲,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此案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在继承过程中存在侵占行为。
对于我被指控的罪名,原告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我的罪行成立。
因此,本案中原告及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故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未能成立。
二、证据不足和证据的不可信性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和指控的罪名。
首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无法证明我存在不当行为。
其次,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很大的不可信性,具有明显的瑕疵。
针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的问题,我提出如下几点观点。
首先,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继承人相关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应该提供有效的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以证明其资格和权利。
然而,原告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仅仅包括一些片段的证明文件,无法全面体现其继承人资格的合法性。
遗产纠纷答辩状

遗产纠纷答辩状遗产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郑某,女,汉族,19xx 年X月6 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号XXX,公民身份证号:35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XXXXXXX。
X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A、黄B 继承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一、《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和《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J支巷4号2座405单元不属于林某遗产,黄某对该房的赠予也未履行,故被答辩人的诉求没有依据。
《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签署时间是1996年5月1日,《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签署时间是2002年1月15日,距今都已年代久远,且两份协议黄某的笔迹都不相同,见证人也都系两被答辩人母亲林某的亲属,故此两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即便此两份协议是真实的,黄某前妻林某于1996年4月18日过世,黄某于1996年9月3日向省人大申请购买J支巷4号2座405 单元,1997年7 月8日黄某取得该房所有权。
因此J支巷4号2座405单元是林某死亡后,黄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林某的遗产。
因此,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家庭财产管理与归属协议书》中认为J支巷4号2座405单元系林某遗产系错误的认识,对该房进行遗产处分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在2002年1月15日,黄某与两被答辩人签署的《关于置换房改房协议》中黄某协议将J支巷4号2座405单元赠与两被答辩人,但实际上并未将该房产权进行变更,彼时黄某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在J 支巷4 号2 座405 单元赠与未履行时,黄某又将此房用于置换鼓楼区XX路215号301单元,现黄某已无J 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房屋所有权且其已过世,而赠与系对特定物的赠与,不具有变更性和继承性,故赠与物丧失且赠与人死亡,赠与协议即失效,黄某对J 支巷4号2座405单元的赠与不能变更适用于XX路215号301单元及其附属间,故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二、鼓楼区XX路215 号301 单元及其附属间是黄某和答辩人婚后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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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 其他子女不得继承。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 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 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 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且按照原 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年前的事情, 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
也有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
莫须有的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 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_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