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如果贪污受贿,收取了别⼈给予的好处,⼀旦被别⼈举报,那么是可能会判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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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处罚标准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利⽤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员有前两款⾏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1、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
《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构成本罪,因此,回扣、⼿续费也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公司、企业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是要有索取或收受贿赂⾏为。
⼆是要利⽤职务上的便利。
三是为他⼈谋取利益。
四是受贿的数额必须达到⼀定的标准。
对于公司的⼯作⼈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归个⼈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规定的⾏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性规定的⾏为。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中国人民共和国受贿行贿条例

公务员受贿量刑一、行贿罪(一)、个人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立案标准为:1、1万元以上;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3、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4、向三人以上行贿的;5、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6、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单位行贿立案标准为: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处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根据第390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张三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

张三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案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民检察院。
被告⼈张三,男,商丘市梁园区⼈民检察院指控:⼀、受贿罪被告⼈张三利⽤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民币、美元、购物卡、冬⾍夏草等,共计折合⼈民币84.55万元,在照顾下属⼯作、招录⼈员、⼯程建设、⼟地开发⽅⾯为上述⼈员提供便利和予以关照。
⼆、国有公司⼈员失职罪张三在路桥公司主政期间,在⽢肃省敦当⾼速(敦煌⾄当⾦⼭⼝)项⽬管理费的收取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范某应交纳的⼈民币158万元的项⽬管理费流失,⾄今未能追回。
在⽢肃省成武⾼速(成县⾄武都)项⽬建设中,不正确履⾏⾃⼰的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项⽬严重亏损,案发后,经鉴定,造成该项⽬直接经济损失⼈民币9973.5253万元。
辩护⼈意见,1、受贿罪。
(1)案发前已主动退还裴某的20万元建议扣除。
(2)认定⾍草价值8万元证据不⾜,与纪委认定的5万元相⽭盾。
(3)对收受个⼈财物在⼈民币3万元以下的,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4)系⾃⾸、退赃,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2、国有公司⼈员失职罪。
(1)敦当⾼速158万元管理费问题,被告⼈不构成失职。
(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成武⾼速项⽬严重亏损,不能成⽴。
经审理查明:⼀、受贿罪......⼆、国有公司⼈员失职罪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
2、证⼈证⾔。
3、被告⼈张三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同步录⾳录像光盘4张。
辩护⼈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调查笔录⼀组六份,2、转账凭证⼀组,3、路桥公司会议记录⼀组,以证明被告⼈张三在成武⾼速项⽬上尽到了⾃⼰的职责,并经庭审⽰证、质证,对证据1被调查⼈均未到庭接受质询,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法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2、3虽能证明被告⼈张三在成武⾼速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些措施,做了⼀定的⼯作,但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更未能避免严重亏损结果的发⽣,不⾜以证明已尽职尽责,不影响该罪名的成⽴。
公司人员受贿案件判决(关于疑罪从无原则)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衡阳市解放路19号8栋205室。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2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曰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冒xx,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方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28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3月1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65年11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 汉族,中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副厂长,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方董事、总经理,住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天花园金碧楼302 房。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王xx犯受贿罪、被告人冒xx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 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xx、冒xx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王xx均系国有企业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
2000年4月30日,衡阳无线电总厂与台湾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注册成立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公司注册资金1 000万元,衡阳无线电总厂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49%、主要生产、销售计算机开关电源。
王xx、朱xx受衡阳无线电总厂的指派参与了金品公司的筹建工作。
金品公司成立后,王文标被衡阳无线电总厂委派到金品公司担任中方董事、代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公司企业人员常见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我们大家都知道贪污受贿的事情在我们国家是坚决不允许存在的,但是我们身边肯定也有贪污受贿的现象。
贪污受贿的现象国企的居多,但是私企也是有的。
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的话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范畴的,是指的为别人谋取利益造成企业损害的一个罪行。
那么民营企业员工受贿算不算犯罪?一、私企受贿是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认定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若干问题

一
还有几种企业 :如个人独资企业 、中外合 资企业 、
外资 企业及在 中国境 内设立 的外 国企 业等 是 否也 应一 概列人调整的范围呢?笔者 的回答是 否定 的
.
、
犯罪主体
应该根据情况 . 不能一概丽论 , 下面我们分别论之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的规 定: 个人独资企业 , 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 内设立
我们仔 细看 一 下刑 法条 文就很 清楚 ,与 13 6
条规定不 同的是 , 6 15条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 罪 、 6 16 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7 6 条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 骗罪 、1 8 6 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 、亏损罪 和 19条 6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 出售 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 均冠
本罪的调整范围呢?还应该根据情 况作具体分析 。
设立率 罪 的 目的是 为 了维护 正常 的市 场经济 秩序 .规范公 司 、 企业工作 人员的行为 , 保护公 司 企业 的合法权益 和整体利益 . 因此国有和集 体所有 的公 司企业毫无疑问地应该列人本罪 的调整 范围。
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对于本罪的认识和 但
罪主体?
罪名 ,即公 司 、企业 人员受 贿罪 ,体现在 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 : ‘ 司 、企业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 6 公 的便利 , 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 他 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 的 , 处五年 以下有 期徒刑 或者拘役 ; 额巨大的 , 数 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
, ,
对公 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 的犯罪 主体 范围的确 定应该是一个重点 , 里有 两个问题需要 明确 . 这 一 是本罪 中公 司 、 企业的范围 ,即哪些 公司 、企业才 属 于本罪调整 的范 围?二是公 司企业 工作 人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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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概念及其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
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
(二)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
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在索取贿赂中,犯罪人为主动的,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
但在收受贿赂中,送取贿赂的人却是主动的,而犯罪人则是被动的。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
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
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
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
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
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
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
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
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
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4、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XX0元以上者。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
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
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的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关于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条第3款又作一项特别规定,即国家工作人员犯本条之罪的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本条对受贿罪呐主体作了重大修改。
即今后构成受贿罪的人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公司、人员受贿、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1条中界定为:“所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队工作的人员;(2)在国家各类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3)国有中的管理工作人员;(4)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员;(5)国有委派到参股、合营公司、中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6)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界定为:“《决定》第12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国有或者其他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两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关键的是要从我国目前国有公司、国有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到目前现代制度发展还不平衡、政企职能尚未能完全分开、政企双重身份的人员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又考虑到目前国有人事制度改革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的实际。
依本法第93条之规定,本条将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所谓从事公务,主要是指从事管理职能。
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这两类人员犯受贿罪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5、386条(受贿罪)处罚。
1、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国有公司、国有中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所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指的是具有国家行政干部资格或者享受国家行政工资待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会成员除其中的职工代表需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会成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应由公司投资者即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委派,然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副经理、经济师、工程师、财会人员等。
上述管理人员大多数具有国家行政干部的资格,实际享受国家行政干部的待遇,同时也受国家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果其实施本条规定之罪的,应当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处罚。
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中的班组长等;(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3)国有、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委派,作为国有公司、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集体所有制等非国有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是国有公司、的代表;(2)在上述公司、中行使管理职权;(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公司、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已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
例如公司、人员在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
区别公司、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人员受贿罪。
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
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