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

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份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判定指南,于2024年发布。
该《指南》共分为八个部分,包括绪论、专利权归属、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专利权有效性辩护、专利侵权扩大控告、专利侵权责任、专利权行为制止等内容。
《指南》首先在绪论部分对其制定目的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该指南适用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专利侵权案件。
接着,在专利权归属部分,明确了专利权爭议的几种情形,并给出了对这些情形的处理原则。
在专利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要件部分,对于制、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指南》还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专利权要求与技术方案的对应关系、功能要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同时,对于专利权有效性辩护的问题,《指南》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盗窃发明的定性、先知条件的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专利侵权扩大控告部分,《指南》明确了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酌情扩大被告的侵权行为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而在专利侵权责任部分,《指南》介绍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判决侵权赔偿的原则和标准。
最后,《指南》还涉及了专利权行为制止的问题,包括对侵权行为的制止令的规定、违约金的计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时,还对专利侵权判定的举证和证据质证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总之,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24版)是一份较为完整的专利侵权案件判定的指南。
通过该指南,能够更好地指导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确保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权利人和被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合理。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1. 申诉提交: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受害方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诉提交: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受害方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联系信息- 纠纷描述- 相关证据2.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 调解协商: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联系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协商旨在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商:在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联系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协商旨在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4. 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相关部门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调解协议:如果调解协商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相关部门将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双方签署。
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权益保护措施- 和解金等经济补偿5. 申诉登记:一旦调解协议书签署完毕,相关部门将对纠纷进行登记,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申诉登记:一旦调解协议书签署完毕,相关部门将对纠纷进行登记,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6. 执行监督: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执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执行监督: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执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有效履行。
7.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保留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申诉登记表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流程及申诉登记表的详细介绍。
请按照流程填写申诉登记表,以确保您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文版目录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1、主体资格的确定1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11.2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11.3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时间】11.4 【引证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5 【未通知诉争商标受让人参加评审的法律后果】21.6 【诉争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7 【追加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1.8 【异议事由与主体资格的认定】31.9 【涉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32、审查范围42.1 【遗漏评审理由的法律后果】42.2 【第十三条与第三十条的选择适用】42.3 【超范围审查的法律后果】42.4 【补充评审证据】52.5 【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范围】52.6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查范围】52.7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审查范围】52.8 【商标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的确定】62.9 【“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同时适用】63、送达63.1 【送达地址的确认】63.2 【电子送达】73.3 【送达认定标准】73.4 【送达的举证责任】73.5 【送达程序不当】74、“一事不再理”的认定84.1 【“相同的事实”】84.2 【“相同的理由”】84.3 【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95、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处理95.1 【证据的提交】95.2 【重审裁决的审查程序】95.3 【提起诉讼的处理】106、其他程序事项106.1 【商标注册事项的认定依据】106.2 【起诉日期的计算】106.3 【商标评审部门的举证责任】106.4 【逾期作出被诉裁决的处理】106.5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提交与采纳】11 6.6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116.7 【诉讼费用的负担】116.8 【未告知合议组成员】116.9 【双方代理】126.10 【诉讼终结的适用】126.11 【当事人拒交“翻译文本”的处理】12第二部分相关实体问题127、基本规则127.1 【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127.2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37.3 【商标标志构成要素】13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137.5 【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处理】138、商标法第十条的适用148.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148.2 【含有中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3 【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4 【“欺骗性”的认定】158.5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158.6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因素】158.7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168.8 【“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168.9 【“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168.10 【地名商标的其他含义】178.11 【已经获准注册“地名”商标扩展注册的判断】179、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适用179.1 【判断主体】179.2 【概括适用条款】189.3 【具体条款的并列适用】189.4 【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189.5 【新类型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189.6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189.7 【“第二含义”的认定】199.8 【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1910、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适用1910.1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1910.2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1910.3 【实现商品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2010.4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2011、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2011.1 【驰名商标的举证】2011.2 【驰名商标的保护】2011.3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2111.4 【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的情形】2111.5 【驰名状态】2111.6 【复制、摹仿和翻译的认定】2211.7 【驰名商标的法条转换】2211.8 【已注册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的保护】2312、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2312.1 【未经授权的认定】2312.2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23 12.3 【适用要件】2312.4 【适用主体】2412.5 【“在先使用”的判断】2412.6 【“在先使用”证据的认定】2412.7 【“其他关系”的认定】2412.8 【商标法第十五条认定的例外】2513、商标法第十六条的适用2513.1 【误导公众的认定】2513.2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2513.3 【申请主体】2513.5 【混淆判断】2613.6 【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2613.7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2613.8 【地理范围确定错误】2713.9 【法律条款的适用】2714、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2714.1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2714.2 【商标代理业务的认定】2714.3 【诉争商标的转让不影响主体的认定】2814.4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范围的确定】2815、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2815.1 【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2815.2 【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2915.3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15.4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 15.5 【市场调查报告的认定】3015.6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3015.7 【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3015.8 【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3015.9 【三维标志商标的比对】3115.10 【共存协议的属性】3115.11 【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3115.12 【共存协议的法律效果】3115.13 【类似商品的认定】3215.14 【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321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3316.1 【在先权利范围】3316.2 【在先权利时间的起算】3316.3 【外国人在先著作权】3316.5 【作品的认定】3416.6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3416.7 【在先著作权权属的认定】3416.8 【利害关系人资格的认定】3416.9 【独创性高低对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影响】34 16.10 【不构成损害在先著作权的抗辩】3516.11 【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3516.12 【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3516.13 【姓名的范围】3516.14 【自然人声誉对姓名权的影响】3616.15 【肖像权的保护】3616.16 【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认定】3616.17 【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3616.18 【“商品化权益”的表述】3716.19 【“商品化权益”认定的限制】3716.20 【“特定条件”的认定】3716.21 【恶意抢注适用仅限“未注册商标”】3816.22 【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3816.23 【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3816.24 【“已经使用”的判断】3916.25 【“有一定影响”的判断】3916.2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3917、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适用4017.1 【“欺骗手段”的认定】4017.2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40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4117.4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4117.5 【“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适用的限制】4218、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4218.1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性的确定】4218.2 【“五年期间”的认定】4218.3 【超“五年期间”申请主体】4218.4 【“恶意注册”的认定】4219、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4319.1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4319.2 【注册商标通用化判断的时间点】4419.3 【新旧法的适用】4419.4 【使用的认定】4419.5 【“违法”使用的认定】4419.6 【使用主体的认定】4419.7 【非规范商品的认定】4519.8 【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4519.9 【维持注册范围】4519.10 【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的判断】4619.11 【在他人商标上贴附诉争商标的认定】4619.12 【一物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3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4 【“替他人推销”商标使用的认定】4719.15 【指定期间后的使用】4719.1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47附则47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主体资格的确定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商标权人及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所有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武琛,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杰克,男,1949年3月2日出生,美国籍,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XX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强化的自行车避震前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林杰克。
针对本专利,武琛于20XX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XX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证据4公开出版物的原件可以看出,该出版物属于全面介绍涉及自行车领域的技术、零部件、相关产品等的刊物,尽管该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但该公开出版物有明确的出版文号且装订印刷精美、内容量很大,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真实性,他人自行编造或仿制该书的可能性不大,故可以认定武琛已经完成证明证据4为真的证明责任。
林杰克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证据4的真实性。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最近北京市⾼级⼈民法院民三庭归纳整理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其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涉及的若⼲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解读⽅⾯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些重要法律问题有哪些1、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等举措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同时,强化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1)⼀是要确⽴法官在查明技术事实⽅⾯的主导作⽤。
专利案件突出的特点就是技术性强,复杂的技术问题导致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审理周期较长,⽽查明包括技术事实在内的案件事实,是正确审理专利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2)⼆是要积极探索并发挥技术调查官职能作⽤。
建⽴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为了解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中由于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问题。
2、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的具体问题(3关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不同版本的适⽤问题。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法治原则。
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已历经三次修改,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也屡经修改并有多个版本,⽬前还可能⽤到的审查指南主要有1993版、2001版、2006版和2010版。
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对申请⼈、专利权⼈的影响较⼤,有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可能经历了⼀次甚⾄数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修改,在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如何准确适⽤法律,如何监督专利复审委员会正确适⽤审查指南,都是司法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
(4)关于公知常识的举证及限制问题。
在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中,对于公知常识的证明责任,审查指南区分了两种情况,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审查员对依职权引⼊的公知常识负有举证或说明理由的义务;在⽆效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的当事⼈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进⼊诉讼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依职权引⼊的公知常识往往没有⽂献⽀持,通常仅仅是“说明理由”,这是⾏政机关“效率优先”的⼀贯做法,但也是近些年代理⼈反映⽐较⼤的⼀个问题。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推进审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限管理以提高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目标,通过规范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等工作程序,提升我院案件整体审判效率。
第三条审限变更信息应当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系统。
不允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先行在案件信息系统中录入审限变更信息。
第四条建立案件审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超审限通报制度以及事后检查制度。
第五条承办法官是管理案件审限的第一责任人。
庭长(负责人,下同)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审限。
审判管理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管理全院案件审限。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院案件审限进行纪检监督。
第六条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为案件法定审限。
在法定审限届满前应当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延长审限。
法定审限届满前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应当完成审限扣除的手续。
第二章延长审限第七条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中对判决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二审案件第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法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庭长审核后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分管院领导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延长审限后仍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且不早于审限截止日期一个月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每次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为三个月。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应对美国启动IPR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专利侵权之应对策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与技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先进技术成果、经营诀窍、知名品牌成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赢得竞争优势并获取巨大商业利润的利器。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许多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逐年上升,如2000年江苏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比1999年增长了55.4%,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42%,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1999年增长了16%。
2001年1月至2月北京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比2000同期增长了300%。
2002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991件,比2001年同期相比上升24.99%,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66.60%,专利权案件上升29.1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上升31.29%,商标权案件上升12.10%。
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趋势日益引起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策略也成为企业和律师关注的问题。
对一般人来说,诉讼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对高明的律师来说,诉讼是一门艺术;对现代企业来说,诉讼是企业管理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不仅仅可以打击侵权者、违约者,还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之功效;诉讼不仅仅可以制止和打压竞争者,还可以化敌为友,扩大同盟;诉讼不仅仅可以在维护固有利益方面起作用,还可以吸引公众的注意,提高企业或产品的声誉,取得良好的社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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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案
件
诉
讼
指
南
(法院标志)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印制
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哪些?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七)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十)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十一)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我市现有东城、西城、海淀、昌平等10个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级别管辖范围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一)权属证据:如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专利权侵权案件中的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等;商标权侵权案件中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的证明等。
(二)侵权证据:如侵权作品实物、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或其他证明被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
(三)损害数额的证据: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五、如何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
(一)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权利证明。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4.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
六、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综合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对外贸易法》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法》;
(二)专利权类:《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国防专利条例》;
(三)商标权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四)著作权类:《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五)不正当竞争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