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吉发[2010]35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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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2005试行版)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强化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细分和授信管理,进一步健全我行客户评价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是浦银发[2005]第355号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所指的小型与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我行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分为7级,分别为甲A+、甲A、甲A-、甲、乙、丙、丁级。

其中,甲A+是最优级,其对应评定分值为90分(含)以上;甲A是优秀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80分(含)-90分;甲A-是良好级,其对应评定分值是70分(含)-80分;甲级是标准级,其对应分值是60分(含)-70分;乙级是可交易级,其对应分值是50分(含)-60分;丙级是关注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含)-50分;丁级是风险级,其对应分值是40分以下第四条根据不同行业及我行需求,将客户分为6个大类,分别为工业类、批发类、零售商贸类、交通运输类、建筑施工类及综合类,分别制订不同的信用等级评定模板。

具体分类时,根据授信企业的主营业务,选取对应的评分表进行测定。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分为非财务因素和财务因素两部分。

评定人员在评定时必须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如实反映测评对象的信用情况。

第六条对于财务数据的选取,若信用等级测评发生在上半年,则以上年度年报为准;对于测评发生在下半年的则以本年半年度报表结合上年年报,进行必要调整和推算。

对于财务报表未经外部审计,或者根据其它信息来源确需对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的,评定人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确实情况和凭证对报表的财务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但是调整人需对所调整的结果真实性负责。

对于非财务因素的提取,应以评定时的情况为准,并取得相关的真实可信的资料加以佐证。

第七条对于新发生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其提出授信申请时进行信用等级与相关授信风险度的测定。

对于新增的授信业务或者前期余额已经清偿而续发生的授信业务若上次信用评级时间未超过半年且企业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延用上次信用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银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准确、连续监测金融机构对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支持情况,在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对企业进行大中小类型分类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详见附件)。

自《制度》实施之日起,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中《S54/SF54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机构及范围。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报送地市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币汇总数据。

二、时间要求。

《制度》自2009年1月开始实施,为季度报表,于季后25日内报送,并于 2009年3月25日前报送2009年年初结转数。

三、各报送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与银监会及其各派出机构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仅限于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切忌一哄而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开展该项工作。
二、试验区的范围不宜过大,原则上不超过地市的范围。可选择一个地区、县(市)或开,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试验区名单及相关情况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银发[2010]17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4日 银发[2010]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民银行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现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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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验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5日、7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当年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上报总行。
五、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支持试验区所在地分支机构创新产品、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贷款份额。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全辖授后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授后管理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业务指引(2008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授后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总行批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08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模式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和表外授信等产品。

第二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指从银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起至授信结清或将授信移交授信执行部止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日常维护、预警、资金监控、软回收、信用恢复、资产分类认定、资产组合管理、档案及押品管理。

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清收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授后管理范畴,仍按我行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销售人员、预警人员、软回收人员、信用恢复人员、分类认定审核人员、资产组合人员、档案及押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主管人员应共同参与授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差别管理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宏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动态调整管理。

(三)专岗管理原则:应设立专门的预警、信用恢复、软回收等岗位,由专人负责实施监控。

第二章预警第五条预警工作是授后管理流程的第一步。

通过预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银行在客户违约前识别问题客户的能力,并根据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区别对待。

对缺乏履约意愿客户采取果断收回策略。

对虽然存在问题,但在经营上可维持生存并诚信合作的客户,采取快速而主动的信用恢复程序。

中小企业部以预警为起点的一整套授后管理工作,是银行主动管理风险理念的体现。

第六条客户营销团队人员、柜面人员、软回收人员、内控管理人员、预警人员、押品管理人员在客户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均应由预警人员统一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3•【文号】银发[2010]36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12月23日银发[2010]3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管理,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产品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服务产品

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效劳产品手册前言建行以来,浦发银行坚持效劳于中小企业,支持并见证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开展、壮大。

早在2005年浦发银行就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作为战略转型的重要目标之一:领先设立了总行中小客户部,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探究中小企业专营道路;2021年6月浦发银行新设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开启效劳中小企业的新的里程碑,目前已在遍布全国的三十三家分行均设立业务经营中心。

浦发银行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业务开展的考核鼓舞、尽职免责和独立核算等配套机制,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接着给予政策倾歪,提升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开展的积极性;通过授权体系合理调整,给予分行经营中心独立审批权,优化了业务流程,在分行经营中心内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效劳;借助政府出台扶持中小企业新政的有利时机,浦发银行与政府扶持措施充分联动,推出以平台式批量业务效劳模式,为尽可能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效劳。

基于多年来浦发银行对所效劳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需求了解和分析整合,针对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特点和快速开展中多元化的实际需求,浦发银行推出“助推器〞产品系列——成长型企业金融效劳方案,致力于为不同时期、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业务模式的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效劳。

2007年浦发银行推出了“助推器〞十大产品,其中组合授信通、循环融资易和网上自助贷是浦发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特色产品。

2021年浦发银行又创新推出了,共赢联盟、黄金水道和中期抵押贷三个新产品。

现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特色产品和适用于中小企业的公司金融业务产品汇编成册,以便中小企业客户方案的定制及个性化内容的扩展,使得效劳的标准化和个性化相得益彰,从而更契合客户实际需求,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开展过程中金融效劳,全面助力成长型中小企业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秉承“新思维、新效劳〞的理念,浦发银行不断提升、扩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效劳产品内涵及品质,2007、2021、2021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颁发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十佳商业银行〞的奖项;“企业按揭宝〞荣获上海银监局小企业金融卓越品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发文字号】长银发[2009]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4.06【实施日期】2009.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支行、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六日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和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上海银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18〕8号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法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尚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各外资银行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为适应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对强化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更好发挥金融统计数据服务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管理的支持作用,根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中资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法人银行及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上海银发〔2008〕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8年1月3日附件:上海市中小金融机构法人和外资银行主报告行金融统计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深化对强化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要求,有效地组织金融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统计任务,保障金融统计数据支持和服务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管理的严谨性和精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统计工作制度,结合上海市金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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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文件浦银吉发〔2010〕35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各部(室)、各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机制体制,明确中小企业授信各流程要求,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 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流程规定》(浦银发〔2006〕621 号)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浦银发〔2009〕724 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试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抄 送:本行发送:行长室校 对:苗革立 联系电话:88591677 2010年4月7日印发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浦银发〔2009〕724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以自身信用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正常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部门”,是指各支行、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营销团队。

第五条 中小企业审贷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合规、高效、专业的基本原则。

合规原则,是指中小企业审贷机制应符合我行基本的授权、转授权原则。

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贷专业资质,并获得转授权。

高效原则,是指建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贷机制应充分体现中小企业业务“小、频、急”的特点,合理设置审贷岗位和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专业原则,是指应建立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的专业队伍。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应熟悉吉林省和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中小企业客户特点和产品特点,能够有效地把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质风险。

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总体按照“市场企划—授信调查—风险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来运行,各环节分别由中心市场企划团队、经办部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合规部、信用运营中心来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场企划团队主要负责分析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有效的中小客户开发渠道,并获取客户信息;筛选和安排客户营销;分析和研究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及适合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的特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

第八条 市场企划团队具体职责(一)中小企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通过对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取得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市场分布、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及企业发展趋势等各类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形成报告,供有关决策和经营部门参考。

(二)建立和拓展客户渠道,取得客户资源信息中小客户信息的获得应采用客户渠道专业拓展、客户资源信息专业采集的模式。

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类渠道的开发和拓展,利用渠道资源获得客户名单和资料信息,并经过筛选后提供给客户营销团队。

(三)进行目标客户的筛选,提高客户开发效率按照既定标准,通过与客户的初步沟通,对目标客户进行筛选,进一步优化客户资源。

通过营销拜访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市场开发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客户开发成功率。

(四)组织各类业务推广活动,扩大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影响 按照总行的统一计划和安排,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中小企业的业务推广活动,以扩大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中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五)负责各环节筛漏客户信息的管理和营销质量控制对于在客户开发和审批、发放各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被我行筛漏(含我行主动拒绝或客户拒绝我行)的客户,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一客户群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重审。

此外,还负责整个营销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经办部门为授信客户业务受理、调查、申报的主体,其承担的相应职责是:(一)经办部门主办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及协办客户经理承担授信调查的连带责任。

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初选后,必须通过实地调查对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所有调查人员对由于调查不实、上报资料数据虚假,导致审查、审批人员错误决策而形成的不良授信负相应责任。

(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在授信调查基础上所撰写的授信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全面性负责,签署同意意见的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负核实责任。

(三)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提出需要补充、重新调查的要求,并表述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授信额度核定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的职能部门,设立授信审查岗和授信审批岗。

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授信审查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工作要点,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初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审查,提交上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1、授信额度审查要点包括:客户注册资本和股东构成变化;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新建在建项目情况;产业政策及外部市场变化情况;对外融资能力;第二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合理性、风险揭示全面性和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合理。

对续做授信的,还要审查总分行授信管理要求落实执行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授信后客户在我行的综合回报;以及总分行关注的风险点是否得到改善或恶化。

2、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审查要点包括:单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授信批复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是否落实;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借用第三方授信是否在相关额度和有效期内;客户(含担保)信用风险是否与额度授信审批时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客户履约能力;贸易融资业务的外汇政策等。

(二)授信审批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分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要点,在授权权限内批复授信额度,或根据授信批复意见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最终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审批。

第十一条 分行合规部法律事务岗位职责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放贷环节中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授信业务审查。

重点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核操作指引》(浦银吉发[2008]12号)及《关于进一步涉及抵(质)押担保的公司授信业务法律审核工作职责的通知》(浦银吉发[2008]109号)的规定行使授信业务法律审查职责,并会同经办部门的经办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等进行封包。

第十二条 分行信用运营部门是控制授信额度使用及放贷环节中操作风险防控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授信批复文件要求,审核放贷前提条件和有关风险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在可用授信额度内完成发放作业。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授信管理岗负责档案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授信业务档案资料的交接、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负责会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封包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负责保管抵(质)押权证封包入库回单,建立抵(质)押权证登记台帐,并定期与核算部门核对抵(质)押权证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评估分行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和预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是贷后检查、风险控制、到期催收、授信客户退出等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中:(一)客户经理作为我行最接近和熟悉授信客户的人员,是贷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1、落实授信审批意见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2、对授信客户、担保人、抵质押物及信贷资金使用进行贷后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正确使用贷后管理工具,并及时上报;3、走访授信客户/担保人并及时取得最新的客户基础资料、财务、经营管理等资料;4、识别预警信号,提出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5、向授信客户/担保人催收到(逾)期授信本息,做好授信到期管理;6、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的建议和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7、依据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进行工作整改;8、根据分行下达的客户退出计划落实客户退出工作;9、信贷文件资料、风险信息以及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二)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对本部门/支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并组织实施;2、指导、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授信审批意见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3、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并对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授信业务风险分类、预警和风险控制的建议提出明确意见;4、对重要和关注的授信客户直接进行现场检查和催收;5、通过持续的贷后监控,实施风险排查,提出本部门/支行风险预警客户名单及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等行动计划方案,经分行审定后组织实施;6、不定期组织召开贷后管理工作分析会,监控本部门/支行授信业务执行情况;7、落实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要求;8、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第三章 授信审批模式第十六条 根据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和风险度的不同,分行采取中小企业业务一审单批和审贷会审批两种模式。

第十七条 一审单批,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在审查岗审查完毕后,由一个授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的模式。

主要适用于: (一)授信金额1500 万元以下(含)的短期授信业务;(三)总行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四)已审批的授信额度项下用信。

第十八条 超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转授权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岗审查完毕后,直接报分行审贷会审批,具体操作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 浦银吉发〔2009〕5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如分行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对特定产品的审查审批有特殊需求的,可在上报产品方案时,一并提出特殊审批要求,经总行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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