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多重买卖范本
多重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
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卖方与多个买方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售同一
标的物。
此类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权益冲突和法律风险。
以下是制定多重买卖合同时应当考虑的关键条款:
1. 合同主体:
- 明确列出所有卖方和买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 标的物描述:
- 详细描述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
3. 价格条款:
- 明确每个买方支付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4. 交付条款:
- 规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所有权转移:
- 明确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和时间。
6. 违约责任:
- 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7. 优先权条款:
- 如果可能发生权益冲突,应明确各买方的优先权顺序。
8. 解除和终止:
- 规定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权利义务。
9. 争议解决:
- 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0. 法律适用和管辖:
- 指定适用的法律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11. 附加条款:
-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添加保密协议、知识产权保护、不可抗力等条款。
12. 签字盖章:
- 所有合同方应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在制定多重买卖合同时,还应考虑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可执行性,确保合同条款能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 多重买卖合同6篇

民法典多重买卖合同6篇篇1《民法典多重买卖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易也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多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形式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多重买卖合同是指一种经济主体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多项买卖合同的交易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则更加明确,为其在商业活动中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多重买卖合同的特点是一方面合同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另一方面各合同之间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
这种特点,使得在多重买卖合同中,一方合同的成立、履行或者变更并不影响其他合同的效力,各个合同之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重买卖合同也会存在一些隐患和风险,例如可能导致虚假交易、恶意转移资产等问题。
因此,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时,经济主体应当注意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合法性,避免出现不当盲目签约导致的经济损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多重买卖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民法典》中规定,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准,明确约定各个合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如果多重买卖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导致其中一方权益受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多重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合同形式,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注重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合法性,并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合同,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0字】篇2民法典多重买卖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多重买卖合同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的常见形式。
多重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与多方签订了多个买卖合同,且这些合同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和依存的关系。
多重买卖合同的出现,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但同时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一、多重买卖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指的是同一物品或同一服务被多次买卖的情况。
多重买卖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违法,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有特殊规定。
1.1 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必须明确定义每一次买卖的对象和标的物。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买卖次数和条件。
多重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晰约定。
1.2 多重买卖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多重买卖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
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可以: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
如遇争议,及时寻求法律意见解决。
二、房产买卖房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买卖合同类型,其涉及的权益和义务比较复杂,需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做好详细的准备和了解。
2.1 房产买卖的合同要素房产买卖合同需要包括以下要素: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明。
财产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供。
2.2 房产买卖的注意事项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实房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注意购房支付方式和款项流向的合法性。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合同类型,其中多重买卖和房产买卖是其重要分支。
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有疑问或争议,可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
多重买卖合同(2篇)

多重买卖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售商品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商品描述1.1 甲方同意出售给乙方____________(商品名称)若干,具体数量为:____________。
1.2 商品单价为每单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1.3 商品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元。
二、交付时间和地点2.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2.2 商品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和时间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总价款支付给甲方。
3.2 乙方支付商品总价款的方式为:____________(如:现金、转账、支票等)。
四、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保证出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并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总价款,并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交付义务。
五、违约责任5.1 甲乙双方如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甲乙双方如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多重买卖合同(二)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乙方(买方):鉴于甲方拥有____(标的物描述,如房产、车辆、设备等)的处分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多重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5篇

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的认定5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特定商品(服务)存在多重买卖合同关系,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发生,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界定1. 多重买卖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就同一商品(服务)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预售合同、现货合同、代理销售合同等。
二、买卖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各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 交货与付款:(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向乙方交付商品(提供服务)。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支付价款。
3. 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时交货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如乙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侵权的认定与处理1. 侵权行为的认定:(1)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侵权,甲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如乙方在使用或经营过程中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处理:(1)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减轻乙方损失。
(2)乙方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双方应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1. 在多重买卖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各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履行顺序。
2. 如有冲突,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正规范本(通用版)

买卖合同多重买卖1. 引言本买卖合同(简称为“合同”)由买方(简称为“买方”)和卖方(简称为“卖方”)双方签订,旨在明确双方之间的多重买卖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2. 买卖货物2.1 货物描述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货物(简称为“货物”):•商品1:描述商品1的详细信息•商品2:描述商品2的详细信息•商品3:描述商品3的详细信息2.2 货物数量和质量买方同意购买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如下:•商品1:数量为X,质量为Y•商品2:数量为X,质量为Y•商品3:数量为X,质量为Y2.3 交付方式货物的交付方式和地点由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双方同意按照协商的安排进行交货。
2.4 货物价格和支付条件买方同意按照方式支付货物价格:•商品1:价格为Z,付款方式为•商品2:价格为Z,付款方式为•商品3:价格为Z,付款方式为3. 交付和接受3.1 交付日期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的Y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交付。
3.2 检验和接受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进行检验。
如发现货物有任何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
3.3 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交付之时开始转移给买方,买方应自行承担货物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4. 合同终止4.1 解除权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4.2 解除通知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注明解除的原因和解除生效的日期。
5.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如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6. 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7. 其他事项7.1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
7.2 完整协议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取代所有先前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民法典 多重买卖合同8篇

民法典多重买卖合同8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拥有之商品达成买卖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描述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商品信息)。
2.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所出售之商品,并对商品信息予以确认。
二、多重买卖合同关系1.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可能存在其他买卖合同关系。
本协议所涉及之商品可能与之前或之后的买卖合同有所重叠。
经双方确认,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所售商品的最終协议。
2. 若存在多重买卖合同关系,且各合同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三、买卖双方的义务1.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确保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并承担因商品权属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商品,并确保商品的品质与描述相符。
(3)甲方应在交付商品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商品证明文件。
2. 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乙方应妥善保管商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
(3)乙方应按照约定使用商品,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同意以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所售商品的总价。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通过________(如: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货款。
3. 交付时间与地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在________(具体地址)将商品交付给乙方。
4. 验收: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的______天内完成验收,并确保商品符合约定。
2025年多重买卖样本

多重买卖多重买卖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常见的交易策略,它基于同一证券的多次买卖,以赚取小幅利润或在趋势反转时卖出,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这种交易策略可以运用在多种交易场景中,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
基本原理多重买卖是一种基于市场波动的交易策略。
它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多次买卖,利用市场波动赚取小幅利润或在趋势反转时卖出,实现更大的收益率。
这种交易策略需要高度的敏锐度和快速响应的能力,因为市场波动往往是非常短暂的,必须快速做出决策。
多种应用场景多重买卖可以应用在多种交易场景中,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应用场景。
股票交易股票的价格波动往往非常大,因此多重买卖可以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比如说,如果市场的价格波动在较小的区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次买卖,利用小幅利润的收益方式赚取收益。
债券交易债券交易中多重买卖可以应用于信用债交易,当债券价格波动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快速买卖获得小幅利润,利用市场波动中的机会赚取收益。
一般信用债在无风险收益较低的时期,投资者可以通过多重买卖获取每次小幅的收益,从而获得更好的收益。
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金融市场上较为复杂的交易方式,多重买卖在其中也有广泛的应用。
在期货交易中,差价是交易者主要的收益来源,多重买卖可以通过反复的买卖操作,利用市场波动赚取差价,获取收益。
风险控制多重买卖也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因为多次买卖的操作可以累加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将很容易导致较大的亏损。
因此,在使用多重买卖交易策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定义好交易规则,包括止损和止盈的位置;•严格执行交易规则,不随意变动;•对市场趋势的判断要准确,可以辅助一些技术分析工具。
结论多重买卖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常见的交易策略,可以运用在多种交易场景中,包括股票、债券、期货等。
运用该交易策略需要快速响应的能力和敏锐度,同时也需要注意风险控制,严格执行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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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的行为绝对是对市场经济主体信用的考验,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伤害,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飞速、健康发展的极大危害。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却一直缺乏应有的规范限制,新的《合同法》也没有详细条款对此设置调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因多重买卖而产生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买受人的撤销权;就已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同一标的物再行买卖行为的法律性质;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多重买卖合同债权债务的履行及相应的损害责任赔偿;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应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尚需在今后的司法理论中确立,司法实务中解决。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在债法理论中,上述观点显然并不成熟。
这是因为:
1.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
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2.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
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3.在多重买卖行为中,出卖人隐瞒了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属于欺诈,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受欺诈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若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得以撤销,则该买卖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当然,若受欺诈方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则多重买卖中的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
另外,如果从受欺诈的买受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选择让被欺诈的买卖合同有效比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更为有利。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
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履行合同违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买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损失向出卖人要求赔偿。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
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
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某一买受人,而无法交付给其他买受人时,其他买受人并不能以债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因为债权侵权的行为人仅限于买卖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人之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本身无法成为侵权人。
即使合同是因为出卖人的行为而造成无法履行的,同时出卖人也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也只能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究竟何种行为属于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在理论上尚没有准确的界定。
前辈学者探讨此类问题也多为描述具体案情,确认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
较为典型的如:
1.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后买受人故意以妨害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从事买卖行为时,可以对前买受人的债权构成侵害,前买受人可以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而要求后买受人赔偿损失、返还财产。
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为多重买卖,尔后买约已经发生物权关系时,前买受人不得请求主张后买约无效,对于出卖人仅得请求损害赔偿,不得请求为转移该物所有权之行为。
如前买受人强行占有该物,剥夺后买受人已经取得的所有权,构成侵权行为。
3.出卖人为多重买卖,对前买受人已为占有改定,后复将其物出卖与后买受人,并为现实交付,此时,前买受人因占有改定取得所有权,第二次出卖该物,为无权处分。
如前买受人嗣后其物被追夺,则得基于侵权行为之规定,对于出卖人请求赔偿或返还。
4.在多重买卖中,如果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故意以第二次买卖的方式加损害于前买受人,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多有如下特征:
1.须以多重买卖为发生侵权行为的前提条件。
2.这种侵权行为以财产权为侵害客体,包括所有权和债权。
对于其他无法买卖的财产权,如典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或者人身权,不能成为多重买卖中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
3.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非典型的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在:一、它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侵权行为,即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和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客体多样化的特点。
二、它的行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买卖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具有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化的特点。
三、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多样化,侵夺、抢先登记、另定买卖关系等,均可构成,具有行为方式不规范的特点。
因此,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出卖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其中一方依其中一项买卖关系的存在为依据,非法侵占该项财产,或者以侵害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另定与该项债权相重合的买卖关系,而使作为一方买受人的所有权人或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四、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确定
构成多重买卖关系,出卖人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由出卖人自行选择。
这是基于买卖的自由权决定的。
出卖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先履行前一买卖关系债务,也可以先履行后一买卖关系债务,还可以就各个买卖关系均为部分履行(以履行标的物可以分割为前提)。
就此,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无效。
而判断数个买卖关系为有效履行的标准,为物权公示原则所规定的物权转移公示形式所决定,即动产的公示方式为交付,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并依此而发生所有权转移。
所以,先受交付或者先为登记的债权人,取得该项买卖的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买受人于合同订立时,纵然知其给付之物已为其他买卖之标的,然而基于其买卖的自由权,仍不妨碍其先于第一买受人而受交付或为登记,并不因其知有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并欲侵害之为目的。
但由于明知的故意,使自己受交付或为登记的行为,来妨害第一买卖关系之履行,则可构成侵权行为。
在多重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为一方履行之后,必有一方买受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在各个买卖合同均部分履行后,各个债权人均尚存部分债权不能实现。
先来说后一种情况,由于出卖人履行的过程较为公平,故各个买受人均可向出让人请求承担债务不完全履行的责任,大致不会出现严重的争执。
而对于前一种情况,部分买受人的债权受侵害的救济方法,主要是向出卖人请求违约
损害赔偿,或者请求继续履行,当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时,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在出卖人一方,虽然享有买卖的自由权,然而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均负履行义务,出卖人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关系履行,对另一买卖关系拒绝履行,则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出卖人与后买受人串通,以侵害前买受人即买卖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而为第二买卖关系并且实际交付或登记时,应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
该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买卖行为是有偿行为,债务人与后买受人以侵害前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即具有共同故意,在此情形下,前买受人可依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救济。
此种情况构成债权人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任由债权人依其意思选择具体的救济方法。
多重买卖中由于侵权行为而造成民事责任的具体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赔偿规则进行,并没有特别的规则。
多重买卖中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进行。
一是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赔偿,将其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这在多重买卖侵权行为中是使用较多的赔偿方法;二是因侵占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损坏买卖合同标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的,即造成间接损失的,对这种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例如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而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予以赔偿。
对多重买卖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是赔偿债权损害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这种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债权受到损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实现债权所能得到的预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债权而使这种利益丧失。
赔偿这种间接损失,应当有充分的依据,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赔偿或者赔偿不足的问题。
造成财产直接损失的,也应当对这种直接损失予以全部赔偿。